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鉴定、登记在案并用于履行职责的,具有公权属性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法、安全、严格的原则,依法授权和监督,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枪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执行特定任务。

禁止任何非法、滥用、私用枪支。

第二章枪支管理第五条公务用枪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鉴定、配发手续,确保枪支的合法来源和真实用途。

第六条公务用枪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型、规格进行配置,严禁配置超过规定的数量和型号。

第七条公务用枪必须保存在专用的枪支库房或保管枪柜中,保证安全可靠,严禁私自携带、外借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务用枪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持枪支的良好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务用枪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用、配发和回收,不得私自买卖、赠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用途使用。

第三章枪支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使用人员熟悉枪支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枪支使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射击安全和精确命中目标。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循警示射击和必要用力的原则,严禁乱射、故意伤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射击距离和环境条件,确保射击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射击礼仪和纪律,维护良好的形象和工作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使用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复核。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公务用枪是指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执行任务或保护安全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使用对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严格制度管理。

下面针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一、枪支管理1.枪支采购:为保证公务用枪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在质量可靠、生产厂家有信誉、具有生产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

2.枪支登记:对公务用枪应进行统一的登记,列出详细的资料,包括编号、型号、性能、钢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等信息,并由库房管理员及相应领导(副局长以上)签字确认。

3.枪支保管:公务用枪应当统一归口管理,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的枪库内。

枪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喝酒、吸烟、闲聊等行为,严禁将枪支带离枪库。

4.枪支领用:枪支的领用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当经过相应的手续,领用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枪支,通过核实后交付到库房进行存储。

5.枪支检查:对于公务用枪,可以采用不定期或按月执行一次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数量、存储情况、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和消耗等,实现枪支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二、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地点内使用,严禁私自更改或使用于非工作范围,严禁将枪支用于追赶、逼迫或击打有关人员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中。

2.使用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依据职责、性质、工作需要和技能要求、审慎等要素进行选派,核实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保证工作人员的使用安全。

3.使用程序:在使用公务用枪进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工作,追求精准、质量和效率。

4.使用监管:对于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追责。

三、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对于公务用枪的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响应能力,防范工作人员的非剌激、非必要使用,实行责任、官方化使用,提高使用安全性。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务用枪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工具,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促进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合理使用,我国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公务用枪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使用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3. 严格审查:对于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资格。

4. 防范滥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防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 单位申请:单位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枪支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说明等,申请材料要经过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

2. 个人申请:个人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3. 审批程序:公务用枪的申请,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标准: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和型号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考虑到警卫、巡逻、押运等不同任务的特点,确保数量充足、类型适当。

2. 储存管理: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专门的储存管理,配备枪械应当保持干燥、防锈、防潮、防火,确保枪支的完好性和使用安全。

3. 使用管理: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出警、私自执勤或私自擅离职守。

枪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使用规程和基本安全知识。

四、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1. 内部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一、背景公务用枪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安全机构等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保障公共安全而配备的枪支。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建立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职责1. 配枪单位负责公务用枪的统一管理和配发,必须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2. 配枪单位要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配枪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枪的保管,建立完善的枪支库房和保险柜,严禁私自携带或转借枪支。

三、使用规定1. 公务用枪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合法的持枪证件和资质。

3.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确认枪支的状态和功能正常,确保安全。

4.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用枪支,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枪支。

5.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注意枪支的操作安全和子弹的射击方向,确保不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

6.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好枪支,清理和归还使用过的弹药,不得私自带出或丢失。

7. 公务用枪使用人员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发现枪支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等待配枪单位进行检修或更换。

四、违规处理和监督1. 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配枪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 公众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3. 配枪单位应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五、宣传教育1. 配枪单位要广泛开展公务用枪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配枪单位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

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

(三)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

二、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配枪人员基本条件:
1、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
2、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与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

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4、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5、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
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
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
5、其她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

(三)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三、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
度;
(二)凡就是上级下发的枪支管理文件、通报均要学习登记; (三)每月枪支管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
(四)每年进行实弹射击两次;
(五)每年进行枪支分解结合两次:考核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对常用枪不完全分解、结合能力;被考核人要独立完成,考核成绩根据操作的熟练程度分为:不及格、一般、良好、优秀等四类;
(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四、枪支携带制度
(一)枪支一经领取,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公务用枪枪证》就是否一致,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

(二)执行警卫与特殊侦察任务时,在确保枪支安全的情况下,可贴身灵活佩带。

(三)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

非执勤性质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暴露时,不得暴露。

(四)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探亲访友、参加宴会、饮酒、严禁随意鸣枪,或利用枪支进行打猎等非警务活动。

(五)持枪人需携带枪支的情形结束后,或者携带枪支的任务
过程中有不需、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形期间,持枪人应将枪支弹药交枪支保管处集中保管,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无关人员、放在家中、放在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内。

外出期间,根据任务许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军事单位或者其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临时代管。

(六)当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

(七)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与本人所在单位。

(八)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禁止携枪进入北京市。

五、使用枪支报告制度
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并建立《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簿》,详细写明枪支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鸣枪、违反规定使用等情况。

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定性,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枪支的使用,也作为补充子弹的依据。

六、枪支保管制度
根据《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保管制度有三条原则:一就是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二就是领退登记,用毕清退;三就是保管设施可靠,即保管室要牢固保险,24小时有人值班,要安装
铁门、铁护窗(不小于18#罗纹钢)、铁柜(省公安厅监制的专用枪柜)及入侵探测报警器,金融系统还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一)金融系统守护押运枪支保管制度
1、枪支弹药管理要做到安全保密,守库枪支白天要入保险柜,加锁存放,夜间守库使用,做到枪不离人。

2、押运枪支平时入库保管,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办理领用手续,任务完毕连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及时交回入库,不准个人另行存放。

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严禁以任何理由将枪支携带出外。

3、押运人员只准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并随身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

军警检验时先出示持枪证,检查枪支时要卸下弹匣。

4、在执行任务时,如遇危及守护目标与守库、押运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鸣枪警告或正当防卫外,其余不得随意鸣枪。

5、枪支领退、出入库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枪支警械领用登记台账》。

七、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一)枪支管理检查包括对公安机关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检查(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对涉及枪支的单位与个人的枪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枪支实行年度查验(治安检查)、涉及枪支的单位对内部枪支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内部工作检
枪支年度查验三个基本要求:
1、由省公安厅统一布置,全面开展,一次完成。

2、要与枪支管理档案联动,实行枪支管理档案年度更替,保证枪支管理档案准确、有效。

3、年度查验后,及时开展对收缴、淘汰报废枪支的统一销毁处置,消除枪支保管方面的隐患。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要有专用检查登记簿登记检查情况与检查意见。

定期报告检查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情况。

(三)配备枪支的基层单位,每日对携带枪支人员的枪支随身携带情况进行检查,携带枪支外出执行任务时,每次转移场地时要检查枪支随身携带情况。

(四)有枪支集中保管处的单位,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清点枪支弹药与保管设施可靠情况。

(五)配枪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枪支勤务管理检查。

八、枪支保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保养制度。

并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

(二)每周五对枪支进行一次小擦。

(三)每月或实弹射击后必须对枪支进行一次全面保养、检
(四)被保养、检查的枪支要登记枪支型号、数量、存在问题。

漏检的枪支要登记枪号。

(五)保养检查的基本程序:1、安全检查。

2、检查外部:污垢、锈痕、碰伤、裂缝、变形、折断等,机件号码的一致性,准星、照门坚固性。

3、检查枪膛:锈蚀、油污、灰尘、损伤等。

4、检查机能:用数发教练弹装填弹匣,送入枪支,拉套筒数次,检
查输弹、送弹闭锁、击发、开锁、退壳及保险机能就是否
正常。

九、维修制度
(一)自行处理:故障处理方式不会影响射击精度、加快射击损耗、影响射击与保险机构可靠性的,易于修复的故障,可自
行处理。

(二)不宜自行处理的,逐级送省公安厅枪械修理所修理。

费用自理。

(三)不得擅自将枪支送外单位修理;不得在修理时擅自拼装零件;不得擅自更换击针。

(四)枪支维修情况要报告枪支管理部门登记,并到枪弹痕迹管理部门重新建档。

十、淘汰报废制度
(一)淘汰枪支就是指行政指令统一停止装备、使用的枪支,一般就是由新(式)枪支换装下来的旧(式)枪支。

(二)报废枪支就是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使用、不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枪支,如非制式枪支与严重损坏的枪支,以及超过使用寿命不能达到射击精度要求的枪支等等。

(三)枪支淘汰报废应当与枪支的配置、配备工作密切结合,原则上先行淘汰报废,上交销毁,然后增配枪支,以保证数量的控制,特别就是对以淘汰报废枪支为理由要求新增配枪,必须防止出现超量配置情况。

(四)淘汰报废枪支,特别就是淘汰枪支;在销毁之前仍按在用枪支进行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公安机关处置,未及时上交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公安机关收缴、收交枪支必须同时收缴《公务用枪枪证》,注销枪支登记。

(五)淘汰报废枪支的销毁工作具体程序:公安机关(含由当地公安机关拨给的单位)编报《销毁枪支移交清单》与待销毁枪支一并逐级交地市公安机关,由地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造册,上交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销毁,并报公安部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