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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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 48页)【49页】

医疗行业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 48页)【49页】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2010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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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范畴
(一)按卫生部现行统计序列
卫生机构(十七类)
医疗机构(七类)
医疗、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相当于乡 (镇)、街道卫生院及中、小城市的区医院。
#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多种综合医疗卫 生服务和执行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相 当县、市级医院。
#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 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相当 于省级医院和医学院校所属附属医院,部分市的中心 医院。
①综合医院
医院(五类)
②中医医院
③中西医结合医院
④民族医院 ⑤专科医院(二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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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机构(十七类):
1、医院
2、疗养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卫生院
5、门诊部 6、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
7、急救中心
8、采供血机构
9、妇幼保健院(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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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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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五类):
1、综合医院 2、中医医院 3、中西医结合医院 4、民族医院 5、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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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院(二十类):
1、口腔医院
8、妇产(科)医院
2、眼科医院
9、儿童医院
3、耳鼻咽喉科医院 10、精神病医院

卫生监督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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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 发生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的,必须立即对肇事单位、肇事 现场以及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产品、物品、环境依法开展 监督检查,对可疑产品来源地、流向地或者可能流向的市 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传染 病突发疫情时,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医疗和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医 疗机构和留验站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公共场所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 毒,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等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生原因不明疾病突发事件时,根 据疾病流行呈现的特征,综合采取以上措施。对造成职业 中毒或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的单位或人员,应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 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突发事件的报告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突发事件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 处理职责的报告和举报,对接到的报告和举报,应认 真对待,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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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相关的控制 措施
•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监督应当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对突发 事件现场等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应当根据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实际控制工作的需要实施。如在传染 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事件中,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政府决 定,对相关行业落实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 出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课、封闭被病原体污染 的水源等。在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控制中毒现场、封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毒和危害事 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材料、用具、工具、设备等,并责令 有关单位对相关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还应随 时通知被影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讲义ppt课件ppt课件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讲义ppt课件ppt课件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血头血霸) ; 献血单位雇人顶替单位献血指标的违法行为(单
位违法); 采集: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的违法行为;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违法行为; 血站违反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 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违 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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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
法律责任 《献血法》第18、19、20、21、22、23
是与采供血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 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献血 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卫生监督部 门主要针对9种违法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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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
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9种违法行为 献血: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违法行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违法行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三采供血卫生监督内容3232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1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33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息报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四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内容3434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血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等

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如水中微生物超标、有毒有害物质超 标等,并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危害。
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实践操作和经验教训,提高 学员对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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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
介绍职业卫生的定义、分类和卫生管理要求,包 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健康监护等方 面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例
总结词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例涉及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防疫 措施。
详细描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例包括对电影院、游泳池、公共浴室等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防疫措施进行检查。这些案例旨在保 障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例
总结词
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例主要关注饮用水 源的卫生状况和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 。
01
通过卫生监督,保障食品、饮用水、环境等公共卫生安全,预
防和控制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升
02
通过卫生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医疗卫生
服务质量的提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
03
通过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和公共安全。
放射卫生监督案例
总结词
放射卫生监督案例主要关注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护。
详细描述
放射卫生监督案例包括对医疗机构、核设施等场所的放射性物质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 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和个人剂量监测的检查。这些案例旨在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防止辐 射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详细描述
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例包括对饮用水源 的监测、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水 质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这些案例旨 在确保饮用水安全,预防因饮用水污 染而引发的疾病。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完整ppt课件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完整ppt课件
3)专用肠道门诊日志登记本的项目是否符 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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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肠道门诊是否按规定开放,重点地区根据需要 应常年开设,做到人员与时间固定;
5)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 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隔离衣、手套、鞋套等;
6)室内配备消毒设施、设备、物资是否符合要求; 7)对腹泻病人是否做到了“逢泻必登、逢疑必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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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对象: 1、医疗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采供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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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内容:
1、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 2、传染病疫情控制监督 3、消毒隔离工作监督 4、医疗废物管理监督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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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据:
4)是否有疫情报告自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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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有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参加 人员、培训资料;
6)是否有具体奖惩记录。
3、疫情报告情况 1)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开机检查直报网络是否
通畅;
2)报告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3)无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是否有疫情报告记录;
4)根据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建立门诊日志、 住院登记册登记记录,抽取一定病例查网络疫 情报告情况,是否存在漏报或迟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 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起施行。为适应传 染病防治新形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 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 月1日起施行。

23版-传染病防治法律知识通用培训优质课件

23版-传染病防治法律知识通用培训优质课件

100%
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 范,传染病防治法在制定和实施 过程中需与行政法相协调。
80%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 范,对于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律规定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构成犯罪。
0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传染病预防制度
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 度,通过接种疫苗来预防传染 病的发生和流行。
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公共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测与预警
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及 时发现并预警潜在的传染病威胁。
实验室检测与技术支持
承担传染病实验室检测任务,为疫情处置提 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疫情调查与处置
02
03
04
总则
阐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 本原则等。
预防与控制
规定传染病的预防、监测、预 警、报告和控制措施。
应急处理
明确传染病疫情发生时的应急 处理机制、措施和程序。
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 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 和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80%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传染病 防治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和精神。
传染病控制措施
隔离治疗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 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如隔离治疗、 医学观察等。
保护易感人群
对易感人群采取保护措施,如接种疫苗、提供个 人防护用品等,降低其感染风险。
切断传播途径
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处理,消除 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06
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当前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卫生监督工作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这导致在 某些情况下,卫生监督机构无法可依,难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
执法手段单一
目前,卫生监督执法主要依靠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但这些手段相对单一,缺乏 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持,一些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无法得到广泛应 用。
执法文书的填写说明
各类执法文书的填写要求不同,应 当熟练掌握各种执法文书的填写方 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填写规范。
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选择案例
分析案例
学习经验教训
从实际工作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卫生 监督执法案例,包括投诉举报处理案 例、违法主体查处案例等。
从案例中分析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和 危害程度,探讨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处 罚幅度是否适当。
掌握食品卫生标准,包括食品中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
留等方面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03
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水源卫生条件
对饮用水水源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确保水质达 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水处理过程监督
对水处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水处理 效果符合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监督管理
校园卫生管理
对学校校园卫生进行管理,确保 校园环境的整洁、优美、安全。
教室卫生监督
对教室卫生进行监督,确保教室 的光线、通风、课桌椅等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
饮用水和食堂卫生监 督
对学校饮用水和食堂的卫生条件 进行监督,确保水质和食品的安 全卫生。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PPT课件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PPT课件
➢ 对病人的管理措施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该疾病的传染期来确定,一般在
临床症状消失后,经2-3次病原学检查为阴性 时,即可停止隔离。
➢ 接触者管理措施
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采取医学观察和留验 等措施。时间应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 伏期
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一)
➢ 医学观察:即对传染病接触者每日进行视诊、问 诊和测量体温,接触者可照常参加工作和日常活 动活动。医学观察适用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接 触者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 报告及管理
内容提要
➢ 一、传染病基础知识 ➢ 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 ➢ 三、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 ➢ 四、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 ➢ 五、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 ➢ 六、医院感染控制 ➢ 七、传染病的消毒技术 ➢ 八、传染病的隔离技术 ➢ 九、医务人员防护
一、传染病基础知识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 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 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 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 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 散
➢ 2004年6月,有关部门依法立案侦察。经查该县医院所采 集的血液均没有做梅毒、HIV抗体检验,致使本次因输血 导致艾滋病传播流行。对此有关部门对该县7名有关责任 人,涉嫌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玩忽职守罪”依法 进行查处。其中卫生局长李某、分管副局长杨某2人被检 察机
案例
关提起公诉。县医院院长王某、分管副院长张某、检验 科科长尹某三人被开处党籍、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医务 科主任李某、护士长李某也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县医 院支部书记、副院长张某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清水 河县县委书记、县长云某受党内警告处分,原清水河县 分管副县长胡某受行政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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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一经注册,则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 共卫生四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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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
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有效期为5年。
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造成患者损害的,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专
业毕业生擅自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执业医师
法第39条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61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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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工作, 按48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医疗事故罪移送司法, 而不是按“非法行医罪”移送司法。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4.违法主体的认定:
(1).卫政法发2005第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
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对医疗机
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 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
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诊疗活动的,
等同于未取得执业证书,按非法行医罪,不能与有
资格未注册的情况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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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资格
1.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机构或个人未取得行医的资格证件,从 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不仅仅是查看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对许可证的 有效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在许可证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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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和助理医师的区别:(1)助理医师不能单独 地开展执业活动(但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 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主要是指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2) 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执业医师,经 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个体行医,经批准后 即可行医。
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 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 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为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的护士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三)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 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编辑生课件育技术服务专业。
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
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
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
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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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 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
(4)使用医学院校的实习生、试用期内的大学生独立 从事诊疗活动的
(5)使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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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罚则: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81条的规定: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 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 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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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二、医疗机构资格 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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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1概念:
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所 从事的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医师、护士、 药师、检验师及其他技师等类别。
(3)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 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 执业活动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 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医疗机构按 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行医过程 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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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几种情 形:
(1)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和职称的人员(实 习生、毕业生除外)
(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 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工作。
(3)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如跨 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心电图、B超、放射技师出具诊断 报告等.卫政法(2004)163号:(一)出具影像、病理、 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 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 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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