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风纪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三条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
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四)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五)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全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执法着装,是指全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职在岗执法人员统一配发的执法制式服装。
三、农业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按照国家法定标识实行统一制作,统一样式。
并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编码管理,包括着装、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赠送和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
四、州、县(市)农业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制式执法着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执行公务(含联合执法卜2、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农业执法保障活动、农业执法专项宣传活动等。
3、正常上班时间。
4、参加各级农业系统执法培训、技能演练、相关会议。
5、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六、下列情形,执法人员不宜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非公务时间。
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中后期。
4、执行特殊任务。
5、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七、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配套着装,制式着装与便装不得同时混穿,寒冷季节加穿内着非制式着装时不得外露。
2、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任何标志、物品。
3、保持执法制式着装的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冒,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4、除因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着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赤脚。
5、女性执法人员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
6、除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外,农业执法人员不得穿着执法着装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景区和其他场所活动。
八、农业执法人员着装和执行公务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九、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要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姿态良好,不得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进一步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规定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识有:帽徽;领花;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第四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在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时间着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含皮鞋)不得混穿。
(一)春、秋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季制式帽,春秋常服佩戴领花、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
2、着执勤服时,佩戴春秋执勤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二)夏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裙)内,并扎制式腰带,第一粒扣子不扣,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部门或主办方要求统一着装。
着制式长袖衬衣时,应系领带,佩戴领带夹,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三)冬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制式毛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冬常服佩戴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2、着多功能服时,着冬季制服裤子,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四)执勤服着装规定执勤服穿着时机、场合,由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通常情况下,可做日常执法工作时穿着,也可在参加市、区两级统一组织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的集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穿着。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全黑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全黑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全黑色包头包跟皮凉鞋)。
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着装问题与对策分析

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着装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邓娜来源:《学习月刊》 2019年第1期邓娜行政执法制服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标志,展示了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是神圣、威严而庄重的。
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愿着制服、制服与便服混搭乱穿、非工作需要违规着制服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权威,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着装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主体,是行政规范的最终实施者。
其衣着服饰、言行举止关系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与权威。
规范化着装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言行、提升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还有助于强化执法部门的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
行政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除了受到自身思想观念、主观意识的支配外,还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行政执法人员的制服不同于普通的工作服,不仅在外观设计与制作上有更严格的标准与要求,显得更美观、更庄重、更精神,而且具有很高的识别度,拥有丰富的内涵和寓意,凸显着更多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着制服,不仅可以给外界留下美好的印象,树立良好的形象;也会对执法人员自身的言行举止产生强大监督与约束作用,可以时刻提醒其肩负的职责使命,引导其更加注意工作纪律与个人形象,潜移默化之中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
二是有利于提升部门整体的形象。
部门是由一个个个性鲜明的个体组成的,个体形象对部门整体形象的影响直接而显著,部门整体形象的持续提升,离不开每个个体的共同努力。
因而,行政执法人员良好的个人形象是行政执法部门整体形象持续提升的坚实基础。
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着装在给外界留下美好印象的同时,也有助于监督、引导和规范其自身的言谈举止,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树立更好的个人形象,进而为行政执法部门整体形象的提升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与之相反,一群衣着杂乱、纪律涣散、各以为是的执法人员,难以有效彰显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更难以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政府公务员的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

政府公务员的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政府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象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和形象。
为了保持政府公务员在公众面前的专业形象和尊严,严格的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讨论政府公务员的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并为其提供一些建议。
一、正式着装要求政府公务员在工作场合的正式着装要求应符合领导机关或部门的规定。
一般来说,男性公务员应穿着整齐的西装、长袖衬衫,并搭配领带和正式皮鞋。
女性公务员应穿着合体的职业套装、衬衫或裙子,并搭配适当的鞋子和配饰。
衣物应保持整洁、无褶皱,并且色彩要素雅,不宜过于鲜艳或花哨。
二、仪容仪表注意事项政府公务员的仪容仪表是构建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务员在工作场合必须保持整洁、得体的仪表,并予以注重。
以下是一些仪容仪表方面的注意事项:1.发型和头发:男性公务员的发型应保持整洁,不宜过长。
女性公务员的发型应合理整理,避免过于夸张和花哨。
2.面容和妆容:男女公务员的面容应保持干净、自然的状态。
女性公务员的妆容应淡雅、自然,避免过于浓妆艳抹。
3.服装卫生:政府公务员的服装要保持整洁,不得有污渍、褶皱等影响仪表的瑕疵。
定期清洗和熨烫是必不可少的。
4.姿态和举止:政府公务员应保持文明礼貌的姿态和举止,注意言行举止得体,积极向上。
三、形象管理的重要性政府公务员的形象管理不仅仅是仪表方面的要求,更是一种综合素质的体现。
一个良好的形象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自信心,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以下是一些形象管理方面的建议:1.个人修养:政府公务员应注重自我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扩大知识面,注重修身养性,培养符合公务员职业要求的品质和习惯。
2.职业道德:政府公务员应时刻保持职业道德标准,恪守职业操守。
严守纪律,保持公正、廉洁的行为,做到以身作则。
3.沟通能力:政府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不同的人群有效地交流。
积极倾听,善于表达,注重语言和态度的文明礼貌。
综上所述,政府公务员的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要求极为重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鲁市监法字〔2021〕294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配发执法服装的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
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六条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配备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配备标准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管理执法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作为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管理任务时,良好的服装配备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还可以保障执法人员的安全和形象。
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配备标准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服装搭配1.1 服装外观执法人员的服装外观应当整洁、干净、无破损。
服装颜色一般以蓝色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颜色,但应统一颜色标准。
1.2 服装款式执法人员的上衣宜采用工装风格的外套,方便穿着和行动,下装宜选择宽松舒适的裤子。
鞋子应选择牢固舒适的工作鞋。
1.3 服装标识执法服装应当配备统一的标识,包括部门名称、执法人员尊称等信息。
标识的颜色、字体和位置应当符合规定。
二、装备配备2.1 执法工具执法人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工具,如口哨、手铐、电棒等,用以执行执法任务。
2.2 通讯设备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有效的通讯设备,如对讲机、手机等,以便随时与其他执法人员或指挥中心通联。
2.3 防护装备针对交通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执法人员应当配备相关的防护装备,如头盔、手套等,以保障执法过程中的安全。
三、个人形象3.1 仪容仪表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展现出交通管理执法人员的威严和专业形象。
3.2 行为举止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得体,对待裙众要礼貌、热情,同时要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持公正公平。
四、标准评定4.1 培训考核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了解并严格执行服装配备标准。
4.2 定期检查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服装配备进行检查,确保执法人员的服装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五、未来发展5.1 科技应用未来,在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中,可以逐步使用科技手段,如智能执法装备、无人机监控等,提高执法效率和安全。
5.2 标准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管理工作的变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配备标准也应当不断更新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配备标准对于交通管理执法工作至关重要。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树立行政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装要求1、服装(1)男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领带,衬衫颜色为白色或浅蓝色,皮鞋颜色为黑色。
(2)女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衬衫,或着黑、深蓝或灰色裙装,皮鞋颜色为黑色。
2、携带物品(1)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工作证件等标志;(2)携带便携执法工具,如手持电子记录设备、测速仪、摄像机等。
四、着装管理1、着装的统一采购、配发(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经费允许范围内,统一采购执法队伍着装,确保着装品质、尺寸适中;(2)着装在新队员入职时进行配发,老队员如有着装破损、尺寸不合适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2、着装的统一穿着(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队伍进行着装检查,确保着装的整齐一致;(2)着装不整齐、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3、着装的个性化要求(1)执法人员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授予的荣誉奖牌或者个人标志。
(2)执法队伍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颁发的警用装备。
五、着装权利与义务1、执法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超出着装规定范围的要求;2、执法人员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合理搭配着装,维护执法部门形象。
六、违规处罚对于严重不整齐着装、擅自变动着装标准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七、着装经费保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着装统一标准,合理划拨经费,保障着装的采购、配发以及着装管理的正常运行。
八、其它对于本制度所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本市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
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着装工作的规范有序。
以上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经该部门领导讨论通过,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一、着装规定1、执法人员上班(上岗)、参加集体活动,必须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2、衣着必须整洁、配套.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挽袖、卷裤、敞怀等.3、应当规范缀钉、佩戴帽徽、领花、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4、上岗执勤应当戴制式帽,骑执法摩托车戴专用头盔.戴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室内可脱帽,并放置固定位置.5、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以保持队容一致.6、身躯有明显伤疾及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7、非工作需要不得穿制服进入酒店、发廊或其他娱乐场所.二、仪容规定1、仪表端庄、姿态良好.队员不得染黄、棕等杂色头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2、执勤时,不得浓装艳抹,不得围围巾,不得佩戴饰品,不得在武装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3、男队员不得蓄长发、大鬓角、小胡子或剃光头;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三、举止规定1、着装或执行公务时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得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臂;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区烟场所吸烟,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姿态良好,精神振作.2、执勤中,步行应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成方.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跷脚、看书报、打瞌睡.驾驶执法专用摩托车时,后座不得乘坐无关人员.3、纠正、处理违章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4、队员参加集体活动时,队列要迅速、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位,遵守纪律、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活动结束后,依次退场.5、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与执法人员身份相符,注意形象.在办公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6、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四、礼节规定1、遇到上级领导时,应当敬礼,领导着制服时应当还礼.2、遇到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执行勤务交接时,要互相敬礼.3、与非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敬意;纠正违章前,必须向当事人敬礼.五、来电来访接待规定在接群众报案或救助时,应文明用语,规范用语;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微笑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出现“冷、硬、横、推”现象.1、拨出电话执法人员向外打电话时,应礼貌问一声“您好”,报清单位和姓名,通话结束时应道声“再见”.2、接听电话听到电话铃声后,应在铃响三次内接听,拿起话筒主动问一声“您好”,随即报出单位名称.对于对方询问应尽量给予耐心的答复,如对方有事转告他人,应按照来话时间,来话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号码,来电内容认真记录. 3、使用行政执法“窗口”文明用语1)常用文明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2)服务文明用语您好,这里是行政执法大队,请讲;(如没听清楚,可以说:“对不起,我没有听清楚,麻烦您再说一遍.”)请问您贵姓,电话号码是多少,请把地址留下来; ?对不起,请您再讲详细一点;我们马上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起,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不在,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便联系;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我们执法范围,请与某某单位联系,或由我们替您转达;我们正执行公务,请您协助;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您的来电;请您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费用).4、“窗口”服务忌语※带有蔑视性的称谓,如:老头、老太婆、神经病、乡下人等. ※不知道.※少废话.※快点讲.※你管不着.※喂,叫你呢.※不关我的事※急什么,还没上班呢.※找别人去,我不管的.※墙上贴着,自己看.※就你急,怎么不早来.※给你讲过了,还不懂.※急什么,没看到我正忙着吗.※你能怎么样,有意见找领导去.※没看到快要下班了吗,你怎么不早来.※不行就是不行,我就是这个态度.※这么晚了你还来干什么,明天再来.※你问我,我问谁.※这事我管不了,你去找我们领导.※你这人是不是有毛病,※你这人真是罗嗦.※你找谁,他不在,跟你说过了,他不在,你耳聋啦, ※你没错,难道是我错了,※听你的,还是听我的,※叫什么,等一下.※我就这种态度,怎么了,※不是我管,我不晓得.※就罚你了,怎么着.※你自己错了,还凶什么,你有理呀.※处罚办法就么定的,你不服找定政策的人去.六、队容风纪检查1)队容风纪检查由大队督察室负责,经常及时组织队容风纪检查.2)大队建立队容风纪检查制度,中队每天、大队每周都要进行检查.3)大队督察室发现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者,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队容风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带回大队,并通知中队负责人领回,并给予其20元的处罚.执法大队“四项禁令”一、严禁酒后上班执勤.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二、严禁赌博行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三、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四、严禁执法时动手打人、骂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执法队员上岗执勤规定一、执法队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勤.二、上岗前列队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一证一牌”(即执法证、工号牌),明确任务,提出要求.三、执勤时按规定着装整齐,举止端正,带齐行政执法文书和票据.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罚尺度要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四、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五、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执行公务要有二人以上,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纠正.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纠违,先亮证后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讲明道理,文明执法.七、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填写大队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八、罚没现金或实物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得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九、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用通讯工具聊天,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十、执勤中,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准在当事人面前表露不同意见,对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事后向领导反映.遇有重大或复杂的违章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超越职权和法律规定擅自处理.十一、下岗后列队小结讲评,文书规范归档,装备整理入库.执法大队证件管理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一、持证范围: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持证规定:行政执法证件在工作时间内应随身携带,执法时必须先出示证件.三、执法人员调离所在部门,以及退休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还执法大队.四、按规定所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只限于本人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不准借送他人,违者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在三日内向上级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制服、标志管理规定一、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二、大队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每个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五、所有离队人员,都应在办理离队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标志.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七、制服发放标准:冬、秋服每两年发放一套,标志每两年发放一套,冬、夏帽每两年发放各一顶,衬衣每两年发放两件,夏服每年发放一套,皮鞋每年发放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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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第一条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
(一)公务办公;
(二)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
(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
(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
(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
(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
(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
(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
(一)非公务时;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
(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五)除因工作
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应规范着装外,还应随身携
带本人执法证件,并及时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如无特殊需要,应将执法记录仪佩戴于执法服装制定的佩戴位置或左肩上。
第九条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注重形象,举止文明,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十条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第^一条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以及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支队办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农业综合执法标志及配件。
第十四条支队纪检组织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支队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队务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