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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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中汇交发[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中汇交发〔2010〕20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承销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现对相关工作做如下规范: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交易中心将定期在货币网发布承销商履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2、企业应在发行成功当日,提交包含如下债券信息的文件:债券基础信息:债券全称、债券期限、期限单位、计划发行总额、实际发行总额、起息日、到期兑付日、发行日、发行结束日、分销开始日、分销结束日、发行公告日、承销缴款日、发行价格、发行范围、主体评级、债项评级、评级机构简称、担保方式、担保机构全称、担保机构评级、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简称、计息方式。

计息信息:发行时票面利率、计息年度天数、闰年计息天数、整月计息天数、首次付息日、付息频率、利息分配方式、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种类、利差(基点)、利率上限、利率下限。

其它:含权信息、提前偿还本金计划信息、集合类债券相关信息。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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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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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而在这一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对其重要性有所认识。

1. 规则背景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而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规则不仅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还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2. 规则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报告等。

这些内容的充分披露,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券的风险特征,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3. 规则落实为了确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效落实,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和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4. 个人观点作为一个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我认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够有效地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期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落实,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活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中市协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19〕161号各市场成员: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年12月27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投资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

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对支付时间设置宽限期,则上述本息应付日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风险”是指,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中国现行金融体系中的主要企业债券品种

中国现行金融体系中的主要企业债券品种
定义
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1号)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的条件
(一)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2.05.14•【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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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条本规则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企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二条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企业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企业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
有)。

第十六条企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企业应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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