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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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评选在质量管理、社会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管理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社会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为原则,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质量滁州建设。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我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重视组织文化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1
•【字号】皖政秘〔2016〕224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安徽省政府质量
奖”的通报
皖政秘〔2016〕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质量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是增强全省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省广大企业坚持以质量为中心,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公开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司尔
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安徽省政府质量奖”。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广大企业要学习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牢固树立以质取胜发展理念,坚持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质量工作,通过典型培育和示范带动,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为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6年12月1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选树“顶天立地”的质量标杆 安徽省发挥政府质量奖标杆示范作用全面推动质量进步

选树“顶天立地”的质量标杆 安徽省发挥政府质量奖标杆示范作用全面推动质量进步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9期 | 地方质量奖专题报道选树“顶天立地”的质量标杆安徽省发挥政府质量奖标杆示范作用全面推动质量进步科大讯飞、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国机集团合肥通用院、奇瑞汽车……细数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名字,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质量奖企业。

它们是安徽质量的骄傲,将质量精神融入血脉,把质量基因永续传承。

在第四届中国质量奖评审现场,专家对科大讯飞开创性构建具有“资源可得、服务可靠、安全可信”三大质量特征的AI开放创新平台赋能的质量管理模式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模式具有先进性、独特性和推广价值,解决了人工智能行业发展难题,对于提升我国创新产业链竞争力,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意义。

模式总结的3311质量管理方法特色鲜明,实现AI技术在教育、医疗、城市管理等各个行业应用的深度赋能,助力各行业加速数字化转型升级。

作为首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讯飞开放平台目前已开放440项AI产品及能力,聚集超过 237万开发者团队,总应用数超过123万,累计覆盖终端设备数超33亿,链接超过365万生态伙伴。

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先后承担建设常规磁体托卡马克HT-6B、HT-6M,中国第一个圆截面超导托卡马克“合肥超环”,世界上首个非圆截面全超导托卡马克“东方超环”,国家十三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CRAFT等大科学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也是我国参加的最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重要的建设承担单位。

该所独树一帜地提出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聚合,核心战略、核心技术、核心团队“三核一体”,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多维协同,形成了“匠心聚合,质量极限”的大国重器建设管理模式,先后获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及第四届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近年来,该所坚持技术创新,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为主抓手,纵深推进质量建设,全面提升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成为全球聚变工程建设领域的领跑者,物理运行屡创世界纪录,“东方超环”是世界上首个实现稳态高约束模式运行持续时间达到百秒量级的托卡马克核聚变实验装置,并于今年再创1.2亿度101秒等离子体运行的世界纪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考试题库》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考试题库》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最新版《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发布于_______。

A.2002年B.2004年C.2008年D.2012年2.对于高层领导的绩效,_______。

A.只能由同事来评价B.可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评价C.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评价D.只能由正式员工来评价3.组织应根据所确定的关键绩效测量指标对绩效进行预测,并将组织的_______相比较。

A.预测绩效与竞争者的预测绩效B.预测绩效与竞争者的当前绩效C.当前绩效与竞争者的预测绩效D.当前绩效与目标及以往的绩效4.组织确定顾客群和细分市场的目的是_______。

A.为了销售方便B.了解顾客需求和期望,有针对性的提供产品和服务C.向经营成功的组织学习D.满足标准的要求5.在进行顾客的满意度调查时,如果组织的产品或服务是通过其他商家交付给顾客的,那么_______。

A.只需向中间销售商调查B.只需调查最终用户C.向中间销售商和最终用户进行同样调查D.分别向中间销售商和最终用户进行调查6.对价值创造过程的要求应来自_______。

A.内外部顾客B.组织的所有者C.顾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D.过程的所有者7.《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际标准框架图显示,“领导”应掌控组织的方向,并密切关注_______。

A.员工工作过程B.新型管理工具C.组织的外部资源D.经营成果8.《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分指南中,赋予“经营成果”的总得分为_______。

A.100B.80C.120D.4009.在组织的知识管理中,有关的顾客信息通常只有顾客的_______。

A.专利B.图纸和文件C.技术诀窍D.创新成果10.顾客忠诚应是指_______。

A.垄断性忠诚——行业垄断不能不重复购买B.习惯性忠诚——没时间注意其他,消费价值不高C.信赖性忠诚——真心喜欢D.刺激性忠诚——各种促销活动二、判断题1.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依据是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推动我省制造业做大做强和提质增效,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皖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表彰奖励活动,防止表彰奖励过多过滥,推进表彰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全省或者各地各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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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在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

评选
委员会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确定。

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

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

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
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

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

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
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对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格。

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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