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构建
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

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您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一、建立根治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点。
面对辖区内大量建设项目,政府监管部门压力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项目底数不清,信息不对称,部门间信息共享难。
市场主体不主动履责,缺乏诚信意识,风险因素不可控。
种种问题交织在一起,致使欠薪现象难以根治,亟需抓好政策落地、形成长效机制,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久久为功。
二、建立根治长效机制实施路径(一)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平台将用工单位及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考勤、工资支付等内容纳入平台实时动态监管,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平台将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在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各部门间共享,打破了部门间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制度标准体系。
制定《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建立一整套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告知企业工资发放的落实标准、落实方式及不按要求落实可能面临的后果。
(三)创新动态监管奖惩机制。
以平台为抓手构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根据不同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与联合奖惩。
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采取下达整改通知、按照《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信用评级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实现动态监管、动态奖惩,促进企业自主履责。
(四)实施第三方评估。
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业内专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履职践诺进行“政务评估”,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五)建立第三方担保机制。
建立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金融保险第三方担保机制,为保险机构提供完善的企业征信,为企业提供购保评估、在线购保、在线理赔等服务,既为农民工工资“兜底”,又为企业减负。
欠薪保障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欠薪保障工作制度汇编范本一、前言为保障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汇编。
本汇编旨在为各地开展欠薪保障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欠薪保障工作制度1. 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工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欠薪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支付日前向所在地工会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
2.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支付工资,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 欠薪预警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欠薪预警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提前采取措施,防止欠薪问题的发生。
对连续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4. 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
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专用账户,不得挪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可以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5.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 法律援助制度劳动者因工资支付问题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联合惩戒制度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各级政府应当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经营活动,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对涉及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薪保障工作流程1. 发现问题:劳动者、工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
工资拖欠联动治理方案

-短期目标:在一年内,降低工资拖欠案件数量至少30%,提升劳动者满意度。
-中期目标:在三年内,建立完善的工资拖欠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实现工资拖欠案件的持续下降。
-长期目标:在五年内,构建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资拖欠治理体系,基本消除工资拖欠现象。
三、核心措施明确工资拖欠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对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2.对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保障劳动者权益
1.建立劳动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事项。
2.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1.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2.对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二)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2.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易发生工资拖欠行业的监管。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1.构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2.定期发布工资支付情况监测报告,提高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三)强化监管与执法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工资拖欠联动治理方案
第1篇
工资拖欠联动治理方案
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部分行业领域出现工资拖欠现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现制定本方案。
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以防止工资拖欠与处理纠纷

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以防止工资拖欠与处理纠纷背景工资拖欠和处理纠纷是农民工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构建一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获得应得的工资,并及时处理发生的纠纷。
目标本文旨在提出一些简单的策略,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以防止工资拖欠和处理纠纷。
策略1. 建立工资支付监管机构:设立一个独立的工资支付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
该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2. 完善工资支付合同:应加强对工资支付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规性。
合同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内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机制。
3.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工资支付信息平台,使农民工和用工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通过公开工资支付信息,可以有效监督和约束用工企业的行为,减少工资拖欠和纠纷的发生。
4. 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维权代理和纠纷解决等服务。
这将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拖欠工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对用工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
这将起到震慑作用,减少工资拖欠和纠纷事件的发生。
结论通过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包括建立工资支付监管机构、完善工资支付合同、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机制以及加大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工资拖欠和处理纠纷的发生。
这将有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欠薪保障救济方案

欠薪保障救济方案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工人阶级带来了巨大的困苦。
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欠薪保障救济方案,帮助维护工人权益。
1. 涉欠工资金担保制度为了及时发放欠薪,保护职工权益,各地政府出台了涉欠工资金担保制度。
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方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涉欠工资金担保基金,用于担保欠薪企业的工资发放。
一旦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该基金即可从中发放工资。
这就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了企业在资金紧张时的难题。
2. 职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缴纳一定的职工工资保证金,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当企业无法正常支付工资时,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从职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资金给予职工,保障他们的正常待遇。
同时,企业也能透过职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增强劳资关系和信任度,降低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和冲突发生率。
3.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是我国有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制度之一。
这个制度强调的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职工也能享有合法权益和获得应得的保障。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工会代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询问,求得职工之所求。
4.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创立的宗旨是为了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各种各样的民事矛盾提供平衡方案。
人民调解制度详细的操作流程为先由调解员开展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开具合同章发给双方签字,签字后生效。
其特点是前期谈判,不走法律程序,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达到最终调解目的。
5. 急难补助制度急难补助制度的详细规定是在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下,由职工所在的单位为其发放医疗补助金、救济金或者特别津贴等。
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受伤职工在意外受伤后所面临的是困难和痛苦。
索要工资欠款救济方案分析要求企业按照合法程序支付工资是职工维权的前提。
防止欠薪欠资措施方案

防止欠薪欠资措施方案引言欠薪欠资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款项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雇佣关系平衡,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止欠薪欠资的方案。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强化1.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并规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2. 加大对欠薪欠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例如罚款金额的提高、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
3.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及时举报欠薪欠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1. 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评级制度,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因素,对用人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将评级结果公示,对信用较低的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2.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信用评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
三、完善劳动监管机制1.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确保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 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水平提升,提高对欠薪欠资行为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3. 加强劳动监察机构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4. 加强对新成立企业的审查和监管力度,重点关注刚刚成立的企业,防止其利用漏洞逃避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的要求。
四、建立完善的仲裁和诉讼机制1. 建立快速、高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加快劳动争议的解决速度,减少企业拖延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
2.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公正的仲裁结果。
3. 提高劳动争议诉讼的门槛,简化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减少员工维权成本。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员工的维权意识,使员工能够及时发现和举报欠薪欠资行为。
根治欠薪工作制度

根治欠薪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治欠薪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失信惩戒、法治保障的原则,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企业为主体、社会监督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欠薪预防、监控和处置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根治欠薪工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第二章预防欠薪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前,向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协议、劳动保障监察宣传资料等资料,告知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欠薪预警机制,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三章监控与处置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实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及措施

# 《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及措施》一、概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欠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根治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特制定本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及措施。
二、工作目标通过成立工作专班,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实现以下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欠薪现象的发生。
2. 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惩处欠薪责任主体,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3. 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实现欠薪案件动态清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5.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根治欠薪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专班的组成及职责分工(一)工作专班的组成成立根治欠薪工作专班,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具体成员包括:1. 政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
2. 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
3. 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
(二)职责分工1.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1)负责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欠薪违法行为。
(2)受理劳动者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欠薪案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3)建立健全欠薪企业信用档案,将欠薪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4)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管。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2)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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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学院专业班级经济法0835班学生姓名孙茜学号**********指导教师周毅职称副教授二○一二年四月一、欠薪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欠薪保障制度的概述目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各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常发生。
我国目前还未有统一完善的欠薪保障制度,只能通过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目前欠薪保障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律制度不系统,操作难,监察机构不健全,预防难,劳动关系不规范,维权难,行政管理不协调,配合难,司法审判不及时,执行难。
因此,构建统一完善的欠薪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欠薪保障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因雇主欠薪对雇员造成损害而设定的强制性保障制度,即通过法律、行政、监察和经济等手段确保劳动者的报酬及时、足额兑现,保障雇员正常生活的保障制度。
因此,欠薪保障制度也有以下三个特性:1、欠薪保障制度具有预防性。
欠薪保障制度主要是在欠薪问题发生前,通过法律和监督手段对欠薪问题予以预防,通过立法方式对欠薪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2、欠薪保障制度具有救济性。
欠薪保障制度的另一面表现为救济性,是指欠薪保障制度在劳动者遇到欠薪问题时,欠薪保障制度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并结合欠薪保障金制度对已发生的欠薪问题对劳动者给予及时补偿并对欠薪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3、欠薪保障制度是融会立法、司法、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保障制度。
欠薪保障制度是一个成体系性的欠薪问题解决方案,因此,它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行政予以监督,司法予以保障,经济予以支撑。
依据欠薪保障制度有以上特性,也决定了欠薪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有以下功能:首先,欠薪保障制度为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提供保障。
通常情况下,当劳动者遭遇欠薪问题时可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这些程序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许多劳动者在此期间已经无法保障自己及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欠薪保障制度正是在此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劳动者的燃眉之急,以补充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程序冗繁、耗时较长的缺点,并且,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毕竟未能解决欠薪问题的方方面面,即使用人单位被仲裁确认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的经营状况惨淡濒临破产或是无处寻主的时候,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所以,欠薪保障制度垫付工资的机制才能从实际上解决劳动者面对的现实困难,并且更加及时有效。
其次,欠薪保障制度还能帮助濒临破产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但若企业不能妥善解决职工各项问题,尤其是支付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而欠薪保障制度正好帮助企业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使得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并推出市场。
(二)欠薪保障制度的发展1、国外欠薪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状况在许多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都给予劳动者欠薪保障性制度,国家通过专项立法或者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将欠薪保障制度立法化。
国外由于法制体系完善,欠薪的情况较少,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员和成果也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沃尔夫根·冯·李希霍芬的观点:完善法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强化劳动监察权力。
在国外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法律的形式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按时直接支付不得克扣的权利。
国外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者对于其工资的处置权。
如利比亚《劳工法》第1511条第10款规定:“工资只能在工作日发放”,并在第1511条第3款规定:“工资应直接支付给本人或本人书面指定的家庭成员”,这些条文都明确的规定了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2)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
是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时,劳动者在企业破产或清产前的应得工资,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拖欠的工资是破产企业首先应当偿还的债务,以保证职工的劳动所得。
菲律宾《劳工法》第108条规定:“若遇雇主之营业破产或清理,其工人对于破产或清算前之服务应得工资部分享有优先权”;在韩国对于破产公司的公司职员被拖欠的工资破产后清偿不足部分由国家代替支付。
(3)法律制裁。
是指对违反工资保障,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经济、行政和法律的制裁。
大部分国家都对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什么是欠薪、如果发生欠薪情况会进行什么样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
如日本《劳动基准法》第117条“对于凭借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的人员,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劳役及2000日元以上3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120条对“违反劳动基准法所有的法定条款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都制定了相应的罚责”。
对用人单位拖延不给员工支付工资时,法院还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命令用人单位支付和未支付的金额同额的附加金。
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部分国家甚至明确了刑事犯罪,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如韩国劳动部对故意拖欠工资的业主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
为了保证最低工资得到遵守,法国法律对违反职业最低增长工资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雇主低于职业最低增长工资支付的行为构成刑事违法,要承担第五等级的轻罪处罚(罚金或者监禁)。
(4)平等给付。
平等给付是工人运动的产物,在很多国家,因职业、产业、种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不同,工资高低差距很大,其中以男女同工不同酬和种族歧视尤为突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共体首先建立了平等给付的国际原则,美国1963年确立了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英国在1970年制定了《同酬法》。
2、我国有关欠薪保障制度的相关条例和规定及其施行情况相对于其他国家较为健全的欠薪保障制度,我国也已在部分发达地区和欠薪纠纷频发地区实行了欠薪保障条例:在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制定《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在本地区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香港的破产欠薪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企业濒于破产的情况,当雇主无力偿还债务时,雇员可要求法律援助署协助,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对雇主发出清盘或破产令,迫讨被拖欠的薪金、代通知金和遣散费等款项。
雇员同时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垫支被拖欠的薪金、代通知金和遣散费,在破产清盘令发出后,要向破产管理署登记所有债项,以便日后获得清还。
台湾1986年颁布了《台湾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发生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的企业,当雇主无力偿还债务时,雇员可向劳保局申请企业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前六个月所积欠的工资,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予以偿付。
两地欠薪保障制度的设计上也有许多共同点:首先,两地均设立了雇主支付工资不能时的基金垫偿制度,以缓解积欠劳工工资引发的社会矛盾,该种基金的性质均具有公共救助性质,与劳工保险全体缴费全体收益的分担风险机制不同。
其次,两地均设定了专门机构和复议机构分别受理工资垫偿申请和复核申请,以保证垫偿申请得到妥当处理和劳工权益不受侵害,体现了分权和抗衡制约的理念。
再次,两地制度均规定了基金的代位求偿权,即基金垫偿劳工工资后,取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主张返还垫偿款及利息的代位求偿权。
最后,两地制度均设计了比较可操作的申请条件和相关程序,使得基金的运作和劳工的垫偿请求有章可循。
同时,我国台湾和香港两地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以该地区最高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运行近30年来有效地缓解了劳资矛盾,对雇主不能支付薪酬而陷入困境的劳工提供了非常及时有效的救助,对维护本地区的劳资和谐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两地基金的征缴率极高,基金连年盈余,这使得基金能稳健运作,有效抵御劳工工资被拖欠的风险。
我国香港和台湾两个地区制度设计的一个突出共同优点是规范细致、操作具体、各机构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严格、信息透明公开,既便于理解掌握,又便于法律适用,形成公众的信任和参与,这些都是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值得借鉴的地方。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深圳和上海地区也借鉴香港、台湾地区制度的某些做法建立了欠薪保障金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和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开创了我国大陆实行欠薪垫付制度的先河,之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修订,改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但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深圳市在其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的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并不像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那样及时、完整和连续,据调查,1997—2006年年底,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共为37718名劳动者垫付欠薪5695万元,追偿1757万元,追偿金额不足垫付金额的1/3。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公布的2008年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数据显示: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2008年欠薪保障费收入为7606万元;2008年欠薪保障基金支出为4412万元,涉及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96家,领取垫付欠薪的员工13596人;基金收入支出差额为人民币3194万元,追回垫付款项为人民币588万元,追偿金额为垫付金额的13%;2008年度欠薪保障基金实际结存人民币3782万元。
虽然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的运作正常,基金收入大于支出,化解了企业欠薪产生的社会矛盾,缓解了劳动者的生活急需,但该市基金的覆盖率是有限的。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26日由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欠薪保障金征收每家企业欠薪保障费2006年度为人民币750元、2007年度为人民币840元、2008年为960元。
〔15〕上海市人保部门2007年共检查用人单位4万个,追缴欠薪欠保金额5.6亿元涉及劳动者75万人次。
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设计上也有许多共同点:欠薪保障基金有相同的来源,申请条件和期限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并且都规定两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其欠薪保障基金的代收机构。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滞后等因素,深圳市和上海市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政府信息披露不完善,数据不充分,无法具体了解欠薪保障基金的相关的统计数据,因此很难得知具体实施情况。
二、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制度的必要性首先,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