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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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包合同范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包合同范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包合同范本GF-2011-0216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拟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并委托乙方进行总包工作,双方约定相关事项及权责。

第二条工程范围1. 甲方授权乙方对XX地区项目进行总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

2. 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工期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条技术要求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乙方应选取符合国家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对其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方式1. 工程总包价格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款项。

2. 工程款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甲方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产生的损失,并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保证和担保1.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的合法性及对第三方的不侵权。

2. 乙方须补办工程项目所需的相应手续,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解决争议1.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若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可由甲方或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解除通知应载明解除原因以及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简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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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1-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是依据《建设工程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编制的样本文本。

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由甲方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将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给乙方,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即乙方)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将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或者部分工作分别承包给一个或者多个分包人,分别承包的工作受总承包合同约束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合同。

第二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工程项目需要组织生产活动;2. 招聘、解雇员工,并对员工进行考核;3. 签订分包合同;4. 向甲方提出请求变更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等;5. 向甲方索要工程进度款;6. 接收甲方支付的工程款项;7. 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力等资源;第五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2. 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3. 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防止事故发生;4. 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5. 对分包人进行管理和监督;6. 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7. 配合甲方进行工程项目验收;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 对乙方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验收;2. 要求乙方按时交付工程项目;3. 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4. 要求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款;5. 要求乙方保证工程质量;6.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向乙方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等相关文件;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3. 配合乙方进行工程项目施工;4. 对乙方提供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5. 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 对乙方提供的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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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大唐盛世商务公寓、白云山、龙珠塔、半岛酒店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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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 条:第 l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 条(工程物资)、第 7 条(施工)、第 8 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 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 15 条(保险)。

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1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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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一、合同的缔结和生效1.1 合同的缔结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在签订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方接受甲方的要约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本合同。

1.2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2.1 工程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地基基础工程- 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环境保护工程- 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 施工监理三、工程进度及验收3.1 工程进度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进度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施工计划进行进度管控。

3.2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乙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邀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正和整改。

四、工程质量与保证4.1 工程质量管理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4.2 质量保证期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期限不少于合同约定的时间。

五、工程变更和索赔5.1 工程变更如发生工程范围变更或其他相关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变更申请和批准。

5.2 索赔处理如发生索赔事项,乙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索赔证据和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索赔处理。

六、合同的履行与解除6.1 合同的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6.2 合同的解除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合同可以被甲方解除: -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 乙方停工或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7.1 争议处理程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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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缘由根据《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示范文本。

第二条定义1. 本合同所称“甲方”指委托建设单位,又称“业主”;2. 本合同所称“乙方”指承包建设单位;3. 本合同所称“工程项目”指委托乙方承包的具体建设项目。

第三条合同范围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合同文件1. 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2. 本合同是合同文件的主体,附件和补充协议是对本合同的补充和解释;3. 本合同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的签署1. 甲方和乙方应当通过相互协商一致,在合同文件中签署自己的公章;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工程的实施1. 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实施工程;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期限1.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修改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1. 工程款支付由甲方按照约定的进度和方式进行;2. 甲方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当按时完成工程。

第九条工程变更1. 双方可以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对工程范围、设计等进行调整。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2. 甲方或乙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第四章争议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1. 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其他条款第十三条保密义务1. 双方应当对合同文件及相关商业机密保密;2. 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当保守对方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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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对某项目进行总承包工程实施达成协议,并依法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条甲方是项目的委托方,乙方是总承包方。

项目的委托方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或项目需求,通过竞价或协商等方式确定的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的机构或个人。

总承包方是指同意承包委托方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并根据合同实施工程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为明确本合同的性质和约束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行为和权益均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本合同且未作出约定的有关事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法律法规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报名资料、工程方案以及乙方投标文件、谈判记录等资料构成。

在本合同中,如有重要条款和附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二章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要求完成工程。

第六条乙方承包的工程总价款为【具体工程总价款】。

工程总价款应当包括乙方合同价款、合同价格调整、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价款等。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书、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甲方有权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章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第八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价款的比例分期支付。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的【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

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具体天数】内确认并支付结算款项。

第四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甲方有权在工程建设期间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1)最新修正版

(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1)最新修正版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

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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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20 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 条:第l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 条(工程物资)、第7 条(施工)、第8 条(竣工试验)、第9 条(工程接收)和第10 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 条:第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 条(保险)。

其中,在第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

1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 条: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承包人)和第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

即第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

第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

第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

第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2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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