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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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附件: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附件: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

2006年版《交易规则》新旧对照表新《交易规则》(2006年发布) 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一节 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第五条 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上证会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8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五、股票质押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三章交易流程一、交易前端控制二、业务协议签署三、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四章违约处置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三、会员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四、会员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合格投资者联系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附件5:股票质押回购接口规格说明书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推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做好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做好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做好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8.04•【文号】上证会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做好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6〕22号)各会员单位:本所即将推出新一代交易系统,为确保新系统上线所有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各会员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现将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准备的若干重要工作及其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席位代码升位为确保现有交易系统的席位向新一代交易系统的PBU平稳过渡,本所将对现有交易系统正在使用的所有席位代码统一进行升位。

升位后所有席位代码均为五位数字(不含字母),将可在现有交易系统中提前使用,其中已确定为PBU代码的部分,将至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前一交易日正式到位。

升位规则请参见附件1。

席位代码升位操作的具体日程表,将由本所与中登公司协商后,另行通知。

二、PBU规划方案尚未提交《席位梳理信息报告》(模版见上证所网站新交易系统专区)的会员单位,最晚须在2006年8月11日前将该报告的电子版发送至:************.cn。

各会员单位须于2006年8月18日前,按本通知附件2的PBU方案报送模版的要求,制定PBU规划方案,报送本所。

报送方案中PBU相关数据,将作为新一代交易系统的基础数据,各会员单位要确保上述数据的准确性。

各会员单位须在2006年9月15日之前,完成所规划的PBU代码对应席位的投资者账户转指定工作。

9月15日之后,会员单位可按常规进行转指定操作(交易系统冻结期除外)。

账户转指定的工作,还须遵循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上证发〔2019〕8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O八年五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7.04•【文号】上证会字[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2008年7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技术管理,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业务的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的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第二章技术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会员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治理结构建设,对业务发展与技术管理进行统筹规划。

第五条会员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系统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会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内部责任制,施行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第七条会员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息技术的资源投入与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会员应当建立实时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技术故障、黑客和不法分子入侵活动。

第九条会员应当对交易及相关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

第十条会员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本所发布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三章系统接入规范第十一条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相关服务前,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保障网上证券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证券公司网上开展证券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3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网上证券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证券公司网上开展证券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行业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在开展网上证券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是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它开放性公众网络或开放性专用网络基础设施等开放性网络,向其客户提供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证券公司的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数据、专用通讯线路,以及客户端软件等。

第四条证券公司利用网上证券信息系统开展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网上证券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意识,保证在网上开展证券业务的安全性。

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服务可用性。

(二)系统性原则:网上证券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覆盖安全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体系规划和建设、证券业务安全运行、运维和安全保障、灾难恢复和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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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技术管理,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业务的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的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第二章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治理结构建设,对业务发展与技术管理进行统筹规划。

第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系统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会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内部责任制,施行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第七条
会员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息技术的资源投入与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会员应当建立实时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技术故障、黑客和不法分子入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应当对交易及相关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本所发布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三章系统接入规范
第十一条
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相关服务前,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容量和性能等指标应当满足本所相关要求。

会员应当建立系统容量和性能指标升级扩容管理制度,使系统建设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创新,及时完成相应的技术系统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通信系统应当符合本所颁布的《通信网络技术白皮书》的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它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对网络进行监控、管理和维护,重要网络设备应当开启日志和审计功能。

第十七条
会员建设、运行、维护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接入终端和网络时,选用的软、硬件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的安全,定期检测接入终端,及时修补系统漏洞,清除存在的病毒及恶意代码。

第十九条
会员不得在接入终端上安装、运行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许可的应用软件,不得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为用于本所系统接入和行情接收的终端配置备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交易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及监管需要,在其交易及相关系统对各类委托申报指令实施前端控制,对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实施查验。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委托申报中正确设置营业部代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系统测试操作流程,对测试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总结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参加各项业务测试,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测试结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建立灾难备份中心,并与中心机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灾难备份中心与本所的通信连接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接入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备份和异地保存。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指定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会员技术联络人,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会员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本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三)按要求向本所提交技术方面的相关报告;
(四)向本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事故;
(五)协调处理与本所有关的其他技术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制定交易及相关系统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确保其高效、可用。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本所要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

第三十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无法正常交易十分钟以上及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重大技术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本所,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发生技术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和安抚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将技术系统有关资料报送本所,向本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仅作为本所会员的基本技术条件和要求,会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本所及其它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合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确保系统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具体技术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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