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
佛山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细则[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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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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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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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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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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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四条重点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应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
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环保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环保部门申请审核评估。
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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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20页word文档

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清洁生产工作持续良好的开展,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环发[ 2019 ] 151号)、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9 ]60号)、《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9〕5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自治区环保厅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环保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审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二)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的实施,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doc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省环保局根据县、市(地)环保局初选核定的企业名单确定并分批公布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审阶段第五条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环保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1份)(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3)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1份)(4)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份)(5)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1份)(6)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份)第七条省环保局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的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1. 总则1.1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以下简称“预评估”)是指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完成预审核阶段工作后,对其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提出的准确性和适宜性进行判定,为下阶段的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1.3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以及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等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1.4 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2. 预评估2.1 申请预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准备和预审核工作,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2.1.2 已经确定审核重点,设定了清洁生产目标,提出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2.1.3 企业内部实施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并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3人或以上通过考核;2.1.4 清洁生产预审核过程有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一、背景介绍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生产方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需要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以确保企业达到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标准。
二、审核评估流程1. 确定审核评估目标:明确审核评估的范围和目标,例如对某一特定企业的清洁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2. 收集信息: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包括生产工艺、能源消耗、废水排放、废气排放等方面的信息。
3. 制定评估方案: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方法、指标和评价标准。
4. 进行现场评估: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废物处理等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评估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6. 编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7. 反馈和沟通:将评估报告反馈给企业,并与企业进行沟通,解释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核评估要点1. 生产工艺:评估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例如采用节能技术、循环利用废料等。
2. 能源消耗:评估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电量、用水量、燃料消耗等,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3. 废水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包括废水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 废气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包括废气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 废物处理:评估企业的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 管理制度: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清洁生产的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监测控制、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7. 宣传教育:评估企业是否进行了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四、验收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验收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清洁生产改造情况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程序(11.1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环保厅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管理,特制订本工作程序: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治区环保厅委托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二)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其中: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资质和审核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环保相关批复文件。
4.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和清洁生产审核期间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的企业与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联通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5.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与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工作程序1.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申请技术评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的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企业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函。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要求一、审核评估验收的目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和环境影响,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二、审核评估验收的内容1. 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包括原材料的使用情况、能源的消耗情况、水资源的利用情况等。
评估企业是否存在资源浪费现象,提出节约资源的建议。
2. 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排放等。
评估企业的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减少污染的建议。
3. 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情况:评估企业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技术,包括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
提出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的建议。
4. 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包括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等。
提出完善管理体系的建议。
三、审核评估验收的技术要求1. 审核评估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估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环境影响。
2. 审核评估验收应采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数据分析、模拟计算等,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审核评估验收应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包括原材料的使用情况、生产过程的流程图、废物处理设施等。
4. 审核评估验收应充分了解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5. 审核评估验收应与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审核评估验收的程序1. 制定审核评估验收计划:确定评估的范围、目标和方法,确定评估的时间和地点。
2. 进行审核评估验收: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3. 提出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技术要求。
4. 跟踪评估结果:对企业的改进建议进行跟踪,确保改进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五、审核评估验收的意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要求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1、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竣工,正常运行3个月;(三)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工程技术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的资料:《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生产计量、统计、检测报告。
以上资料经当地环保部门(设区市、省管县)初审合格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一)听取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的汇报,审阅第十六条所列文件资料;(二)资料查询与对比: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包括: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方案实施设备购销合同,方案竣工验收资料等;(三)现场考察与核实:实地考察、核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运行现场、运行状况和效果;(四)验证与评估:企业能否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否实现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能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际运行效果进行验证与评估,得出验收结论。
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特别是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提出的评估意见后的整改工作以及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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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持续良好的开展,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l6号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下、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二)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未发生重大及特二重大污染事故。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一);(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四)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七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程序: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设区市、省管县)提出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提出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要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款的真实性负责。
其初审结果要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二)召开评估会议听取汇报;(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四)专家质询(包括对审核技术咨询机构的质询);(五)形成评估意见(附表二及会议纪要)。
第九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细则:(一)章节完整,编制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三)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四)体现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绩效核定过程能满足《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相关规定;(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
第十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细则:(一)宣贯、培训资料完备;(二)企业现状资料齐全:1.企业基本概况;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成本,设备配备3.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环评报告、环评验收资料、环境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等);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三)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四)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五)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六)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第十一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评估技术细则:(一)审核准备阶段:1.企业高层领导支持并参与;2.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了审核计划;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实现全员参与,认知教育达到9 0%以上;(二)预审核阶段:1.企业基础资料详实;2.工艺流程图详细规范;3.相关产业政策、设备及运行状况表述清晰;4.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环保、双超、双有等);5.全面对标,若无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时,则参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标;若无以上标准、指标依据时可与同行业水平进行比较,根据对标结果或比较结果进行分析; 6.审核重点选择准确,能够针对企业主要问题;7.清洁生产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1)对标后低于三级标准的环节,目标设置必须达到三级标准或以上标准;(2)双超、双有企业须分别设置目标。
双超企业:企业按相关要求和期限,将须达到的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列为目标;双有企业:针对其使用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设定明确的减量化目标;8.按照边审核、边发现、边实施原则,发现、收集、实施方案。
(三)审核阶段:1.实测的准备与要求:(1)生产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实测前进行了校准;(2)资源能源计量到车间,记录(台帐)完整;(3)污染物排放有记录、有台帐,污染治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4)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范,使用和处置有记录、有台帐;(5)监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监测项目符合审核需求,监测时间与频次符合要求。
2.物料平衡:(1)根据实测数据建立审核重点的相关平衡,输入、输出数据偏差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技术程序的要求;(2)绘制了包含相关平衡因子的完整平衡图;(3)对相关平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找到造成问题的根源。
3.清洁生产审核机电设备节能检测:(1)能源检测设备经过校准,监测点位选择合理,数据实测时间和频次符合要求;(2)建立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表,对审核重点机电设备节能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4.通过分析找出审核重点物料流失或资源浪费的环节,辨明物料流失和资源浪费原因,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方案产生:1.双超、双有企业,必须提出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中高费方案和技术措施。
方案措施应具备“针对性强,技术先进”等特点;2.对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企业,必须明确相关的措施和力案,承诺方案实施后使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谚上指标要求。
(五)方案实施与方案有效性:1.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2.中/高费方案具备详实的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分析;3.中/高费方案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相关支撑条件;4.对已实施的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和环效益统计,有统计依据和计算过程,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可核查。
对: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中/高费方案,要有明确的预期效果。
5.双超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证明企业-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6.双有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确实有效制和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7.未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施后的验证,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求;8.原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的时效要求,制定结构调整和更新替代计划,通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验证,在时效期限内达到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六)清洁生产的持续推行: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结合企业生产需求,将清洁生产相乡度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建立清洁生产常设机构并落实激励政策;2.对未落实的中/高费方案制定了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3.针对企业发展和实际状况,总结成绩,看到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二条现场考察评估技术细则:1.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2.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3.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
第十三条专家质询: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企业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原则上基本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综合得分达到7 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3)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存在重大错误的;(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无依据等;2.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技术细则第十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竣工,正常运行3个月;(三)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工程技术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