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合集下载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

银行结售汇制度是指银行按照规定的汇率买入个人或企业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或卖出外汇并收入人民币的一种交易制度。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需要具备金融业务资格、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以及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银行结售汇制度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新员工培训》即期结售汇、外汇买卖业务介绍-PPT课件

《银行新员工培训》即期结售汇、外汇买卖业务介绍-PPT课件

23
三、交易说明
5、57408柜台外币找零
本交易用于办理等值100美元(含)以下的外币找零业务,或者柜员在为客户 (目前仅指个人客户)办理外币取现(如定期外币取现、外币活期销户等),而现金 尾箱不存在相应的辅币时,办理结汇,以人民币向客户进行找零。本交易为单节点交 易,由支行综合受理岗/零售受理岗办理。
输入付款凭证信息
选择结售汇 统计代码
点击获取汇率,显示 汇率及汇率有效时限
9
三、交易说明
输入代理人信息
10
三、交易说明
凭证打印处理 交易成功后,柜员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通用凭证(中号)两联、个人支票等;柜员 审核通用凭证(中号)要素及客户签章无误,在通用凭证上加盖办讫章后交客户收执。
11
三、交易说明
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对公、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两个部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包 括对公、个人即期外汇买卖业务两个部分。
即期结售汇业务支持包括对公即期结汇、对公即期售汇、个人即期结汇、个人即 期售汇、柜台外币找零、饭店结汇等;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支持包括对公即期外汇 买卖、个人即期外汇买卖等。
3
一、业务概述
14
三、交易说明
15
三、交易说明
(1)当前即期结售汇牌价查询 本交易用于查询当前即期结售汇牌价。本交易为单节点交易,由支行综合受理岗、
支行授权岗、中心前台综合业务受理岗、中心前台授权岗、中心后台授权岗办理。
16
三、交易说明
输入机构号
选择币种,默认为 查询全部币种
17
三、交易说明
凭证打印处理 交易成功后,柜员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通用凭证(大号)。
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介绍
新核心建设项目组 2019年1月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二章概念解释第四条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五条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第六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章代客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一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第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包括辅导期内、A类、B类和C类。

我行受理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时,按《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发[2014]65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不得存入外汇帐户,应全额结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按《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 发[2013]384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不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但对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200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银行主体资格的不同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即:银行总行及地方法人机构总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管理,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

从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看,该政策大大简化了准入管理程序,降低了准入门槛,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方便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检查中发现,目前仍存在着银行重申请轻管理、对退出与变更报备意识淡薄等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门槛较低,导致银行重申请、疏管理。

《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其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并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

以上规定手续简单,大大降低了结售汇市场准入“门槛”。

产生的问题是只要银行提交备案,外汇局限于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符合“纸面”文件条件的银行,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对于开办结售汇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结售汇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均不需审核,加大了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的随意性。

虽然《通知》第五条规定:银行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应加强对被授权机构的内控管理。

但在实际经营中,授权银行对下辖机构的内控管理并不到位,大多银行分支机构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在内部管理、业务技术、人力资源等条件并未真正达标的情况下急于到外汇局备案,出现“重准入、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

(二)市场准入对从业人员素质无硬性要求,加大银行违规操作风险。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基本规定(试行)

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基本规定(试行)

附件1: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基本规定(试行)一、个人即期结售汇牌价实行一日多价后,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法规、要求,以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各行应严格按照“先审核后受理,先收后付”的原则办理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交易(包括代兑点上缴结汇业务和交易,下同)。

除代兑点上缴结汇业务外,其他个人即期结售汇交易均应使用总行发布的实时牌价。

(一)前台柜员应先行审查兑入现钞、旅行支票等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来人对于持有凭证的合法性,请其在有关单据上填写客户信息或业务申请,单据填写无误、明确知晓客户业务办理要求后方可受理;(二)前台柜员受理客户业务时,应清点唱收,明确告知客户即时牌价,并说明最终成交价以实际交易牌价为准,客户无异议,方可进行交易。

交易确认前,前台柜员应检查输入货币、金额等要素是否正确,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三、办理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实行实时事中逐笔复核。

前台柜员在进行录机操作时,事中复核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复核无误后,前台柜员方可发送交易。

事中复核应重点检查业务处理是否正确,业务凭证是否完整有效,交易时货币、钞汇性质、金额等要素输入是否正确。

四、已完成个人即期结售汇交易不允许冲正,不得撤销。

(一)对于客户在银行柜面现场办理的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如银行办理程序、业务操作及交易处理正确、及时、无误,则不受理客户关于撤销或修改等改变已完成交易的要求。

(二)对于客户非现场办理的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如按汇款指令办理汇入款入账、光票托收款收妥入账等),其兑换交易以银行正常进行业务处理时的牌价为准,如银行办理程序、业务操作及交易处理正确、及时、无误,则不受理客户关于撤销或修改等改变已完成交易的要求。

对于汇入汇款、光票托收等收汇业务,各机构应指定专人每日不定时查询收报情况,根据付款指示或客户要求及时结汇或入账,注意记录与客户的联系情况。

正常情况下,上午收到的业务不得拖至下午处理,下午收到的业务不得拖至次日处理。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事指南1
【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
【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蔡锷中路2号B座10楼
【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
1如遇政策变化,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事项名称】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办理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二)市场退出备案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事项名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办理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
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