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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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总则为了深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各类组织中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三、考核内容1.政治表现: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工作业绩: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以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落实,取得显著成绩。

3.作风建设: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勤政廉政,树立良好的形象。

4.能力素质: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决策执行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四、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纳入领导干部档案。

2.会议评议:组织专题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下属单位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颱导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评价意见。

3.个人述职:领导人员应当按规定周期向上级单位做好个人述职汇报,接受领导评定和群众监督。

五、考核结果根据综合考核结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分类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不同等次,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反馈,奖罚分明。

六、责任追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组织处理,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如有违反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内容。

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一、背景为确保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包括单位领导、中层干部、一线工作人员等。

三、考核内容(一)政治业绩: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工作业绩:包括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果、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廉政建设:包括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热情、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五)工作能力:包括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一)调查研究法:通过调查研究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情况、工作风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自我评价法:要求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自行评价自己的工作情况,并提交给考核人员进行参考。

(三)群众评价法:通过听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评价,了解他们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并加以分析和评价。

(四)专家评审法:请一些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考核,评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情况,以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五、考核程序(一)考核前准备: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细则;编制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表格。

(二)自评和群众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通过自评和群众评价,撰写自评报告和评议报告。

(三)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上级领导、同级领导、下级领导、专家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考核评价,填写考核表格。

(四)汇总评审:由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结果的汇总和评审。

(五)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通报给领导班子及成员,并进行分析和评价。

(六)考核结果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选拔任用、晋升发展、奖惩处分的重要依据。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引言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是为了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地方党政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评价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地方党政事业的中坚力量,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为了保证地方党政事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需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以确保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能够符合工作要求。

二、目标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目标是通过考核评价,发现和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考核指标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践行程度、党纪国法的遵守情况、党性修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现等。

2. 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能力,包括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3. 服务意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是为了服务人民群众,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意识是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工作态度和作风、群众联系和沟通能力、解决群众关切和问题的能力等。

4. 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是地方党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的重要内容。

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建工作中的表现将成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方法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1. 考核材料通过收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会议纪要、群众意见反馈等材料,对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进展的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要紧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含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要紧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能够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提早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与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通常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要紧包含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要紧包含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进措施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与要求进行:(一)提早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要紧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评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平时考核由考核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三条干部考核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四条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各某地区委、政府,某委、某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某各人民团体、某法院、某检察院,秦皇岛开发区,党的关系在我某的部分垂管单位。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列入上述考核范围(不包括垂管单位)的某地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在职其他某地级干部,某人大、某政协的某地级领导干部和在职其他某地级干部,某地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在职其他某地级干部,某地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某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治标准”和“政治导向”作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全面考核。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全面考核,将工作考核、廉政考核、能力素质考核和群众满意度考核有机结合,注重综合分析,确保全面客观、全面公正。

(三)坚持本位评价。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本位评价,区分职能属性、岗位特点、工作职责、作风表现、地方情况等不同因素,科学量化、分类评价,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正客观。

(四)坚持标本兼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标本兼治,注重查找问题、做出分析、提出改进和方向,推动干部工作创新、改进和提高。

(五)坚持动态管理。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必须动态管理,不断完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注重评价与激励相结合、制度与机制相配套,实现对干部的动态管理和引领。

二、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一)工作考核。

根据地方性、群众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要求,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风险管理、合作协调等方面。

(二)廉政考核。

从政治纪律、廉洁自律、作风纪律、群众路线等方面,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廉政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廉政自查和廉政考核两个方面。

(三)能力素质考核。

对地方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价,包括基础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四)群众满意度考核。

通过舆情监测、民意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地方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价,包括政策宣传、政策解释、政策贯彻落实、服务态度等方面。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和程序(一)指标制定。

地方党政领导考核评价的指标需要兼顾地方实际需求,结合国家级部门下放任务明确的地方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全面分析地方发展情况和重点工作需求,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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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三)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

测评表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成员分别进行设计(见附表一、二、三、四)。

测评表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回统计。

第七条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八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年度考核意见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

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领导干部除本条(二)、(三)、(四)情形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十条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换届(任期)考察、巡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统筹安排,做到方法简便易行,结果明确有效。

当年开展换届(任期)考察、巡视的,年度考核不单独进行,总结、述职可以与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结合进行。

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换届(任期)考察、巡视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情况,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运用。

第十二条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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