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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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湘高法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2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现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30日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依法保障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冠疫情以来的经济环境变化给审判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具体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对涉企案件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应坚持下述原则:(一)依法办案,善意关怀;(二)平等保护,维护诚信;(三)加强协同,促进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涉企案件”,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一)企业和企业出资人、股东、高管、关键岗位上技术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二)对企业可能造成停产、关闭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且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四)涉新技术、新产业以及新的商业模式,可能引发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案件;(五)涉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产值规模大、就业人数多、缴纳税收多的案件;(六)国家和省级战略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领域企业的案件;(七)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案件;(八)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案件;(九)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案件;(十)涉小微企业生存的案件;(十一)其他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案件。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法院内部案件质效监督评查制度,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市中院《案件质效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效评查,是指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案件质效评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优罚劣、分级负责、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质效评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效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笔录。

第五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效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评查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效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评查办在评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案件质效评查的具体事务,包括制定评查方案、下达评查任务、抽调评查人员、组织评查案件、汇总通报评查结果、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七条评查领导小组应当从本院各部门当中挑选一批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人员作为评查人员,建立专门的评查人才库,随时抽取、随时评查。

评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八条评查人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被评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二)查阅涉案的全部材料;(三)对被评查的案件进行评议、打分;(四)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批评、建议;(五)不因所评查案件质效的等级划分等事项被审判委员会否决而承担责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究的人;(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评查人员不对本庭(局)的案件进行评查(五)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温中法〔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为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员额法官的随机分案比例及不同类型案件的折算按照本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员额法官办案基数和辅助人员参办基数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案件工作量相关折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特定类型案件指定专业法官审理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备案施行。

专业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专业法官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在自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指定分案:(一)重大职务犯罪、集资诈骗案件;(二)请示、信访评查、信访终结案件;(三)本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案件;(四)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和人才建设,提高鉴定能力,适应诉讼活动鉴定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

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5月4日印发)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工作心得: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差异化思考

工作心得: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差异化思考

工作心得: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差异化思考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最根本和最重要的追求,为实现这一主题,司法实务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从法院整体的角度来说,公正和效率的双提高,仅凭对于众多个案的研究管控,显然不能实现,因此,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作为管理方法中的重要概念,被逐步地引入到司法实践中。

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是指“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月发布。

]近年来,各地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纷纷建立了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最高法院虽出台了“31项指标体系”,但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强制统一实施,各地指标设定、评估方法并不一致,效果也各有差异,成果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和分析审判管理与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差异之处,找出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从具体制度层面进行规划设计,以期能对院审判管理制度和方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概念和评估方法(一)基础概念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是指“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 同上。

]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实现在定型基础上的定量管理,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绩效进行总体性、数量化的评价和判定,从而提高审判管理的准确性和管理效率。

如果说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单一的评价,那么,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则是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的综合性、系统性的评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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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在满意区间的基础上设定各项指标的警示区间。 警示区间与三级指数的计算没有直接联系,主要功能在 于对指标的异常情况进行警示和分析研判。指标值超出 警示值时,要求相关法院进行合理性说明。
由于各项指标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统一的幅度来设定 不同指标的警示区间,
2、指标值的满意区间
➢ 满意区间的确定方法(办法第八条):
以全市法院的一审案件陪审率满意区间的确定为例,使用 2011-2013年的数据 第一步:先计算2011-2013年各个县区的平均一审案件陪审率。 用三年来的陪审案件总数除以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总数,不可以 分别计算每年的一审案件陪审率,然后将三个数值求简单平均 数。 第二步:利用各地区的平均一审案件陪审率求全市法院一审案 件陪审率的中位数。借助excel中的中位数函数MEDIAN。 第三步:以中位值为中心,向两侧扩充组成一个取值区间,能 够将80%左右法院的平均一审案件陪审率纳入。 第四步:综合参考相关的统计量和影响因素,最终确定全市法 院一审案件陪审率的满意区间。
1、多元化指标评估体系库
➢ 根据业务类别不同而设置的指标体系:
业务条线 案件质量 评估体系
民事
刑事
行政
立案
再审
执行
对庭室、个人的评估可以参照对应业务条线设置指标,但要注意增减指 标项,并结合本院实际重新设置指标权重和满意区间。
2、中、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增减
➢ 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变化:
三、指标体系相关概念的理解与分析
1、指标值与指标指数的异同
指标值是按照指标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值,以“立案变更率”
为 例:
立案变更率=
立案变更数 立案数
若立案变更数为3,立案数为
1000,则立案变更率的指标值为0.03%。
1、指标值与指标指数的异同
指标指数是指标值无量纲化处理的结果,是将指标值转化为指数,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理解与适用
2014年5月
一、质量评估实施办法颁布的意义
➢ 一是省高院正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案件质量评估
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消除了部分法院和法官对质量 评估体系是否可行的疑虑。 ➢ 二是提高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透明度和公 开性,让各级法院更加明晰地理解、运用评估指数,方便 进一步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 三是规范和引导各级法院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形 成科学的评估理念,杜绝一些地方存在的唯指标论等不良 现象 ➢ 四是编制了分业务条线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明确 了指标值满意区间、指标指数的取值范围,使评估制度更 具科学性。
减少: 法定期限内立案率(调整为业务条线指标)
平均执行时间指数(调整为业务条线指标)
裁判自动履行率(删除)
数里)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调整到结案率复合指
延长审限未结比(调整到长期未结案件指数里)
增加:执行中止终结指数
裁判文书评分
结案率复合指数
长期未结案件指数
2、中、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增减
3、指标值如何转化为指标指数(无量纲化处理)
➢ 采用功效系数法对三级指标进行指数化(变成得分),处理方法如下:

实际值x 满意值xh
不允许值xs 不允许值xs
0 时,指标指数
d
实际值x 不允许值xs 满意值xh 不允许值xs
际值x 不允许值xs 满意值xh 不允许值xs
目的是便于将三级指标合成为二级指标。仍以立案变更率 指标为例: 立案变更率的指标值为0.03%,经功效系数法计算,
d
实际值x 不允许值xs 满意值xh 不允许值xs
1.4
20 70
立案变更率指数=—0.—03—-0.—3
1.4
×20+70=92.28
0.05-0.3
这个92.28就是立案变更率的指数,也可以说是92.98分
➢ 中院机关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增减
减少: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调整到业务条线指 标体系)
其他减少的指标同基层法院 增加:除执行中止终结指数以外,其他增加的项目同基层法 院 ➢ 刑事条线专用指标:刑事案件和解率 行政条线专用指标:行政案件调撤率 立案条线专用指标:法定期限内立案率、对生效案件提起再 审率、再审审查撤诉和解率 再审条线专用指标: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 执行条线专用指标:平均执行时间指数
计算为:﹣
0.67
1.4
×20+70=58.58
4、指标指数的取值范围
➢ 指标值有满意区间,指标值转化为指标指数后,该 指数(三级指标得分)也有取值范围(40,100),指标 指数超出该范围的以其上下限代替,保证不可能出现指 标得分为0或者大于100的情况。 如:刚才的一审陪审率指标值转化后得分为30分, 则,该项指标得分为40分
二、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变化
➢ 1、多元化评估指标体系库的建立。根 据法院层级、审判业务类型的不同,建立 了六大评估指标体系。 ➢ 2、根据我省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增减 了部分评估指标。 ➢ 3、设置了指标值满意区间、指标指数 的取值范围、指标指数的权重
1、多元化指标评估体系库
➢ 根据层级不同而设置的指标体系(参看附件1): 全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全省
法院案件质量的综合评估 各市辖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
各地区中、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综合评估 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省高
院机关案件质量的综合评估 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中级
法院机关案件质量的综合评估 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基层
法院案件质量的综合评估
0时,指标指数
实际值x 不允许值xs 1.4 d 满意值xh 不允许值xs 20 70
3、指标值如何转化为指标指数
计算实例:一审案件陪审率指标实际值为20%,满意值为70%,不允许值 为40%。
20-40 =-0.67 ,该值﹤0 ,则适用公式2 70-40
实际值x 不允许值xs 1.4 d 满意值xh 不允许值xs 20 70
2、指标值的满意区间
➢ “阈值”:满意值和不满意值(不允许值)
➢ 满意区间:由满意值和不满意值构成的指标值范围,或 称指标的合理区间。
➢ 满意值:是人民法院普遍追求的指标较优值。 不满意值(不允许值):是人民法院普遍不允许出现的 指标较差值。
2、指标值的满意区间
➢ 指标满意区间的功能 目的:明确“指标畸高畸低都不合理”这一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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