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律师制度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在许多国家,律师制度是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比较中国和英国的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获得、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律师的执业范围和律师行业的监管等方面。
一、律师资格的获得在英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要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完成实习。
在考试或者实习过程中,需要对法律理论和实际操作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在通过考试或者完成实习后,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并正式执业。
在中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首先也要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然后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正式执业。
比较而言,英国和中国在律师资格的获得方面都重视法律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掌握,但是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实习过程更为严格和具有挑战性。
二、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在英国,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非常严格。
律师需要保持独立、公正和诚信,对客户和法庭都要尽职尽责。
如果律师违反道德规范,可能会受到惩戒或者被吊销执照。
在中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明确规定,律师需要坚持诚信、公正、敬业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在这方面,中英两国的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都强调了诚信、公正和敬业的原则,只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为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
三、律师的执业范围在英国,律师的执业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事、刑事、商业、行政等方面。
律师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在中国,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民事、刑事、商业等方面,还包括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中国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总的来说,中英两国的律师执业范围都越来越广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律师行业的监管在英国,律师行业受到皇家律师协会的监管。
皇家律师协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律师的执业行为、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
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制度英国值班律师制度,也称为“认证律师制度(Certification Scheme)”,是英国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嫌疑人在警方拘留期间的权益,使其拥有权利获得合法的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制度是由英国政府于1984年引入的,属于英国司法系统的一项重要改革。
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为非常贫困的个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为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案件,使得英国的法律系统更加公正和有效。
按照英国法律,警方在拘留嫌犯的时候,应当给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嫌疑人可以通过电话或面对面咨询的方式,向值班律师寻求帮助。
这些律师经过专门培训,能够为嫌疑人提供准确、及时、专业的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制度的实现需要政府和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
政府通过设置合适的资助标准,向资金短缺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资助;律师事务所则通过参与值班律师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宣传机会和潜在客户。
尽管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保障嫌疑人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人坚持认为该制度需要更多的改进,以使法律援助更加普及和实际。
尽管如此,该制度在英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值班律师制度仅仅是英国法律系统中的一部分,有时并不能保证所有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值班律师虽然深知如何处理案件,但也不能完全代表嫌疑人的意愿,因此能否最终获得公正判决还需要取决于法官和陪审团的裁决。
因此,在英国,法律援助不仅仅局限于值班律师,还包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多种渠道,让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够寻求到帮助。
综上所述,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嫌疑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基于政府和律师事务所的努力,并与其他对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相结合,共同保证了英国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在未来,希望能够通过持续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并推广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让更多的人受益。
英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初探

师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特许权利, 在各 自业务范围 内分剐行使相应 的业务垄断权 。一般来说,专 门律师在英国社会具有十分优越的地 位, 享有着根据长期 以来 的判例和法院惯例所形成 的的特权。现在 ,
英国学者沃 克指出: 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制约, “ 是对权利 最 专 门律师在贵族院( ue f od) 枢密院司法委 员会(u iil n Ho s o L rs 、 Jdc Co- a 低 限度的保障。固 ’ 显然, ’ 正当程序理念 的现实化过程 中, 通晓法律且具 u ie fh v o ni 、 nt so e t t yC u cl 上诉法院 ( o r o p a) 高等法 院 ) C ut f Ap e1、 HihC ut ) C o o r ) 有非官方身份的律师扮演着 重要 的角色 。 一方面, 他们通过向委 托人 ( g o r 及皇家法 院( rwnC ut等上级法院中垄 断了辩护权 。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 通过履行律 师 “ 如果没有诉状律师的参与 , 大律师通常不得会见当事人, 或向当事人
英国的法律辩护人大约萌芽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阿尔弗 师受到拘 留, 他可 以向拘留他的法 院提 出请求, 要求行使他本应享受 雷德大王统治时期 , 当时被人们 称作 frsca意 为中间人。到公元 的免受民事拘 留的权利 。 oepc , 并且, 他也可 以请求发出拘 留令状的部门或 l 世纪时, O 改称 为 nra r具有辩护人的意思。在一定意义上 , art , o 英国 者法院作出释放他 的决定。0 早期普通法 的“ 造法”mai w) ( k g a 任务是 由法官和律师共同完成的, nl 从而奠定了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 、 同法、 合 侵权法 、 刑法等领域法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英国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法律体系非常复杂,没有一致的法律标准和一致的裁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律师的需求开始增加,并且这一阶层逐渐成为了社会上一个重要的群体。
在12世纪,律师在英国的法律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直到16世纪初,英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律师组织。
最早的律师组织形式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律师组成的协会主要存在于伦敦的建筑师行业。
不过,这些组织早在18世纪末就已经消失。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的律师组织以目前的姿态最终形成。
在19世纪,英国律师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181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它规定了律师的认证标准和相关规定。
这个法案使得成为律师的标准变得更加明确,为英国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英国的律师群体更加专业化和组织化。
专业性包括要求使用标准化文书和外观,以及严格的规范,例如要在固定场所工作,不得借用外部协助,必须与客户保持严密的沟通。
律师组织化始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律师们形成了专业和公民团体,如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协会。
英国的律师制度也受到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影响。
19世纪中叶,很多律师开始学习罗马法和欧陆法律体系,并将其运用到英国的司法实践中。
此外,慢慢出现了一些律师在其专业领域内的专业化,例如专业诉讼律师和其他种类的律师。
到了20世纪末期,英国律师的数量已经不断增长,从而使得组织和管理律师变得更加困难。
总之,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充满了变革、完善和专业化。
从中世纪的起源到19世纪的重大变革,再到20世纪的专业化和组织化,英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为英国司法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英国律师制度对律师的分类

英国律师制度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初级律师(solicitor,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barrister,或译出庭律师)。
初级律师直接为当事人承办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或公司组建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
他们只能在治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
高级律师(barrister)又称“出庭律师”,主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诉讼,并在高等法院出庭辩护。
在高等法院辩护时,出庭律师可以享受某些特权,如可以出庭穿着特别的出庭服装,使用特别的出庭用语。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摘要]文章试从中英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分类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我国现实律师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中国;英国;律师制度1873年英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院法》颁布,英国律师总体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形成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于1954年在《宪法》中提出,但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形成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
职业资格的取得英国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的取得条件:首先,年龄在25岁以上,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没有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的考生要通过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有良好的品格证明书,在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所学习满三年且考试合格,在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才会被授予出庭律师的资格。
事务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学校的三年学习,再加上一年的实践课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合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年实习,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所有培训与考核,成为律师协会登记在册的律师,但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还要再多用上一年的法律实践课程。
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条件:首先,拥护宪法,有行为能力,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次,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的可获得律师资格。
与英国律师资格的取得相比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相对简单,我国的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只是对意志力的考验,考试通过即可。
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需具备一定的逻辑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仅仅通过一次考试就来评判是否取得律师资格似乎不能体现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
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机制,先从考生资格上加以限制,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进入国家指定的专业学校进修,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提升综合能力,另外还必须在优秀的律师带领下实习一段时间后以确定是否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尊重的法律制度之一。
英国律师制度建立在一个由律师行会、法庭和教育机构组成的体系之上。
这个制度确保了公平的司法程序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律师行会。
律师行会是英国律师的代表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行为。
律师行会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行会还负责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以确保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最新。
英国律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系统。
英国的法庭系统分为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分部和下级法院。
高级法院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下级法院处理较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系统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公正和独立的环境,以解决争议和追求正义。
英国律师制度的第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律师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培训新律师,并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这项考试非常具有挑战性,要求律师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英国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正。
它确保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代表。
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政府机构,每个人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律师。
律师在英国的职责是代表和保护客户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英国律师制度的其他特点包括律师的独立性和追求正义的承诺。
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代表客户并为客户辩护,而不是根据个人观点来判断案情。
律师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和客户权限的严格规定,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英国律师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专业化和高度合规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正,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模板。
英国法官律师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的特点而闻名于世,其中法官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官负责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律师则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
本文将概述英国法官与律师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相关内容,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该法律体系的初步了解。
二、英国法官适用法律1. 法律原则英国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先例原则: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可以参考先前的类似案例,即遵循先例。
(3)比例原则: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考虑案件的特殊性,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2. 法律渊源英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成文法:包括议会制定的立法、欧洲联盟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等。
(2)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形成的先例,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
(3)习惯法: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未经正式立法确认的习惯性规则。
3. 法律解释英国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文义解释:首先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考虑立法目的,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
(3)体系解释:结合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三、英国律师适用法律1. 律师职责英国律师在适用法律方面,承担以下职责:(1)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
(2)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职业道德英国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1)诚实守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
(2)保密原则:律师对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公正无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律师法律依据英国律师在适用法律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成文法:包括议会制定的立法、欧洲联盟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等。
(2)判例法: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先前的类似案例,即遵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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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制度介绍与思考铭达律师事务所朱永锐2005年北京市的执业律师人数突破了一万名,并以每年一千人的数量上升。
社会对于律师职业素质的关注也随之日甚一日,使热心律师事业的业内外人士,尤其是以自身职业为自豪的律师们深感紧张。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或说提高门坎、或讲控制数量、或曰严惩违纪,都在探索之中。
本文通过介绍英国①的律师制度,希望能对同仁有所启发。
选择英国进行比较研究,是因为英国司法界在民众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威信,而律师业正是其司法的核心,并且英国的律师业十分发达。
一般地说,整个的司法界在各国都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集合体。
而在英国,法官完全是律师出身,检察官也基本如此,且出庭从事控诉工作的多是在职律师,可见律师构成了整个英国司法界的核心与基础,律师的素质决定了整个司法界的形象。
英国司法界的民众威信在凯利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2003年英国政府用兵伊拉克,朝野上下及国际舆论沸腾,军情机构的情报成为政府为战争辩解的主要依据,可是与情报工作有关的核心人物凯利突然死亡。
凯利事件震惊世界,布莱尔首相匆匆结束了对我国的访问回国料理。
那一刻,全世界的人们都在注视英国如何处理凯利事件,英国政府和布莱尔本人将是何种结局。
法官赫顿临危受命,调查凯利之死。
有舆论认为,调查结论如果有利于政府,则难逃袒护政府的干系,如果有利于反对派,就难免引起政府不满。
总之,在这个政治旋涡里面,司法界的威信面临考验,赫顿法官如履薄冰。
不久,有利于政府的《赫顿报告》出台。
令人惊奇的是,《报告》一出,本来沸沸扬扬的舆论顿时鸦雀无声。
各界人等,按照《报告》的结论,辞职、道歉……法锤落处,盖棺论定。
申诉、上访、喊冤、指责赫顿法官可能官官相护等等,一概未见。
赫顿法官的调查结论被各界接受,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在英国可见一斑。
此外,英国律师业十分发达,全世界每年前十强律师事务所的排名,英国都有4家左右入围。
司法界的威信、律师业的繁荣和律师的基本素质是分不开的。
英国历来崇尚精英司法,其律师资格的获得途径也别具特色,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就是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换言之,它不是“一考定乾坤”。
英国律师分为律师和大律师②(Solicitor 和barrister),各有不同的资格取得方式,互相不能替代,优秀的律师和大律师可以被册封为御用律师③。
律师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在诉讼业务中主要充当大律师的助手,无权出席高等以上的法院。
大律师受律师的委托,从事诉讼业务,出席各级法院,也接受非诉讼业务的委托,给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一、成为律师的途径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是为三种不同学历的申请人而设:有法学学位的、有非法学学位的、没有任何学位的。
在英国,法律的学术教育和律师的职业教育是严格区分的。
拥有再高的学术成就,即使是教授或者博士生导师,也不能被“特批”成为律师。
对于有法学学位的申请人,首先要将其学历证明提交律师协会(law society),经过认证后由律师协会把申请者接纳为协会的学生会员,才能进入下一必经程序,即法律实践课程(英文简称为LPC)的学习,而律师协会的学历认证并不能保证申请人可以必然地进入这一环节。
法律实践课程与法学的学术教育不同,除了法律知识还主要传授律师的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工作方式、处事礼仪和执业技术,从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到如何检索一个案例等等,旨在培养申请人作为一个未来的律师所需要的技能。
课程为期1年。
顺利完成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之后,申请人需要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作为实习律师一般要带薪实习两年,在导师的带领下学习执业经验,其日常工作是充当导师的助手,从事辅助性工作,导师会为实习律师进行指点、讲解,并做出评语。
实习期满,经过律师协会审核认可实习成果之后(大型律师事务所自身也有权做此认可),实习律师将正式成为律师。
但是有学位的申请人需要认识到其学位只在申请资格前的7年内有效,因此要及时申请。
有的申请人虽然具有较好的法律学历,但是未能达到法律实践课程的入学要求,或者未能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的实习律师标准,从而与律师资格无缘。
对于持有非法学学位的申请人,要求首先进行普通职业考试(CPE)或者法学学历教育的学习。
这一部分的学习包括合同、侵权、信托等7门基础课程。
学习顺利结束后,其学习成果要经过律师协会认证并发给证书。
然后按照从法律实践课程到实习的程序获取律师资格。
对没有任何学位的申请人,如果是在法律部门工作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可以参加Institute of Legal Executives的学习,相当于我们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用律师协会的话来说这一学习是“漫长而艰难的”。
首先要通过考试成为学院的成员,而后晋升为研究员。
在通过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后,需要律师协会的认可,这样才能进入法律实践课程环节,并且在学习期间,申请人不能离开受学院承认的法律部门。
没有任何学位,也不在法律部门工作的的申请人,如果符合“成年学生”的标准或者拥有其他学术资质,可以参加普通职业考试(CPE)或者法学学历教育的学习,顺利通过以后由律师协会认可并发给证书,然后进入法律实践课程等程序。
可见,对于没有任何学位的申请人而言,成为律师是遥远且困难重重的事情。
其中成年学生的标准要经过律师协会的审核加以确认,可见律师协会的核心地位。
二、成为大律师的途径律师与大律师资格之间互相不能替代转化,且不能同时拥有。
律师欲成为大律师,需要放弃律师资格,按照取得大律师资格的路途从头开始,同样大律师要成为律师也必须从头再来。
成为大律师首先是学位要求。
对于有法学学位的申请人,其法学学位只在申请资格前的7年内有效,如果错过这一期间,就必须提交可靠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或者参加基础知识的考试,一般指普通职业考试(CPE),并且还要提供关于欧盟法律知识的证据等等。
如果申请者的学位是兼职(part time)获得的,那么所获得的必须是包含所有7门基础知识的荣誉学位,普通学位是不可以的,并且这一学位应当是在4年以上6年以下的学期内获得的。
学位必须是大律师公会(Bar Council)认可的法学院授予的,否则无效。
对于拥有非法学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参加普通职业考试(CPE)或者法学研究生学历的学习,但是这种考试以及获得学历,最多只能参加3次,3次通不过就不得再试,并且成绩也同样只在申请资格前的7年内有效。
拥有上述学位或学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加入四大律师学院之一,以便进入下一个程序。
在英国只有被四大律师学院之一接受成为成员,才有可能成为大律师。
四大律师学院分别为格雷、林肯、内殿和中殿,都位于伦敦,环绕在皇家高等法院的周围。
每年向律师学院提出申请的有千余人,审查标准严格、竞争残酷,能够入选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成为律师学院成员之后,申请人要参加大律师公会的法律实践课程(BVC)的学习。
内容包括辩论技巧、出席法庭、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方式、处事礼仪、执业技术,还包括如何与律师接触等等。
顺利通过1年期的BVC学习之后,申请人需要向某一个大律师事务所申请成为实习大律师,实习大律师在英文中叫“小学生”(pupil)。
在实习期间,通常在一名大律师的指导下工作,同时律师学院会定期组织讲座、研讨会等活动进行辩护技术的培训。
成为导师的大律师必须有至少6年的执业经历。
谋求实习大律师职位的竞争十分激烈,有时是几十人竞争一个位置。
实习期为1年,在第一个6个月的实习后,导师将签发证书证明实习大律师的学习成果,实习大律师在此会获得一个临时的资质证书。
1年期满后,导师签发另一份证书,以证明实习大律师全部实习的顺利完成,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将向这些实习者颁发完整的资质证书。
期满后,实习者仍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再进行6个月的实习。
顺利完成实习,申请人方可被授予大律师资格,获得在各级法庭出庭的权利。
三、御用律师的册封英国司法界的成功人士们有着令人羡慕的各种头衔,比如勋爵、爵士、御用律师等等。
理论上优秀的律师和大律师都可以被封为御用律师,但在实践中大律师获此封号更多。
一般来说,大律师通常在工作10年左右之后,会考虑申请晋升为御用律师。
与我们评定高级职称时候只提交几本案卷大不相同,申请程序复杂而严谨,包括提出申请、筛选、筛选后程序、推荐、面试、审核小组评议、册封。
评定机构由其自身的秘书处管理,独立在宪法事务部、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协会之外。
具体程序简要介绍如下:提出申请。
申请人完成申请表格的同时,需要提交一份自我评价,并可以为此提供证据,此外还要如实披露犯罪记录和执业过失。
2.筛选。
秘书处负责审核申请表,将明显不符合标准的予以否决。
顺利通过筛选程序的申请人名单将被提交给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院长、副司法大臣、巡回法院首席法官和家事法庭庭长。
在这一程序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没有披露某个曾被投诉的事实,允许申请人对该隐瞒行为进行解释。
3.推荐。
推荐程序十分引人注目,推荐人的组成包括法官,律师推荐人中要包括对过庭的律师,还要有当事人。
申请人需要列出在过去的两年内审理过他所代理的重要案件的全部法官和仲裁员名单。
从中由申请人选择一人参加听证,另由审核小组选择3人,一个为当面推荐人,另两个为书面推荐人。
申请人需要列出在过去的3年内,在重要案件中领导过他工作或与他对过庭的6名律师的名单。
挑选两个为当面推荐人,另两个为书面推荐人。
申请人还需要列出在过去的3年内,在重要案件中的6名当事人的名单。
挑选两个为当面推荐人,另两个为书面推荐人。
4.面试。
由1名审核小组成员和1名人事管理专家进行面试。
5.审核小组评议。
小组由9名成员组成,主席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余8人包括3名非法律专业人士、1名资深的退休法官、2名资深大律师和两名资深律师。
审核小组决定是否授予御用律师头衔。
6.册封。
由审核小组评选出的人员名单交付秘书处,安排由首席大法官或司法大臣主持册封典礼。
以上只是一个概括介绍册封御用律师的程序。
还有诸如审核小组成员的产生程序、申诉程序等等,可见其认真与严谨非同一般,其权威性也就不言而喻。
需要顺便提到的是,英国的法官都是从当选御用律师10余年的优秀人士中任命,结合前面关于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漫长时间,可见成为法官仅时间上就至少得二十五六年,并且充满了艰难险阻。
也就难怪英国的司法界在民众中有崇高的威信,以至于赫顿勋爵的调查报告一出台,就能把那样一个集政治、战争、阴谋、情报、谋杀于一身的凯利事件一锤定音。
四、英国律师、大律师资格获得路径的总结与启示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此为第一个特点。
无论何等学历,都必须参加实践课程(LPC 或BVC)的学习。
即使是伦敦大学的资深教授、知名学者若想成为一名大律师,也必须先做小学生,做老师的也可能只是一名初级大律师。
可见英国对于律师职业教育,视之为学术教育所不能替代的必经阶段。
在我国律师界也有这一说法,“博士不一定能做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