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

合集下载

第三章---消费税会计

第三章---消费税会计

5.进口应税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
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
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账户设置 二、对外销售的核算 三、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方
实际缴纳消费税 待扣消费税
贷方 应交消费税
余额:多交消费税 待扣消费税
尚未缴纳消费税
应交消费税应记入损益类账户“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年利润
二、对外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 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差额计提的消费税)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 会计分录同前。 支付代扣消费税时:
50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18 889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889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889
贷: 银行存款
18 889
(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借: 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
借: 在建工程
140 600
贷: 库存商品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应视同销售,在按成本转账的同时,按照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 税率,分别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税额,借记 “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商 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 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则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并计 算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 中。
委托方在提货时,应按照需支付的加工费,借记“委托加 工物资”等科目,按照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照支付加工费应负担的增值税 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委托方应按最终应税消费品 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 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 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企业实 际缴纳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3. 用于其他方面的会计处理
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
四、 包装物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2.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 随同产品销售但另收取押金的包装物 4. 出租、出借包装物

消费税会计实务

消费税会计实务

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 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 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 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某汽车轮胎厂2009年7月以自产轮胎200只,换回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 运输卡车一辆.双方协议不再进行货币结算,轮胎每只对外平均售价300 元(不含税),最高售价每只400元,轮胎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赠送
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发一批新产品, 共200斤,尚未定价,将该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已知: 账面成本为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 每斤0.5元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8000×(1+10%)+200×0.5]÷(120%)=11125(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1125×17%=1891.25(元) 应纳消费税=11125×20%+200×0.5=2325(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216.25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91.2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25
的价款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汽车制造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3%.求 该轮胎厂应交税费及会计处理. 换入生产资料时: 借:固定资产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200*4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400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消费税会计

消费税会计

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计算应缴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退货或退税时做相反分录。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 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 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 税款。 举例参见课本第129页例4-14,例4-15。
(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 费税的会计处理
1、税法相关规定 2、处理分三种情况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 (3)不作价,收取租金 收租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4)收取包装物押金 计提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包装物销售收入通 过“主营业务收入”核 算,应缴的消费税计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 目。
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 税依据。 “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 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 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 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 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 算。如果当月没有发生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 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 价格为计税依据。
3、会计处理
1、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平均价格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20*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平均价格计算) 20*2800*0.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2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0*2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20 贷:库存商品

税务会计课件第三章消费税会计

税务会计课件第三章消费税会计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单位税额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中只有黄酒、 啤酒、成品油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 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 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移送使用量。
2.“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了反映因消费税负债而产生的消费 税费用,企业还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该账户 核算企业销售应税产品而负担的消费税及其附加。
企业计算应交税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 费品的进口征税量。
3.复合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从 价、从量复合税率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率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出售某种 卷烟10大箱,每箱调拨价15000元。
(二)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四、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4.批发环节 5.零售环节
(1)生产与销售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 纳税。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征收消费税;如用于 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 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 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 为:

第3章 消费税会计

第3章 消费税会计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2、委托加工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无可参考价格的前提下)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 委托加工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包装物押金须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上述两种情况会计 处理也不一样, 见下例
举例: 某企业销售一批应税消费品,专用发票注明价 款200 000元,税额为34 000元;另出借包装物 (周转期半年),收取押金819元,开具普通发票。 (1)若应税消费品为化妆品,如何编制分录? (2)若应税消费品为葡萄酒,如何编制分录?
例4:某化妆品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新类型化妆 品送于客户,近期无类似产品出售。经查, 该批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30万元,化妆品成 本利润率5%。
区别于增值 税的规定
三、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目的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以纳税人 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计算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 直接销售环节-销售 – 自产自用环节-移送 – 委托加工环节-交货 – 进口环节-报关
生产
出 厂
拥有卷烟批发许可证
销售
中国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 福建分公司
福建中烟 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公司 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或称卷烟厂
福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厦门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宁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泉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等等
思考例4-21 自产啤酒用于广告宣传的会计处理?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给其他单位 例4-18: 汽车厂将自产汽车20辆(2.0升)对外投资,每辆汽车 不含税售价150 000元,成本价100 000元,消费税率5%。 确认/不确认收入

第三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第三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的设置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总体思路 有消必有增;先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后做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如教材案例:P94,例3-1、3-3
举例 红星卷烟厂将自产的200条卷烟作为交际 应酬,其生产成本为5600元。不含税调拨 价格为68元/标准条。(消费税率36%, 定额150元/箱
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时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1.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不含税销 售额×比例税率
(2)包装物计入销售的规定:
1、随货销售的,并入销售额,征消费税 2、酒类产品外的单独计价未过期包装物押金, 不征消费税; 3、逾期不再退还及1年以上包装物押金,并入销 售额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如果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 缴纳消费税; (2)如果用于下列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 纳消费税。①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和在建工程;②由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③ 用于提供劳务;④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多选题
4.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的乘用车10辆投资 于某客运公司,税务机关认可的售价为150 000元/辆,实际生 产成本为100 000/辆,乘用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5%。此项业 务以下处理正确的有( )。 A.用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 费税 B.对外投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在货物移送时 C.应交增值税为255 000元,应交消费税为75 000元 D.借:长期股权投资 1 8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000 ——应交消费税 75 000 E.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 答案:ABCDE

案例三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案例三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案例三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消费税是一种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它通常由政府机构通过立法来实施,并在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价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金。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和利润。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首先,消费税是一种非财产税,因此企业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任何关于消费税的项目。

这意味着消费税不会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算。

然而,消费税对企业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

企业需要在利润表上记录有关消费税的信息。

在会计核算中,消费税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内含消费税和加计消费税。

内含消费税是指企业将消费税内部承担,即将消费税纳入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值中,并与销售收入一同计入利润表。

这种方式下,企业实际支付的消费税金额将通过销售收入体现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中。

加计消费税是指企业将消费税作为额外费用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并单独计入利润表。

这种方式下,企业需将消费税金额从销售收入中减去,并单独记录为消费税费用。

这样,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将不包括消费税,只有净收入才会体现消费税的成本。

无论是采用内含消费税还是加计消费税的方式,企业都需要确保消费税的正确计算和准确申报。

为此,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会计系统,对销售收入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核对,确保消费税的计算准确无误。

此外,企业还需要定期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确保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与税务机关的要求一致。

最后,消费税的会计核算也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消费税的税率、免税项目、减免政策等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消费税会计核算时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会计报表中明确披露消费税的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企业需要根据消费税的计算方式,将消费税正确记录和计算在会计报表中,确保合规申报并准确反映企业的税务负担和利润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消费税法律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计算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以结算当日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一旦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生产的鞭炮焰火,在计算应缴消费税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再以其余额计缴消费税。

如何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有统一规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若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已含增值税税额,应换算为应计消费税的销售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如果向购买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式就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上式就按征收率计算。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下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其含义包括: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量×单位消费税额在从量定额计税时,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

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对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例1]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共计300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20×150+300000×45%+45000×30%=151500(元)[例2]某酒厂以粮食白酒100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厂需要。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100000×120×25%+100000×6×0.5×1=330000(元)[例3]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公斤,每公斤30元,未扣增值税。

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7%)=51282(元)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150+200×7500×30%-51282×30%=428718(元)[例4]某企业采购原油40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汽油12吨。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12吨×1388升/吨×0.2元/升=3331.20(元)(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卷烟),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销售的白包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白包卷烟一律按50%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50%)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按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烟类消费品,除甲级卷烟为10%,其余为5%;酒和酒精类消费品,除粮食白酒为10%,其余为5%;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等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汽车为6%;小轿车为8%。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或=销售数量×单位消费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例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轿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000元。

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180000×5%=9000(元)如果该自用轿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0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元)应交消费税税额=170526×5%=8526(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8526=170526(元)应交增值税税额=170526×17%=28989(元)(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确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否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实际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50%)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消费税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或=销售额×单位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例6]A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500元,双方协商加工费为1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如下:组成计税价格=(9500+1200)/(1-10%)=11888.89(元)应纳消费税税额=11889×10%=1189(元)委托方在向A企业付款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1200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1189元的消费税税额。

(四)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为原料,生产卷烟、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