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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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英文对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英文对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中外船险的差异比较

中外船险的差异比较

观。实际情况真 的是这样n 7 - 5
他 们 习惯把 与水有 关的险 种全部 放在水 险里 。
3 8
中 国船检 CHIA I UR Y 2 0 0 N SHPS VE 0 81
例 如 船 壳险 保 障险


保 赔险

码 头 责任 险


船 东融 资租 赁 的

完 工 时被 付 之

在 国际 油 污 公 约 中有其 不

国 内各 保 险 公 司 以 及 中资 企 业 的保 险 业 务 中被 普 遍 应 用

它 实 际 上 消 弱 了 被 保 险 人 的权 利

在我 国

人 保 曾在 2 0 0 4 年试 图 对 现 有保 险 条 款 进 行 调 整


船 舶 保 险条 款 出 台之 初 的 1 9 8 6 年 这是

个 单 独 条 款 的形

其相 继 在 19 95 年



20 0 3
年推 出
且 在 措词 上

将 承 保 范 围 仅 限于 任何 政府 当
的 新 版 条款 均 未 得 到 推 广
船 东 始 终 对 8 3 条款 情 有 独

局 为 防 止 或减轻 因 承 保 风 险 造 成被保 险船 舶 损 坏 引 起

使 日 本在 涉及

据该 法 第 3 7
的规 定

在发 生 全 损 时


则 因 部 分 损 失并

开 出 的条 件 相 当 优 厚

入 全 损 而 不 再 对 部分 损 失 负责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作者:李虹旭来源:《视界观·上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通过对国外《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与国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历史背景到保险责任范围的横向比较:一切险与协会A条款比较;水渍险与协会B条款比较、平安险与协会C条款比较,以及纵向比较国内外货物保险条款的优劣,以期对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条款给予指导。

关键词: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奈款;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历史沿革最初的货运险保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附的Lloyd's SG Form承保的货物险,SG保单承保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天灾”,但限于海上灾难;二是“人灾”限于共同海损行为和敌人、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等恶意或敌意行为。

随着海上承运人越来越多的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和租约等海上货物运输中采用极广泛的免责条款,导致货方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货差,货方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铁壳船代替木质船后,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性越来越高,加之保险业的发达,海上保险人有能力扩大其承包范围,出现了“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我国人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即根据此时期的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而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1982年1月1日新的协会保险条款产生,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

劳合社的SG保单英国使用了几百年,1982年变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力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的严厉批评和一连串的建议,例如用联合国保险条款代替SG保单条款等。

伦敦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是有因为害怕引用新的保单会导致诉讼增加等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要对很多新的条款做新的权威性解释。

而事实表明,1982年新条款出台以后,国际市场并未出现任何不稳定的现象,可见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这些改变是由高水平的人拟定的合理、清楚、全面的条款。

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

IC 6 l e (货物 )( S C ) ; ( )恶意 损害 险条款 (M a i io u s D a m

,
完成 的 物保 险
而 以 海洋 运 输货物保险 为核 心 的国 际 运 输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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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船东保赔协会的比较研究及建议

中外船东保赔协会的比较研究及建议

Theory&Practice中外船东保赔协会的比较研究及建议姜楠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一、国外保赔协会的发展进程及属性(一)船东保赔协会的产生船东保赔协会发端并逐渐形成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是船东为了更好地生存与拓展而自愿组合在一起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经济团体。

它是由船东自主、自治、自享而形成的联盟。

互利和非营利以及为船东服务是其根本宗旨。

实践证明,这一联盟的形成及发展为船舶海上运输安全网络的构建作出了巨大贡献。

当时的船舶保险协会通过扩大会员及承保风险种类来降低船东分摊金额,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统一比例收费及其他诸多因素,导致船况好和船况差的会员产生不平衡,船况好的船东纷纷退会,协会承保船舶的质量整体下降,进而导致风险激增。

与此同时,英国在1824年解除了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所的垄断地位,为新的保险公司经营海上保险打开门路。

就这样,19世纪初期,船舶保险协会逐渐进入衰退期,并且被后来的船东保赔协会所取代。

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船东们终于将上述船舶保险协会改造为“保障”协会,用以承保船舶险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责任风险。

1855年5月1日,船东保赔协会成立,该协会是历史上第一家保赔协会。

1950年日本保赔协会成立,1984年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成立。

目前,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共有13家保赔协会,其会员船东约占全世界总吨位的90%。

分布在英国、美国、北欧、百慕大群岛和日本的这13家协会,通过联营和超额损失再分保的条款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也提供探讨法律和技术问题的平台。

(二)船东保赔协会的特点保赔协会的营运目标是非营利性的。

保赔协会是由船东所构成的相互承担风险的组织,其意志是构成它的船东们的集体意志,宗旨是保障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为会员提供各种专业性服务。

保赔协会所采取的收费原则通常是确保其所保有的储备基金能够对冲其所面临的风险,使固定资产增值则不是也不应是保赔协会经营的主要目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本保险的标的是船舶,包括船体、救生艇、机械、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材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1)全损保险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洋灾害;3.火灾或爆炸;4.船外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弃货;6.核装置或反应堆的故障或意外中断。

7.本保险还承保被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意外事故;(2)船舶部件或船体的潜在缺陷;(三)船长、船员故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四)船长、船员和引航员;船舶修理人、承租人的过失;(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保险风险对被保险船舶造成的损害所造成的污染而采取的行动。

然而,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不应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处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

(a)所有风险: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以下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漂浮物或其他物体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是,本文不负责以下责任:人身伤害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或财产或其他承诺;c .清除障碍物、碎片、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造成的污染或污染(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或其财产碰撞的其他船舶造成的污染或污染除外。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和其他物体延迟使用或失去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时,双方均有过错,除一方或双方船东的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款项下的赔偿按照交叉责任原则计算。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被保险船舶与物体碰撞的情况。

(3)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附加部分,但每次碰撞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 等方法,对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 款进行深入剖析和比较。同时,结合 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案例,对保险条款 的实际应用进行探讨。
02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概 述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发展及现状
发展历程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起源于清朝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国内保险公司数量增 加,业务范围扩大。
费用计算方式
中英两国的海运货物保险在费用计算方式上 也存在差异。中国保险条款通常按照货物的 发票价值或约定价值计算保险费,而英国保 险条款则可能按照货物的毛重、体积或约定
价值等方式计算保险费。
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
要点一
争议解决方式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在争议解决方面通常首先采取协商方式 ,协商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而英国的海运货物 保险则可能直接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责任免除
中英两国的海运货物保险在责任免除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对于某些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中国保险条款可能予以免责,而英国保险条款则可能予以
赔付。
保险期限与索赔时效
保险期限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从货物 起运地仓库开始,到目的地仓库结束。而英 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期限则可能从货物装上船 开始,到卸离海轮并存放于指定地点为止。
VS
现状特点
英国拥有世界上最成熟、最完善的海运货 物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众多,竞争激烈, 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同时,英国在海运货 物保险法规、监管等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 验。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市场比较
市场规模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市场规模庞大,但 相较于英国,市场成熟度、专业化程 度仍有差距。
产品创新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三节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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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共同点
• (一)承保责任范围相当 • 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
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内容比较接 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 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来看,两者也较为接近。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平
安险,但实际承保的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望文生义,容易让人 误解。
•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险分别命名为(A)险、(B)险、(C) 险,可避免因名称而产生的误解,同时又非常简单,称呼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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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一套总的条款,共分为5条,其中包括3个 基本险别,文字比较简明扼要。但由于各个主险没有完整、独立的结 构,不利于被保险人区分各险别的内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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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 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 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 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 不予负责。 •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 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 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 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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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
• 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保险标的为9127箱玩具,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 期间为仓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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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

”’该格式自1779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

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年代。

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1982年和1983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

其中19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1995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

“ITCH 95”对1983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6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

(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4)规定了12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

“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ITCH 95'’共有27项条款,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只有11项条款。

从条款内容上看,“ITCH 95'’的内容显得更为全面、具体。

其中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形成区别的主要内容如下:(a)责任范围不完全相同。

“ITCH 95'’在风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还包括“锅炉爆裂、推进器损毁”和“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

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则未包括这些风险。

(b)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

“ITCH 95'’第6条的风险条款将恪尽职责扩大适用于监督人员及其岸上管理人员,即凡是从事与保险标的有关工作的人包括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及其岸上管理人员都应当做到恪尽职责,否则,因这些人员未恪尽职责而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使损失原因属于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的恪尽职责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

(c)碰撞责任程度和范围有别。

“ITCH 95'’第8条仍然保留“The S.G.Policy'’的3/4船舶碰撞责任,即保险人仅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而由其向任何其他人支付的金额的责任,另外1/4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1)碰撞的任何其他船舶及船上财产的损失;(2)碰撞的其他船舶及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损失;(3)碰撞的其他船舶及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损失和救助费用。

另外,碰撞责任范围仅限于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的碰撞而产生的责任,被保险船舶碰撞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而产生的责任,则被“ITCH 95'’排除在外。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是4/4碰撞责任,且将被保险船舶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在碰撞责任方面,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程度和范围均比“ITCH 95'’所承保的范围大而广泛。

(d)索赔期限及要求有异。

“ITCH 95'’第13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引起索赔时,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在获知或应当获知损失消息的当日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在获知或应当获知损失消息之日起12个月内通知保险人,除非有保险人的相反书面意见,保险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责任则自动解除。

这一规定显然对被保险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且明确了保险索赔期限仅为12个月。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期限为2年。

(e)对救助酬金、特别补偿和防污费用赔偿与否作了明确规定。

“ITCH 95'’第10条第6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b)项关于“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的规定而支付给救助人的救助酬金,保险人将予以赔偿。

在第10条第5款排除了对特别补偿和防污费用的赔偿,即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则或合同的类似规定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

为防止环境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防止船舶泄露污染物质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鉴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已于1996年生效,我国又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有关这方面的具体问题在《船舶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甚有必要。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英国的有关做法,及时修订、公布有关条款,使有关的保险实践有据可依。

(f)将保险人承保的但未订立保险条款的船舶附加险加以订明。

“ITCH95'’第22条是关于船舶附加险的规定,这些附加险通常是被保险人投保船舶时选择加保的部分险别。

主要有:船舶费用,管理人佣金,船壳和船机的增值(但以不超过该船值的25%为限),租金或航次运费,以及船舶保险费等。

关于其他附加险,如船舶战争险、罢工险,定期运费险和定期运费战争险、罢工险等均已订立专门的保险条款。

“ITCH 95'’将有关附加险在其中列明,为被保险人了解保险人的保险业务范围,作出恰当的选择提供了方便。

我国保险公司也承保了多种船舶附加险,除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有专门的保险条款外,其他附加险,如运费、租金、责任、油污等险别既无专门条款的规定,也未规定于《船舶保险条款》中,因此,不便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事宜。

、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区别英国海运货物保险是根据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CC)办理的,该条款是在“S. G. Policy”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分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三套条款。

《条款》(A)承保的风险为一切险,其他内容包括除外风险、责任期限、索赔、保险的利益、损失的减少、迟延的避免以及法律与实践等;《条款》(B)仅列明了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条款》(C)同样仅列明所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至于《条款》(B)和(C)的其他各项内容则完全与《条款》(A)的其他内容一致。

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看,在许多方面,如除外责任、责任期限和索赔等都是基本相似的。

但在承保的风险范围上则不完全相同:首先,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承保的风险范围既包括货物的灭失,也包括货物的损坏,而不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只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即负责赔偿:(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颠覆或出轨;(4)船舶或驳船碰撞或运输工具碰撞除水以外的任何外来物体;(5)在遇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弃货物。

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则比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承保的范围要大些,但是,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除此之外,因其他原因所致的部分损失包括在该险别之内。

其次,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所承保的风险范围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也不完全相同。

它除了包括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列明的七项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外,还包括以下三项原因造成的货损:(1)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2)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集装箱或储藏处;(3)整件货物落海或装卸时从船上或驳船掉入海中。

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区别仅在于,水渍险负责赔偿因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而平安险则不负责。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虽与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不完全相同,但由于我国的条款是参考英国“S. G.Policy”制定的,而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又是以“S.G.Policy”为基础修订的,因此,其主要内容基本相同,无原则上的区别。

、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比较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均是依据各自的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办理的。

船舶保险条款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虽然在某些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如两者均有关于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等的规定,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某些具体规定也就必然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英国的定期保险依照《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办理,而航次保险则按照《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办理。

因此,船舶所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定期保险或航次保险。

但货物所有人只能办理航次保险,没有选择余地。

其次,两者的责任期限不同。

船舶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最长为1年,英国定为12个月,航次保险的责任期限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止。

显然,船舶保险责任仅涉及水上风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仓至仓”责任期限,其保险责任不仅包括水上风险,而且还涉及陆上风险。

再次,船舶保险责任范围比货物保险责任范围广,前者的责任范围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即当船舶所有人投保了一切险后,因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都负责赔偿。

而后者不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

最后,在船舶保险中,保险单不能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将被保险船舶出售,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予承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单可以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并且不必通知保险人,货物一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保险单持有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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