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纠纷的主体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分为自决(凭借单方意志使对方屈服)和和解(双方妥协让步—eg:和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分为调解和仲裁(属于民间性质)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方能起诉(3)公力救济: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力实施救济方式:起诉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了解)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非必经程序)c.辩论原则d.处分原则e.主持起诉原则f.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1)辩论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又可以实体事实上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非诉讼不适用)3)可以是口头&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5)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并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处分原则:1)处分实体权利:a.行使诉权b.变更诉权c.放弃诉权(调解和解)2)处分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上诉、申请执行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普遍2)以“被告就原告”为补充---四种情况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4.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及其相对方。
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情形(1)死者近亲属(生命权、名誉权、身体权—遗体)(2)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嘱、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6)保护胎儿继承利益而起诉胎儿母亲5.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联系—a.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b.关联性程度大小(3)合法性---a.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b.证据形式c.证据材料形式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书证的特征(原件):较强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等标志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物证的特征: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视听资料特征: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资料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6.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新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7.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起诉状的书写:(见P228)9.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重点汇总

一、合议制度在一审中,合议庭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在二审中,合议庭有审判员组成,无陪审员在重审和再审程序中,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另行组成的形式根据原审程序决定1)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2)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3)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回避制度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但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回避程序1)回避的申请应由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以上诉的方式2)对于证人,翻译人,勘验人,鉴定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做出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于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3)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而且在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人应停止与案件有关的事务当事人不服回避,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案件不再停止职务的执行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诉起诉的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清幽,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手里范围,受诉法院管辖二、受理不予受理1)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心里有的6个月内又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说明情况,不予受理3)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但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手里,法院会下达立案通知书;如果不受理,则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可以上诉三、庭审前准备法院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立案通知书,同时法院内部要确定合议庭成员,若可以,组织双方证人交换证据,试行调解1)审前准备: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申请则终止审理)2)法庭调查:五、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事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看眼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六、撤诉申请撤诉1)出于自愿申请撤诉2)申请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法院有权裁定是否准予撤诉3)申请撤诉的时间应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按撤诉处理1)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2)被提起反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裁定不准撤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诉讼中止1)一档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6)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反诉反诉条件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在本诉的进行中提起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与本诉应当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反诉特征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4)反诉的吞并性一、上诉1、上诉对象1)调解结案的不得上诉2)依特别程序结案不得上诉3)3种裁定可以上诉:A不予受理B驳回受理的裁定C管辖权异议的裁定2、上诉主体3、法庭期限提起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4、应该提交上诉状二、提起上诉的程序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关于上诉案的审理1、审理范围:2、审理方式:1)合议庭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可以直接不开庭审理:1)针对第一审裁定不服上诉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用法律错误的4)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需要发还重审四、关于上诉裁判的效力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督促程序申请条件:1)限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经到期数目确定(包括本金和利息)3)债权人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1)主体方面是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2)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3)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4)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特别程序的特点1)原则上不在基层法院适用独任制加以审理2)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3)只要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4)审理期限较短5)不适用再审程序一、法院提起再审1)本院再审: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提出,由审委会决定再审2)最高热敏法院及做出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法院提出的再审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二、检察院抗诉: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调解书不能抗诉)执行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的行为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程序条件:只能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3)时间条件: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两年内提起4)应当具备法定的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四、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1)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要么使用一审程序要么使用二审程序(前者可以上诉)3)如果原来是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时使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再审做出的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时仍使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程序终结,一律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整合

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整合一.诉讼标的(会判断即可)概念: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诉的分类(会判断即可)确认之诉: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财产给付;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给付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三.反诉概念: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构成要件:1.主体:本诉被告——本诉原告。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3.时间(一审——受理本诉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二审——可随时提出)4.管辖法院: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5.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四.合议制度(主要了解各种审的组成)概念: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第一审合议庭;第二审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审判长的选任合议庭评议五.回避制度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适用对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情形(回避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回避的决定权:院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公开审判的例外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七.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八.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民诉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判裁决,也可以被动应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起诉条件:一是主体资格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单位或者公民,具有起诉权利;二是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具有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三是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可以成为判决依据;四是起诉时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只有具备了这些起诉条件,当事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各个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其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请求对象的当事人,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诉讼参与人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角色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和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在这些程序环节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调解、审理和裁判,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旨在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减轻法院负担、增进当事人和解的目的。
而审理程序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的法律审查和裁判活动,它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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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
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在民事诉讼中,被决定回避的主体无权申请复议。
10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陪审制;二审案件和非讼案件不得适用陪审制。
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也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庭。
11 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独任制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部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12 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调解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外的大多数裁定;小额诉讼判决。
三章诉
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诉的客体即诉讼标的——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标
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
2 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包括给付财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之诉。
3 常见的变更之诉:离婚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要求增减原先“三费”数额的诉讼。
4 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5 判断诉的种类的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6 反诉的特点: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3种)、请求独立、减半收费。
7 反诉与反驳的关键区别点:请求是否具有独立性——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
8 反诉与本诉之牵连关系的表现形式:(1)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3)基于相同的事实。
四章主管与管辖
1 管辖的“3+1”结构:3大类管辖(法定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1种救济机制(管辖权异议)。
管辖的三大类型:法定管辖(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诉讼;专属管辖:不动产+4合同;港口作业;遗产继承);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2 管辖恒定: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诉讼过程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化,或者行政区划变动的,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3 一般涉外案件仍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高级法院无此权限。
4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 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仍旧“原告就被告”;仅被告一方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原、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6 当事人双方均人身不自由(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案件,仍旧原告就被告;仅被告人身不自由的案件,被告就原告。
7 对下落不明、宣传失踪、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被告就原告;财产关系诉讼,仍旧原告就被告。
8 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
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看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信息网络虚拟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合同履行地。
9 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依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10 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设立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分配利润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等。
11 海验证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12 除了不动产物权纠纷外,四种特殊的合同纠纷也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农建房政)。
13 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14 协议管辖:财产纠纷+书面+非专属地域管辖+可多选+实际联系原则+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15 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16 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并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17 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应诉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