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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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的要求,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氧气乙炔气瓶,是指储存和运输氧气和乙炔等气体的钢瓶或铝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安全监察,是指对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环节第七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制造。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瓶体材质的质量和瓶阀的可靠性。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氧气乙炔气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处理。

第八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查询可追溯,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应的生产记录。

第九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监测设备,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在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确保产品的运输安全并方便用户正确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第十一条销售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销售活动。

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氧气乙炔气瓶进行质量监督,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保留销售记录,对销售的氧气乙炔气瓶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使用指南。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具备较强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能够回答用户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运输环节第十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运输车辆应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程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存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监察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氧气、乙炔气瓶的存储、使用和运输环节,包括氧气乙炔气瓶的验收、检测、存储、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监管责任】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监察要求】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预防、监测、预警等措施,保障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监察机制】建立健全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机制,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监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强化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二章氧气瓶监察第六条【氧气瓶验收】氧气瓶的进货验收应包括氧气瓶的外观检查、钢瓶标志和标签的查验、氧气瓶的容器检测等内容。

第七条【氧气瓶存储】氧气瓶的存储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氧气瓶的通风、防潮和防火措施。

第八条【氧气瓶使用】氧气瓶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操作培训,确保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氧气瓶保养】对于长期存放和使用的氧气瓶,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氧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十条【氧气瓶报废】氧气瓶达到报废标准或出现重大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章乙炔瓶监察第十一条【乙炔瓶验收】乙炔瓶的进货验收应包括乙炔瓶的外观检查、钢瓶标志和标签的查验、乙炔瓶的容器检测等内容。

第十二条【乙炔瓶存储】乙炔瓶的存储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乙炔瓶的通风、防潮和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乙炔瓶使用】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乙炔瓶的安全使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背景氧气乙炔气瓶是重要的燃气和工业原材料,广泛应用于航空、制药、汽车、冶金等行业。

然而,由于氧气和乙炔气的高度易燃易爆性,若不正确使用、存储及运输,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因此,相关部门制定了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监察规程2.1. 气瓶安全检查气瓶使用检验时间氧气乙炔气瓶在出厂后需进行周期性安全监测,一般周期为2年,并在8年之后进行废弃处理。

使用过程中,在气瓶检验期限内的可以续用,过期则应进行复查或报废处理。

每台气瓶应标明使用检验时间,以方便监察人员了解气瓶的使用情况和周期。

气瓶内壁检查在气瓶的检验过程中,应进行气瓶内壁检查,检查气瓶内壁是否存在氧化、腐蚀、裂纹等缺陷,一旦发现,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报废处理。

气瓶外观检查气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显著磕碰、裂缝、磨损和变形等情况,如发现缺陷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

2.2. 使用规范气瓶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用户应设立专门气瓶库,安装气瓶支架并加以固定,同时分仓存储,避免与其它易燃材料接触。

气瓶库内应实行闭锁管理,确保只有经授权查验的人员方可进入气瓶库。

气瓶装卸管控在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操作,进行专业装卸。

同时,必须要做到对装卸管控,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气瓶容量合理使用气瓶容量应根据需要合理选配。

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过度使用氧气乙炔,若无必要应停止使用,避免引起意外事故。

3. 结论氧气乙炔气瓶是工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的重要材料,其安全性对生产过程和人员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相关部门制定的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从气瓶安全检查、使用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企业和个人,必须要认真遵守这些规程,合理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不出现意外事故,保障企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高压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工、医疗、危险品运输等领域。

然而,由于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故而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进行监察与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档主要介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 监察内容2.1 气瓶的申领与管理气瓶的申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气瓶的使用、存放、运输等行为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2.2 气瓶的存放与贮存气瓶的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储存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存放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气瓶的存放场所禁止架高或向下堆叠;•存放氧气、乙炔等气体时必须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接触;•存放气瓶的地面应平整、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托盘或货架;•不同种类的气瓶要分别存放,避免混淆。

2.3 气瓶的使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使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阀门必须保持清洁,禁止使用生锈、破损的气瓶;•使用气瓶时需保证气瓶的正常温度范围;•禁止将气瓶作为支撑物料或随意更改其位置;•使用这些气瓶作为压力容器时,应按规定使用专用扳手;•使用期限已到的气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归还计量单位。

2.4 气瓶的检验气瓶的检验是气瓶安全监察的重点之一。

国家法规规定:二氧化碳气瓶、自用、液化石油气瓶等要求每两年检验一次;氩气瓶、钢瓶、铝瓶等要求每五年检验一次。

在气瓶检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发现有渗漏、氧化等情况的气瓶必须立即停用,不能进场检验;•气瓶的检验地址应该是持证检验机构或管理单位指定的检验场所;•气瓶氧化程度大的地方不得出现裂纹;•确定检验时间时,应该按照检验记录或仪器上所标明的日期进行(标记为YYYY/MM/DD);•气瓶内必须确认无残余物质,否则有污染物质的气瓶不能进口检验。

2.5 气瓶的报废气瓶在使用期限已到、检验不合格或发现内壁有缺陷时,必须及时报废。

报废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好废旧气瓶,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规程主要是为了确保氧气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监察规程:
1. 检查气瓶的外观:定期检查氧气乙炔气瓶的外观,包括检查气瓶是否有明显的损伤、锈蚀或漏气等问题。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气瓶。

2. 检查气瓶阀门:定期检查气瓶的阀门是否正常工作,包括检查阀门是否能够顺畅开启和关闭,以及阀门是否有气体泄漏的迹象。

3. 检测气瓶内部压力:定期检测氧气乙炔气瓶内部压力是否正常,确保气瓶内部压力始终在安全范围内。

4. 定期维护气瓶设备:定期对氧气乙炔气瓶设备进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以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5. 储存和运输安全:氧气乙炔气瓶需要储存和运输时,应根据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包括正确的储存位置和运输方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 培训和教育:及时对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气瓶的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方法。

总之,安全监察规程对于保障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安全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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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工业燃气瓶,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监察规程以确保安全。

以下是一般的安全监察规程:
1. 使用合格的气瓶:购买和使用氧气乙炔气瓶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产品,要求有相关的质量证明和许可证明。

不要使用已过期的气瓶。

2. 储存和运输:储存和运输氧气乙炔气瓶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碰撞和摔落。

瓶身上必须有清晰的标识,标注气瓶的容量和气体种类。

不要在容器附近存放易燃物品。

3. 安全操作:使用氧气乙炔气瓶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不当使用导致事故。

使用时要确保通风良好,并避免产生火花和明火。

不要在密闭或有可燃气体的场所使用。

4. 定期检修:氧气乙炔气瓶需要定期检修,检查气瓶的阀门和密封性能,确保其正常使用。

如发现瓶身有明显的损坏或泄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修理或更换。

5. 废弃处理:废弃的氧气乙炔气瓶需要注意安全处理,必须确保气瓶内部没有残留的气体。

可以将气瓶交给专业的废品回收单位进行处理,不要随意丢弃或乱放。

以上是一般的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具体的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安全永远是最重
要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培训和意识,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目的为了保障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可能对人身和财物造成危害的事故,规范气瓶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并加强对气瓶的监督和管理。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医疗、民用等领域。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1.气瓶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单位负责,同时设立气瓶管理专职人员;2.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3.气瓶管理专职人员应在业余时间接受相关考核和培训,每年进行规模不小于6次的自查;4.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工作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气瓶的日常管理、检查和出入库记录。

气瓶检测管理1.新购买的氧气乙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证;2.气瓶应当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定期检验。

检验时应当实行记录表制度;3.气瓶在运输前应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4.气瓶应当使用登记,包括出入库记录和使用情况。

储存管理1.氧气乙炔气瓶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气瓶箱或气瓶柜,储存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2.储存场所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潮湿和高温;3.气瓶储存位置应当合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的物品放置在一起。

运输管理1.气瓶运输应当采取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的物品放置在一起;2.运输中应当牢固装车,防止气瓶摩擦、碰撞导致安全事故;3.特殊情况下进行气瓶的急救处置应当采取专门的配套制度。

应急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遇到气瓶使用中的事故或危机应当及时报警、报告;2.对于气瓶事故的处理应按照规定进行,保持冷静、快速、科学及响应性,限制事故造成的危害扩大。

总则1.遵守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是每位从事氧气乙炔气瓶使用的人员应尽的职责,任何人不得违背规定和利用气瓶进行违法或其他危害行为;2.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平台,对气瓶进行宣传教育和宣传巴士,加强大众安全意识;3.对于不按照规定储存、使用、运输的氧气乙炔气瓶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是常用的工业气体,因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遵循一定的安全监察规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 安全储存: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远离易燃物、可燃物和其他危险品。

瓶底应垫放防滑垫。

2.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气瓶是否存在锈蚀、破损或漏气等问题。

氧气瓶的阀门应经常检查并保持干燥清洁。

3. 瓶身标识:氧气和乙炔气瓶的瓶身应有清晰可见的标识,标明瓶中气体的种类和压力等信息,以便使用者正确识别和操作。

4. 灭火器械:存放氧气和乙炔气瓶的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械,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进行及时灭火。

5. 禁止自行修理:禁止使用者自行修理氧气和乙炔气瓶,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修理或更换。

6. 防护用具:在使用和操作氧气和乙炔气瓶时,使用者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如手套、面罩等。

7. 转运注意事项:氧气和乙炔气瓶在转运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碰撞和磕碰,以避免瓶身破损。

8. 使用完毕归位:使用完毕的氧气和乙炔气瓶应及时归位并关闭阀门,以避免不必要的泄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程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正常使用,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本规程的依据是《煤气瓶、氧气瓶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定义1. 氧气乙炔气瓶: 指用于贮存氧气和乙炔以供使用的容器。

2. 监察: 指对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贮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检验和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监察机构第四条设立监察机构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氧气乙炔气瓶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监察计划、组织监察工作、记录监察结果以及隐患整改的追踪。

监察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监察机构职责1. 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并适时调整计划。

2. 组织实施氧气乙炔气瓶监察工作。

3. 定期进行监察结果的汇总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4. 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监察程序第六条监察计划的制定1. 监察机构根据单位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察计划。

2. 监察计划中应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重点监察内容。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组织1. 监察机构应事先通知被监察单位,并确定监察人员的人数和组成。

2. 监察人员应携带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工作。

第八条监察内容1. 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氧气乙炔气瓶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4. 氧气乙炔气瓶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监察记录和报告1. 监察人员应将监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及时报告监察机构。

2. 监察报告应包括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监察时间、监察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整改措施第十条监察结果1. 监察机构应评估监察结果,并根据结果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监察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23年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装载的氧气和乙炔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氧气和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气体供应企业、消防部门以及生产、使用氧气和乙炔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氧气和乙炔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氧气乙炔气瓶的分类和规格第五条氧气和乙炔气瓶按照气瓶壁厚和容积进行分类。

第六条氧气和乙炔气瓶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气瓶上标明规格、质量、压力等信息。

第七条通过气瓶检验合格的氧气和乙炔气瓶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氧气和乙炔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氧气和乙炔气瓶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避开明火和其他易燃物品。

第十条氧气和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撞击、挤压、摩擦或者过度晃动。

第十一条氧气和乙炔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质量验收,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氧气和乙炔气瓶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洗、检查和更换附件等。

第四章气瓶的运输和储存第十三条氧气和乙炔气瓶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和措施。

第十四条氧气和乙炔气瓶在储存过程中,应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库房或者储存柜内,并确保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

第十五条氧气和乙炔气瓶的储存库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氧气和乙炔气瓶发生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包括报警、隔离、撤离人员等。

第十七条发生氧气和乙炔气瓶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因氧气和乙炔气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六章督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氧气和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督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氧气和乙炔气瓶,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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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2047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实用版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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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材料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

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设计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

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

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气瓶附件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

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充装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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