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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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

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

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附件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 优质资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 . . 优质资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

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2022年江苏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点杯“建筑工程电子交易决赛题库-下(判断题部分)

2022年江苏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点杯“建筑工程电子交易决赛题库-下(判断题部分)

2022年江苏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点杯“建筑工程电子交易决赛题库-下(判断题部分)判断题1.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还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奖项、业绩等。

()A、正确B、错误答案:A2.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A、正确B、错误答案:A3.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A、正确B、错误答案:B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A、正确B、错误答案:A5.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不可以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执行。

()A、正确B、错误答案:B6.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一次性被扣20分的,公示1个月。

()A、正确B、错误答案:B7.苏建规字〔2020〕6号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A、正确B、错误答案:A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及评标中的有关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及评标中的有关问题
… … … … … … … … … 一 一 … … … … … …
准应 充分考 虑其技术标的科学性、 合理性 , 并因技术性要 求 不同其侧 重点有所不 同。其评 标标准量 化的指标和量 值应 从专业 的角度 结合工程实际考 虑。 在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时, 由于资格预审阶段 已经选 择 了有资格有能力的投标者 , 评标时不应将投标者资格、 实 力 等方面的分值设得较 高, 而应注重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并应重视投标报价合理性。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 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省评标规则) 中采取的打分方法 , 是行之有效的 方法之一 , 其综合 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为: ①投标报价 ( 不低于 7 分)②施工组织设计( 0 ; 不高于 2 0 分) ③投标报价 合理 性 ( ; 不高于 4分) ④投标人经历及业 ; 绩( 不高于 1 0分) 对 实际的操作具有较 强的指导意义 , , 但 是其分值 比例作者认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 在实际 的评标过程 中许多同志有这样的感受: 招标文 件无论是把施工组织指标 写得十分详细 , 还是较模糊 , 专 家委 员评标打分 的差异都可能较大 。 作者认为这很 正常。 因为交给专 家委 员打分的均为无 法客观考察和 定量 化计 算 的因素 。对于这些 因素 , 当充分信任 专家评委 , 应 应当 支持专家评委根据 自己的认识打分 , 当鼓励专家评委员 应 自由地表达 自己的观 点。评标 时, 专家评委应 当独立地对 每个有效投标人 的标 书进行评价 、 打分, 然后汇总每个投 标人每项评分 因素的得分 。如 果对专家 评委 限定得太死 , 专家评委就没有打分 的 自由, 也不能发挥其专 业水 平,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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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江苏省货物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八: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货物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货物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3.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7.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8.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0.投标文件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13.与招标文件提供的货物(设备)清单中的清单数量不相同的;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1.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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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建法(2004)22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二○○四年七月七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招标人需要设定标底的,标底的编制和设定应当以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标底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招标人可以按照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以低于招标人设定的标底的一定幅度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有效性的基准价,或者按照投标总价与标底总价的偏离幅度进行评分的,属于将标底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公布。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应当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格式。

标底和投标文件中的“标底总价”或者“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要求采用书面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据要求采用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原始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方法,还可以针对国有资金项目的特点,按照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调整本规则及附件《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中的有关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价格变动标准,公布适用于本地区国有资金项目的指导性评标方法和标准。

调整的内容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的,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评价指标,并遵循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确定各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

具体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二)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十一条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评标准备及清标;(三)组建评标委员会;(四)初步评审;(五)详细评审;(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招标人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清标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视工作量的大小确定。

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的规定。

第十三条清标工作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评标的实际需要,编制评标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表格。

第十四条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四)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六)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的具体标准。

设定标准的方法有:(一)以招标人设定的标底价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二)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的一定幅度为标准;(三)以投标人投标价格的平均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

第十六条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四)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五)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六)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七)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八)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九)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十一)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对上述第(五)、(八)项进行确认,对上述第(六)、(七)、(九)、(十)项向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十二)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

清标工作组成员拒绝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遗漏或者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补充和纠正。

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组建。

第十九条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一)听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依据予以记录。

(二)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三)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四)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五)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六)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澄清工作委托给清标工作组。

(七)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八)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九)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二十一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第二十二条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改变或者遗漏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定的价格或者费用、材料规格或者型号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补正。

投标文件改变属于投标人代收代缴性质的各种税、基金或者行政规费的标准,或者遗漏相关内容的,按照规定的计税、计费标准进行补正。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一)工程内容是否完整;(二)施工方法是否正确;(三)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六)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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