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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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自被保险船舶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开始建造或装船之日起生效。

直到被保险船舶完工并交付给定船人或船东或保险期限届满,以先到者为准。

保险前已在船上分发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日期起生效。

保险生效后发放或交付给施工方的材料和机械设备,自发放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船舶提前一个月交付给船东。

我们公司可以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到一个月不退款。

如果超过保险期限交货,我们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我们公司办理延长保险期限的手续。

展览期满一个月的,公司收取指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额外的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船舶的建造价格或最终合同价格。

保额按照保额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以临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应在船舶建造或最终价格确定后通知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的,因任何事故或者同一事件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是,因被保险船舶的设计、装饰或船型的改变以及材料性能的改变而引起的船舶费用的变化,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我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1.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付期间,建造船舶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所有材料、机械和设备均在船厂内装卸、运输、保管和安装,以及船舶下水、靠泊和靠泊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和飞行员的疏忽和缺乏经验;(3)船体和设备部件的潜在缺陷;(4)由于泊位、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故障;(五)被保险船舶任何部分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六)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所发生的费用;(7)即使没有损失,我公司也将负责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所支付的费用。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船舶建造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如材料损坏、人身伤害、第三方责任等,因此船舶建造保险的作用就是为船舶制造商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这些潜在的风险。

一、保险责任范围:船舶建造保险通常包含以下保险责任:1. 基本损失险:保险公司向船舶建造商支付因误工或损失超出预算所导致的费用。

2. 船舶损失险:保险公司向船舶建造商支付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船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

3. 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向船舶建造商支付因船舶建造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费用计算: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根据以下因素计算:1. 建造阶段:保险费用可能根据船舶建造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如设计阶段、建造阶段等。

2. 建造方风险评估:保险公司会对船舶建造商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建造商的经验、建造计划的合理性等。

评估结果将影响保险费用的计算。

3. 保额: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额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保额通常由船舶价值、建造预算等因素确定。

4. 自留额:船舶建造保险中,自留额是指船舶建造商自行承担的风险金额。

自留额的高低会影响保险费用的计算。

三、船舶建造保险的优势:1. 经济风险的保障:船舶建造保险为船舶制造商提供了在建造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减轻了风险对企业财务的冲击。

2. 安全保障:船舶建造保险通过提供赔偿,确保船舶建造商能够及时修复或重新建造受损的船舶,保障了工作进程的顺利进行。

3. 合规要求的满足:船舶建造保险可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合规要求,为船舶建造商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船舶建造保险的申请和索赔流程:1. 申请:船舶建造商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船舶建造计划、预算、风险评估等资料,填写申请表格并支付保险费用。

2. 索赔:若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发生了损失,船舶建造商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船舶保险承保

船舶保险承保

责任范围。
(十三)触碰:指船舶在可航水域内与船舶以外的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损害的事
实称为触碰,但本保险的触碰仅限于船舶与码头、港口
设备、航标及钻井平台的直接接触或撞击。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十四)搁浅:指船舶在航行或锚泊中遭受意外
造成船舶底部与海底、河床或浅滩紧密接触,使之无法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二、碰撞、触碰责任;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 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生直接碰撞 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对它们的损失和费用应负的 赔偿责任。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承担的碰撞、触碰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1.本保险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损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六)崖崩: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
使崖石或土方突然崩裂、坍塌、移位、冲压直接造成保
险船舶的损失。
(七)滑坡:指石崖、土崖因长期受自然或外界作
用,致使覆盖上方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整
体向下移位并冲压船舶造成的损失。
(八)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松散堆积物、石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
公司承保的拖般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
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 的理算办理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第二节 船舶建造险的附加险 熟悉:
1、保险展期条款 2、停泊期保险展延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名合同号或船舶建造序号(在下述第1章(A),(B)或第2章载明的保险标的多于一项时,第1章(A),(B)或第2章的各自用语将分别适用于各部分。

)第1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船时终止。

(A)在造船厂或造船人的其他经营场地建造中的船体和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当(A)部分的保险标的处于造船厂内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其他场地,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时,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位于这些场地内的,(A)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从本条第1章开始时生效;(2)在第一章保险期间开始后,自将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造船人时开始生效;(3)如果分配工作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造船人分配时开始生效。

(B)由分包商建造中的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B)部分的保险标的,当其处于分包商的工厂和港区内分包商的别处场地,或分包商工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处于这些场地的(B)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在第1章开始时生效;(2)如果交付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分包商时生效;(3)如果在第1章开始后分配项目,则从分包商分配时生效。

(B)部分的保险标的在下述情况下也在本保险项下承保:(a) 在运送给造船人期间,如果此种运送是在港口内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进行;(b)在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的运送。

第2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付时终止。

向造船人交付由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第2章的保险标的,当其处于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并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船舶工程保险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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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长、船员、引船人员、技术人员及造 船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 失以及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和费用(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损失和费用 除外)。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 发生的故障。
5、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 生的费用。
3、碰撞责任
4、保赔责任
5、比例分摊;造船险要求以保险价值为保险金额。如果保 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不论是主体损失还是其他各项损 失,都必须运用比例分摊原则,即:
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 X —————— = 赔款
保险价值
二、除外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 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 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一)建造期间的责任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
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 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 码头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 如地震、洪水、暴风雨、火灾、爆炸以及搁浅、碰撞、触礁、 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意外事故”为一切突发的、正常人所不能预料的事故,没 有列举到名称的各种自然灾害均予以负责,故责任范围非常 广泛。
第二节 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船舶建造险的保险责任 (一)建造期间的责任 (二)普通船舶险的附加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船舶建造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建造险鉴于船舶建造的特点,其责任 范围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建 造期间的责任;第二部分主要是保险船舶 下水后,承担相同于普通船舶一、船舶建造保险的概念 二、船舶建造的历史 三、船舶建造的现状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而制定的一种保险制度。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约定和规定,旨在提供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船舶的建造工程及相应设备。

建造工程包括船体、主机、建造设备、辅助船舶设备,以及所有与船舶建造直接相关的材料。

二、保险责任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 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2. 投保人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3. 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免赔额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赔额,即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免赔额旨在鼓励投保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因疏忽或不当操作造成的事故。

四、保险费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支付方式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限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船舶的建造合同签订日开始,至船舶交付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终止日为止。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额变更、保险期限延长等申请。

六、索赔和理赔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主要需要投保人提供以下材料:1. 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2. 事故发生时的船舶建造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3. 投保人负责人的声明;4. 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合同解除当船舶建造合同解除时,投保人有权解除相关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支付解约费用。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退费事宜。

结语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旨在保障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

船壳保险(HULL INSURANCE)
协会定期船舶条款(简称I.T.C.)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简称86条款) 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简称96条款)
船壳保险——协会定期船舶条款的承保责任(1)
6. 风险 6.1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6.1.1 海、河、湖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 6.1.2 火灾、爆炸; 6.1.3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 6.1.4 抛弃货物; 6.1.5 海盗行为; 6.1.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1.7 触碰飞机或类似物体及其从中跌落的物体,或岸上传送设备、 船坞或码头设备或设施; 6.1.8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枫叶船业船建险吊件坠落案(2008-01-13)
船舶事故案例精选(4)
大力神:
北大西洋法罗群岛“托尔” 渔业公司,事故时船上共116名 船员,其中70名中国人、27名俄 罗斯人、9名秘鲁人、4名乌克兰 人、3名挪威人、2名丹麦人和1 名巴拿马人。
07年4月20日晚,丹 麦籍“大力神”号在智利 南部海域突然失火。(3月 24日,从巴拿马出发,4月 20日机舱起火。)火灾夺 取11名中国船员生命。

2.完工保函
资 (二)交船后的融资担保方式

1.船舶抵押
保 方
2.租约收入转让协议 (三)单船公司股份抵押
《海商法》 第20条 和第15条
式 (四)购买保险
船舶融资的常见担保方式 船舶常见风险分析 船舶保险产品介绍 船舶保险承保、理赔简介 被保险人风险管控
船舶风险导致的损失类型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船舶事故案例精选(5)
Name: Hyundai Fortune Owner: Hyundai Merchant Marine Port of Registry: Panama Builder: 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Ulsan Completed: 1996 Class and type: Container ship Tonnage: 68,363 DWT 64,054 gross tons 35,490 NRT Date: March 21, 2006 Place: about 60 miles south of the coast of Yemen Casualty: explosion—fire

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案例分析(3篇)

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工业也得到了迅速崛起。

船舶建造过程中,涉及到诸多风险因素,如火灾、碰撞、盗窃、战争等。

为了保障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财产安全,船舶建造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本文将以一起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以及保险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船舶建造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建造保险。

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一艘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船舶及设备损失。

经评估,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条款分析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因火灾、碰撞、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及设备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

(4)保险费率:根据船舶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5)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理赔分析本案中,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但在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发生火灾后,虽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 保险纠纷处理分析针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1)投诉途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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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l)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期间
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间满期时止。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间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间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

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本公司不予负责: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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