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
202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
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之日起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
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绩变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因船台、支架和其它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有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人保船舶险条款跟协会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跟协会条款大家都知道,船舶保险这玩意儿,听起来挺高大上,实际上却是咱们航运业每天必备的“护身符”。
想想看,船只那么大,出海去兜一圈,风吹雨打的,万一碰到点啥事情,咋办?这可不是小打小闹的事,关系到的是船主的钱袋子,甚至是生死存亡。
所以,船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不过,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呵呵,事情可没这么简单。
今天就来聊聊,人保船舶险条款和协会条款之间的那些事儿,咱们不讲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咱们用大家能懂的方式,轻松说说。
先说说人保船舶险条款,嘿,这东西吧,其实和你买个普通保险差不多。
就是买个保单,万一出了事,保险公司可以帮你赔点钱。
你看,保险公司的条款挺细致,什么“火灾、碰撞、沉没”等等,一大堆条条框框。
好处是,条款覆盖面广,啥情况都能大致管住,像啥船只碰撞、设备故障、风暴损失这种,基本都在其中。
所以如果你是想找个保险公司“稳稳的”保障一下船舶安全,这个条款简直就是为你量身定做的。
人保船舶险条款里,还有个亮点,那就是它的“可选项”还挺多。
比如你可以根据航程选择是否购买“全损”险,或者根据船的类型来选择合适的保费。
如果你的船是那种老旧型的,可能就需要一个不同的保单来应对不同的风险。
这样一来,你觉得它是不是就像一个老爸一样,把你撑得稳稳当当的呢?就像你去吃自助餐,什么都有,总能挑到你想要的。
不过,说实话,人保船舶险条款有个坑,就是它比较“通用”,你得自己琢磨清楚里面的细节。
它的“除外责任”条款可不小心就让你吃亏了。
比如说,如果船舶发生了战争或是暴乱损失,保险公司就可能不管了。
毕竟,这种事儿不在它们的“工作范围”之内嘛。
再比如,你要是船员没按照规定来操作,出了事故,那保险公司可能也会“撇手不管”。
所以,投保之前,最好先仔细捋一捋那些条款,不然后期出事了才发现被“套牢”,那可真是亏大了。
说到协会条款,咱们再换个思路。
协会条款是一种比较“高端”的选择,啥意思呢?就好像你去豪华餐厅,点了一道特别的菜肴,价格贵但味道就是不一样。
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

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是指针对船舶本身及其所承载的货物或旅客而设计的一种保险条款。
在船舶运营和贸易中,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介绍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的基本概念、覆盖范围、条款种类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
一、基本概念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是指海洋保险公司面向船舶本身及其所承载货物或旅客所设计的一种保险条款。
船舶本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船舶因海上风险或其他事故而发生的损失,如碰撞、沉没、自然灾害等。
而船货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承保船舶所承载货物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船客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船旅客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覆盖范围内船舶保险条款的覆盖范围包括船舶本身、船载货物及船旅客。
船舶本身保险涵盖航行途中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比如说撞上礁石、被海盗攻击或遇到灾害等,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
船载货物保险则是指海上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所约定的标准来赔偿受损的货物。
船旅客保险主要是指船上旅客在船只航行过程中出现的损伤或身体伤害等风险,如游泳、瞪眼、跌倒等情况,保险公司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条款种类内船舶保险条款种类繁多,根据保险的受益人和费率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整船保险整船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整艘船进行保险赔偿,包括船舶本身以及其所承载货物和旅客的损失。
这种保险通常是用于大型船只的保险,因为全船保险的保费相对较高,适合于对高价值的船只进行全面保障。
2. 责任保险对于商业公司来说,他们必须要购买某些类型的责任保险来保护他们的业务。
船舶运营也不例外,船舶公司需要购买船舶责任保险,它通常包括船舶保险、船乘客保险、船物保险。
该保险涉及到当船上发生灾难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对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
3. 货物保险货物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当货物船运过程中出现灾害、损失或损坏时,货物保险将依据所购买的保险条款给予责任赔偿。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专门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截了当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缺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缺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缺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缺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修理、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缺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缺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缺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2024年海上保险运输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保险运输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范围与对象1.1 保险货物1.2 保险航程1.3 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海上风险2.2 陆上风险2.3 共同海损2.4 单独海损2.5 其他责任第三条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3.1 保险金额3.2 赔偿限额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计算4.3 保险费用支付第五条保险申请与批单5.1 保险申请5.2 保险批单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保险合同的解除6.2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七条保险理赔7.1 理赔申请7.2 理赔程序7.3 理赔资料7.4 理赔金额与支付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修改9.3 合同的终止第十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0.1 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一条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11.2 保险受益人的义务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争议解决地点12.3 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3.1 合同的转让13.2 合同的继承13.3 合同的保密13.4 合同的修订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日期14.2 合同的终止日期14.3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范围与对象1.1 保险货物本保险合同所指保险货物系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承保的,在保险单载明起运港和目的港之间运输的货物。
1.2 保险航程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航程系指保险货物从起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全程。
1.3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货物运输期间的全部时间,自货物离开起运港的装货港码头时开始,至货物抵达目的港的卸货港码头时终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海上风险保险人对于因海上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介绍船舶保险是为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提供保险保障,分为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和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在内的一切险。
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

编号:HT-NwhRUNlDlr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①(①: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2024年海洋货运保险协议:专业船舶货物全程保护方案

2024年海洋货运保险协议:专业船舶货物全程保护方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保险合同1.2 被保险人1.3 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货物1.6 保险价值1.7 保险金额1.8 保险费率1.9 保险事故1.10 保险理赔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保险责任范围2.2 除外责任2.3 保险事故通知2.4 保险理赔程序2.5 保险赔偿金额计算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确定3.2 保险费计算3.3 保险费支付方式3.4 保险费退还第四条保险期限4.1 保险起期4.2 保险终期4.3 保险期限延长第五条保险事故的处理5.1 保险事故发生后措施5.2 保险事故证明文件5.3 保险事故索赔期限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保险合同变更6.2 保险合同终止6.3 保险合同解除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转让7.1 保险合同转让条件7.2 保险合同转让程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8.3 法律适用第九条通知与送达9.1 通知方式9.2 送达地址9.3 通知期限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修改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附加保险条款11.2 附加保险费用第十二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2.1 被保险人责任12.2 保险人责任12.3 双方义务第十三条特殊条款13.1 战争与恐怖活动13.2 核风险13.3 其他特殊风险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翻译14.2 合同的副本14.3 合同的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保险合同1.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1.3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本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1.4 保险期间1.5 保险货物保险货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运输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
1.6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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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
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能够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体;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三、特不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二、不具备适航条件;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
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
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
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
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米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
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能够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第十条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有特不约定者,可按约定分期缴费。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爱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