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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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常政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信息(含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等)、照明以及占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各类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是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新、环保、园林、城管、安监、民防、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等方式规划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

第七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部门。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4月14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作用和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应入尽入、有偿使用”的原则。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养护、确保安全、合理收费、高效运行”的原则,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推进综合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区域内的新、改扩建管线的入廊工作及综合管廊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金寨县综合管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金寨县新老城区及产业园区综合管廊的维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金寨县新老城区及产业园区建设并管理的综合管廊,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金寨县综合管廊是指位于金寨县新老城区及开发区境内,政府投资建设的,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纳入县综合管廊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给水等可以纳入综合管廊的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管理部门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新老城区综合管廊的行政管理部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综合管廊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和备案综合管廊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金寨县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金寨县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综合管廊维护管理(一)综合管廊的管理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园区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况外,县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1、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2、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二)综合管廊维护单位的确定园区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对金寨县综合管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六条维护管理单位的义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综合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淮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3〕2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城市内排水、照明、供水、燃气、热力管线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期(含迁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通政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0日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自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市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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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要求。

第二条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

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三条本实施要求所称工程变更,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
(二)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参考《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重大变更:
(1)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后结算价超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2)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的;
(3)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其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
(4)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
(二)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的为一般变更。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变更。

第六条代建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向管廊公司申报工程变更备案。

第七条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后,由代建单位组织管廊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

若为重大变更,在通过会审形成初步意见后,组织专家论证。

每月由代建单位汇总变更情况交管廊公司。

第八条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报审表,及时报代建单位组织评审、备案。

第九条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事后备案。

第十条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事前备案处理程序:
(1)施工单位填报《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一),附相关材料;
(2)监理单位填写相关意见。

(3)跟踪审计单位核实变更估算金额,填写相关意见。

(4)设计单位填写相关意见。

若变更不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单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位意见不填。

(5)一般变更,由代建单位组织管廊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一)的填报,报管廊公司存档备案;若为重大变更,由代建单位先组织管廊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单位进行会审,形成初步意见后,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一)的填报,再组织专家论证,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重大变更备案表》(附件一)的填报。

(6)一般变更须事先通报管廊公司,经代建单位确认后组织施工;重大变更由代建单位向管廊公司报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事后备案处理程序。

符合事后备案情形的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代建单位应在实施前向管廊公司通报,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备案。

备案流程同事前备案。

第十二条坚持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变更应通过专家会论证。

参与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为3-7人单数,可由代建单位在市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

如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专家等特殊情况,可由管廊公司推荐专家。

第十三条管廊公司对未经备案、擅自实施的应事前备案变更项目和未在规定时间内事后备案的变更项目进行专项监察。

发现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对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标底编制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过失发生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的,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执行并按照审定的投资进行控制,代建单位及管廊公司进行跟踪监督。

未经备案的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工程变更项目,在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对于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附件一: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报审表
⒈此表为发生变更时(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统一填写的审批格式,变更估算金额由跟踪审计单位先核实,结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⒉变更审批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⒊变更不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意见不填。

4.本表一式六份,参建各方各保存一份,报管廊公司一份。

附件二: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重大变更备案表
⒉变更备案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⒊专家论证确认后,报管廊公司确认。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变更管理台账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现场签证单
工程名称:编号: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说明:现场签证单后需附签证工程量现场确认单。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附件五:
签证工程量现场确认单(填表指引)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2、本表的编号和相关签证单的编号保持一致。

3、管廊公司对该表的填写和确认流程进行抽查。

有管廊公司参与的,参与人
员在建设单位处签字。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

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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