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必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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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PICC船舶保险条款参考了1983年10月1日修 订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Hulls 1983),共 11条,见P366-371。
一、责任范围
PICC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全损险
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2. 搁浅、碰撞、触碰、触礁、沉没、失踪等意外事故 3. 火灾或爆炸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抛弃货物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殷琪玛利”式风险(Inchmaree Clause): ⑴ 装卸意外事故 ⑵ 船舶潜在缺陷 ⑶ 船员恶意行为 ⑷ 雇员疏忽行为 ⑸ 油污风险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船舶保险常用,通常为1年期限。 (1)生效日0时起,期满日24时止。 (2)延续条款: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3)延长期间内发生全损,加缴6个月保费。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第六章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定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 2.含义 广义上的船舶 ❖航行于海上(海船) 经营海上运输义务(商船)
二、船舶保险的标的
1.有形标的(船舶是一个合成体) 船壳或船体 ❖机器设备 附属器具 燃料给养 2.无形标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利益:运费、租金
六、保险终止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保险
1.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全损不退费; 如分期付,在全损时,未缴保费要立即付清。
2.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费。 3.停泊退费:
2.船舶是合成体
船壳、舶机、属具应视为一体 ❖按整个合成体计算保险价值 按整个合成体承担保障责任
3.船舶的拟人性
船舶是物不是人 ❖拟人处理——船名、船藉、船龄 对物诉讼→扣船→船舶所有人应诉→对人诉讼
4.船舶拥有国藉
国藉证书 ❖法律适用、管辖权 方便旗
五、船舶保险的特点
1.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建造下水、营运、停泊、报废拆船
连续停泊超30天,净保费日比例的50%计算退费。
(二)航次保险 保费一次付清,不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船舶的自然磨损和正常维修保养费用
(四)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三、免赔额
船舶保险采用“绝对免赔额”,几千至几万美元。 减少理赔费用,降低保险费率。 ⑴只适用于单独海损,每次事故扣一个免赔额。 ⑵下列情况不扣免赔额:
全损 ❖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 ⑶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海损索赔, 只扣一个免赔额。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⑴ 碰撞责任 + 触碰责任
包括:他船船损(他物损失) ❖救助费用 他船期损 他船货损 他船或货物的污染费用
不负责:人身伤亡 本船货损 清除费用 其他物体的污染责任 其他物体的延迟费用
⑵ 双方有责碰撞,赔偿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如船东享受责任限制,则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
⑶ 碰撞责任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⑴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费用的分摊 共损牺牲直接获赔,共损分摊先理算、再赔付。 ⑵共同海损理算,按《北京理算规则》。 ⑶空载航行时,仍进行共损理算。 3.施救费用 ⑴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费用 ⑵施救费用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2.保障的范围广
财产+利益+责任
3.保险标的受被保险人支配掌握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4.承保风险集中,标的价值高 5.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PICC于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Hull Insurance Clauses 1/1/1986),适用远洋船舶保险。
另有PICC于1996年11月1日修订的“沿海、内河船 舶保险条款”。
❖营运费用 保险费 预期利润 责任: 碰撞责任
三、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 + 保险费 2.船舶的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四、ຫໍສະໝຸດ Baidu舶的法律地位与船舶保险
1.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功能是海上移动——动产 ❖船舶的所有权比较固定——不动产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四、海运条款
是航行限制条款,需要修改承保条件。 不是保证条款,不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对被保险船舶的航行限制有下列三种:
1.不能从事专门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不能与其他大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3.不能从事以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限
PICC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 定期保险
PICC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4种: (一)不适航
保险人举证: ⑴船舶不适航——人员配备不当、装备不妥、配载不当 ⑵损失由不适航造成——因果关系 ⑶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 ⑷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不适航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是法定的除外责任 C242 ❖被保险人—— 船东 船东的代表——管理人 区别:船东疏忽不保;船长疏忽及故意承保
船险共计三个保额: 船舶损失 + 共同海损分摊 + 救助费用 ❖碰撞责任 施救费用
海上保险中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的区别?
行为主体 ❖报酬原则 赔偿责任 承担方式
救助费用
第三人 “无效无酬” 与标的损失同一保额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
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 不论效果,合理即可
独立保额 不参与共损分摊
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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