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全文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抗洪抢险救灾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急管理主体。
第三条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类备案、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第四条防汛应急预案备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能够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二)预案应当详细描述防汛应急组织和调度、信息报送和发布、物资调配和保障、人员安排和培训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预案应当明确防汛应急机构、人员和各部门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四)预案应当与相关的防汛应急资源清单和协调机制相衔接,确保协同行动和资源共享。
(五)预案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化调整,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政府部门审核。
(六)预案应当定期修订和更新,确保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第三章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五条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如下:(一)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预案,并提出备案申请。
(二)制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三)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预案正文、预案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五)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
(六)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意见通知制定单位,并将备案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查、决策和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备案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制定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备案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的范围与分类(一)备案范围涵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组织和活动所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综合指南。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特定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专项应对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则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备案的主体与责任(一)备案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为备案主体。
(二)责任备案主体应当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确保预案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能够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备案的程序与要求(一)备案程序1、预案编制完成后,备案主体应当组织内部评审,确保预案内容准确、合理、可行。
2、内部评审通过后,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外部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将最终版本的应急预案报送至相关备案管理部门。
(二)备案要求1、应急预案应当具备明确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2、预案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
3、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受理备案申请对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审查备案材料对预案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评估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反馈审查意见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备案主体,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预案,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四)建立备案档案对已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健全备案管理档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与分类(一)备案范围凡是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组织,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均应进行备案。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各类企事业单位,如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等;3、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4、其他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单位和组织。
(二)分类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
1、总体应急预案是指从总体上阐述处理突发事件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具体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明确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所采取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文件。
三、备案主体与职责(一)备案主体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职责1、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审查、登记和存档等工作;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备案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专项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三)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
第四条专项应急预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自然灾害类:地震、洪水、台风、山体滑坡等;(二)事故灾难类: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等;(三)公共卫生类: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四)社会安全类: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二)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三)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资源保障等;(四)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
第六条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一)编制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2. 是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3. 是否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资源保障等;4. 是否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
(三)审核通过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报备案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编制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后的管理:(一)编制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三)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结果,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编制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备案,规范管理;(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企事业单位编制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编制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备案内容包括:(一)预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二)预案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三)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调配、应急物资储备;(四)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和宣传;(五)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情况;(六)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备案:(一)编制单位内部审核;(二)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三)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四)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第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应急预案文本;(二)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三)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章修订与更新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评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人员状况等因素,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预案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针对性:预案内容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针对性。
(三)实用性:预案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四)动态性: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公布与备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评审报告;(四)风险评估报告;(五)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评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机制,确保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等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
3.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
三、备案程序1.预案编制(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社区的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预案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保障等内容。
2.预案审核(1)预案编制完成后,由预案编制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预案报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预案备案(1)经审核合格的应急救援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及电子版;②预案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基本情况;③预案编制依据及过程说明;④预案编制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4.预案调整(1)预案备案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2)修订后的预案应当按照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四、备案管理1.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范围、程序、时限、责任等内容。
2.备案单位应当对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预案的实效性。
3.备案单位应当将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单位应当加强对预案编制、实施、评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案的落实。
五、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救援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按照规定修订、备案应急救援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制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备案工作。
(二)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三)及时高效: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
(四)公开透明:备案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以下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备案:(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其他需要备案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如下:(一)编制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核。
(三)审核单位在收到应急预案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时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五)备案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备案单位应当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包括:(一)建立应急预案档案,妥善保管备案材料。
(二)定期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及时备案。
(四)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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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
(五)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统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
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应包括起草、审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调研,科学确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内容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起草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确保
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预案中明确履
职要求和协同配合关系。
第十一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注重应急预案与相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审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重点关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完整
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如发现问题或建议修改,应及时通知
起草单位,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应急预案时,应确保备案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的信息库,将备案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章应急预案备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按
照备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实施应急预案时,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不
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对于执行情况不合格的应急预案,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并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有重大演练、实战的应急预案,应当加强执行情
况的监督,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上一级
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引导和培训,帮助其提高备案水平。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时,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费用,由备案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