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保险条款(必考)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商法》是我国海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护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就《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学习和总结。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介绍2.1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契约关系。
其目的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2.2 保险期间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货物从起运港到到达港的期间。
同时,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也应纳入保险期间。
2.3 货物的保险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
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的市场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一般保险条件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保险条件,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确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权益平衡。
3.2 损失赔偿的限制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损失赔偿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这种限制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诚信原则的约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这意味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4.1 投保和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
投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承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签署保险合同。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专门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截了当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缺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缺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缺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缺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修理、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缺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缺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缺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船舶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保障船舶所有人及第三方利益,在船舶发生意外或损失时提供赔偿和保障。
第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海洋船舶、内河船舶及其他船舶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船舶损失、船货损失、第三方责任和其他特定险种等。
第二章:船舶损失保险第五条:保险金额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用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和船舶种类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因碰撞、触礁、火灾等原因造成的物理损失。
第八条:保险赔偿船舶损失保险在船舶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三章:船货损失保险第九条:保险金额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承载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保险费用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货物类型、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因战争、水渍、破碎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赔偿船货损失保险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四章:第三方责任保险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保险赔偿第三方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限额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五章:特定险种第十七条:保险金额特定险种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费用特定险种的保险费用按照实际风险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范围特定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具体险种而定。
(完整版)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1986.1.1)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所有险。
一、责任范围(一 )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响堆发生的故障或不测事故;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搬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不测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藏弊端;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粗心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范或减少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用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责责所致的。
(二 )所有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局部损失以及以下责任和开销: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补偿责任。
但本条对以下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去除阻挡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包括预防措施或去除的开销 )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缓或丧失使用的间接开销。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补偿应按交织责任的原那么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那么。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 (包括法律开销 )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局部,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高出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营救①本保险负责补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营救、营救开销的分摊局部。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一、概述船舶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险,它涉及到航运、海洋事业和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船舶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合同订立时,船舶保险人应按照互惠原则和合同自愿原则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2. 船舶保险的签订应依法合规,保险合同应符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免赔额、保险责任、特别约定等内容;4. 船舶保险合同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三、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重要内容1. 保险标的: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船上设备、货物等;2.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3. 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的公平合理;4.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间,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免赔额,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的具体金额或比例;6.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补偿;7. 特别约定:保险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特别约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明确规定。
四、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解释和适用1. 关于保险责任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免责条款等内容应予以明确解释,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2. 关于特别约定的适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特别约定;3. 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保险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赔偿;4. 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当双方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仲裁等。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十、索赔和赔偿
1.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全损的构成
实际全损:灭失 ❖解体 丧失所有权 失踪2个月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部分损失
以新换旧不扣减 ❖正常保养不赔偿 船坞费用要区分
4.文件费不补偿,除非保险人同意。 5.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6.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n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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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六、保险终止
n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移船期间
试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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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7.代理人佣金条款——不负责赔偿 18.未修理损害条款——合理的贬值 19.推定全损条款——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20.运费弃权条款——保险人放弃对运费的权利 21.营运费用保证条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25% 22.停泊和解约的退费条款——30天为一期 2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2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25.恶意行为除外责任条款 26.核武器除外责任条款
承保船舶损失,不保污染责任。
8. 3/4碰撞责任条款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区别?
承保范围 ❖承保比例 责任限额 免赔额
PICC1986 碰撞+触碰
4/4 保险金额
不扣
ITC1983 两船碰撞
3/4 保险价值
10.船舶保险

• 六、修理招标条款 • 该条款规定,当被保险船舶遭受部分损失 并需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应当精打细 算地安排修理事宜,采用招标方式以接受 最有利的报价 • 1.被保险人对船舶修理的招标及其选择 原则 • 2.保险人应承担船舶修理招标期间的费 用 • 3.保险人在船舶修理招标中的权利
• 七、终止条款 • 1.完成履约义务终止 • 2.变更终止 • 3.违约终止
第三节 船舶适航与船舶保险
• 一、船舶适航的具体条件 • 适船:船壳、机器、设备、物料、备件完好和正 常运转 • 适人:船长、高级船员、一般船员合格并足额 • 适货:舱位和设备适宜于载货 • 适航:预计航程所需燃料、食物、淡水带足 • 二、船舶检验 • 法定检验、入级检验、海事检验
第四节 船舶的法律地位和船舶保险
案例2
• “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 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 港签证。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其时船舶国 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吴淞海 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 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 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 • 上海人保就“仲宇”轮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 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中福轮船是“仲宇” 轮的船舶经营人。该轮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 舱655吨,后货舱645吨。 • 上海人保调查后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舶 沉没是其本身不适航所致,且中福轮船不是该轮所有人无可保 利益。
第一节 船舶保险的标的
• 一、船舶的概念 • 船舶是船舶保险的主要保险标的,但并非 所有的船舶都能成为船舶保险的承保对象 •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 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 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一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定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经济贸 易中,由于保险单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所以保险单的 最后持有者可能没有可保利益。但在提出索赔时,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得到赔偿。
保险的理赔
合理拒赔与免赔额
• 免赔额,是指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赔付时由 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部分数额。
• 目前,几乎每一份船舶保险单都有免赔额的规定。免赔额一般分为 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
合理拒赔与免赔额
• 绝对免赔额是指当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在实际进行赔付 时,将此免赔额先行扣除,只负责赔偿超过此免赔额的部分。
海上2 保险的理赔 03 合理拒赔与免赔额
01 保险的索赔
保险的索赔
保险的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以后,凭保险单向保险 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2 船舶保险的索赔 3 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
02 保险的理赔
保险的理赔
保险的理赔
• 相对免赔额是指当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就需要全额赔 付,不扣减该约定免赔额。
• 我国关于船舶保险的规定采用的是绝对免赔额。
代位求偿权
• 在实践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 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如果发现第三方根据合 同或法律规定须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时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请求权,应转 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保险的理赔
《海商法》第253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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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索赔和赔偿
1.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全损的构成
实际全损:灭失 解体 丧失所有权 失踪2个月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部分损失
以新换旧不扣减 正常保养不赔偿 船坞费用要区分
4.文件费不补偿,除非保险人同意。 5.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6.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1.有形标的(船舶是一个合成体) 船壳或船体 机器设备 附属器具 燃料给养 2.无形标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利益:运费、租金 营运费用 保险费 预期利润 责任: 碰撞责任
三、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 + 保险费 2.船舶的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六、保险终止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保险
1.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全损不退费; 如分期付,在全损时,未缴保费要立即付清。 2.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费。
14.以新换旧条款——不作扣减 15.船底处理条款——非损害修理不赔 16.工资和给养条款——不负责赔偿,除非:
共同海损 移船期间 试航期间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7.代理人佣金条款——不负责赔偿 18.未修理损害条款——合理的贬值 19.推定全损条款——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20.运费弃权条款——保险人放弃对运费的权利 21.营运费用保证条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25% 22.停泊和解约的退费条款——30天为一期 2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2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25.恶意行为除外责任条款 26.核武器除外责任条款
⑴只适用于单独海损,每次事故扣一个免赔额。 ⑵下列情况不扣免赔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损
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
⑶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海损索赔,
只扣一个免赔额。
四、海运条款
是航行限制条款,需要修改承保条件。 不是保证条款,不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对被保险船舶的航行限制有下列三种: 1.不能从事专门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不能与其他大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3.不能从事以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行
四、船舶的法律地位与船舶保险
1.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功能是海上移动——动产 船舶的所有权比较固定——不动产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2.船舶是合成体
船壳、舶机、属具应视为一体 按整个合成体计算保险价值 按整个合成体承担保障责任
3.船舶的拟人性
船舶是物不是人 拟人处理——船名、船藉、船龄 对物诉讼→扣船→船舶所有人应诉→对人诉讼
ITC: 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扣免赔额; PICC: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不扣免赔额。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3.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条款
超过获救价值的施救费用,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付。 例:投保ITC,保险金额200万美元,保险价值250万美元, 施救当时船舶完好价值300万美元,施救费用1万美元, 船舶全损,获残值5200美元(归保险人)。 应赔施救费用 = 5200 +(10000–5200)× 200/300 = 8400美元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⑴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费用的分摊 共损牺牲直接获赔,共损分摊先理算、再赔付。 ⑵共同海损理算,按《北京理算规则》。 ⑶空载航行时,仍进行共损理算。 3.施救费用 ⑴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费用 ⑵施救费用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船险共计三个保额: 船舶损失 + 共同海损分摊 + 救助费用 碰撞责任 施救费用
3.停泊退费:
连续停泊超30天,净保费日比例的50%计算退费。
(二)航次保险 保费一次付清,不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1.损害通知——获悉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施救义务——减少损失。 2.施救不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非相关)。 3.确定碰撞责任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4.协助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ITC1995与ITC1983的比较 ITC1995加重了船东的责任;ITC1983仍在广泛使用。
国际贸易保险的种类
一、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4.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二、“三来一补”保险 进口货运险 + 企业财产险 + 出口货运险 = 一揽子保险 三、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不负责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四、出口信用保险 ●向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为买方(进口商)提供一定的商业信用。 ●不负责被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ITC1995出台的原因
1.海事法律上的变化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相应修改: 承保防止环境损害而增加的救助报酬(即使无效果) 不负责“特别补偿”(有效果加30%) 2.船舶营运管理上的变化 方便旗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 相应修改: 增加船级保证条款 “但书”恪尽职责的主体明确包括船舶主管和岸上管理人员。
九、招标条款
是关于船舶修理招标及损失补偿的条款。 1.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进行修理招标, 选择最有利的报价。
船期损失与修理报价存在矛盾: 船期相同时,选报价低的。 报价相同时,选船期短的。 对立情况时,选取中间值。
2.保险人可以自行招标或要求船东重新招标, 保险人补偿维持费用,以船舶保险价值的30%为限。 3.保险人有权否决修理地点, 或从赔款中扣除增加的费用。
第六章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定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 2.含义 广义上的船舶 航行于海上(海船) 经营海上运输义务(商船)
二、船舶保险的标的
7.污染危险条款
承保船舶损失,不保污染责任。
8. 3/4碰撞责任条款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区别? PICC1986 ITC1983 承保范围 碰撞+触碰 两船碰撞 承保比例 4/4 3/4 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免赔额 不扣 扣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9.姊妹船条款
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海上保险中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的区别?
救助费用
行为主体 报酬原则 赔偿责任 承担方式 第三人 “无效无酬” 与标的损失同一保额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
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 不论效果,合理即可 独立保额 不参与共损分摊
二、除外责任
PICC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4种: (一)不适航
保险人举证: ⑴船舶不适航——人员配备不当、装备不妥、配载不当 ⑵损失由不适航造成——因果关系 ⑶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 ⑷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不适航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是法定的除外责任 C242 被保险人—— 船东 船东的代表——管理人 区别:船东疏忽不保;船长疏忽及故意承保
(三)船舶的自然磨损和正常维修保养费用
(四)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三、免赔额
船舶保险采用“绝对免赔额”,几千至几万美元。 减少理赔费用,降低保险费率。
五、保险期限
PICC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 定期保险
船舶保险常用,通常为1年期限。 (1)生效日0时起,期满日24时止。 (2)延续条款: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3)延长期间内发生全损,加缴6个月保费。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10.索赔通知和招标条款
每天的补偿额 = 保险价值×30%×1/365 例:船舶保险价值365万美元,等待决标时间为20天。 补偿额 = 365×30%×1/365×20 = 6万美元
11.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
ITC — 承保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PICC — 非除外风险所致共损和救助。
12.免赔额条款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⑴ 碰撞责任 + 触碰责任 包括:他船船损(他物损失) 救助费用 他船期损 他船货损 他船或货物的污染费用 不负责:人身伤亡 本船货损 清除费用 其他物体的污染责任 其他物体的延迟费用 ⑵ 双方有责碰撞,赔偿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如船东享受责任限制,则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 ⑶ 碰撞责任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4.船舶拥有国藉
国藉证书 法律适用、管辖权 方便旗
五、船舶保险的特点
1.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建造下水、营运、停泊、报废拆船
2.保障的范围广
财产+利益+责任
3.保险标的受被保险人支配掌握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4.承保风险集中,标的价值高 5.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PICC于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Hull Insurance Clauses 1/1/1986),适用远洋船舶保险。 另有PICC于1996年11月1日修订的“沿海、内河船 舶保险条款”。 1986年PICC船舶保险条款参考了1983年10月1日修 订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Hulls 1983),共 11条,见P36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