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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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自查自报制度

安全生产自查自报制度

安全生产自查自报制度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结合我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公司成立自查自报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自查自报的日常工作,配备专职系统操作人员。

2、生产部成立自查自报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3.生产部每月7日、17日、27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司。

公司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告。

4、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开具现场检查情况通知书,对排查出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限其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查。

重点部位加大排查频率。

5.每周组织自查自报小组成员参加一次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不定期对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抽查。

6、公司对隐患自查月检、季检结果进行总结和评比。

对先进单位进行表扬鼓励,对落后单位进行批评处罚,并将奖罚评比结果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7、对项目部发现的未及时、如实、不合格的安全生产隐患,给予批评、处罚,督促整改。

8、在日常检查、月检、季检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在复查时,发现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罚:① 对一般隐患,监督整改,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处罚有关责任人。

②重大隐患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给予主管经理,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③ 有特别严重隐患的,对主管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导致停工整改。

情节严重的,直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有限责任公司2022.04.19。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下属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是指企业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典型措施制定和风险分级,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1 —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

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五条集团及下属单位应当强化风险管控,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编制危险源辨识清单,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风险辨识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辨识的范围应覆盖所有的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包括:(一)规划、设计(重点是新、改、扩建项目)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二)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三)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四)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五)原材料、产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六)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船舶)、安全防护用—2 —品;(七)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八)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九)气候、地质及环境影响;(十)车辆(船舶)驾驶员运输线路(航线)、运营过程等。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粤安办〔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安办〔2016〕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着力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等要求,我办组织编写了《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快推进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指南,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抓紧组织推进。

二、紧扣主题,做到精准发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朱小丹省长要求的查清楚、解决好悬在群众头上的“炸药包”、“堰塞湖”为着力点,紧扣主题主线,转变工作思路,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风险点、危险源找出来,列明清单,按照等级高低实行分类管控,推动安全生产防线前移。

要以在年底前实现风险点、危险源“一张表”和“一张图”为工作成果目标,做好工作规划,建立倒逼机制,有条不紊地推进专项行动。

广东地区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

广东地区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

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以下简称“风险排查管控”),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我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风险排查管控工作是指对涉安全生产领域各类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范围见附件1)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工作。

第三条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南提出了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组织分工、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风险管控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性要求,旨在规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基本工作流程,提高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管控工作。

已有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相关规定的行业领域,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六条省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并将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条省有关单位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的风险排查管控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方案和指导性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查的责任主体、范围、风险点、危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各个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

(二)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排查管控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编制本行业领域的风险排查管控报告。

广州铁路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民航广东安全监管局等中直驻粤单位负责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分析、评级和管控工作。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届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科学、系统、规范、综合的原则,采取预防为主、控制综合治理的策略。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改革创新、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任务与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任务是发现、记录、申报、跟踪、整治和复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确保安全:坚持人民生命安全第一原则,以预防为主,坚持高风险隐患先行排查治理的原则。

(三)综合治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治理措施,综合使用物理、化学、生物、工程、管理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四)科学管理:加强科学统筹、精细管理,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系统、有效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综合措施:采取技术、管理、经济等多种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落实到每个岗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逐级递进,由企业自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效果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好记录和台账,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接受组织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

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

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一、前言自指导广东省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的工作以来,该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以便于各部门在工作中有所指引。

二、目标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系统地指导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的排查、评估和管控工作,确保相应的措施得以落实,从而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各部门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中的工作效率。

三、工作内容1.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的组织(1)确定专门从事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工作的部门,并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和相应的技术手段。

(2)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并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推进与落实。

2.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的范围(1)在广东省内建立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等行业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数据库,根据事故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确定排查的重点对象。

(2)对重点对象进行全面的排查,包括设备、工艺、人员、作业环境等方面,确保排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风险点危险源的评估(1)对排查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对高风险等级的危险源进行重点防护。

(2)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4.风险点危险源的管控(1)依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台账,记录和跟踪管理的情况。

(2)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风险点危险源的检查与监督(1)定期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相应的处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对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坚持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排查,确保排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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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广泛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危害物质和导致疾病种类分为粉尘、放射物质、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导致职业性皮肤病、导致职业性眼病、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类一共10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登记建档、专用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明确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或者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按照“有隐患则报隐患,无隐患则报平安”的原则,在每月10日前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上报上一月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五)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六)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市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研究提出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的建议或者修订意见;(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隐患自查自报业务培训;(三)定期或者按计划组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及隐患情况,及时修正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信息中的错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四)根据层级监管工作需要,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合理拆分和下移监管;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业下级部门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五)对信息平台显示的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六)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

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

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和上传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七)建立工作交流机制。

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交流学习活动。

第八条各区、县级市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一)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隐患自查自报业务培训;(二)定期或者按计划组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及隐患情况,及时修正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信息中的错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三)对信息平台显示的本辖区内安全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

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

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和上传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五)建立工作交流机制。

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交流学习活动;(六)为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提供场地、设备等便利条件,确保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九条市级和区、县级市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和核查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一)研发信息平台,并做好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

及时将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录入信息平台;(二)组织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本办法及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操作培训;(三)每季度第一个月结束前对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上一季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四)对信息平台显示的全市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组织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五)建立例会制度。

将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月例会或者市安委会季度例会的重要内容,进行交流总结;(六)建立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奖惩机制和函告制度。

组织开展对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向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或者存在问题的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第十一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一)按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

收集和整理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的建议或者修订意见;(二)组织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本办法及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操作培训;(三)每季度第一个月结束前对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季度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四)对信息平台显示的本辖区内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组织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五)建立例会制度。

将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月例会或者区、县级市安委会季度例会的重要内容,进行交流总结;(六)建立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奖惩机制和函告制度。

组织开展对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向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或者存在问题的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第十二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绩效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十三条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立即组织整改,并留存登记档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进行填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立即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并提交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危害程度和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及治理时限;(四)整改前拟采取的保障安全的临时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客观真实,符合下列规定,并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真实性负责:(一)确定本单位安全隐患管理专门人员1至3名。

主报管理人员应当由本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担任;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应明确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二)信息上报工作应当由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管理专门人员负责统一汇总和填报;(三)自报安全生产隐患应当与本单位隐患治理留存登记档案相一致。

隐患留存登记档案应当有识别安全隐患的现场照片或者有管理方和被管理方共同签名的确认表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四)所自报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在自查自报信息平台标明其属性(分为已完成整改隐患或者未完成整改隐患和自有隐患或者外来隐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对隐患排除前或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内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时限,通过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上报抽查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信息平台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漏报、瞒报、谎报的现象;(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五)本行业、本领域或者本辖区上报的隐患信息是否有上传相关的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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