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 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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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实施细则

FATCA实施细则

FATCA实施细则1.定义与分类:2.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FATCA要求金融机构对其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客户是否是美国人或与美国有纳税义务的人。

FATCA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该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当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

3.报告与纳税义务:根据FATCA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海关及国税局(IRS)报告与美国相关的外国金融账户的信息。

FATCA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并要求金融机构与IRS进行信息交换。

同时,FATCA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要求其提供准确的税务信息,并报告与外国金融账户相关的交易。

4.共同账户与特殊情况:FATCA实施细则还对共同账户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合规要求提供了具体指引。

例如,当一个账户由多个人共同拥有时,金融机构需要判断账户中是否存在美国人或与美国有纳税义务的人,并相应履行报告义务。

此外,FATCA还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在特殊情况下暂缓执行的机会,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系统改造和合规准备。

5.税收协定与信息交换:作为一项跨国税务合规法案,FATCA也涉及了国际税收合作与信息交换。

FATCA实施细则规定了如何与其他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这些税收协定可以帮助各国共同打击国际逃税行为,并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获取途径。

总的来说,FATCA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和纳税人具有指导意义,帮助其理解FATCA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合规操作。

FATCA的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但也有效地提高了税收透明度,减少了逃税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FATCA也促进了国际税收合作,改善了税收的全球治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作者:张德晓来源:《商情》2014年第52期【摘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近年来美国政府将追查海外偷漏税作为一条增收途径。

2010年3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促进就业法案》(HIRE Act),以改善就业市场,而该法案包含一个条例,即《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该法案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

其相关条款要求所有非美国金融机构(FFI),其中包括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和非美国非金融机构(NFFE)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否则,该金融机构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款项和销售或处分美国证券所得都将被强行征收一项新的30%的预提税。

【关键词】FATCA,商业银行一、美国政府实施FATCA的背景介绍FATCA法案旨在打击美国纳税义务人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投资进行避税,并掌握其海外资产,其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监管合规和报告机制,要求特定外国实体披露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美国人士的信息。

FATCA的申报对象为美国公民,其中包括在海外有个人账户达5万美元以上和企业账户25万美元以上的持有美国绿卡和双重国籍者。

对于某些非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其拥有超过10%以上的美国股东,该非金融机构就必须定期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公司持股人国籍资料和持股比例。

FATCA法案通过对直接或间接不遵守法案规定的相关方支付的可扣缴款项征收30%的惩罚税收,来促使特定外国实体遵守合规要求。

该法案的意图是让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承担主动申报所持有的美国客户的账户资料(包含收入、所得、资本利得等信息)的责任,以单方面保障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

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

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

附件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本规则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2号)等制定。

一、字符串、字符及空格的检查校验(一)交易要素内容不得与‚filterstr.txt‛文件中列出的字符串完全相同‚filterstr.txt‛文件是臵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一个文本文件,其内容为一系列以回车符号间隔开的字符串,该文件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维护更新,报送机构可登录系统查阅该文件。

报文中各个交易要素内容不得与‚filterstr.txt‛文件中列出的字符串内容完全一致。

例如,‚filterstr.txt‛文件中含有‚未知‛字符串,如报文中某条交易收款人名称为‚未知‛,则该报文不能通过检查校验;但如收款人名称为‚王未知‛,则该报文可通过检查校验。

(二)除下述交易要素外,其它交易要素中不得出现‚?‛、‚!‛、‚$‛、‚%‛、‚^‛、‚*‛字符。

(‚?‛和‚!‛包含全角和半角两种格式,其他字符为半角字符。

)1.大额交易的‚资金用途CRPP‛;2.可疑交易的‚客户详细地址CTAR‛、‚客户其它联系方式CCEI‛、‚采取措施TKMS‛、‚可疑行为描述SSDS‛、‚资金来源和用途CRSP‛、‚联系电话CCTL‛。

例如,报文中某条交易收款方姓名为‚贾?明‛时,则该报文不能通过检查校验。

(三)下述交易要素的特定位臵不得出现空格1.表1所列大额交易要素字段的前、后及中间位臵均不允许出现空格。

表12.表2所列可疑交易要素字段的前、后及中间位臵均不允许出现空格。

特殊卡管理规定(3篇)

特殊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卡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卡,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特定功能、用途或者服务对象的金融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借记卡、预付卡、电子现金卡等。

第三条特殊卡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特殊卡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可靠:确保特殊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欺诈、盗刷等风险。

(三)公平公正: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便民高效:提高特殊卡的服务水平,方便消费者使用。

第二章特殊卡发行与审核第四条金融机构发行特殊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金融机构发行特殊卡,应当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包括卡种、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发行特殊卡前,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使用特殊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发行特殊卡,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金融机构发行特殊卡,应当对特殊卡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卡内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特殊卡使用与监管第九条特殊卡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特殊卡,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二)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特殊卡,防止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冒用。

(三)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特殊卡的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四)持卡人发现特殊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冒用,应当立即向发卡机构报告。

第十条发卡机构应当加强对特殊卡使用的监管,包括:(一)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防范欺诈、盗刷等风险。

(二)加强对持卡人的宣传教育,提高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建立健全持卡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持卡人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特殊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特殊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记录

《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记录

《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阅读记录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FATCA概述及影响 (3)1. FATCA背景及目的 (4)2. FATCA的主要内容 (5)3. FATCA的实施影响 (6)三、CRS概述及与FATCA的比较 (8)1. CRS概念及背景 (9)2. CRS与FATCA的异同点 (11)四、涉税信息交换机制详解 (12)1. 信息交换的原则和范围 (14)2. 信息交换的具体操作方式 (15)3. 信息保护与安全措施 (16)五、全球资产透明化的趋势和影响 (18)1. 资产透明化的背景及意义 (20)2. 全球资产透明化的现状和趋势 (21)3. 资产透明化对各方面的影响 (22)六、案例分析与讨论 (24)1. 典型案例分析 (25)2. 案例中的问题和启示 (26)3. 应对措施与建议 (27)七、总结与展望 (29)1. 阅读总结 (30)2.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展望 (32)一、内容描述本书详细介绍了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的基本概念、实施背景以及在全球范围内推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重要性和意义。

FATCA是由美国国会在2010年签署的一项法律,旨在打击海外逃税行为,要求非美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的税务信息。

这一法案的实施,不仅加强了美国与其他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也为全球范围内的涉税信息交换奠定了基础。

CRS则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14年推出的一项国际标准,旨在通过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换,实现全球金融账户的透明化。

CRS要求各国税务部门相互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管和征收税款。

本书从FATCA和CRS的基本概念入手,详细阐述了它们的实施背景、核心原则和具体要求。

CRS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CRS运行机制
9
中国和香港地区采纳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香港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香港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CRS政策对香港保险的影响
FATCA法案
7
“全球征税”这一概念由最初的美国,扩展到英国,之后又进一步扩展到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
OECD受G20的委托制定了「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近百个国家或地区承诺于2017年或2018年实施。中国已与美国签署实施FATCA的政府间协议,并承诺将执行CRS。 简要来讲,CRS就是全球版的「肥猫法案」。
CRS的实施,对于没有想要通过香港境外账户偷税漏税的投保人,除了在投保时要多填一张自我证明(写上自己的税务居住地与税务编号),没有其他任何影响。 中国国税局对于征税这一行为,并不会出现“国内”与“海外”两套标准。在国内投保的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包括寿险、重疾险、储蓄保险)不需要交税,在海外投保的保单同样不需要交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保人无论是在国内或是海外购买的寿险、重疾险保单,获得赔偿时均无需缴税。
申报是要Text
12
中国国税局应该明确,CRS并非是一种增加的税收,而是把原本应该收的中国居民的海外税项给收回来,比如有人或者企业确实是在中国开展业务,但是收入来自海外,于是把收入藏在海外的子公司,享受低税率的政策。这样的做法以后可能就会成为CRS打击的重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是在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的。在保险收益的税收政策上,目前中国税法是比较模糊的,但实质上并没有在保险上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CRS并非是新增税项,国内买保险本来就不征税,在香港的保险本来也是免税,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逃税的问题!其实结论很简单:境外保单的确会申报给税务局,但只要中国不对个人保险征税,香港保单同样不征税。将来若要征税,那就境内境外一起征。

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February 13, 2014Spanish | English | Russian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FATCA 和 IGA 简介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 是美国于 2010 年颁布的法律,属于 HIRE 法案的组成部分。

FATCA 最终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颁发,2014 年 7 月 1 日生效,其中部分义务的履行期限为两年半。

根据美国财政部声明,我们预计不久后将发布 FATCA 修订法规和进一步的指导说明。

最后期限已经临近。

FATCA 面向持国外金融帐户的美国纳税人,专门打击其逃税行为。

它要求国外实体确认那些直接或间接持有特定国外金融帐户的美国纳税人,并向 IRS (国内收入署)汇报相关信息。

对于违规者,其来自美国的特定款项将代扣 30% 所得税,还可能违反当地国家法律。

美国政府与多个参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 (IGA) 来消除某些法律障碍,减少当地财务机构的合规性负担并在其当地辖区内有效施行 FATCA 。

目前共制定了两套 IGA 范例 -Model 1 和 Model 2。

签署的 IGA 数量达到 22 个,有大约 40 个国家正与美国协商签订 IGA (见下表)。

FATCA 和 IGA 不仅影响到美国个人和实体,还要求众多国外实体遵守更多的披露与合规性要求,甚至还可能影响国外个人。

即使不涉及美国受益人或美国投资,FATCA 和 IGA 中的很多要求也仍然适用。

在等待后续指导说明的同时,我们会事先讨论 FATCA 和 IGA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确保合规性所需的重要步骤和设施(见下面)。

FATCA 与 IGA 的重要方面FATCA 和 IGA 将美国以外的实体划分为国外金融机构 (FFI) 和非金融类国外实体 (NFFE)。

如下面所示,每一类都要履行不同的 FATCA/IGA 义务:外国金融机构 (FFI)非金融外国实体 (NFFE)FFI 可能需要向 IRS 登记以确认哪些帐户持有者是美国纳税人和美国所有的外国实体,并向 IRS 汇报其相关的财务信息,或是按照 1 型 IGA 的要求汇报给当地税务部门(LTA)。

FATCA-美国纳税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

美国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及背景【内容】为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建立并运行我国金融机构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关促进国际税务合规及实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的协议》(简称“中美政府间协议”),经国务院授权,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旨在明确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内容】本办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相关行为。

【释义】由于参与涉税信息管理的主体涉及监管、金融机构、各类客户,故本条未从主体角度明确适用范围,而是从行为角度明确。

第三条对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内容】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注册、尽职调查、信息报送等义务,并应将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维护、更新及报送等纳入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信息保密的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涉税信息收集报送义务。

金融机构不得暗示、明示或帮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客户隐匿资产。

金融机构应确保本集团内各机构(如有)符合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释义】金融机构应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客户信息保密的监管要求,本办法中提及的允许披露和报送的信息适用本办法及相关信息报送管理规则。

第四条对客户的基本要求【内容】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客户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释义】无。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五条金融机构【内容】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一)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二)托管机构指将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作为主营业务的机构,即在过去的连续三年中(如机构成立不满三年,机构存在期间内)总收入的20%(含)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三)投资机构指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指提供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业务的机构。

FATCA中文版

保证:
1、根据伪证处罚,我声明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我还进一步证明:
①在该表第一部分所说明的机构是所有收入来源的受益人,此表用于证明在FATCA中的身份认证,或是用于美国税收法案6050W的商业的递交行为;
②在该表中第一部分说明的该机构的法人不是美国人;
③该表中所提到的收入并不是来源美国,且不遵循所得税协定,是合伙人收入的分成;
④在经济交易或易货交易,受益人为被豁免的外国人;
2、我授权该表的接受者给税收机构或被授权的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可以进行税务审计或类似的税务调查。

我同意并认可该表中的信息在相关的税务机构中披露;
3、此外,我授权此表可以提供给税款扣缴人可以控制、接受、保管该机构的收入,来源于第一部分所说明的法人即为受益人,或任何税款扣缴人可以对收入发放或付款。

我承诺如果此表有不正确的地方,我在30天内会重新提交。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作为受益人签名印刷名日期(日-月-年)О我有权利作为第一部分提到的机构法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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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公佈之FATCA 施行細則(草案)重要內容
本施行細則草案放寬某些外國金融機構(FFI)之查核申報義務,整理如下:
(一)個人帳戶:
1.現有個人存款帳戶少於5萬美元或現金價值25 萬美元以下之保險或年金合
約免於審查。

帳戶餘額以FFI合約生效日當時之帳戶餘額為準。

2.帳戶金額於任一年底時累計超過100萬美元時,則仍需重新檢視。

3.帳戶金額介於5萬美元到100萬美元者,可採用電子搜尋方式找尋是否有美
國帳戶的徵象;帳戶金額超過100萬美元者,須採手動搜尋方式找尋是否有美國帳戶的徵象。

4.外國金融機構不再區分私人銀行帳戶(private banking accounts)或其他帳戶。

(二)法人:
1.現有公司帳戶金額少於25萬美元則免於審查。

帳戶餘額以FFI合約生效日當時之帳戶餘額為準。

2.當帳戶金額於任一年底時累計超過100萬美元時,則仍需重新檢視。

3.對於現有公司帳戶,FFI可以仰賴AML及KYC所產生之紀錄與資料來取代相關查核程序。

4.公司帳戶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金融機構必須取得公司大股東之資料,或是取得公司證明其並無美國籍股東。

(三)其他規定之變更:
1. 排除溯往債務(Grandfathered Obligation):
償還於2013年1月1日已存在之債務(ex: 定存、債券、具有拘束力且可延長信用期限的合約、於一定年齡或死亡時給付之人壽保險合約、交易對手間依據ISDA主契約及認證證明所訂定之衍生性商品等)所產生之款項無需扣繳(亦即FFI在美投資, 2013.1.1前依據上述債務所生的利息、收益不用被扣繳)
2. 排除帳戶(Excluded Accounts):
特定儲蓄帳戶、長期壽險合約、受豁免之受益所有人所持有之帳戶(如外國政府或代理人、國際組織、外國中央銀行、某些退休基金)
3. 扣繳時程:
2014年起,開始扣繳利息、股利
2015年起,開始扣繳銷售或處分資產之美國來源款項(ex:買賣證券的所得總額)
2017年起,開始就passthrough payment進行扣繳
4. 申報時程:
2013年
申報項目為姓名、地址、稅籍號碼、帳戶號碼、帳戶餘額及不合作
帳戶之相關資料
申報期限為2014年9月30日
申報範圍為2014年6月30日之美國帳戶及不合作帳戶
2014年
申報項目同2013年
申報期限為2015年3月31日
申報範圍為2014年12月31日之美國帳戶及不合作帳戶
2015年
申報項目除2013年及2014年之規定外,亦須包含所有會出該帳戶
之項目
申報期限為2016年3月31日
申報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之美國帳戶及不合作帳戶
2016年
申報項目除2015年之規定外,亦須包含歸入該帳戶之所得總額
申報期限為2017年3月31日
申報範圍為2016年12月31日之美國帳戶及不合作帳戶
5. 視為遵循外國金融機構(Deemed Compliant FFIs):
何謂視同遵循?
1)若外國金融機構因其特性較不可能做為規避美國稅之管道,得被視為已
遵循FA TCA
2)若外國金融機構已被視為遵循FA TCA,則給付該金融機構之款項無需扣

「視為遵循外國金融機構」共分成三大類,並須向IRS申請:
a)登記之視同遵循者(Registered Deemed Compliant)
b)認證之視同遵循者(Certified Deemed Compliant)
c)自我紀錄之視同遵循者(Owner-Documented FFI)
(四)其他時程
本施行細則草案仍有可能會修改,如有意見可於4月30日前向IRS提出。

本施行細則之正式版本預計將於2012年夏末公布(最新消息:可能會再延後)。

另預計2012年將發佈「外國金融機構協議」合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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