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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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索引号:000014672/2017-02069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土壤环境管理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17年12月15日名称: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文号:公告 2017年第72号主题词: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7年第72号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她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 J25、3)与《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3.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7.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年第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程》等5项行业
标准的公告
《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程》等5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编号及名称如下:
DZ/T 0145-2017 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规程
DZ/T 0002-2017 含煤岩系钻孔岩心描述
DZ/T 0051-2017 地质岩心钻机型式与规格系列
DZ/T 0090-2017 地质钻探往复式泥浆泵
DZ/T 0081-2017 自然电场法技术规程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以下编号的标准废止:
DZ/T 0002.1-1991、DZ/T 0002.2-1991、DZ/T 0002.3-1991、DZ/T 0002.4-
1991、DZ 19-82、DZ/T 0051-93、DZ/T 0081-93、DZ/T 0090-1994、DZ/T 0119-1994、DZ/T 0120-1994、DZ/T 0145-94。

2017年3月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6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制订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

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到2018年底,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底,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8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关于《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解读

关于《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解读

关于《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方案》的解读
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1.《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原农业部部令第46号),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建立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实现数据共享。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点是国家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方案》。

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并完善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是强化农。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本规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

根据该技术规的要求可大致归纳出土壤环境监测所要具备的要点:采样准备——布点与样品数容量——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保存——土壤分析测定——分析记录与监测报告——土壤环境质量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采样准备1.1组织准备由具有野外调查经验且掌握土壤采样技术规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采样组,采样前组织学习有关技术文件,了解监测技术规。

1.2资料收集收集包括监测区域的交通图、土壤图、地质图、大比例尺地形图等资料,供制作采样工作图和标注采样点位用。

收集包括监测区域土类、成土母质等土壤信息资料。

收集工程建设或生产过程对土壤造成影响的环境研究资料。

收集造成土壤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的毒性、稳定性以及如何消除等资料。

收集土壤历史资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收集监测区域工农业生产及排污、污灌、化肥农药施用情况资料。

收集监测区域气候资料(温度、降水量和蒸发量)、水文资料。

收集监测区域遥感与土壤利用及其演变过程方面的资料等。

1.3现场调查现场踏勘,将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利用,丰富采样工作图的容。

1.4采样器具准备1.1.1工具类:铁锹、铁铲、圆状取土钻、螺旋取土钻、竹片以及适合特殊采样要求的工具等。

1.1.2器材类:GPS、罗盘、照相机、胶卷、卷尺、铝盒、样品袋、样品箱等。

1.1.3文具类:样品标签、采样记录表、铅笔、资料夹等。

1.1.4安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药品箱等。

1.1.5采样用车辆1.5监测项目与频次监测项目分常规项目、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监测频次与其相应。

常规项目:原则上为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所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特定项目: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要求控制的污染物,但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确认在土壤中积累较多、对环境危害较大、影响围广、毒性较强的污染物,或者污染事故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物质,具体项目由各地自行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浙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6日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切实加强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统称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农业“两区”土壤质量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以改善和提升农业“两区”土壤质量为目标,以“预防、控制、治理”为路径,按照属地管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用养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土壤污染防控能力,努力构建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业“两区”土壤污染现状和成因调查分析。

到2017年,基本掌握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污染状况及其走势;基本扭转农业“两区”土壤污染加重态势,基本消除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

——源头污染得到有效防治。

到2017年,全省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重点企业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污染严重矿山得到有效治理;农业“两区”氮肥、化学农药施用总量比2014年分别减少4%、6%,全省存栏5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综合治理率达到100%。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一、监测目的与意义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土壤环境监测旨在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土壤污染状况,为土壤污染防治、土壤资源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与对象1. 监测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包括农田、林地、草地、城市绿地、工业用地、矿区、污染场地等。

2. 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土壤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生物指标等。

三、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1. 采样方法(1)点位布设:根据监测目的、土壤类型、污染特征等因素,合理布设监测点位。

(2)采样时间:原则上在土壤污染风险较高的季节进行采样。

(3)采样深度:根据监测目的和土壤特性,确定采样深度,一般为020cm、2040cm、4060cm等。

(4)采样量:确保采样量满足分析测试需求,一般为1kg左右。

2. 样品处理与保存(1)样品处理:将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风干、研磨、过筛等处理。

(2)样品保存:将处理后的土壤样品放入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密封保存,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3. 分析测试方法(1)重金属: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

(2)有机污染物:采用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质联用法等。

(3)无机污染物:采用离子色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等。

四、监测结果评价与报告编制1. 评价标准:依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2018)等国家标准进行评价。

2. 结果表述:监测结果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值、标准限值、超标情况等。

3. 报告编制: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背景、监测方法、监测结果、评价结论等内容,报告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五、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1. 人员培训: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仪器设备:确保监测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浙政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监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为治水、治气、治土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大气环境监测。

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重要通道和重污染区域站点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组分和臭氧监测分析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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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一、监测范围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999号)相关要求,2017年,浙江省需对648个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表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具体点位详见附件1。

表1 监测点位分布情况二、工作方式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统一策划、组织和实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方案,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计划,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1、样品采集样品采集共分5组,每组由省中心现场监测部技术人员担任组长,各设区市监测(中心)站派出3~4名技术人员采样,相关的县(市、区)监测站做好配合工作。

采样人员均为向总站备案的技术人员。

详见表2。

表2 采样分组情况2、样品制备理化、无机样品制备均由省中心现场监测部完成。

3、样品测试分析样品测试分析工作由5个单位共同承担,分别是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监测项目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无机项目: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有机项目: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n)蒽和苯并(ghi) 苝);特征污染物:根据历史监测情况和实际情况确定,如钒、锰、钴、银、铊和锑等。

四、监测技术基本要求1.样品采集(1)采样点位必须使用“采样移动端”进行采样,全部样品通过随机编码实现采测分离。

每个采样点位均以总站确认的点位(即目标点位)经纬度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点位偏移控制在30m以内;在“采样移动端”记录定位信息的同时,应记录GPS显示数值(与照片上GPS显示数值一致)。

确因现场客观条件而必须调整采样地点的,在到达目标点位并记录详实证据后,可现场调整点位并进行采样;具体包括两种情况:①永久性改点。

确不符合布点原则的点位可提出永久性调整申请,具体流程为:提交点位调整书面申请、目标点位不符合布点原则的证明材料(见《质量体系文件》和相关照片等)→总站技术审核→完成点位调整。

②临时性改点。

若遇下雨或封路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可提出临时性调整申请,但调整后的点位须基本满足布点原则,具体流程为:提交客观证明材料(见《质量体系文件》和相关照片等)→总站技术审核;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点位调整条件,总站审核未通过,须重新采样。

(2)采样方式本次样品采集中,理化性质和无机项目测试须采集混合样品,有机项目测试采集表层单独样品。

混合样采样范围至少为20m×20m,按照对角线法采集5个分点样品。

记录的经纬度为中心点,采集分点样品的经纬度不做距离校验。

还需要采集5个现场平行样并邮寄至总站。

(3)采样记录采样过程应记录点位坐标,拍摄照片(8张,包括采样前、采样人员、东、南、西、北、中和采样后,含经纬度和时间信息)。

然后按照采样技术规范采集0~20cm表层土壤,记录相关信息,填写采样单,每份土壤样品采样量不少于2kg。

打印二维码,再贴上采样标签,标签上填写样品编码。

(4)采样核查省中心对全部点位的实际采样经纬度与目标点位经纬度进行距离偏移分析,不符合偏移要求的情况应重新采样。

2.样品流转采样结束、样品装运前应在现场逐项核对标签、点位坐标和采样记录表等,运输中严防破损、沾污或混淆,并及时送至样品制备地点。

每次样品交接流转都必须对样品进行核对,并在样品流转单上签字确认。

样品流转单随数据存档。

应保证流转过程中的样品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3.样品制备(1)干样的制备干样制备须在室内场所内完成,工作场所的空间大小和设施条件均应满足技术条件要求,应不引起样品间相互污染。

风干:在风干室将土样放置于风干盘中,除去其中砖瓦石块、石灰结核和根茎动植物残体等,摊成2~3cm的薄层,经常翻动。

半干状态时,用木棍压碎或用两个木铲搓碎土样,置阴凉处自然风干。

粗磨和分样:采集到的全部样品均应粗磨,不可在过2mm 筛之前弃样,以保持样品的代表性。

粗磨操作不允许使用机械进行碾磨。

粗磨后过2mm筛的样品全部置于无色聚乙烯薄膜或牛皮纸上,充分搅拌或反复堆锥直至混合均匀,用四分法分样和称重;样品量大时可在此步骤弃样;其中两份样品分别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250g)中,为国家样品库样品和省级样品库样品;第三份样品用于土壤pH值和阳离子交换量等项目的分析以及留样,样品量大约为样品测试总用量的四倍;另一份继续进行细磨。

细磨和分样:用玛瑙球磨机或手工研磨使样品全部通过孔径0.25mm(60目)筛,四分法弃取,保留足够量的土样并称重、装瓶/袋,备样品测试。

剩余样品继续研磨至全部通过孔径0.15mm(100目)筛,备样品测试。

也可按照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研磨成相应粒径。

(2)新鲜样品的制备测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时,应采集新鲜样品,土样采集后应始终在低于4℃暗处冷藏,并在7天内进行前处理,40天之内完成分析。

4.分析测试(1)前处理方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技术稳定、平行性较好和自动化程度高的前处理方法。

无机项目:汞和砷用王水水浴消解或微波消解;其他重金属使用酸消解体系达全消解。

有机项目:选用索式提取法或加压溶剂萃取(ASE)法。

(2)分析方法必测项目必须使用指定分析方法进行测试(见表3)(多环芳烃测定优选标准方法),如有替代情况,须与总站协商并有正式书面说明。

土壤pH值、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和苯并(a)芘测试项目须通过CMA资质认定。

特征污染物可自选方法,优先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表3 指定分析方法5.评价标准和方法监测结果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中的评价标准。

(1)评价标准值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值详见表4。

表4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值(2)评价方法相关计算公式和分级标准如下: 土壤单项污染指数=污染物质量标准土壤污染物实测值土壤污染物分担率(%)=%100 各项污染指数之和土壤某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超标倍数=(土壤某污染物实测值-某污染物质量标准)/某污染物质量标准土壤样本超标率(%)=(土壤样本超标总数/监测样本总数)×100%表5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分级等级Pip 值大小 污染评价 Ⅰ P ip ≤1 无污染 Ⅱ 1<P ip ≤2 轻微污染 Ⅲ 2<P ip ≤3 轻度污染 Ⅳ 3<P ip ≤5 中度污染 ⅤP ip >5重度污染五、质量管理本次土壤监测全过程均应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以下简称《质量体系文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2004)和监测方法中的有关要求,所有记录均应使用《质量体系文件》中统一的记录表格。

1.样品采集质量控制 (1)人员培训本次土壤样品采集共分5组,每组由省监测中心熟练掌握土壤采样技术规范且具有丰富野外采样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队。

采样前,省中心组织所有采样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现场操作培训,使采样人员熟练掌握采样工具及“采样移动端”的使用方法,了解采样注意事项。

为保证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和保存质量,土壤采样人员实行全员持证上岗。

(2)样品采集本次土壤样品采集使用手持采样终端,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采样终端的相关要求进行各项操作,实现对土壤采样的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2004)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土壤样品的采集。

2.样品流转和保存质量控制(1)装运前核对采样结束后应在现场逐项核对采样标签、点位坐标、采样记录表等。

(2)样品运输样品运输途中应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沾污。

用于测定有机污染物的样品,应置于4℃冷藏保存。

(3)样品交接交接时,交接双方需对样品数量、标签、重量、样品冷藏温度等进行核对,并在土壤样品交接记录表上签字。

对编号不清、重量不足、盛样容器破损、受沾污的样品,样品管理员均拒绝接受,并告知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是否要进行重新采样。

3.样品制备质量控制(1)制备场所样品风干室、制备室环境需满足要求,除尘设备正常运转,场地清扫干净;制样工具需准备齐全、保持完好,分装容器材质规格应满足技术要求,磨样设备要正常运转且定期维护;制样工具和器皿应在每次样品制备完成后及时清洁干净。

(2)制样监督检查包括样品制备自检与样品制备督查。

检查内容包括:样品袋是否完好无破损、经处理样品重量是否满足要求,样品细度是否达到技术要求,标签字迹是否清晰、样品编号与样品袋编号是否一一对应等。

制样过程可以通过监控录像适时远程监督检查。

4.样品测试质量控制(1)样品测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样品测试实验室(省级站或地市级站样品测试部门,以下简称“实验室”)根据各自的测试规则和习惯对样品进行分批,每批样品测试不少于10%的质控样,若方法标准中要求的比例高于10%,以方法中要求为准。

(2)省内质量控制省监测中心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实施精确度和准确度控制。

通过密码平行样、有证标准样品、加标回收及留样复测等方式,覆盖全部实验室实施和全部监测项目,并对质控样测试结果进行评判。

(3)国家质量控制总站通过下发约10%外部质控样品(包括本省密码平行样品、有证标准样品、统一制作的土壤基质控样品和异地实际土壤样品等,统一简称为“国家质控样”)的方式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控制。

实验室应将“国家质控样”相对均匀地分散于不同批次中进行测试。

总站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判,同一个监测项目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合格率均应不低于85%(含)。

总站根据地域分布和土壤类型等原则随机抽取全省约30%的样品作为“国家质控样”之一。

省监测中心按照任务分配情况,按比例将“国家质控样”转发给各实验室。

省监测中心准备好250g制备好的干样(其中:2mm样100g,0.15mm样150g)后,及时通知总站,由总站或总站委派人员来我省完成“国家质控样”选取和下发工作。

此外,每个省还须采集5个现场平行样并邮寄至总站。

(4)异地质量检查总站组织实施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以检查双方互不交叉、“二对一”的检查模式进行,即由两个省级站组成检查组对另一个省的土壤监测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组按照尽量覆盖全流程和全要素的原则实施质量抽查,包括《质量体系文件》实施情况、人员和仪器设备、布点与采样和实验室测试等。

质量检查实施评分制,检查组根据项目分值和权重计算给出质量检查结果;并于现场检查完成后2周内,将检查结果报送总站。

六、时间安排和成果报送1.时间安排7月15日前,各省级站向总站报送监测任务分配情况、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以及辖区内各实验室的《附加体系文件》;7月20日前,报送各省监测工作方案(含质量控制和管理计划);8月15日前,完成现场平行样的邮寄;8月31日前,完成“国家质控样”邮寄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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