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问题的探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5•【文号】银监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简称保障基金)筹集、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一)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该部分认购资金不再根据201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多退少补。
以后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信托公司在与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核对后,应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年度,信托公司应按经审计的前一年度实际收取财产信托报酬的5%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融资性贸易风险案例分析及启示

融资性贸易风险案例分析及启⽰融资性贸易风险案例分析及启⽰---- 天同律师事务所蒋勇律师专题讲座作者:发布于:2016-9-7 15:38:01 点击量: 394编者按: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泛存在的⼀种贸易形式,实践中引发了⼤量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
2013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发布《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中央企业融资性业务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等通报。
2016年8⽉30⽇,国资委举办2016年度第四期法治讲堂,特别邀请了天同律师事务所蒋勇律师做“融资性贸易案件分析及启⽰”专题讲座。
蒋律师主要从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出发,详细解析了融资性贸易七类模式及风险点,分析各模式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提出防范风险的法律忠告。
法律事务部特此摘录讲座内容,供⼤家学习借鉴,希望业务及管理⼀线⼈员能认真学习理解,法律部备有讲座视频,可供有需求单位学习。
⼀、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主体在商品及服务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各种贸易⼿段和⾦融⼯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增持⽬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流量。
简单来讲,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为核⼼的、融资为⼿段的贸易。
长期以来,国家明⽂禁⽌企业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为;⽽在贸易过程中涉及到融资,有⼀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向银⾏融资⽐较困难,向民间融资利息较⾼;有部分企业,通常为国企,资⾦头⼨宽松或更容易从银⾏获得授信,因此,产⽣了以融资为⽬的、贸易为⼿段的被异化的融资性贸易。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企业务⼈员、财务、审计、法务等风险管控⼈员⽕眼⾦睛,辨别谁是真正的美⼥,谁是⽩⾻精。
⼆、融资性贸易七⼤模式及风险总的来说,融资性贸易共有七⼤类模式:托盘贸易、委托采购、循环贸易、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兑仓、保理。
那么各模式的定义是什么,⼜是怎么操作的,风险⼜在哪⾥?蒋律师从货权和应收账款两个可被融资的元素对各模式进⾏抽丝剥茧,并运⽤⼤量详实的案例对各模式进⾏⼀⼀辨析。
浅谈数字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

浅谈数字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数字金融的发展背景与意义 (3)1.2 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现状分析 (4)二、数字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机制 (5)2.1 提高信息透明度与信用评估效率 (7)2.2 降低融资成本与风险 (8)2.3 扩大融资渠道与选择 (9)2.4 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 (10)三、数字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具体影响 (11)3.1 对融资可得性的影响 (12)3.2 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13)3.3 对融资期限与利率的影响 (15)3.4 对融资担保的影响 (16)四、案例分析 (17)4.1 国内外典型案例介绍 (18)4.2 案例分析与比较 (19)4.3 对比结果与启示 (21)五、数字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挑战与对策 (22)5.1 风险控制与监管问题 (24)5.2 技术瓶颈与人才培养 (24)5.3 政策支持与引导 (26)5.4 企业自身应对策略 (27)六、结论与展望 (28)6.1 研究结论总结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览数字金融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
数字金融的出现,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
数字金融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数字金融的推动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移动支付等新型融资方式获取资金。
这些方式不仅拓宽了融资途径,还降低了融资门槛,使得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资金支持。
数字金融还促进了金融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融资选择。
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个性化的融资方案。
数字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网络安全风险、监管滞后等问题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从融资性贸易角度分析进口铜精矿代理采购业务

58中国有色金属2022年8月15日,随着A 股上市公司秦港股份的一纸公告,总价值60亿元的铜精矿“失踪”大案浮出水面。
据媒体报道,2022年8月1日前后,有13家货主总价值60亿元的30万吨铜精矿被第三方刘某无单运走。
上述13家货主委托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等两家货代公司做报关、货物仓储、货权保管等工作。
需要一提的是,这两家货代公司又以委托作业的形式与秦港股份签署了港口作业合同,港口的作业、货物存储等由秦港股份实际操作。
秦港股份因此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资料显示,“秦港股份”为河北港口集团控股子公司,是全球大宗干散货公众码头运营商,分别于2013年、2017年在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河北省首家布局A+H 股双资本平台的国有企业。
在业务具体操作上,货物入库之时,秦皇岛外代物流方面需要给货主出具加盖公章的商品验收入库单,货物放在秦皇岛港杂货公司的堆场。
正常放货时,货主通过指定的联系人Email 发出加盖货主公司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书,货代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方可给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在这个事件中没有货主指令,13家货主总价值接近60亿元铜精矿,竟然被第三方运走了。
秦皇岛外代物流给每家受害货主出了一个加盖其公章的情况说明,承认是他们无单放货,也就是无货权人指令放货。
据刘某交代,其与秦皇岛外代物流一起配合了多年,无单放货的行为长期存在。
一般情况是刘某先把货提走,之后再将货物补回来,操作非常简单,基本上是刘某打电话给货代公司就可以放货。
刘某自称预判铜价会上涨,于是在6月份投入了大笔资金进行单边做多投资,但买入不久,铜价便从融资性贸易角度分析进口铜精矿代理采购业务对国企来说,融资性贸易是违规业务,进口铜精矿代理采购业务是不是违规业务,须对监管规定进行解读,从审计判断和司法案例判决入手,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得出结论为进口铜精矿代理采购业务不是融资性贸易。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330728210912a21614792987.png)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谈表外融资的合理运用和正确监管

谈表外融资的合理运用和正确监管【摘要】表外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非传统渠道获取融资,如信托、私募债等。
它在企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但是表外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合理运用表外融资,企业需要谨慎选择融资方式,控制风险。
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表外融资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未来,表外融资的发展趋势是趋向规范化、透明化,加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正确处理表外融资与表内融资的关系,才能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合理运用表外融资,正确监管表外融资,将成为未来金融市场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表外融资、合理运用、正确监管、引言、正文、结论、定义、重要性、风险、方式、措施、加强、必要性、问题、关系、未来趋势1. 引言1.1 表外融资的定义表外融资是指企业利用外部融资渠道取得资金,但这些融资并不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即不计入企业的负债和资产中。
表外融资的特点是融资主体不对外公开,而是直接与融资机构协商达成融资协议。
表外融资通常包括银行信贷、民间借贷、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等形式。
表外融资的定义需要区分于表内融资,表内融资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形式取得融资,并在财务报表上明确反映。
与表内融资相比,表外融资更加隐秘,企业可以通过表外融资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灵活运用资金。
表外融资是一种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推动业务发展。
表外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企业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合理运用融资产品,避免金融风险。
对表外融资的管理和监管至关重要,可以有效规范企业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表外融资的重要性表外融资在企业融资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表外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
企业经营中常常会遇到营运资金不足或者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此时如果通过表内融资无法满足需求,就需要利用表外融资手段来弥补资金缺口,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与跨境资本套利——来自虚假贸易渠道的证据
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与跨境资本套利——来自虚假贸易渠道的证据李子若;谭小芬;卢冰【期刊名称】《南开经济研究》【年(卷),期】2024()2【摘要】本文基于2004—2013年HS 6位产品层面中国内地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贸易数据,从虚假贸易视角研究了美联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的跨境资本套利。
结果显示,套息收益的增大会显著提高中国内地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产品出口额、虚假出口占比及再进口额,且这一现象集中在高价值重量比的产品中。
美联储实施的量化宽松政策促进跨境资本通过虚假贸易进行套息交易,由此带来的跨境资本流动变化会通过影子银行渠道影响境内流动性。
基于手工搜集的微观数据发现,套息收益的增加会推动企业参与委托贷款,并且这一现象在美联储量化宽松时期更加明显。
此外,套息收益的升高会促使委托贷款发生“从股权关联型向非股权关联型”的转换。
本文研究揭示了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影响跨境资本套利的内在逻辑,为防范和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提供了政策参考。
【总页数】20页(P179-198)【作者】李子若;谭小芬;卢冰【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统计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相关文献】1.日美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与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监管2.美国四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分析3.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中国溢出效应研究基于贸易渠道分析4.美国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分析5.人民币汇率变动与国际货币政策信号冲击——来自美、欧、日、英量化宽松政策的证据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中小外贸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造成的:市场需求不稳定、制度环境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内部问题。
针对这些成因,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首先,市场需求不稳定是导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首要原因之一、国际市场需求对外贸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而世界经济不稳定和需求波动常常使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可以通过采取稳定政策,提供市场信息支持,加强对外贸企业市场调研,预测市场趋势,帮助企业避免市场风险。
此外,企业自身也需要注重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市场多元化,以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程度。
其次,制度环境不完善也是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政府需要完善融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另一方面,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的评估和监管,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减税降费、提供利率优惠以及鼓励创新等措施,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融资环境。
此外,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外贸企业的了解较少,对信用评估较为谨慎。
因此,中小外贸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息透明度,完善财务报表,并寻求信用评估机构的帮助来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
同时,可以通过加强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使金融机构更加了解企业的需求和潜力,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最后,企业内部问题也是导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部分中小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财务数据支持,信用记录不良等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透明度。
同时,应注重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通过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提升企业价值,从而增加融资的机会。
最高院法官:融资性买卖合同的类型化认定及处理方法【范本模板】
最高院法官:融资性买卖合同的类型化认定及处理方法| 法官说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根据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等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如何对己方当事人的诉求做出预判,了解自己该不该代理此案,审判实务究竟如何透过表面的合同看到法律关系的本质?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本期法官说为您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王富博法官的文章,本文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融资性买卖合同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并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进行了梳理.一、融资性买卖的两种类型及资本运作模式在对融资性买卖的规范监管方面,司法囿于其被动性,不能从融资体质机制方面进行源头治理,只能通过融资性买卖的个案纠纷裁量,间接实现对融资性买卖的规范指引功能。
而正确审理融资性买卖纠纷,应以准确识别认定融资性买卖为前提.这在审判实务中应属于一个事实认定问题。
从形式要件上看,融资性买卖完全符合一般买卖的特征,因此很多情况下确实被作为买卖纠纷进行了审理。
在以托盘模式开展的融资性买卖中,借款方系通过第三方的配合帮助才完成融资,从这个角度看,融资性买卖又与合作法律关系存在相似性,容易混淆。
融资性买卖与合作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融资性买卖交易中,贷款人只希望获取固定收益(利息),而没有与借款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意思;但在合作法律关系中,合作双方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融资性买卖与一般买卖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效果意思为融资而非买卖,即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不一致。
一般而言,对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应以外在表示行为为准,即遵循表示主义原则,具体到商法领域就是遵循外观主义原则。
但当交易行为明显有悖于一般交易常理,以至于使人有理由质疑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存在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限制之嫌时,则应采取意思主义,对当事人的真意进行探究.融资性买卖的识别即属于后者。
在审判实务当中,当行为人有意隐瞒缔约效果意思,竭力掩盖借贷的真实意图时,如何透过表象发现买卖形式背后隐藏的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无疑是对法官阅历、智识、经验等的考验,也是审判的难点.笔者认为,融资性买卖的具体形式虽然千差万别,但并非无规律可循。
浅谈贸易融资及受托支付问题
浅谈贸易融资及受托支付问题摘要:关键词:一、受托支付的概念及立法意图2009年下半年以来,备受银行界关注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相继出台。
贷款新规成为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和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强调实贷实付原则,而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是有效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
根据贷款新规规定,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在受托支付模式下,银行应当按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发放贷款,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保证银行对信贷资金流向的充分掌控。
贷款新规对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个人贷款等三类贷款的具体外延并未做详细列举和解读,尤其是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界限尚存在不少模糊之处。
本文将就贸易融资产品是否应执行受托支付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二、贸易融资与受托支付目前银行业主要的贸易融资产品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备货阶段提供打包贷款,出口交单后提供出口议付、福费廷、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等;对进口商提供信用证开证,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提供信托收据贷款、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等。
在跟单托收或汇款方式结算下,对出口商在出口交单后提供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保理预付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对进口商提供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海外代付、进口保理等。
下面我们将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区分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再将表内业务区分为表内进口业务和表内出口业务,通过逐个考量来甄别是否有必要执行受托支付管理模式。
(一)表外业务贸易融资中的表外业务主要有证票通、信用证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保理、票据保付、国外保函等,因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指向明确,以银行信用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及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不属于银行贷款范畴,因此不适用采取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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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问题的探讨
作者:王天鸽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4期
摘要: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因国有企业作为代垫资金方参与其中,面临诸多风险,为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贸易,但因其可以在短期内放大贸易规模、实现考核指标而屡禁不止。
本文对比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的关联,列举相关实例说明其操作风险,并建议国有企业认清现状、注重渠道控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向信用贸易的转变。
关键词: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渠道控制
一、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概述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以国有企业嫁接在借款方的实际贸易链上游或下游,垫付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交易模式。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环境下,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供过于求,或公益性较强,经营压力较大,为谋求发展,运用自身资金优势或融资便利,作为“影子银行”,与缺乏资金、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合作,参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放大贸易规模、取得固定收益额(率)。
实践中,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
三者的关联和主要区别如下:
二、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相关风险
(一)监管风险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违反国资委有关规定。
四川省国资委以川国资委〔2017〕267号文件形式,再次明确融资性贸易为违规业务,因存在较大风险而严禁开展。
(二)法律风险
若国有企业长期经营此类业务,在借款方无法按约定兑现承诺而涉及诉讼时,根据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相关主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框架协议等将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国有企业无法要求借款方返还资金占用费,而仅能要求其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代垫资金利息。
(三)操作风险
国有企业利用融资优势,以垫付资金角色参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复制贸易模式,实现营业收入考核指标,但是缺乏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操作风险控制能力,加之往往无法控制货权,容易导致“钱货两空”。
国有企业一旦对借款方或其关联方涉及经济案件、行业内信誉堪忧、产品销路不畅、盈利能力偏弱等情况,缺乏调查了解或未引起足够重视,容易导致风险失控。
三、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相关案例
A企业主营农副产品生产销售,上游为农村专业合作社,下游为超市、饭店、学校等,因融资难而与B国有企业谋求合作发展。
在B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A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从盈利能力上,主要产品保本量在机器设计产量、当地原材料产量以内,但考虑由股东个人结算而暂未入账的建设款、设备款后,保本收入已经超过其历年收入;从资产质量上,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存在同比大幅下降;从负债结构上,银行贷款占负债总额的70%,均为短期贷款,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较高,部分产品、机器设备已经设置抵押、质押,为所有权受限资产;从销售渠道上,仅在当地市场拓展,经现场走访多家超市,该企业上架产品部分已临近过期,且竞争对手众多,价格上并无优势。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B企业嫁接在A企业下游销售端,先行支付框架协议约定年度贸易额的10%作为订金后,由A企业联系客户向B企业支付销售款,B企业扣留资金占用费后,10天内向A企业结算。
货物相关责任和风险由A企业自行承担,B企业不参与实际货物交接。
业务操作过程中,在B企业向A企业支付订金后,A企业以B企业审批程序较为严格,无法保证当天回款,占用其经营资金为由,联系客户逐渐暂停向B企业支付款项,导致B企业收益无法取得。
经进场调研,发现订金通过A企业银行账户(由B企业共同监管)支付给实际上游后,A企业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上游陆续返还;存货已经达到资产总额的50%,除因产品质押需要保证最低库存外,A企业销售不畅,收入同比大幅下降。
B企业参与违规贸易,未充分关注尽职调查中提示的风险点,未合理设置贸易模式或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合作受阻、损失逐渐增加,在款项催收过程中,陆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四、意见建议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一并,构成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类型,均属于违规贸易。
国有企业应认清现状、注重渠道控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向信用贸易的转变。
1.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转变观念。
在经济步入“新常态”的宏观环境下,应引导国有企业转变观念,稳步发展,更加注重效益而非规模。
建议引导国有企业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降低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比重,增加盈利能力、资金运转能力(资金周转率=赊销收入/平均资金占用额)、应收账款周转能力、逾期账款回收率、带息负债规模及增长率等考核比重。
若营业收入预算数设置保底增长率,则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参与违规贸易,以弥补主业收入因客观、不可控因素导致的下降。
应要求决算审计事务所,针对涉及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国有企业,将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方法是否随意变更、涉及诉讼纠纷或失联类逾期债权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等作为重点审计项目。
2.国有企业应加强贸易链中渠道控制。
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实力、路网体系等资源优势,统一选取贸易模式、确定细分市场、规划物流仓储、建立分销体系;应集中精力于专一领域,不断做优做强,再向相关领域延伸,避免将资源分布于过多市场或贸易品类,导致无法成为贸易链中的重要环节或实现规模效益;直接与生产厂商签订合同,避免通过贸易商周转,而不利于货权控制或纠纷处理;进一步加强管理精细化程度,形成制式合同,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的形式要件。
3.国有企业应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针对信用贸易,事先履行尽职调查程序,避免其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针对潜在供应商或客户的资产状况、债务规模、经营能力、关联方体系等方面进行调研,并通过实地考察,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方面,验证效益的真实性;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确定预付或赊销的最大金额和比例,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信用贸易过程监督,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事先设置风险预处理程序,确定抵押物处置等可行性;将逾期债权处理情况纳入销售人员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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