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细则

资管新规细则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对于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MPA考核时,会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现金管理理财新规

现金管理理财新规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现金管理理财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必备技能。
为了加强对现金管理理财的监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新规:
1. 限制银行卡取款手续费和提现手续费: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卡ATM 取款手续费最高为每笔2 元,提现手续费最高为每笔3 元。
2. 限制信用卡透支利息:2019年8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息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五。
另外,信用卡还款后,银行应当尽快将透支金额从卡户账户中扣除,不得继续收取利息。
3.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指出,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强化对用户资金安全的保护,加强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防范洗钱和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资金活动。
4. 实行个人征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加强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完善征信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提高个人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保护个人隐私权。
上述新规的出台,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作为现代人,我们应当注重现金管理理财,严格控制个人财务开支,遵守各项规定,以便实现财务自
由目标。
银行业理财产品新规

银行业理财产品新规
2020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监管要求》(银发〔2020〕226号),也称为“2020年银行业理
财产品新规”。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高风险理财产品门槛提高:规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种,其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投
资范围受到限制。
2. 理财产品投资者分类:将理财产品投资者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三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能力有区别。
3. 理财产品风险披露要求:银行应当对社会公开理财产品的风
险揭示和收益率,并定期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
4.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限制: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
5. 理财产品期限和收益率限制: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应当≦6个月,收益率应当≦3%。
6. 理财产品合格性评定: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评估,确
保理财产品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监管要求。
此次新规旨在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提高理财产
品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进银行理
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5.27•【文号】银保监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公司: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知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解读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解读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银行理财监管新规。
这事儿可和咱的钱袋子息息相关呢,我就给你们唠唠我是咋看待这个新规的,这里面还有我自己的一段有趣经历呢。
我有个邻居张大爷,那可是个老财迷,一辈子辛辛苦苦攒下了不少钱。
他呀,就喜欢把钱放在银行做理财,觉得银行靠谱,还能赚点利息。
以前呢,张大爷每次买理财就跟去菜市场买菜似的,挑挑拣拣,哪个利率高就买哪个,也不管什么风险不风险的。
有一次,我陪着张大爷去银行。
一进银行门,客户经理就热情地迎上来,开始给张大爷介绍各种理财产品。
那些产品名字啊,听起来都特别高大上,什么“稳健增值计划”“财富畅享系列”之类的。
张大爷听得是云里雾里的,但眼睛就盯着那个写着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的产品。
我就多问了几句客户经理,“这产品风险咋样啊?会不会亏本啊?”客户经理就含糊其辞地说:“大爷,这个风险很低的,我们银行的理财都很稳健的,这么多年都没出过啥问题。
”我心里就有点犯嘀咕,这回答也太模棱两可了。
不过呢,这以后就不一样喽。
随着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的出台,现在再去银行,那感觉可大不一样了。
我前几天又陪张大爷去银行看看理财。
还是那个客户经理,但是这次介绍产品的时候,那叫一个详细啊。
他先跟我们讲了监管新规的要求,比如说银行理财要进行风险评级,而且要明确地告诉投资者风险到底有多大。
像以前那种含含糊糊的情况可不行了。
客户经理指着一个产品对张大爷说:“大爷,这个产品根据新规的评级呢,是中风险的。
这意味着虽然它可能有比较不错的收益,但是也有一定的波动风险,不像以前那些低风险产品那么稳。
”张大爷就有点不明白了,“啥叫波动风险啊?”这时候,旁边一个年轻的小伙子,也是来买理财的,插了句话:“大爷,波动风险就是说这个理财的收益啊,可能有时候高有时候低,不像定期存款那样稳稳地给你利息。
比如说这个产品,有可能这个月收益不错,下个月就稍微差点,不过总体来说,长期看可能会比低风险的产品收益高些。
”我听了就觉得这个解释很到位啊。
论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的影响

纳税Taxpaying财会研究论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的影响翟志胜(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831100)摘要:我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底,正式对外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新规。
新规公布以后,其中的一些新变化将会给银行的理财投资带来不小的影响。
本文阐述了“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的影响,“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销售管理的影响及银行理财风险管理的影响,希望银行的理财业务在新规的规范下能够顺利、稳健的开展下去。
关键词:理财新规;银行理财;影响2018年下半年,银保监会对外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也就是大众所说的“理财新规”,作为实施细则对银行理财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与之前出台的政策相比,这次的新规更具精细化的特点。
“理财新规”对各大银行理财、理财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重要影响分析(一)对银行理财产品造成的影响银保监会颁布新规之前,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简单,包括保障本金和非保障本金两种理财形式。
而银保监会颁布新规之后,保本理财已经不被国家允许,逐渐消失。
银行及时调整理财种类,推出了结构性存款,这种新型的储蓄性的理财形式,只要不违反银行的管理规章,理财新规不能对其发生效力。
依照“理财新规”的相关规定,依照募集方式的差异,银行理财大致可以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而依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二)对投资范围造成的影响依照“理财新规”,公募银行理财可以通过投资权益类公募基金,还可以间接的投资股票,这就为那些有实力、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提供了多种投资选择。
银行理财投资基金,既有助于资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凸显银行的优势,又利于基金公司在科研工作上一展宏图。
私募理财投资比较自由,不受“理财新规”的约束和限制,可以随意投资债券类和权益类的资产。
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禁止投资不良资产,但是允许投资ABN,也就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理财新规摊余成本法

理财新规摊余成本法
摊余成本法是一种计算投资收益或成本的方法,是对于按照成本计算的所有支出的一种分配方式。
其适用于长期持有资产的情况,比如固定收益证券、债券、信托等资产。
新的理财新规要求在理财产品中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收益计算,以平抑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差距,减少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造成的影响。
摊余成本法的实现方式是,通过计算资产原始成本及折旧等因素,将投资收益或成本平均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中,从而得出每期的实际收益或成本。
具体来说,摊余成本法的公式如下:
每期实际收益或成本=初始成本+折旧-已经摊销的成本
其中,“初始成本”指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折旧”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相应地减值的额度;“已经摊销的成本”包括早期每期的收益或成本。
摊余成本法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可以避免在资产持有期间内出现明显的波动性结算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减少投资风险,同时也更加适合长期、稳定的理财计划。
最新专家解读资管新规的十大要点

专家解读资管新规的十大要点专家解读资管新规的十大要点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中心曾刚栾稀11月17日晚,传闻已久的资管新规终告落地,“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了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这个首次横跨各类机构的纲领性文件,涵盖了资管业务的方方面面,与以往分散、分割的部门监管规定相比,有以下十个方面的要点: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的定位。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对产品按照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进行分类,不再按照机构分类,将机构监管转为功能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范围界定中,没有提到银行保本理财,在投资性质分类中,也没有提到货币市场基金。
未来这两个产品如何监管,保本理财是要作为存款处理,是否要缴纳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还有待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是推动产品向净值管理转型,对刚兑有相应的惩戒和监督。
在资管产品的定义中明确资管产品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收益。
并明确了三种刚兑认定方式,基本囊括目前金融机构实现刚兑的主要手段:发行时承诺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实现保本保收益、自筹资金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以保本保收益,此外还有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刚兑情形。
如果发现刚兑,存款性金融机构需要将资管产品视作存款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由相应金融监管部门补缴罚款,未处罚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同时还开展外部监督,对举报刚兑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属实,予以奖励。
三是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更高。
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和投资经验要求提高,要求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或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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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
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募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
运作模式
封闭式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权益类理财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理财产品
募集模式
Development planning
公募理财: 1.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2.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17
24小时冷静期
Development planning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九)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 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 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 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 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Part 02
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
理财业务专营制
独立法人地位子公司 理财业务专营部门 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Development planning
产品准入管理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人员管理
销售与投资管理
合作机构与产品托管管理 产品估值、会计核算 和信息披露管理
10
理财业务内部控制
Development planning
币
私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 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 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
15
理财宣传
Development planning
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
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 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 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 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 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 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 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 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风险资本
•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 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 操作风险资本
13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 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 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 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 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 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1 分类管理
CONTENTS
2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3 销售管理
4 投资运作管理
Part 01
分类管理
WORK SUMMARY
01理财分类管理
SMART PARK APPLICATION CATEGORY
募集模式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
持有到期为目的的合同现金流
无活跃交易场所,或者有交易场 所但交易不活跃且估值不可靠 半年期以上的定期开放产品;但 需要确保平均久期不超过开放周 期的1.5倍;
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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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运作方式
Development planning
封闭式:
1.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 回的理财产品。 2.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开放式:
1. 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 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醒目文字提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 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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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
Development planning
01.评估过程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 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02.不得风险错配
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 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 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投资性质
Development planning
固定收益类: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 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Part 03
销售管理
销售起点
Development planning
1
30
40
100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 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 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 元人民币。
私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 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人民币
私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 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 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
内部审计至少每年一次,并将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 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 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 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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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估值
Development planning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 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 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 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 理财产品的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