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弊端分析及司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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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潘伟伟摘要:化工企业为化学工程、工业、工艺企业的总称,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中,为了尽可能的节省开支,大多数工程、设备招投标时都实行最低价中标制度,虽然理论上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各投标单位为了竞争,竞相压低价格,最终导致大量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由这种过低价中标所引发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纠纷、设备质量等问题频频爆出。

本文针对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过低价中标;危害最低价中标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机制,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效果比较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化工企业管理部门,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大多引用这一机制开展企业内工程、设备等的招标工作。

然而,我国在市场体制、信用管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最低价中标机制在企业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为了同行之间的竞争,各投标单位、企业竞相压低价格,有些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导致众多不合理低价中标,这些中标单位在中标后,要么因为价格过低要求签订合同时增加价格,要么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引发众多纠纷发生。

因此如何做到合理低价中标,确实值得探讨。

一、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过低价中标是指中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报价并中标的情况。

很多资质优良,质量控制较好的投标单位,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投标价格较高;而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先行中标,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另一方面,招标单位专业评委受到企业“最低价中标”机制的限制,不能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投标方。

在众多评标报告中,中标单位的中标理由均是:价格最低。

这样恰恰曲解了最低价中标的本意。

最低价中标是在质量相同、资质类似等要素下追求的价格最低,而不是把价格作为唯一的参考要素。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中标单位,为了获得利润,往往在履约过程中“大做文章”,抓住一切招标、合同中模糊、规定不细致的“漏洞”,以次充好、敷衍了事、偷工减料,造成了大量的质量不达标工程和不合格设备的产生。

工程投标里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方式

工程投标里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方式

工程投标里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方式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案情】施工企业中标承建了市政工程的一个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大量垫资,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该工程的成本价,施工企业声称存在亏损巨大。

【律界建工分析】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说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由于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所以,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工程价款条款无效,并参照有关内容向发包人主张结算。

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恶意竞争、无序竞争导致很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投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

实际中标后想以签证、索赔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随着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强,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增加工程款的意愿很难实现,如果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巨亏似乎成了必然。

但,招标中所谓的“成本价”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非同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同企业因地域差距、科技装备、管理水平等的不同而造成投标竞价上的差距很大,所以成本价始终是一个不明确的价格。

因此在招标活动中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对成本价如何界定一直是困扰专家评标的难题。

“成本价认定问题”甚至成为招标投诉、造成纠纷和异议的根源。

浅谈施工项目低价中标及其危害

浅谈施工项目低价中标及其危害

浅谈施工项目低价中标及其危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确保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通过竞标的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的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低价的方式获得了施工的权力,但是产生一些危害,需要我们去思考。

标签:中标危害项目施工1 概述我国的建筑业已经完成了由定额阶段向工程量清单计价阶段的转变,目前,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发承包。

但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黄金阶段的结束及国家对建筑业的调整及中央政府对投资的“楼堂馆所”项目的限制,使得国内建筑业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市场就会出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项目,则必然会出现“楼歪歪”、“楼倒倒”、“厨子工程”等一系列“豆腐渣”工程。

故此,盲目的压价、砍价、编制不合理的招标限价都会使得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偏离正常成本价,这既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无助于建筑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2 国家政府、法规及有关计价规范中关于“合理低价”中标的一些规定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条中对计价风险的范围幅度及承担者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6.1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另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进行明确,在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时,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自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开始,通过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同时编制相应的招标控制价。

在竞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应拒绝其投标。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大多实行低价中标模式,《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谈点看法

对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谈点看法

对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谈点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实施以来,在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

然而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04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就有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本文仅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和危害以及对遏制恶性竞争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恶性竞争越演越烈,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比较突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和《若干意见》中第三点也指出“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这种评定标办法国际上己广泛使用,且对控制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起到积极作用,看来是大势所趋。

但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很多地方将合理低价中标逐渐演变成绝对低价中标,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少。

对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后,内地招投标制度变革、计价模式的变化、中标价格对利润空间的影响。

1.1984年前,基本上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定额计价模式,施工企业的利润是完全有保障的。

在建筑领域,我国一直执行计划经济前提下的定额计价模式,人工、材料、机械费、管理费以及利润(法定利润)等费用,由国家定价,企业完全不用考虑如何报价,计价人员只要按国家规定计算即可。

而且那个年代建筑市场基本上是乙方市场“肉多僧少”,根本不存在市场的竞争。

施工企业的利润是有保障的,过去对利润的叫法和现在也不一样,曾使用过“计划利润”、“法定利润”。

以广东省92年以前预算定额的计划利润为例:2.1984年我国开始施行建设工投标投标制度,国家指导定价,仍以定额计价为主,但企业的利润空间开始浮动。

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管理

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管理

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为了解决中标价低于成本问题带 来的各种问题,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
(2)完善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监管机制和加大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 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同时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克服同时对违规 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从源头上解决中标价低于成本的问题。
4、结算管理:结算管理是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3、变更流程复杂:部分项目的变更流程不够规范,存在变更需求被随意搁置 或变更结果不合理的情况,导致成本增加和项目实施效率下降。
3、变更流程复杂是当前工程项 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个问题
3、变更流程复杂是当前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个问题
1、深入研究成本控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指导。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防范措施
2、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通过提高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可以 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保证投标报价不低成本。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防范措施
3、合理的风险控制:在投标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做好风险评估, 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如果风险过大,企业应当放弃该项目或者寻求其他合作方式。
一、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问题
1、中标价低于成本,企业难以获得合理利润。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 些企业为了获得中标,往往将报价压低到成本以下,以期获得中标。这种做法的 结果是,中标后企业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甚至可能亏本经营。
一、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问题
2、中标价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采用 低质量的材料和设备,或者减少必要的工程量。这种做法虽然可以降低企业的成 本,但会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给后期运营带来风险。

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3篇)

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采用了低价中标。

虽然低价中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项目的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

本文将分析工程施工低价中标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1. 质量风险低价中标的企业往往为了降低成本,会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工艺,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这不仅会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2. 安全风险为了降低成本,低价中标企业可能会忽视安全生产,减少安全投入,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重重。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给业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 进度风险低价中标企业为了保持利润,可能会采取赶工期、加班加点等手段,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这不仅会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还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4. 资金风险低价中标企业为了保持利润,可能会采取低价采购原材料、拖欠工程款等手段,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5. 信誉风险低价中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围标、串标等,损害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信誉,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二、防范措施1. 完善招标制度加强对招标制度的监管,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提高招标门槛,杜绝围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

2. 强化质量监管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

对低价中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3.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规范工程进度管理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对低价中标企业进行严格考核,对未按时完成的工程进行处罚。

5. 加强资金监管对低价中标企业的资金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按时完成工程的能力。

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管,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6.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摒弃低价中标的不良行为。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以及对策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以及对策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以及对策摘要:本文基于目前出现的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通过文献资料法和资料分析法分析现在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弊端,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工程报价;中标;成本价格1 引言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实行最低报价的做法不断深化。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市场产能过剩,投标人之间竞争激烈,在竞争性企业的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是决定投标人是否中标以及中标后的经济效益的核心:如果出价太高,中标的概率就很低;相反,为了实现中标的高概率,中标企业的利润将减少甚至亏损。

因此,有必要根据招标信息和影响竞标的因素来确定可行的最终投标价格,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投标成功率,获得最高利润,而且有助于研究投标成功的影响因素,并根据实际的中标数据提供一种可行的方法。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反映在投标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本文分析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 工程投资目标报酬率低于成本价中标原因对近年来工作中发生的事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项目的报价存在低于成本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1.国内工程数量计价系统尚未成熟首先,2003年国家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但该制度并不完善,不适用于我国市场,大多数企业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报价投标。

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冲击下,适用的设备材料的预算定额和收费标准,依旧是管理部门在政府成本下公布的相应信息价格及相关文件,这是评标的上限,即任何报价不得高于编制的价格。

基本价格仅为招标人控制的价格和评标参考价。

也就是说,长期以来作为法律依据的预算定额,只是编制投标书的参考,是建筑市场价格竞争的前奏。

鉴于定额编制是一般施工方法的结果,工程规模、工程难度和各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没有区别,没有真正反映到社会上各企业的不同发展水平。

定额只是总结综合建设中的常见现象,形成“统一价格”纳入定额。

“低于成本”竞标的评审办法与修法反思

“低于成本”竞标的评审办法与修法反思

近些年,多起低价竞标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也引起了低价中标后必然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约的质疑,甚至有专家学者质疑“最低价中标”规则的合理性并提出应予废止。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4号民事裁定书为例,对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认定与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阐述。

案件经过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百×市政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湖公司百×市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案涉工程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时间是2010年3月22日,东×湖公司发布招标公告的日期为2009年4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9年5月8日,都在该工程项目获批日之前,故东×湖公司的招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委托鉴定机构苏州市姑苏工程造价事务所对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成本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涉案工程的成本价为66105011.60元(不计风险费),高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51296536.29元,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

综上,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应该按照市政定额结算案涉工程款。

……综上,百×市政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2008年2月,水利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水规计〔2008〕72号《关于东太湖综合整治规划的批复》,批复同意了东太湖综合整治规划。

此后,江苏省发改委又以苏发改农经发〔2010〕870号文件批复同意了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初步设计。

上述文件作出时间均在案涉工程招标之前,故案涉项目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百×市政公司以东×湖公司的招标行为违法为由主张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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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弊端分析及司法评判[内容摘要]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导致的低于成本报价中标现象,产生了低价低质、高价索赔、劣胜优汰、设置合同陷阱等诸多弊端。

笔者针对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从科学界定工程成本切入,结合工程领域法律实务经验提出了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判定标准、方法以及需要动态考量的因素,以期对相关部门准确评判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并革除由此而引发的各种弊端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 工程成本低于成本报价弊端司法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其中第41条明确规定了中标的主要条件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1]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2]两法均提出了“不得低于成本价格”这一规定,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避免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以粗制滥造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最终给产品质量埋下隐患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企业不能成为中标单位,但是在工程实践中仍大量出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现象。

究其原因,有种观点认为:是我国招投标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价格大战导致了供应商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

有些专家认为这种现象简直就是饮鸩止渴,企业为了生存而不得不饮下这杯毒酒,虽然暂时解渴,但是从长远来看,损害的是自己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另外一些专家却不同意这种观点。

他们认为,如果把这种现象比作毒酒,供应商吃了之后的结果应该是被毒死。

可是在很多案例中,这样的供应商非但没被毒死,反而吃而肥之,这能是所谓毒药的药效吗?简直是补药。

如此一剂补药,难保其他供应商不纷纷效仿。

因此,他们认为,供应商的这种做法纯粹是恶意投标或预备偷工减料。

[3]实际上各种观点虽然大相径庭,但都反映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中标现象的种种弊端,具体主要表现在:一、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低价低质工程建设工程领域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一个最大的直接隐患就是低价低质工程。

在日益激烈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求生存、图发展,迫不得已千方百计压低标价甚至于采取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对此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虽有明确禁止,但在实践中还是难以评判或实际控制的。

在低价中标后,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造出了类似“豆腐渣”工程的低质工程。

如在国家重点工程钱塘江护堤工程沉井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将淤泥充当填心混凝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承包商中标后又以更低的价格进行分包,而分包单位又再次将工程分包给技术水平差的民工队伍,最终工程的直接建设者多为“丢了锄头拿风镐,放下镰刀搞振捣”的无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民工,要保证其施工水平及工程质量无疑只是假想空谈。

2008年11月15日,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工程发生塌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21名现场施工人员死亡或失踪,导致整个工程停工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铸成这起事故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工程标段层层转包最后甚至由农民工施工外,其中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前几年由某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推行的、建筑行业内不断在争论的最低价中标甚至低于成本价中标。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树英在他的政协会议提案中慎重指出:现有的事实已能够证明,低价中标也同样是造成这起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施工资金不足导致半途而废甚至弃楼而去,造成烂尾工程据有关媒体披露,不久之前世行贷款投资的华南某高速公路停工的原因就是中标价太低。

该报道虽然没有透露这个项目具体的中标价,但据了解,招投标时其中一家国内施工企业的报价居然低于标底价百分之三十。

这种不计成本的低价竞争,令当时同场投标的国外建筑商大惑不解。

近年来,不但外国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国内工程项目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更甚。

在一些已经推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地区,投标价低于预算控制价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非常普遍,甚至中标价低于预算控制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也并不少见。

太阳宫,一座号称西安市最大规模的烂尾楼,盘踞古城南门外闹市区内达7年之久。

2000年兴建之初,太阳宫一度被视为西安南门地标,是辉煌、大气、蒸蒸日上的象征,而此后的7年里,太阳宫命运多舛:投资商资金紧张,项目被查封,法院数次强制拍卖,数次流拍。

[4]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些半途而废的楼盘,主要是由于招投标相关法规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开发商后续资金不足、金融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

三、由于工程无利可图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害人害己”部分建筑公司不顾实际可能,低价掠标,挪用安全措施费,降低安全技术,削减安全设施,埋下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工程和建筑工人的安全;有的在劳力使用上,以“廉”取人,大工不用用小工,技术工不用用非技术工,影响施工队伍素质,难保工程质量过关;建筑工程施工中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现象比较普遍,造成经济矛盾,纠纷不断,最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为保不亏工程结算时巧立名目高估冒算,甚至拉拢腐蚀、滋生腐败现象,为此建筑工程领域内每年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者不在少数。

[5]同时过低价中标造成施工企业经营困难,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近几年大部分施工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无科技创新的投入,多年拿不出一项科研成果,并非企业不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无力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科技创新。

价格大战使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和动能严重不足,真可谓是害人害己。

四、易使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与竞争不足同时存在一些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和个人,由于在实力上远逊于优质企业,干是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更加促使其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筹码。

有的甚至通过挂靠,不切实际地编制低成本理由,最终冒险以绝对的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本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

例如,目前不少地区己经有多个项目的承包人,在承揽工程后却因价格太低无力继续施工,由挂靠的施工企业负债收烂摊子。

而对于一些想参与公平竞争、投报合理低价的企业,尤其是一些一向经营稳健、施工质量过硬、有信誉的施工企业,则恰恰无缘中标。

这种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局面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使恶性竞争合法化,更给规范市场带来了严重危机。

同时单纯从投标人数字表面看,实施低价中标法以后,投标企业的绝对数量明显的增加了,但事实上这只是买标行为盛行所引起的虚假繁荣现象。

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之间实施相互买标卖标行为,常常使多个投标人代表的是一个或几个少数投标人。

在这些投标人中,无论哪个中标,最终都是他们共同中标,从而在实质上减少了投标人的相对数量,规避了相互间的有效竞争。

竞争不足的现象就隐藏其中。

[6]五、从长远看将使整个建筑市场潜伏着泡沫经济的危机表面上看企业低价中标之后,中标价比工程预算控制价降低幅度很大。

但事实上,由于低价中标者并非都是优资质的企业,很多是无资质的个人通过挂靠取得投标权的,其本身并无充足的资金。

于是,为了使中标工程资金到位,他们就不得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通过同样低成本标价承揽到下一个工程,用后一中标工程的资金填补前一工程的资金漏洞,而对于后一工程的资金则再通过承揽另一个甚至更多个工程来弥补,如此不断地恶性循环进行低价中标,进而就在无形之中为其自身埋下了隐患。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的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波及多个领域,引发多重问题:小到工程质量、期限的难以保证,大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被迫动用以履行保证责任,被挂靠企业被拖下水承担法律后果断而可能致使自身资不抵债,而建筑行业劳资之间的工资发放纠纷更是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影响将大量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六、标后管理易流于形式化,或标后利用合同陷阱高价索赔有人认为工程低价中标后,可以通过标后管理来避免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等诸多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在实际中,标后管理是很难抓出成效的,且管理成本非常大。

为何在建筑市场、工地频频出现大量的地条钢、过期水泥、劣质的水、电配件、不合格的砖和劣质的铝合金型材等建材?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一种经济规律,企业低价中标,只能靠降低成本,靠偷工减料来平衡低价中标带来的成本缺口。

当这种现象普及了,管理监督部门又能奈何?另外,随着最低价中标在施工招标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相继产生。

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也被一减再减,有的一个监理人员管几个项目,并出现监理人员无视偷工减料的情况。

这种状况难以保证工程不出事故。

另外从法理角度可以说索赔是企业获取利润、保持不亏本的合法手段,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中对此亦有规定。

[7]承包商低标价中标后,为赢得利润,也容易恶意利用低价中标合同陷阱采取高价索赔的方式。

因为低于成本价中标本身就不是合法合理的,他们就会利用设计变更等多种手段报高价弥补其在招标范围内工程单价的超幅降价的损失或利用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核实的情况,在其中做文章,利用现场签证来增加工程造价弥补其低价中标的损失。

这样就会出现前面专家所述的毒药变补药的不正常现象,并且此风气容易蔓延放大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因此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是准确评标定标、革除竞标市场各种弊端的至关重要的工作。

能否科学、合理、有效地审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成本价,也是司法实践中评判招投标工作是否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的根本标准之一。

国家招标投标法从施行以来在招投标的评标工作中,对成本价的评审却一直很难落实,主要是由于是源于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

因为项目的建设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的统计,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对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有模糊的定义,有些省份也出台了一些判断条款,但实际操作性较差,这给工程评标及司法判断带来了很大困难。

笔者认为要评判低于成本价首先需明确工程成本概念,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科学、精准的界定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

一、工程成本的概念和特征首先,什么是工程成本目前各地有较多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经评审的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较的最低成本;另一种认为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各企业个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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