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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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收到比对结果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预缴的税款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8行“分次预缴税额”栏。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税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必须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应交所得税;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有选择在“应交税金”科目设置以下二级科目: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一、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说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不能抵扣,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然后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比对无误的信息结果后方可抵扣(一般在认证的下月可以收到比对结果)。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

⼀般纳税⼈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般纳税⼈辅导期就是虽得到⼀般纳税⼈资格的认定,但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认定后⼀般有六⽉辅导期。

辅导期结束后才能⾃⼰领发票,⾃⼰开票。

相关政策如下:为加强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的管理,在⼀般纳税⼈年审和临时⼀般纳税⼈转为⼀般纳...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般纳税⼈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般纳税⼈辅导期就是虽得到⼀般纳税⼈资格的认定,但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认定后⼀般有六⽉辅导期。

辅导期结束后才能⾃⼰领发票,⾃⼰开票。

相关政策如下:为加强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的管理,在⼀般纳税⼈年审和临时⼀般纳税⼈转为⼀般纳税⼈过程中,对已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般纳税⼈,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取消其⼀般纳税⼈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为;⼆、连续3个⽉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纳税申报异常且⽆正当理由;三、不按规定保管、使⽤增值税专⽤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般纳税⼈在年审后的⼀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发票,⽉领购增值税专⽤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临时(含辅导期)⼀般纳税⼈转正时是执⾏这个⽂件的。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逐步完善,⼀般纳税⼈的门槛将会降低,最终的条件只有两个:⼀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财务核算健全。

收⼊的标准将会被取消,但临时或辅导期还是会有的。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管理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壹○年四月七日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壹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壹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于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于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仍包括于同壹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和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能够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且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能够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仍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俩个条件:壹是注册资金于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于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且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俩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壹个不符合,就能够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一般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摘自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44号文件)具体规定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所谓一般纳税人,即是当某个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每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分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共同制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规范标准之时,便被赋予此种身份。

首先,让我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方面的信息:一,关于一般的认定标准而言,即为: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年应税销售额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设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基准标准后,则应向其所属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申请获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证。

这些具体包括: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别解释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只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至于那些主要从事货物批发及零售业务的企业,它们只需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就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另外一个需要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者他们的业务主要集中于该领域,那么只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方可成为一般纳税人;2.如果是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同样需要转换成一般纳税人;3.若属于其他行业,只要他们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也须转变成一般纳税人。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想要成为一名一般纳税人,须满足如下各项条件:(1)拥有稳定且合适的生产和经营场地;(2)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同时能够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企业进行核算,并能够准确地提供税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财税实务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头疼的几个问题

财税实务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头疼的几个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头疼的几个问

问: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也不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新成立的小规模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从业人数10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的管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培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培训
两类纳税人资格认定比较
*
收入已超过标准
新开业或未超过标准
认定流程
受理→审批→文书发放
受理→调查(审核)→审批→文书发放
审批 结果
同意认定
同意或不同意认定
认定类型
正式一般纳税人
小型商贸批发:辅导期 其他:正式一般纳税人
认定期起
审批认定的次月1日
新开业:审批认定当月1日 已开业:审批认定次月1日
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四个附件。
STEP2
STEP1
进项税额的变化一
除接受铁路运输外,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上述政策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01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0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属于) 下列纳税人可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 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认定办法第五条。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三条
01
03
0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告知内容: 1.同意其认定申请; 资格确认的时间。

财务管理: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财务管理: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陶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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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标准、购买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涉税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都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认定标准方面
(一)正常一般纳税人认定
1、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实地核查和确认认定,同时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
1、在2004年6月30日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

2、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发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3、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6、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二、购票限制方面
1、对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4、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
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三、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在辅导期内,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四、辅导期如何转换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2、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3、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
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交易的需要。

五、涉税会计处理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2、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D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3、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D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六、申报要求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限上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样,无区别。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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