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初设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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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水利厅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五)将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职责交由省水利厅履行。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规范制定实施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规范制定实施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规范制定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发展,我国的中小河流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

为了有效保护和有效利用中小河流资源,需要制定规范的治理方案。

本文旨在制定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规范的实施方案,以确保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治理的效果。

二、编制规范流程1. 制定工作组织方案在编制规范的初期,需成立一支由相关部门、专家和研究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进行规范的制定工作。

确定工作组的成员和分工,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 搜集相关资料收集与中小河流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等,深入了解当前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现状和问题,为编制规范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3. 分析与评估对现有的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4. 制定规范内容根据在搜集资料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经验和技术要求,制定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的规范内容。

规范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技术要求、设计标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规范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5. 征求意见和修订制定完成后,将规范内容提交给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意见征询。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规范的修订和完善,确保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 内部审查和发布经过修订后的规范内容需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其规范性和准确性。

审查通过后,将规范正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宣传推广,以便规范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和落地。

三、规范内容1. 河流治理目标的确立在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过程中,需明确治理的目标和目的,包括水质改善、生态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确保治理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

2. 河流治理技术要求规范中需指定中小河流治理所需的关键技术要求,包括水质监测、污水处理、生态恢复等方面的内容,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河流治理设计标准规范中应规定中小河流治理所需的设计标准和指导原则,包括河道整治的尺度、植被恢复的要求、水系连通性的规划等方面的内容,保证治理工作符合技术要求和生态需求。

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规范制定思路与框架

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规范制定思路与框架

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编制规范制定思路与框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变得日益重要。

规范的治理规划设计可以为中小河流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指导,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探讨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的制定思路和框架。

一、规划设计的目标与原则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的目标是实现河流的水质改善、生态修复和景观提升。

规划设计应考虑到以下原则:环境友好、科学合理、可行性、整体协调、公众参与和区域联动。

二、基础调查与资料收集在制定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之前,需要进行基础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河流的自然环境、水质状况、岸线利用、水系布局等方面的数据搜集和整理。

同时,还需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意愿,为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三、问题分析与评估在明确治理目标并收集了相关数据后,需要对中小河流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这包括水体污染源、生态系统破坏、防洪排涝和水量调控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综合分析,明确治理的重点和优先级。

四、治理策略与措施设计治理策略与措施的设计应基于问题分析与评估的结果,结合中小河流的特点和目标。

这包括水质改善、生态修复、防洪排涝和景观提升等方面的措施。

治理策略和措施应科学可行,并考虑到经济社会可承受能力。

五、治理规划与布局设计治理规划与布局设计是制定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的核心环节。

根据治理策略和措施,对治理区域进行划分和布局,明确不同区域的治理目标和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

治理规划和布局设计要考虑到整体协调和区域联动。

六、实施与监测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的最终目标是实施和监测。

实施阶段要根据治理规划和布局设计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河流治理工作。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评估治理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七、公众参与和宣传推广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设计的成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在制定规划过程中,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程度。

同时,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增加社会的关注度和认同感。

贵州省河道条例(2021年)

贵州省河道条例(2021年)

贵州省河道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整治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河(湖)长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编制要点

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编制要点

二、制定治理方案 3、上游为山丘区、中下游为平原的河道, 治理段位于河道的中下游平原段,治 理方案以防洪、除涝为主,主要解决 防洪、除涝问题。防洪标准10—20年 一遇,除涝标准3—5年一遇,工程措 施有:新建堤防、加固堤防、河道清 淤疏浚,弯道凹岸防护,新建、重建 或加固排水涵洞、阻水损毁桥梁重建 等。
6、堤型选择。 新建堤防的堤型应结合河道具体地形、地 质条件和拆迁占地等条件进行方案比选, 比选时不要泛泛地比。推荐防洪墙型式的 堤段要重点比。既要新建堤防,又不想多 占地,可以采用复合型堤防,即防洪墙与 土质堤防相结合的断面型式,这样虽然堤 防投资增加了,但永久占地减少了,实施 起来就比较容易一些。以下几点是应当注 意的: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初步设计编制要点
一、现场查勘
1、对河道工程现场必须徒步查勘,要对治理段从头到尾一点不漏地查勘, 不能只看一些典型断面,或者听业主单位一些汇报,就作为河道现状 情况。 2、查勘必带工具:笔、本、量尺、照相机、录像机。 3、对工程现状详细调查落实,对河道现状底宽、边坡、现有护岸、堤防、 桥梁、涵闸要逐一调查落实,对于河道穿过城区、村庄段更要特别重 视,找出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不能笼统的说,比如河道淤积严重,要 用数据说话,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凡是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要量 取长度、高度、拍下照片、录下视频。录像要全面,河槽、河滩、堤 防、堤防外面的地面都要录到。 4、按照有关要求对河道进行详细的勘探和测量,勘探、测量单位要和设 计单位紧密结合,定出勘探测量任务书,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勘 探测量。
四、初设报告编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 6、采用防洪墙型式,应进行地基承载力、 基底应力和抗滑稳定验算。防洪墙背后宜 填砂性土。 7、加固堤防应说明现状堤线布置、沿线地 形地质条件、主要地物地貌及交叉建筑物 等情况。

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初设编制要求

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初设编制要求

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初设编制要求第一篇: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初设编制要求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一、前言受水利厅委托,我中心对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对部分项目审查中发现,报告编制存在问题较多,为规范设计单位做好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确保设计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现结合水利部、财政部下发的《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办规计[2008]211号文《关于做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利水电规划总院《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工作大纲》的精神和要求,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特制定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供各地(州)、市水利局和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参考。

二、上报项目要求1、建设项目应是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之间,沿岸分布有重要城镇、农田保护区以及洪水风险较高的农村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2、建设项目应位于中小河流沿岸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包含有人口较多的县、乡等城镇1处以上或有较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0.5万亩以上。

3、建设项目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方案;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河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标准,以及与城镇发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关系。

坚持注重实效,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4、以河道整治、河势控制、清淤疏浚、堤防加固及建设等工程措施为主。

不包括与景观、城市建设等相关的内容。

备注:考虑到贵州山区的实际情况,对不满足大纲规划范围要求的特殊项目,可按适当比例上报。

三、规划要求1、报告编制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复意见,报告应以此规划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2、没有规划批复意见的项目,须按照水利部31号令的要求,补办本项目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四、报告编制基本要求1、水文 1.1流域概况简述治理河段所在流域的自然地理概况、河道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情况。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文规划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文规划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科技动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文规划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为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和技术审查效率,根据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结合《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已报项目在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现对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水文分析计算、工程任务和规模等存在的几方面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水文分析计算(一)总体原则1.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水文分析计算。

本部分主要为基本资料收集、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及成果合理性检查。

2.全面收集工程建设需要的水文设计基础资料,包括采用和参考的水文基础资料,作为分析计算的重要依据。

3.分析计算时应说明并列出采用的参数、计算方法和计算成果。

4.对设计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

与已有成果及省颁布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后合理采用。

5.提供水文水利计算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附计算过程。

(二)设计基本资料1.提供流域水系图(标明相关水文站、雨量站,以及本工程、已建、在建和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位置)。

2.说明工程所在流域自然地理概况、河道特征和洪水特性。

3.对工程需采用或作为参考的水文站和雨量站点资料情况进行分析,并对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进行评价。

明确工程设计所采用或参考的资料系列。

(三)洪水1.洪水标准根据我省河流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

2.设计洪水(1)由于中小河流大多属于山区性河流,且发生过洪涝灾害,因此需对历史洪水进行分析,如属特大洪水且可靠,计算时须进行特大值处理。

(2)有实测资料的情况。

采用频率分析方法或搬家指数法进行计算,对已有规划设计成果的需整治河段,应对计算成果进行分析比较,并以安全为原则,提出设计洪水成果及洪水过程线;对工程上、下游近年已建或已经审批工程的设计成果,应与其衔接。

(3)无实测资料的情况。

贵州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河道内的航道,执行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管理河道。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水行政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整治和建设第八条各级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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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一、前言受水利厅委托,我中心对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对部分项目审查中发现,报告编制存在问题较多,为规范设计单位做好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确保设计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现结合水利部、财政部下发的《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办规计[2008]211号文《关于做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利水电规划总院《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工作大纲》的精神和要求,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特制定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供各地(州)、市水利局和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参考。

二、上报项目要求1、建设项目应是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之间,沿岸分布有重要城镇、农田保护区以及洪水风险较高的农村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2、建设项目应位于中小河流沿岸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包含有人口较多的县、乡等城镇1处以上或有较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0.5万亩以上。

3、建设项目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方案;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河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标准,以及与城镇发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关系。

坚持注重实效,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4、以河道整治、河势控制、清淤疏浚、堤防加固及建设等工程措施为主。

不包括与景观、城市建设等相关的内容。

备注:考虑到贵州山区的实际情况,对不满足大纲规划范围要求的特殊项目,可按适当比例上报。

三、规划要求1、报告编制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复意见,报告应以此规划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2、没有规划批复意见的项目,须按照水利部31号令的要求,补办本项目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四、报告编制基本要求1、水文1.1流域概况简述治理河段所在流域的自然地理概况、河道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情况。

1.2气象简述治理河段所在流域的气象条件及主要气象特征参数。

1.3水文基本资料说明设计流域内及参证流域的水文站网分布、各测站观测项目和年限、主要水文站的控制特性、高程系统和测验基本方法,资料整编情况。

简述水文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复核变动情况,并对基本资料质量作出评价。

1.4洪水1.4.1暴雨洪水特性分析造成洪水的暴雨特性、洪水成因、洪水的时空分布规律。

1.4.2历史洪水说明历史洪水调查和复查情况,历史洪水的洪峰、洪量估算方法及采用成果,分析确定历史洪水及实测特大洪水的重现期。

1.4.3设计洪水对实测洪水进行洪水资料的还原、插补延长,结合历史洪水进行频率计算分析成果的合理性,提出参证站和设计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对资料短缺地区推算设计洪水成果可采用暴雨推算或洪水统计参数地区综合推算等方法,并应相互印证,分析最终采用的设计洪水的合理性。

1.4.4设计洪水过程线有必要时应说明设计洪水过程线的推求方法及成果。

1.4.5施工洪水说明施工洪水的时段划分、洪水系列统计原则,提出各时段洪峰流量频率计算成果,并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1.5泥沙说明流域泥沙概况,提出悬移质、推移质特征值和输沙量、含沙量成果。

1.6设计(控制)断面水位流量关系曲线说明设计(控制)断面河道整治前后的水位流量基本情况和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绘制方法,提出采用的成果。

1.7 附图(1)流域水系图。

(2)参证站、设计断面洪峰流量频率曲线图。

(3)设计暴雨频率曲线图(采用暴雨资料推求洪水时)。

(4)设计断面整治前、后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图。

2、工程地质前言,简述治理河流、河段的名称及工程区地理位置;本次河道治理的具体任务、范围及内容,为查明或基本查明整治河道(或河段)工程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采用了那些勘测手段及完成的工作量列表示明。

为能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深度要求,需有适量勘探工作支撑。

2.1 区域地质2.1.1、区域地质概况简述区域地质概况,评价区域构造稳定性。

2.2治理河段(或整治河段)工程地质2.2.1、治理河段工程地质条件简述地形条件,岩、土分布特征,地质构造,岩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等。

2.2.2、治理河段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堤基及开挖边坡的稳定问题,基坑的涌、排水问题,包括可能存在的不良工程地质提段基础处理问题的论述和评价。

2.3 堤线工程地质条件分段评价和建议对堤线工程地质条件分段评价并提出建议。

重点关注:1)堤基持力层的选择和建议;2)提出堤防基底与堤基岩、土体接触面的摩擦系数及堤基持力层的允许承载力,还应提出堤防基坑开挖边坡的坡比。

3)根据堤基持力层的岩、土类别,对堤防基础的砌置深度提出建议。

对由覆盖层及强风化软岩组成的堤基持力层,基础砌置深度应能满足抗冲刷要求。

2.4 其他建筑物工程地质简述与本次河段治理任务密切相关的其他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

如拦水坝、弃碴场、临时围堰等。

2.5 天然建筑材料天然建材无论是自选场地开采,还是外购,场地均需具体落实,在此基础上,对材料的储量、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作出评价。

2.6 附图(1)1/万~1/5万区域地质图、剖面图(2)1/1000~1/2000整治河段地质图、地层柱状图,勘探坑、孔相关图件及岩土试验成果表。

(3)堤线工程地质纵横剖面图。

(4)建材分布图等相关图件。

3、工程任务和规模3.1 自然及社会经济情况和防洪治理要求简述本工程防护地区的自然及社会经济情况;说明防洪保护对象的洪水灾害情况,分析洪灾的成因,论证防洪治理的必要性,明确防洪治理的任务,提出防洪治理的要求和治理原则。

3.2 防洪治理河道与堤防工程3.2.1 河道、堤防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概述河道特点、河道比降、横断面宽度、河床质及河道演变等情况。

(2)简述堤防沿革、断面型式及险工险段。

(3)简述河道跨河建筑物及河滩阻水障碍物情况,对河道行洪的影响。

(4)说明影响河道、堤防防洪安全的主要问题,分析河道现状安全泄量及其标准。

3.2.2 河道、堤防防洪标准、线路布置及堤距选择(1)根据河道堤防情况及主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防洪标准和设计流量(本次中小河流治理明确提出:县城20年一遇、乡镇10年一遇、农田保护5年一遇)。

(2)说明河道、堤防线路布置原则,确定河道堤防线路和堤距。

3.2.3 河道与堤防纵、横断面根据河道地形及河势、工程地质、河床及堤岸稳定、工程量、移民占地等条件,确定河床纵坡和河道堤防横断面型式。

3.2.4 河道清障规划提出清障范围、清理对象和工作量,说明采取的措施。

3.2.5治理河段设计水面线3.2.5.1治理前河道水面线说明治理前河道水面线推求的方法和确定的河道水力参数,提出治理前河道水面线和参照的历史洪水水面线成果。

3.2.5.2治理后河道水面线说明治理后河道水面线推求的方法和确定的河道水力参数,提出治理后河道水面线成果。

3.3.6 堤顶高程根据推算的河道设计水面线、风浪爬高和安全超高,确定堤顶高程。

3.3附图:(1)治理前河道水面线(包括深泓线、历史洪水水面线,整治前设计水面线)(2)治理后河道水面线(包括整治后河床线、整治前设计水面线,整治后设计水面线)4、工程布置及建筑物4.1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确定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及洪水标准。

4.2 设计基本资料说明主要建筑物的设计基本资料。

包括特征水位、气象、地基特性及设计参数、地震设防烈度、建筑材料特性及设计参数、规定的安全系数、允许的应力及其依据等。

4.3 工程布置及河道整治建筑物4.3.1堤防及河道整治建筑物方案比较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定堤防型式及河道整治建筑物布置方案(有条件时,宜优先考虑浆砌石护坡或草皮护坡等生态型护坡,应注意尽量少占地、少拆迁)。

4.3.2 工程布置说明工程总体布置以及堤防及河道整治建筑物的组成、型式、布置及高程、过流断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和防护工程、抗冲防淘措施等。

4.3.4 设计计算说明建筑物稳定及应力计算条件、荷载组合、计算方法,并提出相应计算成果。

4.4 建筑物项目及工程量列出本工程各永久建筑物项目及工程量。

(与河道治理无关的项目如排污沟、翻板坝、景观建设、管理设施、房屋拆迁等不能列入,或者可列入,但投资不能计入)。

4.5 附图(1)工程总体布置图(1/2000或1/5000)(2)堤防工程平面布置图(1/1000或1/2000)(3)堤型方案比较图(4)整治河道纵剖面图(断面间距:50m,应有河底线、水面线、堤顶线等)(5)整治河道横断面图(断面间距:50~100m,应结合地质条件,合理选择堤型和设计开挖深度,不能将左右岸堤分开画成定型设计图纸。

)5 施工组织设计5.1、施工条件5.1.1、简述有关工程条件:(1)工程地理位置,对外交通情况及水源、电源情况。

(2)选定整治河段方案的长度、断面型式及工程量汇总表。

5.1.2、简述有关自然条件:(1)洪枯水季节的时段、洪水特征、常枯水位情况以及上下游水利水电工程对本工程施工的影响。

(2)河堤两岸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和气温、降水特征。

5.2、施工导流5.2.1、导流标准确定导流建筑物的级别,选定导流洪水频率,选择枯水期导流时段、选定导流设计流量。

5.2.2、导流方式根据防洪堤的施工特点,选定分期围堰利用河床过流的导流方式、度汛方式。

5.3.3、导流建筑物根据防洪堤的施工特点,采取简易土石围堰的导流建筑物设计。

根据施工电源情况,选择潜水泵或汽油抽水机基坑排水设备。

5.3、料场选择与开采(1)选定土、石料场位置,说明储量、质量、开采、运输条件及运距。

(2)应对河床开挖的砂卵砾石进行评价,能否利用及利用率。

(3)提出选定料场开采简易加工艺及主要机械设备。

5.4、主体工程施工简述河堤工程土石方开挖、石方砌筑及砼浇筑的施工方法,选择开挖,运输等主要机械设备。

5.5、施工总布置(1)说明工程区对外交通线路现状及连接方式。

(2)场内交通布置主要内容为:对外施工便道及进入河道口选择,至渣场、料场等施工便道布置及长度。

(3)布置临时变压器位置、砼拌和站位置、砼予制轩(设计需予制块砼筑的)、物资库、生活临时房屋解决方式及布置等。

(4)进行土石方平衡计算,确定所需渣场容积,选定弃渣场地,确定渣场占地面积及运距。

上述内容应在施工总布置图中示出。

5.6、施工总进度堤防工程的特点是:必须在枯水期完成河道清淤、排障、常水位以下基础工程才能全面完成整体工程。

应按工程特点说明施工总进度安排的原则和依据,说明施工分期计划及工程总工期。

、5.7、附图附表(1)施工总布置图(含对外交通示意图)(2)导流建筑物结构布置图(3)施工总进度表6 投资概算(1)本次投资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执行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相应的系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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