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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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石政办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1日印发的《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4日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政府主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预案(2013年11月27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为有效防治大气重污染,及时果断地采取超常措施,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河北省有关规定和《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我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预案。

矿山所在地县(市)、矿区政府负责制定和落实当地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的应急预案,县级国土、安检、工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具体落实矿山关停的措施。

1 机构与职责1.1 组织机构成立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相关县(市)、矿区主管副县(市、区)长任副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县(市)、矿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矿山关停应急办,应急办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应急办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兼任,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工作的具体事务。

应急办下设综合组、督导组、报导组。

1.2 工作职责矿山关停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通知,启动重污染天气露天矿山企业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关停应急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县(市)、矿区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工作,按要求成立矿山关停应急机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应急机构及实施方案报市矿山关停应急办备案。

市矿山关停应急办负责接受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各相关县(市)、矿区政府矿山关停应急机构启动矿山关停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1.2.1综合组职责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矿山关停应急预案发布,通知相关县(市)、矿区应急机构启动预案、采取响应措施,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矿山关停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汇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石政发[2013]2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25【实施日期】2013.0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失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2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方案(试行)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活动,按照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分级实施、快速响应的工作原则,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联动协调、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有效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

二、机构与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指挥部,市长姜德果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王大虎任常务副总指挥,副市长王大军、市政府秘书长孟胜林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交管局、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石家庄日报社、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市内五区政府,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见附件)。

石家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

石家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一、编制目的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石发〔2017〕15号)、《石家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石政函〔2017〕113号)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7〕161号)相关要求,对《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预警分级、信息发布和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一)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启动和解除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三)预警按高级别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石家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石家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石家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家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简介石家庄是我国河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华北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

然而,由于工业发展和交通运输等原因,石家庄常常面临着重污染天气的威胁,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制定一份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2. 应急预案的目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目的是:- 高效响应:在重污染天气来临之前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人员防护:确保石家庄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缓解污染: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城市环境的污染程度;- 提供指导: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详细行动指南。

3. 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3.1 预警级别划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我们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Ⅰ级预警:轻度污染,PM2.5浓度在100-150μg/m³之间;- Ⅱ级预警:中度污染,PM2.5浓度在150-200μg/m³之间;- Ⅲ级预警:重度污染,PM2.5浓度在200-300μg/m³之间;- Ⅳ级预警:严重污染,PM2.5浓度超过300μg/m³。

3.2 响应措施根据预警级别,我们将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Ⅰ级预警: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居民注意防护措施;- Ⅱ级预警:限制机动车出行,停工限产,停止施工等;- Ⅲ级预警:停止大型活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关闭工业企业等;- Ⅳ级预警:停止道路交通,停止生产活动,实施封堵等。

4. 应急处理措施4.1 预防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来临之前,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减少机动车出行,提倡公共交通工具;- 限制工地和工业企业的扬尘和排放;4.2 居民防护指南在重污染天气下,居民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室内活动;- 关闭门窗,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减少烹饪时间和油烟产生量。

4.3 应急救援措施在重污染天气下,需要进行应急救援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成立应急指挥组织,协调救援工作;- 对重点区域进行喷洒,减少空气中的颗粒物;- 疏散居民避免疾病的传播。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尤其在石家庄市这样的大城市,重污染天气频发。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石家庄市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应对这一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详细介绍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措施。

二、重污染天气的定义1. 重污染天气是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气象条件使污染物在空气中滞留时间较长的一种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远远高于环境质量标准的天气状况。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目标1. 保障公众健康:通过有效的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 降低环境污染:通过科学管理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损害。

3.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加强沟通和信息发布,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预案的组成1. 规划和准备工作:a.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b. 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应急工作。

c. 按照职责划分,建立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响应机制。

2. 预警与发布:a. 建立预警系统,及时获取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b. 加强与气象部门、环保部门、媒体等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3. 应急响应措施:a. 按照重污染天气等级,制定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交通管控、工业企业排污减排措施等。

b.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系统,确保救援和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市民保护:a. 发放应急防护用品,如口罩等,向市民提供必要的防护指导。

b.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应急意识。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流程1. 预警:a. 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b. 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快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

2. 应急响应:a. 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对交通、工业企业排污等领域进行相应的管控和措施落实。

b. 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石政办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2.2 领导机构2.3 综合协调机构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7 专家咨询组2.8 应急救援队伍2.9 县(市)、区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3 预防与预警3.1 预防行动3.2 预警与措施3.3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程序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指挥与协调4.5 处置措施4.6 应急监测4.7 通报与信息发布4.8 安全防护4.9 应急终止5 应急保障5.1 通信保障5.2 装备保障5.3 队伍保障5.4 交通运输保障5.5 资金保障5.6 技术保障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保险6.3 奖励与责任追究7 宣传、培训与演习7.1 公众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习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2014)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2014)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石发改运行[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发改运行[2014]89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电网公司,各发电企业:依据新修订的《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和《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我们对《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相互配合,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原《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石发改运行[2013] 96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李兵华电话:86687480 135****5578传真电话:86687643电子邮箱:********************附件:《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2月10日附件: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暂行)为有效预防和治理大气重污染,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根据《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和修订后的《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石政发[2014]3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预警分级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分为四级,分别为IV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IV级(蓝色):经预测,我市未来一天200<AQI<500,发布IV级(蓝色)预警。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我市将发生连续三天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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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出炉
2017年02月03日23:27 来源:长城网
长城网1月31日讯(记者王棋高琳哲郭晶璇)日前,最新版的《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开始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应急预案相比,新出台的应急预案预警标准进行调整,并且更加严格。

同时,针对市民特别关心的停课、限行等应急举措,新版《预案》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下停课、限行等举措启动的相应程序。

预警分四级预警标准有调整
与之前的应急预案相比,新出台的应急预案更加严格。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但相应的预警标准进行了调整。

同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测的AQI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
《预案》规定,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

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2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产。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册”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关停所有露天矿山;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削减3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建材行业中水泥及水泥粉磨站、钙镁、陶瓷等企业停产。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

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削减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实施城市公交车免费。

原则上应急响应发布当天不限行
《预案》规定,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应按照时间要求采取应急污染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但早、晚交通高峰外地车限行政策和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

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工地停限名单和企业应急减排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预案》规定,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因生产工艺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较长时间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应急实施方案,并经工信、安监、环保等方面专家评审后,向当地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可按照实施方案适当推迟停限产措施落实时
间;如果应急减排措施到位所需时间超过了当次预警响应时间,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预案和市工信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专项方案中应明确全市此类企业名单,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

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再停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地停限名单和企业应急减排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专家委员会会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 编辑:小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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