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合集下载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市监信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行风建设、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推行联合抽查检查,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带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促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

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动态更新。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济政办字〔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规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到生产经营场所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开展的调查、检查、检验等活动。

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宽严相济、包容审慎、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本系统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职责,厘清部门间涉企行政检查的权力边界。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标准和记录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标准和记录
否决项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2





10、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
查现场、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11、仓库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污染源。
查现场、平面图
12、仓库内卫生整洁、避光、通风、干燥,符合产品特性和标准。
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查现场、温湿度记录情况、标准要求等
13、仓库室内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3





1、建立并执行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人员与职能的规定;
(2)采购控制、进货验收、产品退换的制度及质量验证的方法;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3





(3)仓库管理、出库复核的制度;
(4)不合格品处理的制度;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的,还应保存有: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查文档资料
否决项
3、收集并保存与所经营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GB 9706.1医用电器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查花名册、任用文件、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职称、内审员、专业技术培训)证书原件、询问个人简历
否决项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申请人不会填、部门共享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在认真总结山东自贸试验区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让市场主体共享改革红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发挥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全省一张网”优势,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规范、更便捷的登记服务。

落实涉企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晰禁限制进入的领域范围。

进一步做好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的衔接,更好地服务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业一证”等重要改革任务。

二、主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目录),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并对规范目录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以下简称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

规范目录建立了规范条目与中央、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许可经营事项的对应关系,建立了规范条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对应关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在日常登记注册、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经营范围等工作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一)规范经营范围分类标注。

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登记区别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
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按照省政府、省司法厅部署要求,我局梳理编制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予以公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不公示市场监管日常检查表

不公示市场监管日常检查表

不公示市场监管日常检查表摘要:一、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的重要性1.维护市场秩序2.保障消费者权益3.促进产业发展二、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的内容1.市场主体资格检查2.商品质量与价格检查3.广告宣传合规性检查4.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三、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的实施步骤1.制定检查计划2.开展实地检查3.填写检查表格4.汇总分析检查结果5.整改与处理四、提高市场监管日常检查效果的方法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2.运用科技手段辅助检查3.完善检查制度与流程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五、结论1.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的必要性2.持续优化检查工作,提升市场监管水平正文:市场监管日常检查是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市场主体、商品质量、价格、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检查,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发展。

在日常检查中,首先要关注市场主体资格。

执法人员要核实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其次,要重点检查商品质量与价格,确保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价格合规。

同时,广告宣传的合规性也不容忽视,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此外,还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行市场监管日常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首先,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对象等。

实地检查时,要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和检查表格,现场填写。

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为了提高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的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运用科技手段辅助检查,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检查效率。

三是完善检查制度与流程,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对于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局(部、办)、市局各有关处室: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附件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1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N/A《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1登记事项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1登记事项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2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3价格行为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等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价格法》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四至第十六条;《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至第四十九条4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等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5直销行为检查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直销企业总公司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6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7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8广告行为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广告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8广告行为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重点检查事项抽样检测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九条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登记的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1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1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摊点食品安全检查备案食品摊点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1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14餐饮服务单位检查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场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4餐饮服务单位检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小餐饮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15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1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市场在售食品重点检查事项抽样检验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条20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21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一般检查事项抽样检测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1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2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3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社会团体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24专利代理监督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省知识产权局授权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法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五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 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严把 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 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 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将体系检查从 婴幼儿配方乳房逐步扩大到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 4.【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23号)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 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 查。” 51..【【规 法章律】】《《食食品品召 安回 全管 法理 》办 (法 200》9年(22月0125通年过3月,国20家15食年品4月药修品订监,督2管01理8年总1局2月令修第12 正)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 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 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 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工作。”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 作。”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 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 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 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 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通过)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 、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 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 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
12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13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 督检查
14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15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16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 17 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
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18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19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20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示信息检查
3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4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5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6
食品抽样检验
7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8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 检验
9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10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 业的监督检查
11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 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 三条。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第十一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第70号)第八条。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 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 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 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 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 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 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 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九 条:“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 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 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 抽查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 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市级、县级 市1、场【监法督律管】理《部产门品负质责量组法织》实(施19本93级年监2月督通抽过查,,2汇01总8年、1分2月析修本正行)政第区八域条监:督“抽国查 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 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 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国 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 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