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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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考研法硕真题:民法学

2024考研法硕真题:民法学

2024考研法硕真题:民法学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关于自然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 自然人的姓名权只能由本人行使D. 自然人的肖像权只能由本人及其近亲属行使2.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该合同的生效要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B. 合同标的明确C. 合同形式合法D. 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 下列关于监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能是父母B. 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其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C.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D. 监护期间,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4. 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B. 物权具有排他性C. 物权变动需要公示D. 物权具有优先性5. 下列关于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B. 债权具有排他性C. 债权变动不需要公示D. 债权具有优先性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2. 简述物权的特征和分类。

3. 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房屋卖给乙,乙支付房价款。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后甲反悔,要求收回房屋。

乙不同意,诉至法院。

请分析甲乙双方的权益,并判断乙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2. 甲为丙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内,丙未能偿还债务。

债权人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

请分析甲的担保责任,并判断乙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 论述我国监护制度的设立意义和适用范围。

五、法条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学院《民法学原理》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法学院《民法学原理》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法学院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20XX — 20XX 学年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民法学原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类型的是 ( )。

A.地役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D.相邻权2.下列物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

A.遗失之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3.下列情形中,构成留置权行使行为的是( )。

A.甲将车送汽车修理厂修理,在甲拒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厂将修好的车暂时扣留B.甲欠乙一笔钱,乙为了迫使甲还钱,强行将甲的一辆汽车拉走,扣留不还C.债权人为担保未届清偿期的一项债权在将来的实现,扣留债务人交其占有的物不还D.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在乙未付保管费的情况下,甲应乙的要求返还了保管物。

为实现保管费债权,乙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重新占有该保管物,并对其行使留置权4. 以下物中具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电视机与遥控器 B.书与书柜 C.鞋与袜子 D.桌子与凳子5. 以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 质权B.留置权C.所有权保留D.抵押权6. 某甲将其汽车送至某乙开设的汽车修理店维修,车修好后,某甲到某乙的店中取车。

某甲须支付修车费500元,但某甲随身只携带了现金200元。

某甲急需用车,经某乙同意,在支付了200元现金、又留下价值500元的手表后,将车开走。

某乙对该手表享有的权利是( )。

A.留置权B.典权C.抵押权D.质权7.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 )。

A.不动产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债权性使用权8.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 B.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C.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D.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9. 以下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

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

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

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

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

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

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

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

(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

3、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一、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决定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他们商定,小明出资购买汽车,小红负责驾驶和维护。

然而,两人关系出现问题,最终分手。

小明要求小红归还汽车。

2.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a) 该汽车的所有权归谁?b)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c)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3. 法律分析a) 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汽车的所有权归小明,因为他出资购买了该汽车。

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b) 共有权问题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c) 纠纷解决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二、问题解答1. 汽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出资购买了汽车,因此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2.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3.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三、相关法律条文解释1. 民法第125条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2. 民法第126条对于共同购买的物品,各自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共有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民法第129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约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等事项。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小明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小红没有对汽车的共有权。

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如果小红不同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民法条文,例如民法第125条和民法第126条。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D议,通说持否定意见。

此外,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的区别。

34.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

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事件、事件B.行为、行为C.事件、行为D.行为、事件【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

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当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

本题中,“甲的出生”与其个人意志无关,但一经出生,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甲的义务。

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

“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

由于本题所问的是“引起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在前,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为在后,本题的答案是C项。

【考生注意】类似题已经出现过,其设题陷阱在所问问题的前后关系。

3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A.物权B.人格权C.债权D.继承权【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请求权的范围。

民法中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人格权、继承权都属于支配权,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故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系数为零。

但要注意民法上的请求权不用于诉讼法或仲裁法上的求权,后者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审理的权利。

还要注意,当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也会产生请求权。

这就是说,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请求权绝不仅仅指债权。

36.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法人以及设立法人的行为。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思考--- 两步骤:1.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接着分析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得出结论。

解答---三句话:第一句:定性。

按题目要求写出结论,用法言法语。

第二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第三句:结合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以……”总论1.甲准备开一家饭馆,便找到自己的朋友高级厨师乙,二人商定:由甲出资购买开设饭馆所需一切物品,乙无需实物投资和金钱投资,只负责烧菜;利润三七分成,甲得七成,乙得三成。

第一年,饭馆盈利30万元,甲分得21万元、乙分得9万元。

第二年饭馆发生食客中毒事件,支付赔偿金43万元。

问:(1)在开设的饭馆中甲与乙是什么关系?为什么?(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答案:(1)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既可以是实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本案中,甲以实物出资、乙以劳务出资共同开饭馆,约定了盈余分配,故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甲乙是饭馆的合伙人,应对食客的赔偿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另一合伙人追偿超出自己应负担的数额部分。

2.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

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

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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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答案要点: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4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3、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该条法律是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不特定的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事主体的利益.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要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主要有四类: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二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规章,如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四是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如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三,违法的污染环境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5构成上述条件的后果:污染致害行为人不能以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能证明由于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或由于受害人、第三人过错而造成的污染损害,污染致害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答案要点:1该条是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损害必须是由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2损害的客观存在.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其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答:1该条是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2法律规定代位继承的意义在于,切实维护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合法的继承权.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为: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须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依据代位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第三,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5留置权的法律后果;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本条是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从属性的规定.2所谓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3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了其不得分离于主债权而单位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表现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地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即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以及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三,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第五,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也可以经受损害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六,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七,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九,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起就形成的,所以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9、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该条法律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缔约过程的顺利.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第三,须他方受有损失;第四,须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5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答案要点: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基于公平观念合理分摊责任,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使得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原则变得越来越科学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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