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教授2016年申报通知
鲁人社发〔2016〕16号

鲁人社发〔2016〕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校人发〔2016〕1号 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

校人发〔2016〕1号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为了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经校学术委员会和办公会议多次讨论,新修订的《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校人发〔2014〕18号)届时同时废止。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1─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除体育、艺术学科以外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
其中,教授、副教授分为教学为主和教学科研并重两类,副研究员分为科研为主和应用开发为主两类。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任现职以来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综合素质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本科教学工作且目前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以应用开发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2─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一)教授(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45岁及以下须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
教授二级岗位评审聘用申报表

教授二级岗位评审聘用申报表所在单位姓名东北师范大学人事处制填表说明1. 本表请用A4纸下载打印,并用计算机或黑色中性笔填写;不得更改表格的外框大小;要求签名、盖章的地方务必按要求完成。
2. 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不重复填写计算。
3. 本表所填人才称号、授课、项目、论文、著作、获奖、文艺创作等的统计时间均为“任现职以来”。
4. “科(教)学研究成果及学术影响概览”的填写必须依据科研教务部门出具的成果清单;“”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填写“他引次数”的,必须随表提交权威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原件;填写“平均影响因子”的,必须提交科技处或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出具的认定材料原件。
1人才称号、重要学术及社会兼职,均限填3项。
1东北师范大学教授二级岗位评审聘用申报表2团队成员要求具有合作的项目和学术成果;相同二级学科申报同一层次岗位带头人的团队成员不能重复;入校时间不足3年的教授不作此要求。
3科(教)研成果需附科研或教务部门出具的成果清单。
24自然科学类填写SCI、SSCI、EI;哲学社会科学类填写SCI、SSCI、A&HCI、国家级或CSSCI。
5期刊影响因子及本学科平均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当年为准。
6“他引次数”指任现职以来的他引次数,不计发表时间。
7“级别”填写A类、B类。
8“项目性质及来源”填写项目的具体性质,如“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
39“类别”填写学术专著或教材。
10“作者身份”填写自著、合著第一位、主编或主编第一位。
11奖励“级别”按我校科研部门的认定填写,如国家级、部级等。
12“等级”填写一等、二等、三等。
413请务必依据科研或教务部门出具的成果清单在“”处如实填写,并将清单原件附于表后;如无请在“”处填“0”。
14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检索报告,下同。
5东北师范大学教授二级岗位评审聘用申报表6。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78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7月11日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申报教师职务晋升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能力考评,是职务聘任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工作,根据国家、上海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对《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办法》(上理工〔2007〕9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育教学能力考评要求第二条所有申报教师职务晋升者在教育教学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现聘岗位额定教学工作任务,且每年独立讲授本科生课程达到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任务可不作要求;新进教师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2015〕180号)文件执行)。
(二)近五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过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三)近五年至少从事过一年班主任或学士导师等相关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条申报讲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且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2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3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讲座等)。
(二)教学评价:近三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学期总体评价为优秀。
(三)教学研究: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排序前五位)。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聘用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聘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内教师字〔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聘用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字〔2016〕105号各直属高等院校: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聘用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充分调动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二级岗位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就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本着德育为先、教学为重、科研为要、业绩为主的原则制定校内聘任方案。
各校聘任条件不得低于自治区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同时,要明确聘期内考核评价办法。
聘任方案请务于2016年12月底前报我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严格聘任程序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评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党委会审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我厅,经我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三、申报条件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二)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具有本学科领域内很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绩,承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及科研工作。
(三)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贡献突出、业内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016年教师职称评定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最新消息

2016年教师职称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最新消息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
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影响了很多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以及国民整体素质教育的高度。
一、旧有的职称设置:中学系列主要分为:中学高级、中学中级(一级)、中学初级(二级、三级)与中专系列对应的:高级讲师、讲师、助教(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相当于大学副教授级;助教,相当于中学的二级教师。
)小学系列主要分为:小学特级教师(小高高)、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
二、新规定下的职称设置如下:这次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申报条件凡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资历标准(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校人发〔2016〕1号 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

校人发〔2016〕1号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为了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经校学术委员会和办公会议多次讨论,新修订的《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校人发〔2014〕18号)届时同时废止。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1─南京邮电大学教师(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除体育、艺术学科以外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
其中,教授、副教授分为教学为主和教学科研并重两类,副研究员分为科研为主和应用开发为主两类。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任现职以来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综合素质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本科教学工作且目前仍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以应用开发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2─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一)教授(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45岁及以下须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人力资源〔2016〕16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学校制订《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9月5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与管理,引导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山大学加快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考核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指按照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大人事〔2015〕12号文件招聘的校本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二、考核的主体第四条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成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办和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确定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设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名单需报学校备案。
三、考核的依据与内容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为基础,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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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通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豫人社事业〔2014〕2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6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已聘任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符合《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豫人社事业〔2014〕2号)(见附件1)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可申报聘任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申报条件中的各类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时间等,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内取得。
有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要求的,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计算到2016年6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填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
(二)单位推荐。
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和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三)审核报送。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填报推荐函,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五)核准认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聘二级岗位人选并进行公示。
(六)单位聘用。
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二级岗位设置数量和人选,开展岗位聘用。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省直主管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推荐函。
(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及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相关业绩材料(1500字以内、含电子版)和成果、奖项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推荐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由验证人签名)。
(四)《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员名册
表》(含电子版)。
(五)事业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员公示证明材料。
(六)截止2016年6月底,申报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延迟退休的文件。
五、申报截止时间
凡申报二级岗位的老师,请于2016年9月5日下午5点前将纸质材料交至行政楼313室李培科处,电子版发至办公系统李培科邮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人事处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1、《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豫人社事业[2014]2号)
2、《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重要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具有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农业项目首席专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863”计划主题专家;
(六)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七)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八)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者;
(九)“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十)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一)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支持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十三)长江学者;
(十四)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十五)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十六)中原学者;
(十七)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河南科技功臣;
(十八)国家级教练员其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亚军、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3名者。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12年、9年、6年,分别具备下列一个条件、二个条件、三个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三)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四)国家“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
(五)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主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
(六)国家自然科学、软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
(七)“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九)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者;
(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十一)其他代表本行业全国最高水平的专业奖项获得者;
(十二)河南省专业技术杰出人才;
(十三)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十四)河南省优秀专家;
(十五)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六)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
(十七)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
第十条奖项及称号应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和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然后按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二)审核报送。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省直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审。
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
(四)核准认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审核、公示和认定。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五条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工作,
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相应责任,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岗位。
第十七条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一般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附件2:
河南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个人申报表
姓名
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