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办法(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3.12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及《中国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柜台结售汇一、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境内个人”系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个人购汇、结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不受相关额度的限制。
对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参照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国别选择中国。
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2、年度总额内可分次结汇或购汇。
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境内个人结售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限制。
我行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对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数据报送。
3、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和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具体分类详见《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表》(附件1)。
(1)占用额度的结售汇是指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交官证除外))结汇和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部
XX银行的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我行个人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为客户提供办理个人结售汇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行开展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遵循“合规、安全、准确、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保障客户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客户身份核实和交易限额等相关制度,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二、客户身份核实及业务受理1.客户身份认证:银行在业务办理前,应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等环节进行身份认证。
2.客户业务受理:(1)客户应当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外汇结售汇业务。
(2)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备案,保证业务合法性。
(3)客户的外汇结售汇业务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受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客户业务限制1.客户结汇限制:(1)个人结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需求、旅游、留学、赴境外定居或移民、房地产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结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汇款用途及金额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结汇。
(3)个人结汇购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结汇。
2.客户购汇限制:(1)个人汇入外汇应在个人实际经济活动、外汇贸易、留学、旅游等规定范围内进行。
(2)客户在购汇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汇金额及汇款用途说明,并按照真实用途进行汇入。
(3)个人汇入外汇单月限额不超过5万美元,年度购售外汇总额不超过50万美元;客户应按照相关定额进行购汇。
四、信息管理1.客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合理收集、管理和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2.业务信息管理:银行应将客户外汇结售汇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客户主账户,并在T+1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备,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益合法性。
五、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外汇交易相关制度,做好风险预测和控制,为客户提供稳健和可靠的外汇服务。
交易发生的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

交易发生的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
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标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制定和监管的。
根据规定,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在正规的银行或其它合法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
以下是一些合规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1. 合法身份证明: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
在确定个人身份的真实性方面,银行将进行核实。
2. 业务用途合规:个人结售汇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限额进行办理,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非法转移资金。
在此过程中,银行有权要求提供有关业务用途的合规证明文件。
3. 外汇交易资金来源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确保外汇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资金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4. 反洗钱合规: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有义务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因此,银行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信息和资料,以满足反洗钱审查的要求。
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建议您选择正规和合法的金融机构,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如有具体业务需求,建议直接联系所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黄金进出口、境外咨询费和母行管理费、日常经营费用、利润(股息和红利)、资本金以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等产生的结售汇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以及外资村镇银行等统称外资银行。
第四条银行应区分自身和代客的结售汇业务,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管理第六条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
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黄金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跨境外汇收入、支出和购汇业务,比照非金融企业留存有效凭证后自行办理。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等产生的外汇收入,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银行与境外关联行发生跨境服务贸易支付的(包括管理费、冠名费等),报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八条外资银行结汇支付日常经营外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费用,可按照实际需要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业务与外币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适当的原则匹配。
外资银行应在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将上年度发生费用结汇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九条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由筹建地外汇局核准开立临时外汇费用账户及账户限额,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账户限额,账户限额不得超过拟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15%;账户结汇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筹备结束,账户余额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BOCNET)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了长城电子借记卡、集中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及存折账户(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的客户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
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
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
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跨境汇款、主动收款、私对公转账、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贵金属代理、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贷款管理、跨行互联服务、网上支付及代缴费、自助关联账户等。
贵宾版另外提供VIP资讯服务。
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
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
注册成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中国银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
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跨行互联服务是依托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之间的便捷服务功能,主要满足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跨行账户信息的查询及跨行账户的资金实时划转。
跨行互联服务仅面向理财版和贵宾版客户提供服务,功能包括协议付款签约、协议查询签约、跨行账户查询、转账服务、在线服务、预约管理六项功能。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1.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对私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本行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外汇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第七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 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含)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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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体系文件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定1 目的为丰富我行个人网上银行产品种类,规范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依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银行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业务对象及准入条件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⑴开户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个人;⑵不在“关注名单”内;⑶本年度个人购汇(或结汇)资金总额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⑷渠道签约客户。
6 管理/操作规定6.1 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6.1.1个人购汇流程⑴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结售汇】应用,系统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我行电子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时间内,且客户是否符合购汇的准入条件。
若客户不符合购汇条件,则无法进行网上银行个人购汇业务。
⑵符合购汇条件的客户选择交易账户,若交易账户状态正常且具有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资格,则交易继续,反之,客户需另选交易账户。
⑶客户输入购汇币种、购汇金额,选择购汇资金用途,输入账户交易密码,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交易信息确认页面。
⑷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信息并提交,网银实时向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核心记账。
6.1.2 个人结汇流程⑴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结售汇】应用,系统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我行电子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时间内,且客户是否符合结汇的准入条件。
若客户不符合结汇条件,则无法进行网上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客户选择交易账户,若交易账户状态正常且具有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资格,则交易继续,反之,客户需另选交易账户。
⑶客户输入结汇币种、结汇金额,选择结汇资金用途,输入账户交易密码,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交易信息确认页面。
⑷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信息并提交,网银实时向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核心记账。
6.1.3注意事项⑴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交易时间为8:30-21:30,如遇外汇局临时关闭个人结售汇系统等特殊情况,此项业务将暂停办理。
⑵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结汇资金属性包括: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它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其它经常转移。
购汇资金种类包括:境外旅游、自费出境学习、探亲、商务考察、朝觐、出境定居、境外就医、被聘工作、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境外直系亲属救治、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外汇理财、境外咨询、其他。
⑶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仅适用于个人借记卡,且个人结售汇业务仅限在本人同一张借记卡内的本外币账户间转换。
支持正常状态下的账户做结售汇交易,若账户处于挂失、冻结、止付等状态则不能做结售汇交易。
⑷购汇交易中,①交易主账户下没有对应购汇外币的外币子账户,在购汇时核心系统联动开立出外币子账户,外币账户性质默认为汇户,购汇所得外币存入汇户中;②如果主账户项下只有对应外币的汇户,则直接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③如果主账户下只有对应外币账户的钞户,在购汇时核心系统联动开立出外币汇户,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④如果主账户下有对应外币账户的钞户和汇户,则直接将购汇所得外币存入该汇户中。
⑸结售汇货币种类包括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新加坡元。
⑹日元的购汇起点金额为100日元,其他币种的购汇起点金额为1外币。
日元金额项无角分,其他货币金额项只能有两位小数。
结汇业务无起点金额限制。
⑺购汇(或结汇)的汇率以我行核心记账汇率为准。
⑻交易明细查询可以查询客户通过柜面、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等渠道所做的结售汇交易。
⑼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归属于业务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如果业务办理账户的开户网点具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该网点开户的账户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所办业务归口到该网点;如果开户网点不具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具备外汇业务资格,该网点开户的账户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业务归属到该网点的上一级网点;如果开户网点既不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也不具备外汇业务资格,该网点不可以办理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日常管理应由开户行负责。
6.1.4 个人结售汇系统用户名管理⑴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资格的网点需使用该网点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ba用户增加该网点的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主管柜员和经办柜员。
⑵对于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柜员,命名规则为NET_自定义,其中,自定义部分不超过3个字符。
自定义部分可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和数字。
第一个字符代表分行,、上海、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无锡、北京、金华、绍兴地区的网点分别对应字母A-K,若有新增分行,则按照字母顺序进行分配,大写英文字母使用完后,使用小写英文字母,最后使用数字。
第二个字符代表一级支行,第三个字符代表二级支行,排序方式同前。
⑶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资格的网点新增或减少,需由各网点新增或减少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主管柜员和经办柜员用户,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在网银内管中维护。
⑷客户进行个人结售汇交易时,网银将使用内管中维护的网上银行(含移动银行)柜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
6.2 核对和纠错⑴每日交易时间内,网银系统每隔一段时间(该时间可参数控制)会查询网银数据库,若数据库中有交易异常数据,网银将分别与个人结售汇系统和核心系统进行对账,若存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额度录入成功,我行核心系统记账失败的情况,网银将自动撤销交易当日在个人结售汇系统登记的该笔结售汇额度。
⑵每日日终,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网点运营部对前一日该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交易数据进行对账。
若出现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登记的额度信息与我行核心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柜员需使用网上银行经办柜员号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并手工撤销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的额度数据,并发送相关撤销记录至总行运营部。
6.3 关注名单管理⑴我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具有以下特征的客户需列入关注名单:①5人(含,下同)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划转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至同一个人或机构账户。
②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汇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资金至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划转至境内同一个人(根据现行规定,境内外汇划转双方应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关系,下同)。
③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购汇前均受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
④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结汇前均受到来源于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汇款,或境内同一个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划转。
⑵关注名单筛查每双月25日执行一次,由科技部执行,筛查前90日(不含当日)的交易数据。
筛查数据来自于全行各个渠道,包含柜面、网上银行、移动银行、自助银行等。
⑶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时需先从核心查阅该客户是否在关注名单中。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则不能进行电子银行结售汇交易。
柜面在进行结售汇业务操作时需查阅客户是否在关注名单中。
若客户在关注名单内,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须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资本项下须经必要的核准。
⑷关注名单的报备由个人银行部执行。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个人银行部将本行“关注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增加和删除),按业务发生地报告所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业务发生地归属规则:①客户在柜面做个人结售汇交易,交易的网点即为业务发生地;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包含移动银行)渠道进行个人结售汇交易,若交易账户的开户网点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该开户网点即为业务发生地,若交易账户开户网点不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则开户网点的上一级网点为业务发生地。
地区的关注名单由总行向外汇局分局报备,分行地区的关注名单由各分行向分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分局报备。
⑸关注名单的删除分到期删除和人工删除两种。
①加入关注名单的客户到期后,系统自动删除;②加入关注名单的客户通过柜面或客服热线等渠道提出申诉,柜面或客服中心联系电子银行部,由电子银行部联系客户,告知客户加入关注名单的原因,并引导客户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柜面受理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将扫描件发送至总行电子银行部,经电子银行部审核通过后,发送工单至分支行运营部,由运营部将该客户从关注名单中删除。
客户提供的纸质材料保存在档案中心至少5年,材料的影像可从影像系统中调阅。
⑹关注名单在报表中心的记录、报送外汇管理局的报表和客户证明其交易真实有效性的材料需要保存5年以上。
6.4 其他规定⑴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建立业务运行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对备份、数据恢复、非法入侵和攻击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进行妥善安排。
⑵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停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三天在网站上(特殊情况除外)予以公告。
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客户可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有关业务。
⑶网络安全员、网上银行管理人员应按职责对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安全与交易进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⑷网上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登记《电子银行应急处理登记簿》或以客服中心工单等电子文档形式予以记载,对客户的应急处理事项、可疑指令、无法受理的指令应及时与客户进行联系并妥善处理。
7 合规依据7.1外部合规依据7.2相关内部文件8 附件无9 版本控制-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