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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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职工民主治理权益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主动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按照《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治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爱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进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治理的差不

多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治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的差不多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主动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治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进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方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所长提出夸奖、奖励、晋升或批判、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爱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升职工素养。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宽敞职工的主动性和制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究所创新治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紧密联系宽敞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爱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益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差不多路线,工作主动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榜样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治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不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能够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治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益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形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治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刻,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治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止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持续提升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治理的能力,持续增强民主治理能力。

二、紧密联系群众,爱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爱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榜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主动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治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超过半数。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咨询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通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咨询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所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按照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职代会围绕增强所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调动宽敞科技人员主人翁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所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所的科研、治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咨询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需要,设置民主治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治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取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举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治理组的要紧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所长或所长托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所长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治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要紧职能:

1.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并可向所长提出夸奖、奖励、晋升或批判、处分、免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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