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1. 保管合同1.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 保管合同的要素•保管人:承担保管职责的一方。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享有取回权的一方。
•保管物:寄存人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保管费用: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费用。
1.3 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保管事项。
•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
•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生效。
1.4 保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确保其安全。
•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
•不得使用保管物。
1.5 寄存人的义务•支付保管费用。
•按约定时间取回保管物。
2. 仓储合同2.1 定义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储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仓储物,并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该物的合同。
2.2 仓储合同的要素•仓储人:承担保管职责的一方。
•寄存人:交付仓储物并享有取回权的一方。
•仓储物:寄存人交付给仓储人保管的物品。
•仓储费用:仓储人为保管仓储物而支出的费用。
•仓储期限: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
2.3 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仓储事项。
•寄存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储人。
•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生效。
2.4 仓储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其安全。
•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仓储物。
•不得使用仓储物。
2.5 寄存人的义务•支付仓储费用。
•按约定时间取回仓储物。
3. 结论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性质上相似,都涉及到物品的保管和返还。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4. 合同的履行和终止4.1 保管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合同可以因寄存人的取回、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4.2 仓储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下列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说法

下列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说法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它们都是为了保障物品的安全、合法性和有效性而设立的。
然而,它们之间还是有着一些不同之处的,本文将从定义、性质、特点等多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两种合同。
1.定义保管合同是指将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安全、有效、合法的保管,并承担因保管不善所引起的责任的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中,物品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客户仍然持有物品所有权。
仓储合同是指将物品交由仓库保管,并由仓库予以妥善保管,按照约定周期或者客户的要求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客户和仓库之间的关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仓库会对物品拥有一定的占有权。
2.性质保管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客户和保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投保关系,所有权关系保持不变,保管人应该以诚实、勤勉、专业的态度维护客户的权益。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同时,也要承担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仓储合同是一种物权合同,客户和仓库之间是占有与管理关系。
在仓储合同中,物品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都被仓库所承担,仓库在物品方面的权力比较大。
并且,在仓储合同中,仓库不仅要保管物品,还要按照要求对物品进行处理和运输等等。
3.特点保管合同的特点是相对单纯,只是对客户提供一项保管服务,在合同期间保管人除了妥善保管货物外,没有权利对货物其他方面进行规定。
同时,保管合同中,客户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归于客户。
仓储合同相对来说更为复杂,仓库在保管方面不仅要负责妥善保管,还要有对货物进行加工、维修、检验和运输等要求。
同时,仓库对货物的占有权和管理权比较大,对物品也拥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和权利。
4.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由于客户、保管人和仓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等方面不同,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评估和清晰约定,以避免在后续的合作中发生意外和纷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定义、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1.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管理的合同。
仓储合同通常发生在物流、仓储、运输等行业。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保全的合同。
保管合同通常发生在金融、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物品的保管场所。
二、目的1. 仓储合同的目的: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交付给货主或其指定的收货人。
2. 保管合同的目的: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三、权利义务1. 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仓储合同,仓储人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承担货物的保管、管理和交付责任。
货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
2.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并承担财物的保管、保全和保密责任。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财物信息。
四、责任1. 仓储合同的责任:仓储人对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负有责任,在货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货物损失或破损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管合同的责任:保管人对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负有责任,在财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财物损失或遗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终止合同1. 仓储合同的终止:仓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2. 保管合同的终止: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六、争议解决1. 仓储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仓储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引言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本文将就保管合同纠纷的定义、常见原因、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他人(委托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保管,并应承担谨慎管理、保管的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或者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等原因,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2. 常见原因保管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与以下原因密切相关:2.1 保管人的过失保管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委托人的财产损失或遗失。
例如,保管人未将财产妥善保管,造成财产受损或丢失。
2.2 委托人的违约委托人也可能未能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取回委托财产,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3 不可抗力除了双方违约因素,不可抗力也可能引发保管合同纠纷。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
3. 解决方法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可分为协商解决和诉讼解决两种途径。
3.1 协商解决当发生保管合同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就纠纷的事实、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书面协议解决纠纷。
3.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诉诸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保管合同纠纷。
当然,诉讼过程会涉及法律程序和费用等问题,因此在选择诉讼解决之前,双方应权衡利弊,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4. 预防措施为避免保管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的建议:4.1 签订明确的合同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应详细约定保管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保管期限等关键要素,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做好记录和监督保管人应当做好记录,详细记录保管财产的状况、进出情况等重要信息。
同时,委托人也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保管人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合同形式,它们都涉及货物的存储与保管,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异同。
下面将对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为存储货物而订立的合同。
无论是仓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货物在存储期间得到安全保管,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存储期限、存储地点、存储的货物种类和数量、存储费用等具体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一方面,在仓储合同中,仓储人承诺为委托人提供存储服务,具备具体货物保管设施,例如仓库、仓位和仓储设备等;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主要承诺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提供必要的保管措施,例如定期检查、防火防盗措施等。
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也存在一些不同。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仓储合同是指仓储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存储的货物负责,并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对货物的安全保管负责,对货物的安全性能提供保证,并在货物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效力上,仓储合同的责任范围要比保管合同更广泛,因为仓储人要对存储的货物进行完整保管,还需承担货物在存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
此外,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终止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仓储合同在存储期满或提前解除时,双方需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并且仓储人有权拒绝移交货物直到相关费用得到清偿;而保管合同在存储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保管人应当及时移交货物给委托人,并且委托人需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保管费用。
最后,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有所不同。
仓储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仓储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从而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而保管合同在国内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保管人的责任、保管物的处理方式、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区别:1. 法律性质:- 仓储合同:属于商法范畴,通常涉及商业活动,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 一般保管合同:属于民法范畴,可能涉及私人或商业活动,法律关系较为宽泛。
2. 合同目的:- 仓储合同:目的在于为存货人提供货物存储服务,通常是为了货物的保管、保管人的专业管理或货物的流通。
- 一般保管合同:目的在于为保管人提供临时或长期的保管服务,可能是出于个人需要或商业需要。
3. 保管人的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通常承担较高的责任,需要对货物的保管、安全、质量负责,并可能需要提供货物的保险。
- 一般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相对较低,主要负责货物的安全保管,不涉及货物的流通或专业管理。
4. 保管物的处理方式:- 仓储合同:保管人可能有权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处理,如重新包装、分类等,以便于货物的存储和流通。
- 一般保管合同:保管人通常无权对保管物进行处理,除非得到存货人的明确授权。
5. 费用支付:- 仓储合同:费用通常包括存储费、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结构可能较为复杂。
- 一般保管合同:费用通常较为简单,可能只包括基本的保管费。
6. 合同期限:- 仓储合同:期限可能较长,且可能包含自动续约条款,以适应商业活动的连续性。
- 一般保管合同:期限可能较短,且通常不包含自动续约条款。
7. 合同解除:- 仓储合同: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提前通知,且可能涉及货物的转移、结算等复杂程序。
- 一般保管合同:解除合同通常较为简单,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8. 法律适用:- 仓储合同:通常适用商法规定,可能涉及特定的仓储法规。
- 一般保管合同:适用民法规定,法律适用较为普遍。
以上是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具体合同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一、引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都涉及到货物的存储和保管。
尽管两者的目的相似,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的差异。
二、定义1.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存储货物的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仓储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费用,另一方提供仓储服务的合同。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保管的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管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费用,另一方承担保管义务的合同。
三、主要内容1.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 存储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存储物品的质量要求;- 存储期限;- 存储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险责任;- 仓储人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2. 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管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保管物品的质量要求;- 保管期限;- 保管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权利义务1. 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 仓储人有权要求存储物品的所有权证明;- 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存储物品,保证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存储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存储人;- 存储人应当按时支付存储费用;- 存储人有权要求仓储人提供保险服务。
2.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有权要求保管物品的所有权证明;-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保管物品,保证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保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按时支付保管费用;- 委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提供保险服务。
五、解除合同条件1. 仓储合同的解除条件:- 存储物品被毁损或丢失;- 存储期限届满;- 存储人违反合同约定;- 存储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保管合同的解除条件:- 保管物品被毁损或丢失;- 保管期限届满;- 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 保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商业领域中,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它们都涉及货物的存储和保管,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责任。
下面将就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解释:1. 定义和责任: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仓库业主或经营者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仓库业主同意接收、保管和交付货物,并收取相应的仓储费用。
在仓储合同中,仓库业主对货物的保管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保管人同意接收、保管和交还委托人的货物,但不对货物的安全承担绝对责任。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货物的保管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而非绝对保证货物的安全。
2. 责任限制:仓储合同,仓库业主在仓储合同中对货物的保管负有更高的责任,需要采取更严格的保管措施,对货物的安全承担相对较高的责任。
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仓库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对货物的保管责任相对较轻,只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货物的安全承担的责任较低。
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保管人只有在过失或故意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仓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仓库业主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管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总的来说,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在货物保管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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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雪晴
一、基本案情
鑫鑫公司是一家从事辣椒食品生产加工的企 业,规模较大,不仅有现代化的生产车间, 还有一座容量为300吨(鲜辣椒)的冷库。 达达公司也是一家从事辣椒食品生产加工的 企业,但规模较小,没有冷库。两家公司同 处一市,关系良好。在辣椒收购旺季,达达 公司经常将部分鲜辣椒存放于鑫鑫公司的冷 库。
一个半月后某日上午,达达公司到鑫鑫公司 取走10吨辣椒,按惯例双方也没有进行检验。 下午,达达公司派人到鑫鑫公司,说取回的 辣椒发生变质。双方随即进冷库检验其余辣 椒,发现这些辣椒有部分颜色发黑(比正常 的鲜辣椒),达达公司遂要求鑫鑫公司赔偿。
鑫鑫公司认为自己出于帮忙的缘由无偿保管该 辣椒,双方也确认冷库在一个半月中始终运行 正常,而且达达公司的辣椒原先的品质如何没 法确定,遂不同意赔偿。双方于是发生纠纷。 协商不成,达达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其在鑫鑫公司“仓储的货物全部变质、腐 烂”,要求鑫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 15万元,法院立案的案由为“仓储合同纠纷”。
合同法“保管合同”一章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 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即使该保管物的品质发生一定问题,鑫 鑫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也都确认,冷库在一个半月中始终运行正常, 而同库同时同品种的辣椒不可能出现部分变质的 现象。
可见,鑫鑫公司对该全部保管物,始终妥善地予 以保管。况且,鑫鑫公司为达达公司保管辣椒完 全是无偿的,仅仅收取了一点合理的费用(电费 和装卸费),该费用已完全用于为达达公司保管 辣椒(实际上远远不够)。
鑫鑫公司为达达公司保管辣椒完全 是无偿的,仅仅收取了一点合理的 费用(电费和装卸费)。所以,本 案的基本事实足以说明,本案的性 质并非仓储合同纠纷。
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保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 条)。保管合同的特征在于,它 是实践性合同、非要式合同、有 偿无偿可选择性合同。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即具有仓储设施和仓储设备、专业从事仓储 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 特征。仓储合同中保管储存货物的一方必须 是仓库营业人,即专为收取报酬而经营仓库 的人。保管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户, 但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从事仓储 保管业务方可。
达达公司交付辣椒时,既未告知该 辣椒有无瑕疵,又没有要求对该辣 椒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故鑫鑫公 司对该保管物的品质问题根本不应 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鑫鑫公司仓库的容量为300 吨(辣椒),其中有达达公司的45 吨辣椒,也有鑫鑫公司的辣椒上百 吨,仓库内的大部分辣椒(包括达 达公司的大部分辣椒)没有任何问 题。
二、问题: 本案的性质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 管合同纠纷?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必须确定本案的 性质到底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 同纠纷,因为这将是确定本案当事人 责任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仓 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 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 合同应当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2、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 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 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的 有偿和双务性正是由保管人一方为专 业的仓库营业人的性质所决定的。
3、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收到 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人的货物 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 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本案双方保管辣椒一事前前后后的 性质,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 故而本案应确定为保管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都 应当按保管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
问题 1.达达公司的主张合法吗?
2.鑫鑫公司要承担责任?
三、达达公司的主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没有依 据,鑫鑫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结合本案,鑫鑫公司是一家从事 加工生产的企业,而非从事仓储业 务的企业。鑫鑫公司并不具有仓库 营业资质。
鑫鑫公司的仓库,仅仅用于本公司 加工生产所需,并不对外承接任何 仓储业务。之所以为达达公司无偿 保管辣椒,完全是基于为关系单位 帮忙的缘故。鑫鑫公司既未与达达 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又没有(也不 可能)向达达公司给付“仓单”。
2003年某月,达达公司与鑫鑫公司联系,要求将45 吨鲜辣椒存放到鑫鑫公司冷库,鑫鑫公司同意。双 方按惯例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由达达公司将45吨用 麻袋成包包装的鲜辣椒运送至鑫鑫公司,鑫鑫公司 与达达公司的工人共同将辣椒卸车并装入冷库,双 方没有对辣椒进行验收,只是由鑫鑫公司为达达公 司出具标明辣椒品种、数量(吨数和包数)的保管 单一份;同时,鑫鑫公司按惯例收取达达公司支付 的一次性装卸费和电费,每吨按20元收取,收据上 也注明收费项目为一次性装卸费和电费;双方没有 约定存放时间。
正是因为双方之间并非仓储合同关 系,故而没有对入库货物进行检验, 从而没有证据证明该货物入库时的 品质如何,“变质、腐烂”一说, 前提何在?基础事实何在?其后发 现的辣椒发黑问题,充其量能够证 明这部分辣椒现时的静止状态,决 不能证明这部分辣椒先前的状态。
合同法“保管合同”一章规定:“寄 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 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 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 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 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 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合同法“仓 储合同”一章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 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 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 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 储物的凭证。”
明确了上述问题后,我认为达达 公司的主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 没有依据,鑫鑫公司不应承担本 案责任。
首先,如前所述,本案的性质应 为保管合同纠纷,而非仓储合同 纠纷。所以,并不存在达达公司 所谓“仓储的货物”。
其次,达达公司主张“仓储的货 物全部变质、腐烂”没有依据。 达达公司在鑫鑫公司保管的辣椒 交付于鑫鑫公司仓库时,全部装 于麻袋之中,其品质如何达达公 司并没有说明,鑫鑫公司亦不知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