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黄骅港区
三、电力
1
中钢22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1.67
黄骅港区
2
渤海50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6.67
黄骅港区
3
渤海新区南22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1.67
黄骅港区
4
南大港新村11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0.67
南大港
5
中捷110KV输变电
新建
渤海新区
6
中疏港路西延
新建
2010-2020
60.12
渤海新区
7
港城快速路
新建
2010-2020
82.02
渤海新区
8
化工大道西延
新建
2010-2020
53.71
中捷
9
城市规划道路
新建
2010-2020
401.67
渤海新区
10
石港高速连接线
新建
2010-2020
渤海新区
11
南滕线至湿地道路
新建
2010-2020
6
张保港铁路
新建
2010-2020
(二)公路
1
滨海公路沧州段
改建
2010-2020
91.30
原路线
2
衡港高速公路
新建
2010-2020
黄骅港区
3
石港高速公路
新建
2010-2020
渤海新区
4
307国道黄骅至港口段
改建
2010-2020
14.80
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

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执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两部、委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供地审查;要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引导建设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要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供地审批程序,严禁违反“目录”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要求在批准供地前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项目,必须逐级上报许可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
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限内,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限制供地项目,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报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许可,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批复后,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批复文件及其它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报批文件资料,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供地项目,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须将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复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批复文件,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批准限制供地项目用地。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属于限制供地项目的,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该项目即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按规定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督管理的建设用地项目,属单独选址的,在报请建设用地审批前,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许可。
06版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
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一、乳制品加工项目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完整版

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21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普通切削刃具
23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整理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切实推进我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执行,并说明如下:一、《目录》。
该《目录》充分依据了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产业发展政策,着眼于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土地利用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规定了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政策。
涉及国家的主要依据文件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中《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4号令)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等。
涉及我省的主要依据文件是:2003年6月省委工作会议《山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决定》、省政府《2003—2005年山东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意见》和《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2000年—2005年)》,同时参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意见》、《“海上山东”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省经贸委等四部门编制的《山东省资源节约标准》(2004年11月)等。
《目录》禁止的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建设用地项目;限制的是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大量消耗、毁损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投资的建设用地项目。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28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1.6Mpa、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普通通用轴承
11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12液压挖掘机 斗容小于2.5m3
13装载机5吨级轮式
14叉车10吨级以下
15普通矿山设备
16一般电缆电线
17普通铅酸蓄电池
18干式变压器
19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10万千瓦以下综合机组除外
20工业锅炉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34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一)国防军工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工建设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关的三线调迁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烧结机90平方米及以下
3 高炉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4 转炉50吨以下新建项目
5 电炉50吨以下新建项目
6 铁合金电炉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铁合金高炉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五、煤炭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5 电解铝技术改造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 的20%
6 铜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 炼和单转单吸制酸工艺
7 铅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铅吸风烧结机
8 锌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1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普通切削刃具
23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28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29集装箱
30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1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2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3汽车安全气囊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生产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
见
2 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 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贸委解释。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名称限制条件备注
一、石油化工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原油一次加工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扩大项目
二、纺织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新建、扩建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 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生产 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 求,需严格控制总量,
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 布点 七、有色金属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新建电解铝项目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2 新建铅冶炼项目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3 新建锌冶炼项目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ຫໍສະໝຸດ 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6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7GRC条板生产线项目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8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9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年产1000吨以下
10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四、冶金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炼铁、炼钢项目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