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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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商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过度的户外广告数量和乱贴乱放等问题,对城市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规范成都市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广告市场的有序发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以便全面了解和遵守。

一、广告申请及审核程序1. 广告类别划分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将广告划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政府宣传广告三大类。

商业广告主要是以商品、服务等商业性质为目的的广告;公益广告是为了公益事业等非商业性质目的而发布的广告;政府宣传广告则是由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广告。

2. 广告申请流程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办理广告申请手续。

申请人需要向成都市广告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广告设计稿、发布地点及时间等相关信息。

广告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广告。

二、广告发布场所和限制1. 广告发布场所成都市规定了合法的广告发布场所,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交通工具、建筑物等公共区域,以及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

广告发布者必须选择在规定的场所发布广告,不得私自在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张贴、悬挂广告。

2. 广告发布限制为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权益,成都市对广告发布做出了以下限制:(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广告内容;(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发布影响美观和环境的广告;(3)不得在交通要道、桥梁、高架桥等危险地段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4)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发布影响秩序和安全的广告;(5)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维护与清理为了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和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成都市实行了广告维护和清理制度。

1. 广告维护责任广告发布者是广告维护的责任主体,需定期检查广告的牢固度、显著性和内容,保持广告的清晰和完整。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小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小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小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总则小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小区内的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权益而制定的。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小区内有户外广告需求的个人、组织和企业。

二、广告申请与审批1. 广告主在安装户外广告前需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广告申请,并提供广告内容、形式和规格的详细说明。

2.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安全考虑,对广告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广告主。

三、广告标准与规格1. 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低俗、暴力、违法等有害信息。

2. 广告形式包括喷绘、灯箱、立柱、牌匾等,但不得超出所指定的位置和安装规格。

3. 广告的尺寸、颜色、字体等应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损害小区市容形象。

4. 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等敏感问题,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四、广告位置与数量1. 小区内指定了特定的广告位置,广告主应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摆放广告。

2. 每个广告位置只能设置一幅广告,不得重复安装。

3. 广告主须确保广告安装的稳固可靠,不得对小区建筑、设施产生损害。

五、广告维护与更新1. 广告主有责任及时维护广告内容的清晰与完整,如出现文字模糊、涂鸦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2. 广告更新周期为一年,广告主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更新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更新广告内容。

六、处罚与违约1. 广告主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定安装广告的,将被要求立即拆除广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

2. 广告主不按期更新广告或未按要求维护广告的,将被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广告主如对被拒绝的广告申请有异议,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需要可进一步协商解决。

八、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户外广告。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进行必要的修改。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户外空间中展示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户外广告及其管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在成都市投放户外广告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证明文件。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没有经过备案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广告内容及宣传方式的限制1.政治敏感、违法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在户外广告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

2.广告主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宣传方式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雅、低俗的形象、言语。

三、广告投放区域与规范1.禁止在道路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等特定区域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2.广告布设应遵守城市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要求,不得损害建筑物外观和城市形象。

3.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非商业区域设置与环境不协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广告投放时长与频次1.广告投放时间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广告更替应遵循一定周期,避免过度频繁地更换广告内容。

五、广告设施维护与日常管理1.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广告主体应对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3.广告设施的设计、布局应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七、监督与投诉渠道成都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监督系统,接受市民对违规广告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逐步完善和调整。

总结: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权益。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应遵循法规要求,广告投放区域和时长应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广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外广告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其独特的宣传方式,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随意设置、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影响了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地方设置的,以宣传、介绍商品、服务、活动等内容为目的的广告。

根据广告形式的不同,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几类:1. 墙体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围墙、围栏等地方设置的广告;2. 桥梁广告:在桥梁两侧设置的广告;3. 交通工具广告: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4. 悬浮广告:在空中悬挂的广告;5. 水面广告:在湖泊、河流等水域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除上述广告形式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四、户外广告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2)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3)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4)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误导消费者等内容;(5)不得含有涉及暴力、恐怖、赌博、色情等不良信息。

2. 广告形式规范《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损害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2)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4)不得妨碍市民生活;(5)不得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成都这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城市,户外广告不仅是商业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城市景观的一部分。

为了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保障公众利益,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成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首先,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有着明确的要求。

例如,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必须严格限制户外广告的设置,以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在交通要道、桥梁、人行天桥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

同时,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设置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

在广告内容方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恐怖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清晰、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些医疗广告不得夸大疗效,某些食品广告不得虚假宣传营养成分等。

户外广告的尺寸、形式和色彩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定。

不能过大或过小影响城市美观,形式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色彩搭配要合理,不能过于刺眼或杂乱。

比如,在一些传统街区,户外广告的设计应体现当地的文化特色,与古建筑风格相融合;而在现代化的商业中心,广告可以更具时尚感和创新元素,但也要保持整体的和谐统一。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流程,设置者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广告设置方案、位置示意图、安全保障措施等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的设置符合规定。

审批通过后,设置者还需要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设置,并接受后续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强制拆除等。

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不仅要拆除广告,还要面临高额罚款;如果广告内容违法,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此外,成都还鼓励社会公众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规的户外广告,市民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正文:----------------------------------------------------------------------------------------------------------------------------------------------------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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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称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超出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规格、标准设置的商业牌匾,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但对于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得延续设置许可,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组织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载体招标、拍卖所得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并由市审计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即行失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性质、期限、广告设施形式、规格;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参照本章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
第二十三条 设置商业牌匾的,应当遵守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收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变更、市人民政府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或者城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公布。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于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明确规划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要求,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在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城市广场周边、大型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未作出过明确建设规划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准予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新建构筑物,且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应当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前依法先行办理新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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