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警公务用枪的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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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引言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的行为,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概述该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公务用枪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公务用枪的范围和分类,包括制式手枪、制式步枪和特种枪支等。

2. 公务用枪的配备和使用:规定了公务用枪的配备标准和审批程序,以及公务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合法使用、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等。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保管:详细规定了公务用枪的管理责任和保管措施,包括公务用枪的登记、清点、保险和存放等。

4. 公务用枪的维护和检修:要求公务用枪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5. 公务用枪的报废和处置:明确了公务用枪报废和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废审批、销毁和交接手续等。

6. 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条例实施为确保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

2. 加强公务用枪培训和教育:公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3. 完善公务用枪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 提高公务用枪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公务用枪的保管和安全措施,防止公务用枪被盗、丢失或非法使用。

结论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为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公务用枪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公安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文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总结

公务用枪管理总结

公务用枪管理总结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公务用枪管理这档子事儿。

咱都知道,公务用枪那可不是玩具啊,那是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东西。

就好比是老虎的牙齿,得好好管着,不然可要出大乱子的!
你想想看,要是对公务用枪管理不善,那后果得多严重啊!枪要是落入了坏人手里,那不就像是给犯罪分子送上了一把锋利的刀吗?那得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呀!所以说,对公务用枪的管理,那必须得严格,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咱们的警察同志们,他们每天都在为了我们的安全奔波着、努力着。

他们手里的枪,就是他们保护我们的有力武器。

那这些枪怎么管理呢?首先,得有严格的制度吧!从枪的领取、使用到归还,每一个环节都得有明确的规定,就像走钢丝一样,不能有一点偏差。

而且啊,还得经常对这些枪进行检查、保养,可不能让它们关键时刻掉链子呀!
再说说保管吧,那也得是万无一失的呀!不能随随便便放在哪里,得有专门的地方,专人负责看管。

这就好像是把宝贝放在保险箱里,得确保安全。

还有培训呢,警察同志们得熟练掌握用枪的技巧和规范呀!不能乱开枪,也不能该开枪的时候不开枪,这可是个技术活呢!这就好比学开车,得把技术练得杠杠的,才能上路呀!
大家说,公务用枪管理是不是特别重要?要是管理不好,那我们的安全谁来保障呢?所以呀,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都得认真对待。

咱们的社会能这么安定,警察同志们功不可没,而公务用枪管理就是他们能顺利工作的重要保障啊!我们应该支持他们,理解他们,让他们能更好地为我们服务呀!这公务用枪管理,可不就是我们大家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嘛!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最新规定
背景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防止滥用,最新的规定被制定出来。

规定内容
1. 公务用枪的申领和归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程进行,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使用。

2. 公务用枪的领用人员必须具备完全的法律资质和专业技能,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3. 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和安全可靠。

4. 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目的使用,严禁在私人事务中使用或滥用。

5. 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6. 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必须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7. 公务用枪的报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严禁私
自处理或擅自转让。

执行和监督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公务用枪的管理进行定期
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论
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
控制,确保其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安机关将通过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机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的安全。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管理和使用公务用枪,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为执行特定任务而配发给特定人员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公务用枪管理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枪配发、使用、保管和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具备使用公务用枪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公务用枪的状态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公务用枪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职权、私自使用或泄露公务用枪。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枪的使用规程行使职权,确保使用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严守纪律,按照指令要求使用公务用枪。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培训,掌握使用公务用枪的技巧和方法,做到安全可靠。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报废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管公务用枪。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做好公务用枪的防盗防护工作,确保公务用枪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在交接公务用枪时,应当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登记,确保公务用枪的数量和状态。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公务用枪能够被有效的销毁,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是指由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的枪支,一般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等目的。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管理使用规定。

1. 权限控制: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公务用枪。

这些人员通常是警察、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士。

2. 严格审查: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专业素质。

同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使用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用枪必须严格保管,防止丢失、盗窃和非法使用。

通常会有专门的武器库和保险柜来存放枪支,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

4. 使用限制:公务用枪只能在特定的场合和任务中使用,且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滥用枪支权力。

在使用枪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5. 记录管理: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人员、时间、地点、用途等信息。

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枪支的使用符合规定。

6. 培训与考核: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持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枪支的使用方法、射击技能、安全意识等。

7. 失责追责:对于滥用公务用枪、丢失枪支或者非法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追责,包括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

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和制定,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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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警官 学 院 ,云南 ・ 明 6 0 2 ;2 1 昆 5 2 3 .楚雄 州公 安局 ,云南 ・ 楚雄 6 50 ) 7 0 0
内容摘要 :近年来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越来越 复杂 ,民警遭袭击 的案件 呈逐年上 升 的趋 势 ,同时还 造成 民警伤亡 也不 断增多 , 究 其原 因,主要是 民警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由于警务 用枪 的管理 “ 死” 和 民警 用枪 的技能弱 化 ,在许多 紧急情 况下 , 过
收 稿 日期 :2 0 0 0 6— 7—1 5
引发的直接后果是违法犯罪分子 的气焰 越来越嚣 张。近年来 ,暴力袭警案件不断上升的地区,都是 民警在 执行 盘查 、堵 截 、拘捕任 务 时和处 置突发 事 件 时没 有携 带必 要 的武器 和装备 或 不能正 确使 用枪 支 。试 想 如果 民警在 执行 公务 时都 随身携带 武器 和 装备 ,又能 正 确使 用 ,那 么违 法 犯 罪分 子 再 凶残 , 也 不敢 拿 自己的 “ 小命 ”往 枪 口上撞 的 。 ( ) 没有按 规定 办理 持枪 证 二 根 据规 定 ,只 有 申领 了持 枪 证 的 民警 才 能 佩 带 、使 用枪 支 。根据 调查 ,现在 绝 大多数 派 出所 只 有 所长 一人 佩带 枪支 ,办 理 了持 枪证 ,近六 成 的一 线 民警 没有 申领 到持 枪证 ,不能 佩枪 ,而 这一 大批 民警在 执行 任务 时面 临的危 险 可想而 知 。 ( ) 民警 的用枪 意识 不强 三 笔 者通 过调 查 ,大部 分可佩 枪 民警在 执行 任务 时不愿 领用 枪 支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存 在 着 “ 枪 ” 厌 、 “ 枪 ” 情绪 。这 主要是 “ 虑 ” 太 多 。 惧 顾 ( ) 民警对 枪支 的使 用把握 不 准 四 很 多 民警 执 行任 务时对 于遇 到什 么情形 可以 出 枪 、什 么情形 必 须先示 警 、什 么情形 可不 经示 警而 先 开枪 射击把 握不 准 ,处理 各种 复杂 情况 时使 用枪 支的能力不强 ,对依法用枪几年 ,有 的 单 位 由 于怕 组 织 射 击 训 练 出事 故 ,基 本不组 织 民警进 行 实弹射 击训 练 ,组织 的也 是不正规,从而导致民警使用枪支技术不精。笔者
19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通 过 的 《 支 管 理 法》 96年 枪 和与之相配套 的 《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公安机 关公 、《 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等 。这些法律 法规构成 了初步 的枪支 管理 体系 ,为 防止 枪支 滥 用 、丢失 ( 抢 ) 被 、 被盗方面确实起 到了积极 的预 防作 用 。但 是 由于管理 和使用武器 的程序过 于 “ 格” 严 ,也使得警方 在发 生 紧急情况下 ,贻误战机 ,严重影响 了警 务工作 的正常 开展 ,削弱了公安机关 的战斗力和威慑力 。
20 0 6年 第 3期 N . 0 6 O 3 20
云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un lo u nn P le Of e cdm ora fY na oi fcrA a e y c i
总第 6 o期 S m 0 u 6
试 论 民警公 务 用枪 的 管理 与使 用
高志雄 ,姚 剑 斌
贻误 战机 ,放纵 了罪犯 ,严重影响了警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削弱 了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威慑 力。 关键词 :警务用枪 ;管理与使用 ;法律法规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D 3 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7 —6 5 ( 06)O 6 2 o7 20 3—6 O o— 3

人 民群 众 的生命 和财 产安 全 呢?二是 极大 挫伤 了 民 警 积极 性 ,削弱 了公 安机 关 在 人 民群众 中 的威 望 。 长期 以来包 括公 安机 关 自身 ,过多 的强调 民警履 行 职责 的空手 “ 敌 ” 功 能 ,而 忽 视 了 民警 依 法 使 制 用武器 和警 械 的技 能 ,面对 一 支 没有 武 装 的队伍 , 群众是 不会 有安 全感 的 ,犯罪分 子更 不会惧 怕 。其

当前 枪支 管理 使用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 ) 以封 存代 替 管理 一 由于前几 年一 些基 层公 安机 关公 务用 枪管 理不 规范 ,少数民警涉枪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严重 影 响 了公 安机 关形 象 。以致 一些公 安 机关机 械地 把 公 务用枪 集 中上交 ,统 一 保 管 ,采 取 “ 枪 入库 ” 刀 的管 理模 式 。按 照 《 务 用 枪配 备 办 法 》 地 规 定 , 公 县 ( ) 公安 局 中 的 刑 侦 、治 安 、派 出 所 等 一 线 市 实 战部 门的手 枪配 备 比例为 1 1 : ,但 是 绝 大部 分 都 由治 安大 队统 一保 管 。采取 枪支统 一保 管 的管理模 式 ,在客 观上减 少 了公 务 用枪 被 盗 ( ) 抢 、丢失 和 民警滥 用 枪支 等涉 枪违 法违 纪案件 的 发生 ,但在 实 际工作 中往往造 成更 大 的危 害 ,主要表 现在 :一 是 大大 削弱 了公安 机关 的战斗力 。公 安机 关作 为 武装 性质 的 队伍 ,人 民警 察依 法 配备枪 支 , 目的就是 维 护社会 治 安次序 、打击 和惩 治犯罪 。将 枪支 统一 保 管 ,该 配备 的不 配备 、该 个人 携带 的不 携带 ,必 然 大大 削弱公 安机 关 打击违 法犯 罪 主力军 的作 用 ,而 造成 民警不 应有 的伤 亡 。刑侦 、禁 毒 、派 出所 等一 线实 战部 门 ,在 当前 社会 治安 形势 1趋 复杂 ,涉 枪 3 涉黑犯 罪不 断增 多 的情况 下 ,面对 穷 凶极恶 的犯 罪 分 子 ,如果 不配 备必 要 的武器 和警 械 ,在 自身安 全 都 难 以保 障的情 况下 ,又 怎能 维护 社会 治安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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