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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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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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第一章:绪论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重点研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两大类分为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宪法㈡法律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列。

特殊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法律解释㈡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㈠形式上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㈡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论述行政法关系是什么?):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章节精讲课件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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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第一章绪论本章目标分析本章重难点分析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选】:;:公共行政;一、行政的含义【选】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二、行政权【选】【名】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二、行政权【选】二、行政权【选】1.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2.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二、行政权【选】1.二、行政权【选】2.关系来源于公民权利三、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选】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五、行政法的分类【选】划分标准内容六、行政法的特点【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六、行政法的特点【选】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

实体性程序性交织例题】A.B.C.D.【正确答案】D例题】A.宪法B.法律C.D.【正确答案】D例题】A.B.C.D.E.【正确答案】ABCDE谢谢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行政法关系【选】行政法调整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名】行政法调整之后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主体(2)客体(3)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平等但非对称性。

(3法定的。

(4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法院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指在监督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1.多重的、复杂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具有非对称性。

例题】A.B.C.D.【正确答案】C例题】A.B.C.D.【正确答案】A例题3.【参考答案】(1(2(3谢谢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选】1.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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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1《行政法学》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行政权的特点——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

2.行政法的特点: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办公室和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6.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

7.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8.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9.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10.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交通不便。

11.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12.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13.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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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导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学科地位的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自考行政法学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为了帮助自考学生更好地准备行政法学考试,本文提供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1 行政法的概念和性质1.2 行政法与其它法律分支的关系1.3 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依法行政原则2.2 合法性原则2.3 公正与公平原则2.4 服务与责任原则2.5 效率与公益原则第三章:行政法的法律制度3.1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3.2 行政法的法律层级3.3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第四章: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4.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4.2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要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力发生的条件4.4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4.5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五章: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5.1 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种类5.2 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5.3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5.4 行政组织的作用和监督5.5 行政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第六章:行政诉讼及其法律规制6.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6.2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范围6.3 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6.4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6.5 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第七章: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7.1 行政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7.2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7.3 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和方法结语: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希望自考学生们认真学习,并根据复习资料系统地准备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自考行政法学课本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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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1、行政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观点有两种:①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说”;②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如何理解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包括如下意思: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②行政活动的范围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扩展到管理公共事务;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有三层意思: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和转变,行政权的上述特点发生了一定变化:①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②行政的单方性在相对缩小其范围;③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限制。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5、公民权利: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5、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00261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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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定义: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三个特征: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系。

3、行政法的功能(1)政治意义上: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2)法律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很弱消灭;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4、行政法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法学的定义:是以行政法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6、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没有行政法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

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

区别表现在:归属不同。

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

对象范围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

再则,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他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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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分析一、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单选30130多选5210531535151101021020二、课程特点20%50%30%2:3:3:215060三、复习要点123四、应试技巧123456四、应试技巧1234谢谢第一章绪论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 BC D【正确答案:ABC】考点2:行政法的分类123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123考点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考点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考点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5)ABCDE【正确答案:ABCDE】讲解归纳与举例12345谢谢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考核重点1234考点1: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讲解归纳与举例12考点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 B C D 【正确答案:ABC】12345考点3: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1234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 BC D【正确答案:ABC】1234考点4: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 BC D【正确答案:AB】12谢谢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优先权内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2: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3:行政机构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4: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5:公务员的权利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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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

同时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

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

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一)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规范具体适用过程中,就其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国际条约惯例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地一个渊源。

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第二节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

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

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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