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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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第八章第四节证券法

第八章第四节证券法

2、自愿、有偿、诚信


(1)自愿——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 参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2)有偿——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取得另一方的利益时,必须付 出代价。 (3)诚信——诚实守信,不得欺骗他人, 当事人之间必须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 保持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均衡。

3、合法——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等非法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6条:“证 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分别设立。但金融市场的融合已经成为发 展趋势

近几年,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货币政 策、措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如允许证券 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和用股票在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等。1999年10月,经国务 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而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同时规定:保 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 司总资产的5%。目前中国保监会已根据保险 公司的资产结构质量、内控制度及人员素质 状况等对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进一 步放开,部分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 场比例已达10%以上。
3、承销团承销与承销期

1)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2)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组成 3)证券的代、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承销人的义务

1)正当获得承销业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 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 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 核查募集文件: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 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 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 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 将证券先行销给认股人:证券公司在承销期 内,对所承销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股人 4)报告承销情况:证券公司包销的,应当在包 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监机构 备案;代销的,应在代销期满15日内,与发行人 共同将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备案。

【证券】证券法

【证券】证券法

【关键字】证券第八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民法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其含义相当广泛。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金券。

又称金额券是指具有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

邮票、印花就是典型的金券。

资格证券。

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资格证券的持券人可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

实践中,银行存折、车船票、行李票等即是资格证券。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是证明证券特有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

证券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由于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立法对证券的含义和范围的拟定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我国学术界一般将证券法上的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和认股权证等四大类:(一)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

1、股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

股票上一般须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和所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

此外,股票必须由发行公司和董事长签名并由发行公司盖章。

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股票是证权证券。

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因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只是对该种法律事实的证明和确认。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

____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____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导语:《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

是____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一)对证券公司的监管:(1)证券公司设立、收买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买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2)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效劳,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承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承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5)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详细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第⼆节证券公司设⽴和营业规则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公司设⽴及运营上,存在较⼤差异,但必须同时遵守若⼲共同规则。

⼀、特许审批制 证券公司的特许审批制,是政府审批机构依照设⽴申请⼈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斟酌各种实际状况,个别地批准设⽴证券公司并确定其营业范围的管理制度。

与准则主义相⽐,特许审批制具有鲜明的特点。

即使设⽴申请⼈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设⽴条件并履⾏了法定程序,审批机构也可以根据各种实际状况,酌定是否允许其设⽴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其营业范围。

在证券公司设⽴体制上,有直接登记制和审批登记制两种。

根据直接登记制,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设⽴申请⼈,均得申请设⽴证券公司;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

在理论上,直接登记制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归⼈公司设⽴的准则主义或核准主义。

所谓审批登记制,通常是指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必须获得政府机构的特别许可;在获得许可并筹备成功后,始得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续。

这种审批登记制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特许制有所不同。

采取审批登记制的国家往往明确规定设⽴公司的实质条件,⽽传统特许制通常对公司设⽴条件不作实质规定,是否允许设⽴公司完全取决于政府机构的决定。

就政府机构拥有公司设⽴的批准权⽽⾔,审批登记制与传统特许制之间差异不⼤。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融业务的公司法⼈,依法享有⾃主经营的权利,也须遵守国家⾦融管制政策和制度。

综观我国⾦融管理制度,⽆论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及其他⾦融⾏业,⽆不采取特许制。

可以说,特许制是贯穿我国⾦融管制制度的核⼼制度。

国务院早在1986年颁布的《银⾏管理暂⾏条例》中,就明确将“审批专业银⾏和其他⾦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职责交由中国⼈民银⾏⾏使,并将中国⼈民银⾏规定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1985年4⽉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中外合资银⾏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经济特区设⽴外资银⾏、中外合资银⾏,必须向中国⼈民银⾏提出申请;中国⼈民银⾏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审批”。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证券交易.doc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证券交易.doc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证券交易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及上市交易规定★★(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④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⑥首次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经济法8证券法

经济法8证券法

五、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业机构与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资格与经验。
2、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第八章来自证券法
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机构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与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交易、收购与证券上市交易的 暂停和终止 第五节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1、证券概念

P132 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设定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程 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 的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表 彰的权利和利益。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 地位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违法违规。 机构设立、业务、管理。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 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其设立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 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 理。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进行审计监 督。
(2)是一种要式凭证

(3)是一种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标准化权利凭证

3、证券分类P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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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券证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⑵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⑶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建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适用范围:按证券法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⑵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

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

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⑶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⑷合法原则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⑹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证券首先需要依法发行,然后才能上市或者交易。

按照发行的客体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发行股票、可转债、债券等,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1、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⑵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保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动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股票发行之后的责任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披露赢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赢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赢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赢利预测的50%,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4、证券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中国证监会令〔2006〕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下: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⑴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⑷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⑴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⑵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⑶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⑷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得变化;⑸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⑹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⑺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⑵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⑶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⑷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⑴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⑵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⑴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⑵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⑶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⑸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⑹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就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⑵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⑶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⑷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就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非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就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是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就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其中“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⑴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⑵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⑶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⑷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⑴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⑵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⑷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⑸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⑹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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