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诠释《商检法》新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条[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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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条[推荐阅读]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条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本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实现了“三检合一”,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重复检验、交叉管理的痼疾,提高了通关效率。
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国家商检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其在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商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组织和管理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
《商检制度的法律保障与改革》

《商检制度的法律保障与改革》摘要:商检制度作为国家贸易发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40年的岁月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检制度也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围绕商检制度的法律保障与改革展开探讨,通过对商检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法律保障、突破传统模式、加强国际沟通合作、加强IT技术支持等多方面的改革建议,以期为商检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商检制度;法律保障;改革;国际沟通合作;IT技术支持正文:一、商检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商检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贸易保障体系,主要是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商检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但是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的限制,商检制度并不完善。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检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其组织管理体系也逐步聚集。
目前我国的商检制度主要由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共同承担。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商检制度也面临更多的挑战。
例如,国际贸易日益复杂化,商品种类繁多,国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越来越严格等等。
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商检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
二、商检制度的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商检制度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里,商检制度和外贸质量安全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
提高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员追责机制,明确商检程序和人员的权限,建立透明及法定程序,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商检制度的改革1.突破传统模式商检制度需要在传统的业务模式之外,向信息化、网络化转型。
这不仅能够提高检测的效率,降低操作成本,还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便于管理和监控。
2.增强国际沟通合作商检制度是国际贸易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国际沟通合作不仅能够改善贸易环境,还能够提高商检制度的效果和地位,让进出口贸易和贸易所涉及的国家、地区和企业之间相互信任和合作,共同进步。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卞耀武现行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形成于中国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是于1989年初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这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国内情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商检工作经验的积累,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也将继续发展,逐步完善,2002年4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中国商检法做出重要修改,这是完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使这项制度更能适应中国当前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新的需要。
一、确立和完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在取得最初经验的基础上,以制定中国商检法为主要标志,确立中国商检法律制度,是完全必要和积极适时的,其后的大量实践也作出了有力的证明。
当然,在此前也是存在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并且有一定的制度和机构,比如1950年由当时的中央贸易部公布的《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1954年由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1984年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而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对进出口商品检验予以调整,则是始于198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也是几经易名,1952年称为商品检验总局,1980年国务院决定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1982年改称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
到了近几年,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而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仅从上列一些事实和过程也可看出,现行的商检法律制度是在发展中形成的,它有长期积累的经验作为基础,同时又是以适应当代的需要为条件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是与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密切联系的。
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前提,有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才有进出口的商品检验;其二,在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表现为货物贸易关系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体现国家利益的管理行为;其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活动,需要遵循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确定的规则;其四,进出口商品检验必须制度化、规范化,最基本的是应当形成法律制度,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原则、对象、体制、标准、程序、方法中的基本的部分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根据,即依法检验。
新商检法新在哪里

新商检法新在哪里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再生》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已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检法是我国加入世贸后修改的第一部与世
贸组织直接相关的法律,一共作了32处变动。
首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依据TBT的协定,被改为: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被改为:确定进
出口商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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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律法规

商检法律法规商检法律法规商检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商检行为和商检管理制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商检是指经过特定组织的认证、检验和检疫工作,确保货物和人员符合国家进出口标准的过程。
商检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商检法律法规的意义商检法律法规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维护国家利益商检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可以帮助国家监督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利益。
1.2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商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加强国际贸易环节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1.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检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对进口产品进行安全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2. 商检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商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进口商检法规进口商检法规是针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进口商检法规主要包括进口商品目录、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标准、进口商品检验机构认证等方面的规定。
2.2 出口商检法规出口商检法规是指对出口商品检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法律和法规。
出口商检法规包括对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标准、出口商品检验备案、检验标识和路径等方面的规定。
2.3 商检证书法规商检证书法规是指对商检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和法规。
商检证书法规包括商检证书的种类、颁发程序、使用范围、有效期限、变更和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2.4 商检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商检违法行为处理法规是指对商检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和法规。
商检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包括对商检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申诉和仲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3. 商检法律法规的执行商检法律法规的执行主要由商检机构负责。
新商检法简介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简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
8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47号令,正式发布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行条例六十一条中有五十九条做了较大的改动,只保留了两条。
新条例绝大部分都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新机制。
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63条。
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删去了“进出口商品鉴定”一章,同时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报检和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方式,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允许进口的旧机电等高风险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
新条例主要新在以下五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明确了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三是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五是增加了相应条款,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新《商检法》有关名词解释
新《商检法》有关名词解释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职能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的管理所负责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发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的法律文件,通过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检验项目等内容的规定,明确检验对象及要求。
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一个特定用语,是指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该文件还可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前在我国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经营活动。
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的民事服务活动。
其特点是:一,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
受委托提供检验鉴定服务,是检验鉴定行为的重要特征,无论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还是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均是民事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商检法》是部好法——写在贯彻执行《商检法》五周年之际
《商检法》是部好法——写在贯彻执行《商检法》五周年之
际
阳梓斌
【期刊名称】《中国检验检疫》
【年(卷),期】1994(000)010
【摘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要靠法律来指导、调整和保护。
《商检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对外经贸和商检事业的发展。
一、将《商检条例》上升为法,《商检法》的基本框架好为了使我国法制建设与对外经济贸易的环境和秩序相适应,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十分重视商检的立法工作。
在总结我国30多年执行的《输出输入商品检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阳梓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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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商检法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法函[2002]34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商检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商检法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法函[2002]346号2002年9月10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商检法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商检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为修改后的商检法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新商检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把新商检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执行好。
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通知》(国质检法函(2002)273号)要求,及时总结经验,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商检法的基础上,立即在全系统和全社会范围内再次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的新高潮。
二、要把普及宣传新商检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从9月中旬至10月1日这一段时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深入的宣传新商检法活动。
要通过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举办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以及出版、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引导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各地在宣传中要注意区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对外经贸企业和从事进出口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宣传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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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诠释《商检法》新内涵
中图分类号:v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2-0195-01
新《商检法》的颁布实施几乎与入世同步,这10年,是义乌对外贸易迅猛增长的10年,是义乌检验检疫事业快速发展的10年。
10年来,义乌检验检疫局以新《商检法》为纲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伴随着《商检法》的颁布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有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开始暂露头角—市场采购贸易模式。
在义乌,市场经营面积达400多万平方米,经营商位6.2万个,有170万种商品销售,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万名境外客商常驻义乌,每年经义乌市场采购出口的集装箱超过52万标箱,市场外向度达65%以上。
2011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成交额515.1亿元,连续21年位居全国日用品批发市场之首。
市场采购贸易模式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
和一般贸易方式有较大的不同,市场采购贸易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贸易主体复杂、商品种类多样、商品来源广泛。
这些特点给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带来较大的困难。
义乌局以新《商检法》为纲,结合义乌市场实际,围绕总局“十二字方针”,以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探索采购地检验检疫机制,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管得住,通得快”:
一、完善依据,建章立制
对于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最大的困难莫过于缺乏完整的制度。
近年来,义乌局以新《商检法》为纲,在《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办法》框架下,结合义乌市场实际,优化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流程,建立健全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分别形成分类管理、信用管理、风险预警、抽批、检验、监管、稽查、放行及工作评价等九项工作制度。
构建以组货单位为抓手,集“备案”+“检验”+“监管”+“稽查”四位一体的检验监管模式。
完善了采购地检验检疫依据,使得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二、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质量安全是新《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是检验监管工作的生命线。
义乌局始终把商品质量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一是根据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特性、出口国家等因素,对出口商品实施风险分级,加强对敏感商品的检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二是把工业品分类管理理念引入市场采购商品检验监管中,以组货单位为抓手,依据商品质量、企业诚信、内部管理等情况对组货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组货单位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模式,提高检验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推行信用管理。
加强组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检验监管措施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推进组货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对组货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其出口情况、通报召回情况、违法乱纪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强化对信用较差的组
货单位的监管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组货单位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三、创新服务,促进通关便利
如何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通关便利,服务外贸发展,是新《商检法》的重要内涵之一,也是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的关注点所在:一是推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联网申报。
开发联网申报平台,并在组货单位推广实施,要求组货单位及时把入库商品的基本信息录入申报平台,实施联网申报。
检验部门可通过联网申报平台对外贸仓库内的商品实施远程监管,及时掌握组货单位出口商品的动态。
二是实施预先检验。
在商品入库后正式报检前,利用联网申报平台实施抽批。
对抽中的商品实施预先检验,把检验环节前移,缩短货物待检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三是结合义乌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商品实际,按照安全监管、便利通关、因地制宜、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小额小批量商品检验监管办法。
针对不同商品风险采取差别化的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监管效能,加快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商品通关速度。
四、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
依法行政是新《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人的使命,也是社会发展对检验检疫人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中,义乌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是做好内外普法工作。
坚持和完善集体学法制度,继续完善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合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和法治工作研究,定期组织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举办全局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竞赛,倡导全员学法;对
外注重宣传手段的多样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开展面向外贸企业的法律知识竞赛,并结合常驻义乌外商多的特点,编制中英文宣传资料,走进市场,向国外采购商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我国相关外贸政策;做到“处罚与教育”并举原则,坚持“处罚到哪,宣传到哪”的工作方针,确保宣传效果。
加大对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的宣传培训力度,使质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执法依据,做到有为必有据,用制度管人、管事,增强行政执法工作可控性,提高执法公信力。
根据总局要求,完善我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加强规章制度施行效果后评估工作,确保质检法规在实际应用中不走样。
改革是驱动检验监管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是新《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人的理念。
义乌局以义乌综合改革为契机,先行先试,敢于突破,勇于创新,在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探索中,不断诠释着《商检法》的新内涵。
10年风雨路,明朝更辉煌。
让我们以新《商检法》颁布10周年为契机,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决心,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好《质量发展纲要》,落实好“十二字方针”,让检验监管事业始终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