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必考).pptx
船舶保险知识培训教材ppt课件

条款试讲:96条款
❖ 保险金额 ❖ 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
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 际价值确定。 ❖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 得超过实际价值。 ❖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 场价。 ❖ 索赔和赔偿
❖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
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
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
❖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
后,保险人在十天内赔偿结案。
❖
❖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
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专门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截了当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缺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缺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缺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缺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修理、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缺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缺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缺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十、索赔和赔偿
1.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全损的构成
实际全损:灭失 ❖解体 丧失所有权 失踪2个月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部分损失
以新换旧不扣减 ❖正常保养不赔偿 船坞费用要区分
4.文件费不补偿,除非保险人同意。 5.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6.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n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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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六、保险终止
n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移船期间
试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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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7.代理人佣金条款——不负责赔偿 18.未修理损害条款——合理的贬值 19.推定全损条款——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20.运费弃权条款——保险人放弃对运费的权利 21.营运费用保证条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25% 22.停泊和解约的退费条款——30天为一期 2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2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25.恶意行为除外责任条款 26.核武器除外责任条款
承保船舶损失,不保污染责任。
8. 3/4碰撞责任条款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区别?
承保范围 ❖承保比例 责任限额 免赔额
PICC1986 碰撞+触碰
4/4 保险金额
不扣
ITC1983 两船碰撞
3/4 保险价值
渔船保险条款

渔船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与范围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渔船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船只损失、船上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保险范围:1. 船只损失: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渔船损失,本保险提供全额赔偿。
2. 人员伤亡:对于因渔船意外事件导致的船上人员伤亡,本保险提供医疗费用赔偿和意外身故赔偿。
3. 财物损失:对于渔船相关设备、货物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如渔具、渔网、货物等,本保险提供全额赔偿。
二、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保险责任:1. 对于船只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按照渔船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维修费用或船只价值的评估结果进行计算。
2. 对于人员伤亡,本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提供赔偿,并按照约定的身故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3. 对于财物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提供全额赔偿,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免除责任:1. 本保险公司对于故意造成的损失或违反航海规定导致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核材料、爆炸物品等违禁品导致的损失,本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3. 本保险不承担因渔船抵押、出租等非所有人经营方式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处理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理赔程序,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限制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应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程序。
四、保险费与续保保险费:被保险人需在投保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根据渔船的价值、风险等级以及航行区域进行计算,确保保险费与风险相匹配。
续保:在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需要在保险期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同时缴纳相应的续保费用。
保险公司有权对续保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五、解决争议与法律适用1. 对于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争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的船舶保险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付。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船舶保险风险以及保险金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船舶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是船舶保险条款的核心部分,其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赔付的种类和数量。
在此基础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承担的最大赔付金额。
为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根据船舶的价值以及所承担的损失范围来确定。
同时,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货币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的保费费率。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越高,保险金额也就越高。
3.保险期限和续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义务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是一年,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续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后继续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保险期限过期后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保险人应该提前进行续保,确保船舶保险的连续性。
4.理赔程序和要求。
在发生船舶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在此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证行为的承诺书、被保险人声明等资料。
理赔过程非常重要,需要被保险人认真仔细地把握,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内船舶保险条款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需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仔细审核和了解,避免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对自己的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船舶保险知识培训

保险金额 sum insured
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单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数 额,是全损赔偿的限度。由于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可能超过 它的可保价值,所以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可保价值一致时称为全额保险,如保 险标的因故遭受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只 投保可保价值的一部分,称不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对保险金额 和可保价值之间的差额自行负责,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谓 超额保险,即在不定值保险或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金额超 过了可保价值,经核实,超过的部分无效。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 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 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保险人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而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在船舶定期保 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而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 (3)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造成货物损失的。
投保人 applicant
即向保险人投保的人。可以 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 的代理人或代表。
保险标的
subject of insurance, subjectmatter insured
指被保险的财产或利益,凡可以用货币计算被保险人享 有可保利益的财产或利益,都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按其性质可分为: 1)船舶、货物、船用燃料、物料、船员行李或其他航 海财产; 2)运费、保险费、船舶租金、期得利益、佣金、客票 金额、垫款、借款、日用开支以及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3)船舶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由于船员过失和其他事故 引起对第三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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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三、免赔额
船舶保险采用“绝对免赔额”,几千至几万美元。 减少理赔费用,降低保险费率。 ⑴只适用于单独海损,每次事故扣一个免赔额。 ⑵下列情况不扣免赔额:
全损 ❖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 ⑶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海损索赔, 只扣一个免赔额。
四、海运条款
是航行限制条款,需要修改承保条件。 不是保证条款,不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对被保险船舶的航行限制有下列三种:
1.不能从事专门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不能与其他大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 3.不能从事以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限
PICC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 定期保险
1986年PICC船舶保险条款参考了1983年10月1日修 订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TC-Hulls 1983),共 11条,见P366-371。
一、责任范围
PICC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全损险
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2. 搁浅、碰撞、触碰、触礁、沉没、失踪等意外事故 3. 火灾或爆炸 4.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 抛弃货物 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殷琪玛利”式风险(Inchmaree Clause): ⑴ 装卸意外事故 ⑵ 船舶潜在缺陷 ⑶ 船员恶意行为 ⑷ 雇员疏忽行为 ⑸ 油污风险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2.船舶是合成体
船壳、舶机、属具应视为一体 ❖按整个合成体计算保险价值 按整个合成体承担保障责任
舶的拟人性
船舶是物不是人 ❖拟人处理——船名、船藉、船龄 对物诉讼→扣船→船舶所有人应诉→对人诉讼
4.船舶拥有国藉
国藉证书 ❖法律适用、管辖权 方便旗
五、船舶保险的特点
1.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建造下水、营运、停泊、报废拆船
2.保障的范围广
财产+利益+责任
3.保险标的受被保险人支配掌握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
4.承保风险集中,标的价值高 5.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PICC于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Hull Insurance Clauses 1/1/1986),适用远洋船舶保险。
另有PICC于1996年11月1日修订的“沿海、内河船 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4种: (一)不适航
保险人举证: ⑴船舶不适航——人员配备不当、装备不妥、配载不当 ⑵损失由不适航造成——因果关系 ⑶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 ⑷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不适航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是法定的除外责任 C242 ❖被保险人—— 船东 船东的代表——管理人 区别:船东疏忽不保;船长疏忽及故意承保
连续停泊超30天,净保费日比例的50%计算退费。
(二)航次保险 保费一次付清,不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船舶保险常用,通常为1年期限。 (1)生效日0时起,期满日24时止。 (2)延续条款:至目的港,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费。 (3)延长期间内发生全损,加缴6个月保费。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船险共计三个保额: 船舶损失 + 共同海损分摊 + 救助费用 ❖碰撞责任 施救费用
海上保险中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的区别?
行为主体 ❖报酬原则 赔偿责任 承担方式
救助费用
第三人 “无效无酬” 与标的损失同一保额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
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 不论效果,合理即可
独立保额 不参与共损分摊
二、除外责任
⑶ 碰撞责任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2.共同海损和救助 ⑴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费用的分摊 共损牺牲直接获赔,共损分摊先理算、再赔付。 ⑵共同海损理算,按《北京理算规则》。 ⑶空载航行时,仍进行共损理算。 3.施救费用 ⑴负责赔偿合理的施救费用 ⑵施救费用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六、保险终止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保险
1.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全损不退费; 如分期付,在全损时,未缴保费要立即付清。
2.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费。 3.停泊退费:
第六章 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定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除外。” 2.含义 广义上的船舶 ❖航行于海上(海船) 经营海上运输义务(商船)
二、船舶保险的标的
1.有形标的(船舶是一个合成体) 船壳或船体 ❖机器设备 附属器具 燃料给养 2.无形标的(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利益:运费、租金
一、责任范围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⑴ 碰撞责任 + 触碰责任
包括:他船船损(他物损失) ❖救助费用 他船期损 他船货损 他船或货物的污染费用
不负责:人身伤亡 本船货损 清除费用 其他物体的污染责任 其他物体的延迟费用
⑵ 双方有责碰撞,赔偿按“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如船东享受责任限制,则按“单一责任原则”计算。
❖营运费用 保险费 预期利润 责任: 碰撞责任
三、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 + 保险费 2.船舶的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四、船舶的法律地位与船舶保险
1.船舶的不动产性
船舶的功能是海上移动——动产 ❖船舶的所有权比较固定——不动产 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