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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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六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与纠纷调处

第七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核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区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或委托管理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各类投资、债权、权益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

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总体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各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第八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加强风险管控。项目经批准实施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报区财政局归档存查。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应移交区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通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统筹调配区属各单位的房产物业,负责区属各单位的房产物业征收补偿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完善和推广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实时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追回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备案;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资产条码管理、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以及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房产物业征收补偿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配置;

(二)资产功能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

(三)勤俭节约,合理配备,盘活存量,优化组合;

(四)业务性质相近的单位,办公场所应相对集中;

第十二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和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审批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置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还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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