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自2024年5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自2024年5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25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自2024年5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原有申报流程及平台(https://)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包括人体组织、细胞、血液、器官等在内的与人类相关的生物材料。
这些遗传资源对于科学研究、医学发展以及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遗传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为了确保遗传资源在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
该法律框架应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研究机构和个人的利益、促进合作共享等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使用以及研究目的,从而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其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需要确保公正的准入和获取机制。
在遗传资源的管理中,精确记录和明确准入和获取的条件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透明、公正的准入和获取机制,才能避免滥用遗传资源,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遗传资源的准入和获取应遵循科学研究的需要,遵守伦理规范以及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共享机制。
人类遗传资源没有国界之分,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实行共享机制。
而共享不仅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还可以加强技术转移和技术创新。
通过国际合作和共享机制,各国可以共同分享遗传资源的科研成果,使其更好地造福于人类健康。
此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需要积极推动公众参与。
传统上,遗传资源的管理主要由专业机构和专家负责,而公众参与的程度较低。
然而,由于遗传资源对广大公众利益的意义,公众应被视为利益相关方之一,应该参与到管理过程中。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确保遗传资源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最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
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于遗传资源管理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关注和参与的意识。
此外,通过教育和宣传,还可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提高遗传资源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确保遗传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一个完善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应该包括法律框架、准入和获取机制、国际合作和共享机制、公众参与以及教育宣传等方面的内容。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好人类遗传资源,促进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包括人类遗传信息、细胞、组织、器官等。
第三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每个人的遗传资源权益。
第四条:国家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章,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规章的制定、发展和监督。
第七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学术造诣。
第八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科学、透明、高效的管理机制,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第九条: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应当得到被采集者的知情同意和书面授权,不得擅自采集或者变相采集。
第十条: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集者的权益和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保存应当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不得损害被采集者的人格尊严和生活尊严。
第十二条: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应当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稳健性,利于人类遗传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第三章: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三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体的遗传隐私权和信息自主权。
第十四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个体的遗传信息。
第十五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个体的遗传信息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尊重个体的知情同意原则,不得强制搜集、保存或者利用遗传信息。
第四章:细胞、组织、器官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七条:细胞、组织、器官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质量和安全。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伦理审查管理制度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伦理审查管理制度一、采集目的明确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目的必须明确,并符合公共利益和学术研究的需求。
采集的目的应当与人类的健康、疾病预防和控制、人口学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密切相关。
禁止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采集人类遗传资源。
二、知情同意原则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之前,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并确保用户知道采集的目的、方法、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
知情同意是伦理审查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必须尊重用户的意愿和隐私权。
三、无损公益原则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必须无损于公共利益,确保科研行为安全、合法、透明,并尊重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
采集行为不应损害用户的身体健康和权益,不得侵犯其人权和尊严。
四、依法依规管理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资源采集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管理制度应包括申请审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环节,确保采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尊重文化差异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的过程中,需要尊重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避免可能出现的文化冲突和误解。
应当尊重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采取适当的采集方式和手段,确保文化传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保护隐私安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需要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保密措施,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七、规范科研行为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的过程中,需要规范相应的科研行为,确保科研活动的安全、合法、透明。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的原则,如实记录和报告采集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源采集工作的有序开展,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内容,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伦理审查管理制度是确保资源采集合法、规范、安全的重要保障。
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
三、管理职责1. 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 院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3. 科研人员和医务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依法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
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内容1. 采集: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范围、采集标准、采集程序等,确保采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保藏: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保藏设施,对采集的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资源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3. 利用: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人类遗传资源利用制度,明确利用范围、利用程序、利用权限等,确保资源利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对外提供: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外提供制度,明确对外提供范围、对外提供程序、对外提供条件等,确保对外提供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监督检查1. 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利用,为我国生物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医院人遗办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人遗办(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组织架构1. 人遗办主任:负责人遗办全面工作,组织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2. 人遗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人遗办日常工作。
3. 人遗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处理、资料收集、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备案制度: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存、利用等活动,必须依法向人遗办申请登记备案。
2. 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制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项目、临床试验等活动,必须依法向人遗办申请审批。
3.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在采集、保存、利用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资源泄露、滥用、破坏。
4.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对资源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
5. 人类遗传资源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四、工作流程1. 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备案流程:(1)申请人填写《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
(3)人遗办将备案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告知申请人。
2. 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流程:(1)申请人填写《人类遗传资源审批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3)人遗办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程:(1)人遗办制定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2)人遗办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人遗办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流程:(1)人遗办建立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规定,以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人类遗传资源是指人类体内或来自人类体外而含有遗传信息的材料。
2. 管理原则2.1 合法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有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存和使用遵守法律法规,并经过合适的伦理审查。
2.2 合理性:人类遗传资源应以合理的方式获取、处理和分配,保证资源的可持续性和可利用性。
2.3 公平性:管理人员应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进行,避免不合理的差距和偏向。
2.4 可持续性:管理人员应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与利用不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 资源采集与保存3.1 采集要求: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应经过被采集者的知情同意,并在伦理审查通过后进行。
采集程序应尽可能地减轻被采集者的不适和风险。
3.2 保存要求: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应采用适当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样本的安全、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保存期限应根据资源的特性和用途确定。
4. 资源使用与共享4.1 使用要求:人类遗传资源的使用应与合法和合理的研究项目相关,并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要求。
使用者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并经过审查批准。
4.2 共享要求:管理人员应鼓励人类遗传资源的共享,特别是对于带有公共利益的研究项目。
共享方式可以是数据共享、实物共享或合作研究等形式。
5. 管理与监督5.1 管理机构: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资源的采集、保存和分配等工作。
5.2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和使用者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资源的合法、合理使用。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管理人员或使用者,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禁止使用人类遗传资源、追究法律责任等。
7. 总结本文为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强调了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通过合理的采集和使用,以及共享和监督机制的确立,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

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是指一种针对人类遗传物质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制度。
在科技和生物学领域的持续发展下,人类对于遗传资源的重视与需求日益增长,建立健全的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目标和原则,以及其构建和实施的具体措施。
一、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促进科学研究和医学应用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科学家对遗传资源的研究开发,使得相关的医学领域和生物学领域的应用得以提升。
通过统一的管理制度,可以避免重复收集和浪费资源,更好地利用遗传资源进行医学应用和疾病治疗研究。
2.保护人类多样性人类的遗传多样性是自然界的宝贵资源,也是人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建立遗传保藏管理制度能够保护不同族群、种族和民族的遗传资料,保留人类多样性,避免因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导致遗传多样性的丧失。
3.应对生物技术和生物伦理挑战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监督和规范生物技术的应用,避免滥用和伦理问题的发生,保障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1.保护和管理遗传资源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和管理人类的遗传资源,确保其得到妥善的保存和利用。
这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遗传资源的收集、储存、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2.促进合作与共享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应该倡导国际间的合作与共享,鼓励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遗传资源的互惠互利,推动全球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3.尊重人类权利和伦理原则在遗传资源的收集和利用过程中,必须尊重被采集者的知情同意和隐私权,遵循伦理原则,确保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实施1.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各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遗传资源的收集、储存、管理和利用事务。
该机构应包括行业专家、科学家、律师、伦理学家等多方面的人员,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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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使我院涉及到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下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的管理以及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因临床或者科研需要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血液、脱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人工构建的含人类遗传物质的载体以及临床检验标本等生物、遗传材料及相关的储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储存信息资料的介质包括纸质、塑料软片、摄影感光片、磁带、软盘、硬盘以及可以记录信息的其它媒介体。
第四条凡我院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开展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活动实行批准申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六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我院对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八条我院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置在我院科技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在我院党政领导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实施细则、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二)受理我院内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研究的申请,或和院外合作进行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研究项目的申请和批准备案工作;(三)组织审核我院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院内、外或国内、外合作项目,监督项目按照报批目的、进度进行。
发现与审批不符的研究内容或任何可能引起我国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损失或其它与法律法规不符的现象,有权终止该申请或项目;(四)对我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合作认可后,督促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五)督促我院建立和健全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保藏、研究及信息库等资源库、网络系统和服务体系;(六)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顾问组,参与对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项目进行技术监督;收集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
各科室在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项目结题后,将成果报科技部备份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十条我院凡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境外合作项目,在经过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报校科技处批准备案,再经伦理委员会批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与外方进行技术合同的签署。
凡有我国规定的重要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原则上不得与外方进行合作,严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我院各单位或职工进行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科研项目,或与境内单位或个人进行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合作项目,必须首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认可,上报伦理委员会批准(见附件三),最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后,方可签定技术合同;原则上我院应该获得有关所研究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实质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须填写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案;(二)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三)审批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有权拒绝批准或终止,申请者科室也可以提出置疑并建议管理委员会暂缓批准或终止申请。
(一)研究目的和方向不明确或超出项目申请内容;(二)国外合作单位仅仅以获得我国人类生物遗传资源材料为目的;(三)合作项目不能给我院带来科学理论和技术上的利益;(四)合作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五)在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方面不合理、不明确;(六)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七)无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以及符合我院利益的合同文本草案;(八)合作方中途变更或合作方有替第三方工作的嫌疑;(九)可能导致我国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外流或被非法利用的可能;(十)其它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行为;第四章知识产权第十四条我院发现或提供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生物样本、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数据及各种资料,我院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
获得上述信息的科室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第十五条有关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合作项目,我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与合作方友好合作,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充分、有效地保护我院应得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我院与合作方就合作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合作方是国外机构时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
合作双方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二)合作研究中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
协议设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或另行约定。
第五章制度和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和强化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检测或研究项目的审批制度、审核制度、认可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库的材料和信息由专人科学管理。
第十九条院科技部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组对各科室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复查监督。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条我院凡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科研课题,以及境内、外合作项目。
如没有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申报批准者,医院一律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承担者自负;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现和报告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的科室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揭发违法行为的,经予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我院科室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其它单位或个人馈赠、提供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除责其追回所提供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我院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核的专家应该对合作项目保守技术秘密。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技术秘密泄漏或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院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关于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同时规范管理我院临床、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防止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和泄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设立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成如下:组长:毛萌副组长:王和成员(按名氏笔画):熊英、袁粒星、徐克惠、胡丽娜、高举、郭文俊、岳焕勋、郑艾、朱军、母得志、杨惠、刘兴会、、刘珊玲、刘翰民、李尚为、张迅、王海英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2006年7月10日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规范、有序地开展,依据论理学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以人为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都必须符合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应充分尊重受试者,使其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不受到伤害或从中受益,并得到公正对待。
第三条按照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的界定,涉及人体对象的医学研究包括可辨认的人体材料或数据。
第四条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伦理审查。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过程进行伦理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六条伦理审查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审查决策应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七条医院授权科技部对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伦理委员会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范围第八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投资立项,非政府组织或私人、企业基金资助立项,国际合作、横向协作、自拟课题、研究生课题、与院外的合作课题等所有在医院管理和进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均纳入伦理审查的范围。
第九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科研项目,不受理伦理审查申请。
第十条创新性的卫生技术,在应用前需要进行技术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并应接受伦理审查。
第十一条已在临床实践中长期应用,并经国内外同行确认是成熟的技术,不属于本办法审查范围。
第三章审查原则第十二条伦理审查的依据是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有关规章和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临床药物试验、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产前诊断技术等国家有相应伦理审查规定的技术,其伦理审查应依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应尊重受试者自主权。
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程序,准予受试者在没有外在压力之下,自由做出参加或拒绝参加研究的决定,以及在研究的任何阶段退出研究的决定,且不受歧视。
研究者不得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受试者对参加研究的同意。
第十五条尊重受试者保密及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凡涉及受试者个人隐私,研究者不得向无关第三者或公共媒体散布。
研究者应如实告知受试者资料的处理、储存和用途,以及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对研究过程中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认真评估。
研究者应努力使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伤害或风险最小化,受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研究者招募受试者的入选和排除标准及其应用必须公开和公平。
受试者在研究过程中可能的受益和负担应该公平分配。
第十八条受试者享有合理补偿的权利,因参加研究而致的损伤应得到相应的免费治疗,情节严重者应得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