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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样本库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化

生物样本库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化

16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Cardiovascular Disease Electronic Journal of integrated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2019 年 5月 B 第 7 卷第 14 期May. B 2019 V ol. 7 No. 14生物样本库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化郭义雄,张妍乐,何 梅,李 唯,周 斌,林 玲*(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出生缺陷与相关妇儿疾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成都 610000)【摘要】随着医学行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进行个性化治疗和临床研究时越来越离不开生物样本的支持。

生物样本库,主要是以标准化的要求,收集、储存、以及应用和管理生物大分子、组织、以及器官等,用于临床医学的治疗,为医学研究提供基础保障。

建立高质量、规范化的生物样本库,规范生物样本库项目管理流程,不仅可以整合临床医学样本和相关信息资源,还可以极大的促进疾病研究、药物研究、治疗方法、以及产业转化等。

因此,本文对生物样本库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化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生物样本库;项目管理;流程;规范化【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2095-6681.2019.14.16.021生物样本库组织架构1.1 生物样本库管理委员会会生物样本库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科技部和卫生部主管领导经过推荐以后,选出比较权威的生物医学专家和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审计和考核生物样本库执行的工作,对执行者上报的预算计划进行一定的审核工作,并且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除此之外,管理委员会还要对重大生物样本库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对接等。

1.2 生物样本库科学委员会生物样本库科学委员会,其主要工作职能是进行技术力量的储备工作和考虑国家层面的战略需求。

科学委员会是以解决临床医学实际问题为前提,对生物样本库的建设和技术方向进行相关指导,并且以积极科学的态度为基础,处理各单位提出的生物样本库资源使用申请,确保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一步提高生物样本库资源的使用效率。

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

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

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
首先,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涉及建立和维护遗传资源库或遗
传资源银行。

这些机构负责收集、保存和管理人类遗传物质,如
DNA样本、细胞系和生物样本。

遗传资源库需要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保密性,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其次,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还包括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程序。

在收集和使用人类遗传资源时,必须遵守伦理原则,并获得参与者
的知情同意。

这意味着必须向参与者解释收集和使用遗传资源的目的、可能的风险和好处,并确保他们的自愿参与。

此外,制定适当的法律和政策也是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律和政策应该明确规定遗传资源的所有权、访
问和分享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举有助于促进公平和合理
的利益分享,避免遗传资源的非法获取和不当使用。

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跨国
合作可以促进遗传资源的共享和交流,加强科学研究和医学发展。

同时,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各国之间的意识和理解,推动全球遗传资
源管理的标准化和协调。

综上所述,人类遗传保藏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保护和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的规范和措施。

通过建立遗传资源库、进行伦理审查、制定法律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实现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这样的制度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医学发展和社会福利的进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这个听起来有些高深莫测的词汇,实际上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它不仅关乎着我们的健康和疾病防治,还在生命科学研究、医药研发等众多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类遗传资源。

简单来说,它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比如血液、组织、细胞等,是我们身体的一部分;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则是通过检测、分析这些材料所获得的数据,比如基因序列、疾病特征等。

这些资源对于揭示生命的奥秘、研发新的疾病治疗方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那么,为什么要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呢?这是因为它涉及到诸多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权益至关重要。

如果这些资源被不当获取或使用,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人类遗传资源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如果被其他国家或组织恶意获取和利用,可能会对我国的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

对于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采集的目的合法、正当,并且充分告知参与者相关的风险和权益。

采集过程中,也要遵循伦理原则和技术规范,保障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

保藏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且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安全、准确和可追溯。

同时,对于保藏的资源的使用,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有益的原则。

研究项目需要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评估,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所获得的成果,也要按照规定进行分享和利益分配,保障参与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

(完整版)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

(完整版)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收藏技术规范(试行)1合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收藏通用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合用于人类遗传资源收藏工作的接收、办理、储存、运输、销毁等活动。

2基本要求公正性人类遗传资源收藏机构(以下简称收藏机构)的活动应保证公正、切合组织构造和管理要求,不一样意商业、财务或其余压力伤害其公正性。

收藏机构应连续剖析影响公正性的要素,并采纳举措除去或尽可能减小这类影响。

收藏机构的人类遗传资源在应用研究时应恪守有关国家和地域的伦理原则。

保密性收藏机构应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捐赠者、供给者和使用者的私密信息和所有权,包含保护信息的储存和传输。

标准操作规程收藏机构应有书面的标准操作规程(),包含人类遗传资源资料的获得、前办理、接收、分装、储存、包装、运输和销毁,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记录、编目分类、日记、储存等数据管理,以及波及的生物安保、生物安全微风险管理。

收藏机构内有使用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地区,应恪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收藏机构应采纳生物安全预防举措,恪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收藏机构应配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无水阻燃剂灭火器,并按期进行消防设备检修、保护和消防操练。

收藏机构应装备双路供电或配置备用供电设备。

人类遗传资源储存地区应成立人员进出管理体制,仅赞同受权人员进入。

收藏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有权限设置,工作人员依据受权进行操作,操作记录应保存供查问;应按期对保存人类遗传资源数据信息的储存设备进行保护;应按期对数据信息进行备份。

收藏机构应成立和实行保护举措,防备人类遗传资源丢掉、被盗、误用、转移和泄漏。

收藏机构应成立管理应急方案。

3收藏主体要求组织保障收藏机构或其所在组织应是法人单位,并能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藏机构应有连续的资本和稳固的场所保障其收藏工作的展开。

收藏机构应有清楚的组织构造,其管理层应规定收藏机构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互相关系,拟订保证公正性和保密性的政策、程序以及资源收藏标准操作规程。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好人类遗传资源,促进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包括人类遗传信息、细胞、组织、器官等。

第三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每个人的遗传资源权益。

第四条:国家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章,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规章的制定、发展和监督。

第七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学术造诣。

第八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科学、透明、高效的管理机制,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第九条: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应当得到被采集者的知情同意和书面授权,不得擅自采集或者变相采集。

第十条: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集者的权益和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保存应当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不得损害被采集者的人格尊严和生活尊严。

第十二条: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应当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稳健性,利于人类遗传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第三章: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三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体的遗传隐私权和信息自主权。

第十四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个体的遗传信息。

第十五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个体的遗传信息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遗传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应当尊重个体的知情同意原则,不得强制搜集、保存或者利用遗传信息。

第四章:细胞、组织、器官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七条:细胞、组织、器官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质量和安全。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5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前款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

科技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先报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科技部聘请生命科学与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医院人遗办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人遗办(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组织架构1. 人遗办主任:负责人遗办全面工作,组织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2. 人遗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人遗办日常工作。

3. 人遗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处理、资料收集、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备案制度: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存、利用等活动,必须依法向人遗办申请登记备案。

2. 人类遗传资源审批制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项目、临床试验等活动,必须依法向人遗办申请审批。

3.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在采集、保存、利用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资源泄露、滥用、破坏。

4.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对资源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

5. 人类遗传资源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规、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四、工作流程1. 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备案流程:(1)申请人填写《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

(3)人遗办将备案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告知申请人。

2. 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流程:(1)申请人填写《人类遗传资源审批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3)人遗办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程:(1)人遗办制定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2)人遗办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人遗办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流程:(1)人遗办建立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规定,以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人类遗传资源是指人类体内或来自人类体外而含有遗传信息的材料。

2. 管理原则2.1 合法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有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存和使用遵守法律法规,并经过合适的伦理审查。

2.2 合理性:人类遗传资源应以合理的方式获取、处理和分配,保证资源的可持续性和可利用性。

2.3 公平性:管理人员应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进行,避免不合理的差距和偏向。

2.4 可持续性:管理人员应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与利用不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 资源采集与保存3.1 采集要求: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应经过被采集者的知情同意,并在伦理审查通过后进行。

采集程序应尽可能地减轻被采集者的不适和风险。

3.2 保存要求: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应采用适当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样本的安全、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保存期限应根据资源的特性和用途确定。

4. 资源使用与共享4.1 使用要求:人类遗传资源的使用应与合法和合理的研究项目相关,并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要求。

使用者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并经过审查批准。

4.2 共享要求:管理人员应鼓励人类遗传资源的共享,特别是对于带有公共利益的研究项目。

共享方式可以是数据共享、实物共享或合作研究等形式。

5. 管理与监督5.1 管理机构: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资源的采集、保存和分配等工作。

5.2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和使用者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资源的合法、合理使用。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管理人员或使用者,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禁止使用人类遗传资源、追究法律责任等。

7. 总结本文为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强调了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通过合理的采集和使用,以及共享和监督机制的确立,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包括人类组织、细胞、DNA、血液、胚胎等在内的人类生物学物质,以及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和其它有关信息等。

由于其特殊性质,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办法非常重要,旨在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管理范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利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得以有效推进。

二、资源收集与保存1. 资源收集:任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都应遵循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确保被收集者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同时,还需尊重不同族群和社群的习俗和文化背景,避免文化冲突和种族歧视的发生。

2. 资源保存: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可再利用性。

保存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资源标签、基本信息登记、样本库存等,以确保资源管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资源利用与分享1. 资源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道德和伦理规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侵犯他人权益。

研究机构和个人应遵循诚实、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开展科学研究,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理解和应用。

2. 资源分享:人类遗传资源的分享应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

资源分享可以通过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公共资源库等方式进行,并应确保分享机制的透明和公正,以促进资源利用的广泛性和可持续性。

四、管理机构与责任1.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管理进程。

2. 责任与义务:研究机构和个人应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充分了解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资源的合法、规范和可持续利用。

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面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挑战和机遇。

生物样本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生物样本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生物样本储存保管和使用的管理,以确保生物样本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2. 定义- 生物样本:指人体组织、细胞、血液、尿液等有机物质,用于科研和医学诊断等目的。

- 储存保管:指将生物样本储存于特定条件下,以保持其完整性和可用性。

- 使用: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生物样本进行科学研究、医疗诊断等活动。

3. 生物样本储存保管要求- 保持适宜温度和湿度:根据生物样本的特性,选择适当的温度和湿度进行储存,以确保样本的稳定性。

- 采取防腐措施:为防止生物样本的腐败和污染,应采取适当的防腐措施,如冷冻、冷藏等。

- 设立安全控制措施:建立生物样本储存室,并限制人员进入,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样本的安全性。

- 做好档案记录:对每个生物样本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样本来源、储存时间、储存条件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管理。

4. 生物样本使用管理要求-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生物样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伦理规范,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

- 符合伦理审查要求:对于涉及人体生物样本的使用,应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研究许可。

- 保护隐私和保密性:在使用生物样本过程中,应确保样本来源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 禁止非授权使用:未经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许可,禁止任何非授权的使用活动。

5. 执法和违规处理- 执法机构: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生物样本储存保管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生物样本储存保管和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6.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涉及生物样本储存保管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具体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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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使我院涉及到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下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的管理以及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因临床或者科研需要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血液、脱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人工构建的含人类遗传物质的载体以及临床检验标本等生物、遗传材料及相关的储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储存信息资料的介质包括纸质、塑料软片、摄影感光片、磁带、软盘、硬盘以及可以记录信息的其它媒介体。

第四条凡我院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开展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活动实行批准申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六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我院对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八条我院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置在我院科技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在我院党政领导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实施细则、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二)受理我院内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研究的申请,或和院外合作进行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研究项目的申请和批准备案工作;(三)组织审核我院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院内、外或国内、外合作项目,监督项目按照报批目的、进度进行。

发现与审批不符的研究内容或任何可能引起我国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损失或其它与法律法规不符的现象,有权终止该申请或项目;(四)对我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合作认可后,督促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五)督促我院建立和健全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保藏、研究及信息库等资源库、网络系统和服务体系;(六)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顾问组,参与对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项目进行技术监督;收集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

各科室在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项目结题后,将成果报科技部备份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十条我院凡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境外合作项目,在经过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报校科技处批准备案,再经伦理委员会批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与外方进行技术合同的签署。

凡有我国规定的重要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原则上不得与外方进行合作,严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我院各单位或职工进行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科研项目,或与境内单位或个人进行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合作项目,必须首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认可,上报伦理委员会批准(见附件三),最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后,方可签定技术合同;原则上我院应该获得有关所研究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实质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须填写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案;(二)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三)审批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有权拒绝批准或终止,申请者科室也可以提出置疑并建议管理委员会暂缓批准或终止申请。

(一)研究目的和方向不明确或超出项目申请内容;(二)国外合作单位仅仅以获得我国人类生物遗传资源材料为目的;(三)合作项目不能给我院带来科学理论和技术上的利益;(四)合作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五)在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方面不合理、不明确;(六)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七)无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以及符合我院利益的合同文本草案;(八)合作方中途变更或合作方有替第三方工作的嫌疑;(九)可能导致我国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外流或被非法利用的可能;(十)其它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行为;第一章知识产权第十四条我院发现或提供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生物样本、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数据及各种资料,我院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

获得上述信息的科室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第十五条有关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合作项目,我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与合作方友好合作,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充分、有效地保护我院应得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我院与合作方就合作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合作方是国外机构时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

合作双方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二)合作研究中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

协议设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或另行约定。

第五章制度和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和强化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检测或研究项目的审批制度、审核制度、认可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库的材料和信息由专人科学管理。

第十九条院科技部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组对各科室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复查监督。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条我院凡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遗传资源的科研课题,以及境内、外合作项目。

如没有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申报批准者,医院一律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承担者自负;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现和报告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的科室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揭发违法行为的,经予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我院科室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其它单位或个人馈赠、提供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除责其追回所提供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我院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核的专家应该对合作项目保守技术秘密。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技术秘密泄漏或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院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关于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同时规范管理我院临床、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防止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和泄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设立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成如下:组长:毛萌副组长:王和成员(按名氏笔画):熊英、袁粒星、徐克惠、胡丽娜、高举、郭文俊、岳焕勋、郑艾、朱军、母得志、杨惠、刘兴会、、刘珊玲、刘翰民、李尚为、张迅、王海英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2006年7月10日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规范、有序地开展,依据论理学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以人为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都必须符合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应充分尊重受试者,使其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不受到伤害或从中受益,并得到公正对待。

第三条按照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的界定,涉及人体对象的医学研究包括可辨认的人体材料或数据。

第四条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伦理审查。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过程进行伦理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六条伦理审查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审查决策应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七条医院授权科技部对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伦理委员会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范围第八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投资立项,非政府组织或私人、企业基金资助立项,国际合作、横向协作、自拟课题、研究生课题、与院外的合作课题等所有在医院管理和进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均纳入伦理审查的范围。

第一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科研项目,不受理伦理审查申请。

第二条创新性的卫生技术,在应用前需要进行技术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并应接受伦理审查。

第三条已在临床实践中长期应用,并经国内外同行确认是成熟的技术,不属于本办法审查范围。

第三章审查原则第十二条伦理审查的依据是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有关规章和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临床药物试验、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产前诊断技术等国家有相应伦理审查规定的技术,其伦理审查应依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应尊重受试者自主权。

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程序,准予受试者在没有外在压力之下,自由做出参加或拒绝参加研究的决定,以及在研究的任何阶段退出研究的决定,且不受歧视。

研究者不得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受试者对参加研究的同意。

第十五条尊重受试者保密及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凡涉及受试者个人隐私,研究者不得向无关第三者或公共媒体散布。

研究者应如实告知受试者资料的处理、储存和用途,以及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对研究过程中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认真评估。

研究者应努力使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伤害或风险最小化,受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研究者招募受试者的入选和排除标准及其应用必须公开和公平。

受试者在研究过程中可能的受益和负担应该公平分配。

第十八条受试者享有合理补偿的权利,因参加研究而致的损伤应得到相应的免费治疗,情节严重者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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