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上海市镶嵌类饰品的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上海市镶嵌类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贵金属镶嵌饰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销售者、生产者对镶嵌饰品的修理、换货、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针对各类贵金属镶嵌饰品的钻石或宝玉石类镶嵌质量引起的消费争议所制定的解决办法。
镶嵌饰品的其他质量争议依照《上海市黄、铂金饰品的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贵金属镶嵌饰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的基本要求。
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承诺或实施准则。
第六条贵金属镶嵌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六个月(有设计和制造却显得不受此限制),所修饰品材料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的内容相符。
第七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消费者凭发票享受免费修理。
第八条贵金属镶嵌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之内发生以下钻石或宝玉石的镶嵌质量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请货款。
(一)镶嵌齿爪凹糟太浅太薄或齿爪上部太短太细没能有效镶嵌住钻石或宝玉石;(二)浇铸件有明显可见的砂眼或暗裂缝;(三)镶嵌齿距不均匀,钻石、宝玉石在齿口内有歪斜的感觉;(四)镶嵌齿爪毛糙,或有翘头现象,易被钩拉致使所镶钻石或宝玉石松动;(五)镶嵌饰品整体用料过于轻薄,易变形,并使镶嵌部位一起变形致使钻石或宝玉石松动脱落;(六)经有关检测部门鉴定为不合格饰品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镶嵌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
黄金产品质量投诉及疑似假冒产品申请回购事件应对方案

黄金产品质量投诉及疑似假冒产品申请回购事件应对方案一、有关XX品牌黄金产品质量投诉的应对方案(一)处理流程1.客户投诉黄金产品长斑、成色或重量不足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以下统一解释口径并参考后附应对解答案例做好客户解释和疏导工作,尽可能打消客户对我行黄金产品质量的疑虑:根据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XX品牌黄金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T4134-2003《金锭》和黄金交易所金锭标准(SGEB1-2002)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其金含量为99.99%,实际重量均不低于标注重量。
2.如客户仍对黄金产品的成色和质量提出质疑的,可建议客户到我行回购网点通过水吊法结合荧光光谱分析仪进行非破坏性检测。
如客户仍然质疑该检测结果的,可通过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共同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分行应立即上报总行,在总行指导下解决问题。
3.如客户提出退换货需求的,在认定确属我行售出黄金产品的前提下,应首先采用回购方式。
其次可视情况经请示一级(直属)分行同意后联系生产厂家予以调换,但需向客户强调是以旧换新,而非我行黄金产品的质量问题。
4.如客户不愿意调换和检测,提出无理要求并实施危害我行声誉行为的,分行应会同本行法律事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二)金条长斑应对解答案例Q1:这件黄金产品长斑了,是否是假的?A1:您不必担心。
高纯度的黄金产品有时会因为保管等方面的原因,在表面产生红色或白色的斑点,但这对黄金产品本身的成色、重量没有影响,不属于质量问题,也不会降低黄金产品本身的投资价值。
不管您购买的黄金产品上有没有斑点,只要品相完好、无明显缺损、表面要素齐全(包括我行品牌标识、克重、成色等),并且重量与表面标识克重一致,我行都承诺回购。
Q2:不是假的,那为什么会长斑?A2:根据国家标准,即使含金量达到99.99%的黄金产品,也允许包含总质量不大于0.01%的杂质,如银、铜、铁、铅、镁、锰等。
消费者投诉与维权的法律途径与建议

消费者投诉与维权的法律途径与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变化,涉及消费者投诉与维权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消费者在面对商品质量问题、服务纠纷等情况时,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进行投诉与维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并熟悉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消费者需要了解法律给予买方的权益以及卖方的义务。
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有权知晓商品的原产地、生产商、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退货、退款、保修等权益。
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时,了解这些权益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非诉讼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投诉与维权问题。
非诉讼途径包括书信、电话、网络投诉等方式。
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
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诸多便利。
消费者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电商平台等进行曝光和投诉,引起舆论关注,促使卖方主动解决问题。
另外,一些企业也建立了客户服务中心,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提交投诉表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然而,非诉讼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投诉问题。
在一些严重的侵权或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消费者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对于一些纠纷的合理化解具有很大的优势,它能够加速解决过程、减轻法律程序的复杂性。
除了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外,消费者在投诉与维权过程中还需注意一些细节。
首先,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合同、通讯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消费者应了解并合理运用法律,例如,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投诉与维权的程序。
最后,消费者还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争取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三包规定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一、退、换、修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
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
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6]8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22【实施日期】2016.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黑工商发〔2016〕86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梳理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省局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94件,修改5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1〕135号2001.8.292.关于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50号2007.3.223.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139号2007.8.314.黑龙江省摄影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黑消协联字〔2008〕第1号2008.3.155.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24号2008.3.156.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黑发〔2005〕20号文件有关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8〕59号2008.4.257.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8〕50号2008.7.2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消协联发〔2010〕1号2010.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0〕188号2010.8.9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订单农业指导站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193号2010.8.121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05号2010.8.191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63号2010.11.91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73号2010.11.171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316号2010.12.171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2号2012.2.9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0号2013.3.81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1号 2013.3.111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27号2013.9.251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4〕33号 2014.2.282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6 号2015.3.22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8号 2015.4.152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除三种形式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59号 2015.8.212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89号 2015.12.224.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03号2015.12.282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4号 2016.1.182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6号 2016.2.5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2号 2016.3.128.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烟草广告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3号 2016.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4号 2016.4.183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6号 2016.4.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4件)1.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黑工商发〔1998〕103号1998.12.2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84号2002.7.53.关于对大庆市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3〕114号2003.7.174.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5〕69号2005.7.255.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5〕82号 2005.8.126.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消费纠纷最快解决方法

消费纠纷最快解决方法消费纠纷是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的问题,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我们应该迅速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以避免纠纷的扩大和长期的纠缠。
本文将介绍一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方法,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及时沟通。
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该立即与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详细陈述问题,并要求得到解决方案。
通过积极的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在沟通过程中,消费者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避免情绪化的争吵,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第二,寻求第三方调解。
如果在与商家或服务提供者的沟通中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消费者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或相关政府部门都提供消费纠纷调解服务。
消费者可以向这些机构投诉,并请求他们协助解决问题。
这些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调解,协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申请仲裁。
如果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考虑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对于诉讼,仲裁更加迅速、简便。
消费者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递交申请,说明纠纷的事实和要求,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仲裁,并做出裁决。
消费者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获得公正的判决,解决纠纷。
第四,起诉法院。
在一些复杂的消费纠纷中,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合理保护,或者对方没有履行仲裁裁决,消费者可以考虑起诉法院。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纠纷。
起诉法院是解决消费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消费者在选择起诉之前应该慎重考虑,评估自己的胜诉可能性和成本效益。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合同、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在解决纠纷时起到关键作用,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纠纷的最快解决方法是及时沟通、寻求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和起诉法院。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该冷静应对,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
三包规定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一、退、换、修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
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
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
购物商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购物商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一、退、换、修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15日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
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
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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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内保持原样可无条件退货
黑龙江消费网讯(传江)历时一年之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由黑龙江省工商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今后,黑龙江省解决金银珠宝饰品的消费争议将有法可依。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购买金银珠宝饰品已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消费需求。
由于珠宝首饰良莠不齐,一些不法厂商又借机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既严重干扰了珠宝首饰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对于金银珠宝饰品缺乏足够了解,尽管慎之又慎,也难免上当受骗,导致消费纠纷屡屡发生。
目前,由于我省没有相应的法规明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致使此类消费纠纷难以解决,制定一个切实可行、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解决消费争议办法势在必行。
随着《办法》的实施,必将为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消费健康、繁荣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办法》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
事责任。
但是,《消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况下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哪些情况下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是退货,并且没有规定各类商品的三包期限。
而《办法》则具体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金银珠宝饰品发生哪些质量问题应当修理,发生哪些质量问题应当更换或者退货,退换货的具体时间和质量要求等,充分体现了解决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的可操作性。
第二,增强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保护。
《办法》规定:金银珠宝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
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购买者和销售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了消费者购买贵重饰品过程中由于挑选不当而要求退
货时发生纠纷的可能。
《办法》还规定: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这一规定更加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财产受市场价格调整所受到损失。
第三,《办法》对金银珠宝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此办法的制定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对两者是一把双刃
剑。
《办法》规定销售者有证据表明所售出饰品属于不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的,销售者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等。
《办法》是以规范服务市场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为目的规范性文件,相信《办法》的出台和顺利实施,将会对他行业此类规章制定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金银珠宝玉石饰品(以下简称饰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饰品经营者所售饰品发生消费争议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饰品包括贵金属饰品、天然珠宝玉石、人工宝石及其镶嵌饰品。
第四条饰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实行饰品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
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饰品在销售前应正确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饰品三包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享受三包服务。
第八条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
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该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出现以下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饰品外观有砂眼、裂痕的;饰品表面明显不光洁、色泽不一致的;焊接不牢固,有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的;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的;
2、镶嵌类饰品上的珠宝玉石发生松动或脱落现象的;
3、饰品有明显裂隙等瑕疵,影响使用寿命的;
4、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饰品名称、材料名称、产地及含量的;
5、贵金属及镶嵌饰品没有厂家印记的;
6、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有成色不足、重量与标称不符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照饰品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1日以外20日以内,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的饰品。
第十二条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没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款式的饰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
对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可按饰品使用期间每日原价款的千分之一扣除折旧费后退货。
饰品使用期间的计算自开具信誉卡或者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其中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销售者或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对消费者送修的饰品,销售者或者修理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且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自送修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五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换货时,销售者应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换货日期或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六条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2年内,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为质量不合格饰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经营者在销售饰品过程中存在标识与饰品不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饰品的价款的一倍。
第十八条销售者有证据表明所售出饰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1、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使饰品受损坏的;
2、消费者自行修理的,或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事前约定以外的修理者进行修理、拆动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无信誉卡或者其他有效凭据的;
4、消费者所持有的信誉卡等有效凭据记载的内容与送修饰品明显不符的,或者消费者单方面涂改信誉卡记载的有关内容的;
5、销售者销售时已告知消费者该饰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证上标注“处理品”字样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第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购买、使用饰品发生饰品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证明饰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承担检测鉴定费用;检测证明饰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消费者承担检测鉴定费用。
第二十条对难以检验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 03 月 1 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