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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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编制说明1、标准制定的背景和任务来源1.1 编制背景与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环境保护、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发展、低碳发展等作为今后工作重点,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节能减排是中国转型低碳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必要手段。

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主体,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应该加强企业树立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识。

从企业来看,重点用能单位是耗能大户,更应该成为节能主体。

节能管理的监督首先需要节能目标的提出,涉及到能源计量检测、能耗审查、能效统计等诸多方面。

亟需制定量化的标准基础、制定能源管理、节能监察等规范,为节能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提供技术依据,为各级政府部门实施能源统计和能效公示评价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标准化作为政府执法监督的技术政策和政府量化管理的技术手段,能有效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快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友好型社会。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节能标准体系,有些初步建立了体系,并不完善;有的企业节能标准还处于空白状态。

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造成这种盲目性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能将国家、行业、地方节能目标及政策与企业的节能技术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不能确定一个系统的、符合各级政府节能政策要求的企业节能管理体系规范。

在此背景下,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启动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本标准的提出和制定将对全面促进和完善我省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起到积极引导。

1.2任务来源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2015年度四川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川质监函[2015]45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使用情况,提高节能效率,特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上海市经信委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上海市经信委

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

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基本要求5.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5.1.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5.1.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节能量审核标准

节能量审核标准
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 能耗因素。
(4)能源管理与计量
节能量达到Ⅰ级的项目计量器具应符合国标 GB17167标准的规定,节能量达到Ⅱ级的项目计 量器具应满足节能量测算数据采集需要。
项目节能量的测试应参照GB17166《企业能源审 计技术通则》、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进行。
(6)鼓励项目参与方提供第三方检测单位在 现场光度的实测数据,并经过维护系数修正 后的报告。
(7)经改造后照明工程的功率密度(LPD) 应符合GB50034标准规定。
(8)总体评价
旧工程评价方法应符合审核方法中第(1)~(6)条规 定的要求。
新优化工程评价方法应符合审核方法中第(1)~(7) 条规定的要求。
2、审核原则与方法
(1)审核原则
审核工作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 上海市相关政策。
审核工作应科学求实、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审核工作应保守受审核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或工作活动。
审核工作应将各种能源、耗能工质消耗量及节 约量按折标系数折算为标准煤统计、计算节能 量。
耗能工质消耗情况应依据国标GB/T2589规定 执行。
审核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帐,能源统 计报表、财务报表及各种原始凭证。
(2)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
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 定运行后一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 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3)能耗泄漏 指采取了节能措施后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
(3)材料审核 专家组或节能审核机构应参照国标GB/T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规定方法对节能项目 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当初审节能量与项目单 位申报节能量数据偏差较大或节能量计算方法 有明显问题时,应提出合理的节能量确认方法 或重新准备节能量审核相关材料。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导则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导则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导则1. 引言本文旨在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评价提供一个指导框架。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公共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管理的服务。

本文将从评价目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评价目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公共机构选择和优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评价的主要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能源消耗的影响,包括节能效果、减排效果等。

•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经济性,包括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等。

•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可持续性,包括服务提供商的专业水平、管理体系等。

•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服务质量,包括响应速度、问题解决能力等。

3. 评价指标为了全面评价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评价指标:3.1 能效改善指标•能源消耗量的减少率: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能源消耗的影响。

•能源节约量: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通过节能措施所实现的能源节约量。

•能源消耗强度:评估单位面积或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量。

3.2 经济性指标•投资回报率: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经济效益。

•成本效益比: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成本效益情况。

•能源成本占比:评估能源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

3.3 可持续性指标•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评估服务提供商的资质、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

•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体系:评估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体系是否规范、完善。

•合同期内的能效改善持续性:评估合同期内能效改善是否持续。

3.4 服务质量指标•响应速度:评估服务提供商对问题的响应速度。

•问题解决能力:评估服务提供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4. 评价方法为了准确评价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我们建议采用以下评价方法:4.1 数据收集收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数据,包括能源消耗数据、合同费用数据、能源改善措施数据等。

4.2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各项评价指标,并进行比较和综合评估。

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导则

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导则

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本市企业自行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1.2企业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遵照本技术导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导则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GB/T 25973-2010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DB31/T 662-201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则《清洁生产审核手册》(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2015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38号令)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经信节[2017]645号)3 术语和定义3.1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 1 —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3.3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3.4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指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阶段完成后,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编制报告。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
0.9
补偿后功率因数
0.95
线损率减少%
60
53
46
38
29
20
10
第7页/共58页
3 企业供电的合理化
降低线路损耗的主要措施 均衡三相负荷,降低三相负荷的电流不平衡度 *合理调整运行方式,改进线路的布局,避免超负荷及迂回供电按照经济电流密度来选择导线的截面积,对输送电流密度过大的导线,应及早更换、加大线径 *
第22页/共58页
3 企业供电的合理化
3.9 企业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设备要配置相应的测量和计量仪表。监测并记录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和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电能计量仪表准确度等级为2.0~1.0级。
第23页/共58页
3 企业供电的合理化
3.10 企业用电设备的非线性负荷产生高次谐波,引起电网电压及电流的畸变,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的措施达到GB/T14549的要求。3.11 企业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达到GB/T12326的要求。
电动机轻载降压节电技术降压节电器工作原理
第40页/共58页
4 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合理化
电动机轻载降压节电技术——适用范围恒转矩变功率负荷短时性负荷、间歇性负荷、周期性负荷风机、泵类负荷
第41页/共58页
5 电能转换为热能的合理化
5.1 根据生产的需要,合理地选用相应的电加热设备。电弧炉、感应炉等电加热设备效率应不低于50%,葙式炉、井式炉等连续作业的电加热设备效率应不低于40%,盐浴炉等电加热设备效率应不低于30%。5.2 对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电加热设备,要配置电压、电流、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不包括电阻炉及电熔槽),进行检测记录,统计分析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a)单位产品电耗; b)电炉的效率; C)功率因数。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约型城市建设,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在联合会审下达第一批工业项目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上海产业能效指南》和《上海先进制造业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制定完善了《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进一步把好项目准入关,完善产业用地评估和联合会审制度,提高本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六日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为提高上海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工业用地评估和工业用地联合会审提供标准和量化依据,特制定本导则。

一、引用标准和规范1、《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2、《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3、《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4、《上海产业用地指南》;5、《上海产业能效指南》;6、《上海先进制造业技术指南》等。

二、准入条件需供地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产业导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等导向。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含一万吨)的工业企业,应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含三千吨)不足一万吨的工业企业,应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三千吨的工业企业,应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四条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一九八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六条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认可。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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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
导则
一、引言
能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评价和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导则。

二、评价验收的目的
评价验收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在能源管理方面的绩效,并对其进行认定和监督,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推动能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三、评价验收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正,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客观准确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以数据为依据,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和园区的能源管理水平。

3.科学合理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激励约束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既重视激励,又重视约束,通过评价结果对企业和园区进行奖惩,促进能源管理的改进。

四、评价验收的内容
1.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上海市能源管理的要求,制定能源管理指标体系,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能耗结构、能源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指标。

2.收集评价数据:组织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3.评估能源管理水平: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水平。

4.制定评价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评价报告,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能源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和归类。

5.组织评价验收:组织评价验收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并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

6.认定和监督:根据评价结果,对达到相关标准的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认定,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五、评价验收的程序
1.指导文件的制定:上海市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评价验收的指导文件,明确评价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数据收集和准备: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按要求准备评价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3.现场评估和检查:评价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

4.评价报告的制定:评价验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现场评估的情况,制定评价报告。

5.评价报告的审核和复核:评价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6.认定和监督:评价验收机构对达到相关标准的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认定,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六、评价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1.评价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价验收人员和技术条件,进行评价和验收工作。

2.上海市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价验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评价验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评价验收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评价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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